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八]佔領者的罪名

「佔中案」被告陳健民、朱耀明、戴耀廷、鍾耀華、張秀賢、李永達、黃浩銘、陳淑莊和邵家臻,在2019年4月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現正保釋等候判刑。

佔中案的控罪和判決,無助我們理解佔領運動—由「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和平佔中)到雨傘運動亦然—的本質。形式上,它是一場大型、持續、改變社會日常秩序、違反現時《公安條例》的政治動員。本質上,它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重要一環:它始於透過公民抗命喚醒人心、爭取普選的信念;抗議人大「831」決定抹殺普選、以及警方於9月28日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的社會運動。忽略這些大環境,只會讓人失焦,亦配合政權的盤算:將公民抗命矮化為公眾妨擾、以刑事檢控的方式處理政治動員和政治矛盾,而非尋求政治和解。

九位被告分別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控罪過時,已有多位前輩闡釋,在此不贅。但選擇性檢控,倒要講得清清楚楚。但參與佔領運動的,斷不止這九人。政權選擇檢控三位和平佔中發起人和六位社運人士,客觀效果是將她們和佔領運動的參與者區隔:政權面對過百萬人參與過的佔領運動,以起訴「九子」作為回應,政治運動變成一宗刑事案件;爭取民主的佔領者成為罪犯,不單帶出阻嚇作用,也製造佔領者和社會大眾,甚至是佔領者的疏離感—「佔中案是關於她們的案件」、「佔領者罪有應得」云云。

法庭的「神聖莊嚴」,大狀們鑽探法理技術邏輯,尋求嚴謹和司法公義,固然重要;但僅僅聚焦在訴訟過程,容易忘記背後更大的政治過程:政權選擇以檢控個別佔領者,其實是草草了事,將佔領運動歸咎於發起、參與一方,毫不檢討調查施放催淚彈的決定,也拒絕回應佔領運動的真普選訴求,不再重啟政改。

總括來說,佔中案之所以成為刑事案,不只是司法制度和過程的產物,亦是政權應付大型政治動員的結果,進一步強化政權樂於以嚴刑峻法處理政治矛盾的信息,倒退到港英八十年代前法律作為維持殖民主義的形象,呼應當今中國政府建構的法律意識:法律服膺社會主義政治需要,是政權用作促進經濟生產的工具、鞏固政治權力的「武器」。

政權有政治的盤算,佔領者也有佔領的動機。說佔領者的罪是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他們妨擾了什麼?煽惑了什麼?和平佔中妨擾的,是一個不正常、不正當的政治秩序。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在和平佔中的信念書指,公民抗命,是出於對香港的關愛。政治秩序影響社會秩序,官商勢力透過不普及、不平等的選舉制度,在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佔據絕對優勢,權力懸殊鞏固貧窮懸殊,政權沒有動機和實質的政治壓力去推行改善民生的財富再分配政策;在政治權力極不對等的社會,弱勢社群和少數族群就更缺乏抵抗力。爭取普選,並非僅僅為滿足形而上的政治自由與平等,而是尋求實質的社會公義。民主端賴公正的政治制度,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進行對等政治協商和分配權力。

真正的和平,並非噤聲;佔領者的原罪,並非妨擾社會秩序,而是出於對最弱勢和無權者的關愛,呼號和平的政治制度。

如果說佔領者煽惑,就是煽惑大眾做「抗命」的「公民」。由2014年學生罷課到佔領期間的「大台」,寫上「命運自主」四字。「命運自主」,就是拒絕命定,拒絕把未來人生拱手相讓他者的態度,這對個人生活如是,對社群秩序亦如是。對於政權來說,抗拒中央政府的政改決定,是抗拒其權力的正當性。抗命的根本,就是肯定自身作為人的價值、身分和權利。作為公民,就有公民權利。殖民年代,香港人習慣稱自己為「市民」,強調居住者的身分;今日,香港人強調公民身分和權利,豈會不對剝奪大眾政治權利的政權構成威脅?政權以刑法對付爭取政治權利的公民,就是貶抑「公民」的價值,和「抗命」的正當性。

佔中案的判詞,否定以公民抗命作刑事檢控的抗辯理由。但公民抗命對香港社會的價值,卻不容否定。香港人自八十年代起爭取民主,主流論述反映的動機,都是政治和功利掛帥,而非價值主導:民主回歸和民主抗共的論述,其實是