端木皚
端木皚

《立場》及《眾新聞》博客及《信仰百川》作者之一 百無一用兼不務正業書生一名 不斷遊走於法律、政治和神哲學之間,尋找可安歇之處 只願在這崩壞的時代發出一點微弱的光芒: 在謊言中堅持詮釋真理,在歪理中堅持探尋常識,在奴役中堅持活出自由 主要分享基督教信仰、政治評論、時事和通識

《關於追思禮拜爭議的幾點觀察》- 幾點回應和補充

用最簡單的方法總結,我關於牧師遺願的推論建基以下數點:牧師作為會長多年(客觀資訊),必然熟知教會傳統(雙方同意),聲稱的遺願牽涉教會的配合(閱讀理解),牧師和教會中人直至逝世前仍有見面(雙方同意),和遺孀一方自三十年前出走後就再無來往(不一定有懷恨)(雙方同意)。在這基礎上,我才詢問,為什麼一項牽涉教會的遺願,牧師會選擇由外人去傳達,到底是否有特別原因,等等。

(原刊於 端木皚 Facebook,九月二十七日,稍作修改)

拙作《關於追思禮拜爭議的幾點觀察》發表後引來一些迴響和疑問。我嘗試集中數個較常見的質疑和問題,綜合回覆和澄清。

1. 講述遺願是傳聞證供嗎?

先認個錯。我在文中曾暗示遺孀對牧師遺願的覆述或牽涉傳聞證供(雖然我說暫不討論)。但細思之下,遺孀若只是講述她的耳聞,這不是傳聞證供;就算她覆述牧師對另外發生的事的講法(例如教會中的事情),只要不是指那是這些事情的證供(relying on it for its truth),仍不算是嚴格意義上的傳聞證供。

大部分人應該對這樣細緻的法律分野沒興趣,而這點也不影響我關於覆述他人言語有可靠性困難的觀點(我的主要論點)。但我不想錯誤的概念流傳,所以先更正(和致歉)。

2. 你的討論是否(1)挑戰或不接受牧師和遺孀的婚姻「二人成為一體」的事實;或(2)建基於關於牧師和遺孀關係的傳言?

其實沒有。我的討論沒有建基於牧師和遺孀關係的親疏,因為這點對確認牧師的遺願並無相關 (irrelevant):只要我們明白所謂的牧師遺願的爭議部分是需要教會配合(不舉行追思),而教會和遺孀關係已破裂和素無來往三十年(這點雙方都承認 - 注意我沒說什麼人懷有怨恨和企圖報復),那麼不論牧師和遺孀關係有多親密,她都是教會的外人,那麼要求外人向教會傳達一個要教會配合的要求的可能性,就仍然有討論的空間。

而且,不論牧師和遺孀關係有多親密,怎樣二人成為一體,她都不是牧師本人。除非有人認為妻子對丈夫言語的覆述就必然 100% 準確,如聖旨(甚至神諭)一樣不會出錯,那麼遺孀誤會牧師,或傳言有誤的可能性,就必然存在。這點不牽涉對這個人的人格或智力的判斷/批評。我也會犯錯,人人都會。

3. 為什麼側重討論遺孀一方的可靠性,而似乎沒有討論教會的人品或誠信問題?是否刻意淡化教會一方在整件事情的角色和手法?

首先,因為傳達遺願的是遺孀一方,因此對可靠性的審視自然集中在她們的宣稱(所謂的「牧師遺願」)上。教會沒有傳達遺願,因此他們沒有宣稱要被審視。換言之,我不是審視雙方個人的品行(何德何能),而是對宣稱可靠性(包括其詮釋)的分析而已。

至於教會在牧師逝世後的處事手法,這不是我的討論重點。我針對的,是到底牧師的遺願是什麼,並從而𨤳清一些觀點。教會在牧師逝世後的言行,當然和牧師的遺願無關。這不是什麼刻意淡化教會一方在整件事情的角色和手法,只是不想失卻焦點(文章本身已經很長,再加入枝節就更不得了)。

4. 牧師和教會的關係對分析有影響嗎?牧師會否因為厭惡教會而留下遺願拒絕追思禮拜?

Yes and no:若牧師厭惡教會,那麼確然未必會向教會交代遺願。但常理上他仍然應該會採取步驟去確保追思禮拜不會發生,例如其他向教內前輩或其他資深牧師交代,或留下白紙黑字等,確保這班「垃圾」(某些人口中的教會)不會借追思來玷污其清譽。單靠一個和教會三十年沒有往來甚至關係緊張的外人(遺孀和兒子)去傳達信息,常人也看出是相當無效的安排。而牧師愈厭惡教會,則愈會採取有效的步驟去確保追思不會發生。

這和遺孀在某一教內媒體訪問中承認的邏輯一致:牧師不向教會事先交代的原因,正正因為「相信教會」。換言之,根據遺孀的說法,牧師對教會並無厭惡,當然也不視其為什麼邪惡軸心或某些人口中的「垃圾」。遺孀也承認,牧師直至臨終前仍然不停回教會,這大概也不是一個厭惡教會的人的行徑吧?若教會也同意這點,這其實是另一個同意事實。

若牧師只是厭惡某前院長,而非教會整體呢?那麼牧師自然仍然可以和教會其他牧師(包括總會,和會長),或其他教友交代遺願:即使為保護此人不以此為由,仍然可以簡單交代沒有原因(或一個堂皇原因)的意願。若此人在教會太德高望重,連架構頂點的會長都制衡不了,那麼牧師仍然可以求助其他教內前輩,甚至教外人士(牧師廣結善緣,相信不只教內兄姊會幫助)。

但我們沒有證據牧師曾經這樣做。既是如此,就無法「靠估」為已發生的事實。而若牧師沒有採取上述步驟,文中的問題就仍然存在:為什麼?

5. 無論「真兄弟姊妹」有多親,也不及遺孀和兒子親吧?而且,我們怎知原生家庭不是被逼出席追思禮拜?或他們出席純粹只是因為和遺孀一方不和?

其實我無意評論到底誰和誰較親的問題。我只是指出,「真兄弟姊妹」同樣是牧師的骨肉至親,同樣是他的家人。在討論時若要全面和客觀,就不能提也不提就將他們排除在外,僅此而已。至於爭議由「教會 vs 家人」變為「教會和真兄弟姊妹 vs 遺孀和兒子」應該對我們的看法有什麼改變(或沒有改變),是另一個問題。但我們不能漠視有牧師兄弟姊妹存在,並持相反意見的這個事實。

至於另外兩個「怎知」,答案是我不知道,但我也沒有證據證明那是事實:而在沒有任何證據或理由去懷出席是被逼時,自願的可能性當然大於不可能性。

事實上,關於第一個「怎知」,當被詢問為何不和牧師的「父家長輩」溝通一下時,牧師長子曾說「多謝(現任會長)將這個撕裂送給我家」和「(牧師兄長)唔認同嘅係自己兄弟嘅意願」。因此,至少根據遺孀一方,牧師的兄弟姊妹確有不同意見;而從教會指出有牧師兄弟姊妹出席一事看來,他們大概也不反對這個說法。

正如我在文首所說,我的事實基礎建基於雙方都大致同意的事實(例如遺孀和教會關係自三十年前破裂),他們對自己的宣稱(例如遺孀認為某牧師在追思禮拜的悼詞是「胡言亂語」),或客觀的公開資訊(例如牧師是教會會長多年)。其他的「事實」,我無法假設,也無法納入為討論的基礎。若有新證據出現這當然可以重新審視。

6. 為什麼一位牧師的身後事也要以法律解決?另,是否法律容許就什麼都可以做?

這不是我的意思。我利用法律的概念去分析,純粹只是因為法律的分析能夠協助我們將一些我們經常混為一談的東西分清楚:例如假設(例:遺孀傳達的遺願一定是 100% 準確)和證據(例:雙方同意的事實)和口號(例:雞蛋高牆,強權真理),什麼是爭議重點什麼是枝節,對事件發生時間和細節的認真,對用字準確的要求,及其對推論的智慧等,都有參考之處。你可以不認同這對分析有助益,但我沒有說整件事要以法律解決。當然更沒有說法律容許就可以「有權用盡」。

其實若這是我的立場,根本無須寫這麼多,遺孀在八月二日發律師信前應該已從大律師的法律意見中知道法律上無法禁制教會,換言之,教會當然有權舉行追思禮拜。這樣兩句就交代了,何須討論什麼遺願,什麼推論?

7. 既然你的評論什麼都「靠估」,到底有何建設性?

其實我不是什麼都「靠估」。如上述,我的事實基礎建基於雙方都大致同意的事實,他們對自己的宣稱,或客觀的公開資訊。用最簡單的方法總結,我關於牧師遺願的推論建基以下數點:牧師作為會長多年(客觀資訊),必然熟知教會傳統(雙方同意),聲稱的遺願牽涉教會的配合(閱讀理解),牧師和教會中人直至逝世前仍有見面(雙方同意),和遺孀一方自三十年前出走後就再無來往(不一定有懷恨)(雙方同意)。在這基礎上,我才詢問,為什麼一項牽涉教會的遺願,牧師會選擇由外人去傳達,到底是否有特別原因,等等。

當然,關於一個人的意圖,從來都涉及推論,但建基於證據的推論,並不是「靠估」。若你不同意這些推論,我有交代理由,你可以指出不同意的地方何在。

事實上,若我的分析加入其他事實(例:其實牧師有向教會交代遺願但教會刻意隱瞞,原生家庭是被逼參與追思禮拜/原生家庭和遺孀一方不和(此兩項對教會一方不利),或遺孀在牧師病重時將他置之不顧,或遺孀一方是挾仇報復因而杜撰遺願(此兩項對遺孀一方不利)等),才是真正「靠估」。但我沒有這樣做。

同樣的答案也適用於「為何就不假設從來就沒有教會膽敢在未與喪家達成共識前,就單方面去搞一系列追思活動」:因為沒有證據這是曾經/經常發生的事(遺孀同意這在教會從未發生),遑論這是牧師的認知。這和教會為牧長辦追思的傳統不同,因為這是雙方同意牧師生前知曉的事實。我無法「靠估」假設前者是牧師行動和意願的基礎。若有證據,請提出。

任何人指我的分析是「靠估」或自行 assume 一堆事實,請指出到底那一點是沒有證據基礎的,我願意更正(和致歉)。

8. 為什麼這麼強調常理?

強調常理和可能性,當然不是說事情只能照(我心中的)常理去發生,千奇百怪不合常理的事情也曾,也會繼續發生。提出常理和可能性,只是分析的一個起始點,讓我們去檢視不同的證據和推論:一件離奇的事,例如父親強姦女兒(這是某案例的例子,不是我嘩眾取寵),要取信於人(或被證明),或許就比平常事,例如父親責打女兒,需要更多的證據。

當然,你可以不認同我心中的常理(例如一般不會依賴一個外人去指示教會禮儀應該怎做),這當然可以討論。

9. 教會傳統能凌駕牧師的遺願?

我從來沒這樣說。相反,文章篇幅大半正是討論究竟如何確立牧師的遺願。教會的傳統(和牧師對此的認知)只是事實基礎的一部分,但從不代表傳統對遺願有凌駕性。

10. 你是否說過牧師關於追思禮拜的遺願若能白紙黑字就會有法律約束性?

若閱讀不太粗疏,應該知我沒這樣說過。當我討論一般遺囑的規定時,只是想闡述「普通法傳統深知確定遺願的困難和重要性」這個觀點。

如上述,如我只斟酌法律上的權責和約束性,根本無須說這麼多。討論的原因,正是因爲「但在法律之外,不少人仍然會想知道究竟牧師的意願為何」。

11. 根據遺孀的說法,牧師向她交代的遺願有沒有原因?

我會將遺孀在八月廿七日公開的訪問中就這問題的回答在附錄更完整地貼出,讓大家可以有處境判斷。但最重要的部分,她是這樣說:

「其實一個死人,我有什麼意願,我是不需要講原因架囉….其實唔需要架囉,是我的選擇,我的鐘意,我的願意就夠架啦,要解釋咁詳細,是靠平時傾計的時候傾到的。

當一個人寫遺願的時候,或者是講遺願的時候,你真的有沒有心機,跟別人像上課一樣解釋這麼多東⻄呢?實際情況是不會的。只是說:「我想。」」

我的理解是,(1)牧師交代遺願時沒有交代原因,因為不需要。(2)平日傾閒計時曾提及逝世或身後事相關的想法,這協助遺孀去理解遺願的原因。但那不是遺願本身,也不是和交代遺願時同時發生的。

值得留意的是,這個「靠平日傾計」去確立簡單遺願原因的說法,和牧師次子在(訪問公開)數天後的說法,指牧師曾在一次和他吃飯期間交代遺願並三大原因並不同。我不會說這是前後矛盾,因為明顯描述的事件不同,但純粹指出,次子的講法中,牧師的遺願才是附帶(三大)原因。遺孀的交代中,這沒有發生,她理解的原因(s)(她在訪問較早時指的「原因有很多」),是在平日閒計中得知。

就算我對「遺願」這個字的理解有誤 - 遺願不只是(1)一個人關於其身後事的明確 (specific)交代,或(2)他/她臨終前的願望,而應涵蓋兩夫妻一切「閒計」,或至少關於身後事的「閒計」,那麼因為牽涉的溝通量大增,我關於註釋困難,並「質疑就不是挑戰遺願,而是嘗試確定遺願意思的詮釋步驟」的論點其實仍然成立。

暫時只想到這麼多,還有其他的,容後再說。

附錄:遺孀訪問的完整答覆:

主持(主):另外大家都知道,剛才師母提過,牧師的遺願就是身後不舉辦任何公開的聚會,具體原因他只會向家人交代,不過在此可否講少少,點解、讓公眾可以更加明白?

遺孀(遺):原因有很多,但我選擇哪一個,都變成我解釋(牧師)的原因有重有輕,所以我就不會複述(牧師)的原因,但我反而用現在的現象來說,就是為(牧師)搞這個追思禮拜,不覺得教會已經很混亂嗎? 只見到這個混亂,你比方我是死者,我都不願意在這裏搞了。

主:就是說可能牧師他有很多個理由,而其中就是說可能他預計真是的時候就會導致現在這個亂象。

遺:我都不可以這樣說,這個是就著現在發生成這麼混亂,這麼不和,所以我覺得,其實就是這麼混亂,這麼不和,就唔搞好過搞啦,是就著現在的現況講的這一句。但是我自己就會最深的那一句,well,我現在真的死了一個老公,是嗎?因為我親身經歷著,我就會講一個總的來說的東⻄。

其實一個死人,我有什麼意願,我是不需要講原因架囉。譬如你說,我喜歡火化,我喜歡土葬,我喜歡海葬,其實我是否一定要解釋給你聽,我為什麼喜歡個海呢?我為什麼喜歡撒了下去土地那裡不用墳墓呢?其實唔需要架囉,是我的選擇,我的鐘意,我的願意就夠架啦,要解釋咁詳細,是靠平時傾計的時候傾到的。

當一個人寫遺願的時候,或者是講遺願的時候,你真的有沒有心機,跟別人像上課一樣解釋這麼多東⻄呢?實際情況是不會的。只是說:「我想。」

譬如我說,我的葬禮,我想A來,我不想B來,我想C也來,我又不想D來,那你說,死果個人會不會解釋給你聽,我為什麼要A來?我為什麼不要B來?我為什麼要C來?我為什麼不要D來?

喂,如果這樣慢慢解釋得到的話,就是未死得囉,(笑)即係如果死得的話,是真的只是告訴你,很簡單的,我死的時候,不要急救我,也不會告訴你為什麼不急救的其實,如果會解釋為什麼不急救,是平時傾閒計的時候說的。所以我覺得我們實際一點,對一個離世的人,或者對我們尊重、尊敬(牧師)的,都是要實際一點,就是他喜歡什麼,他鐘意這樣,那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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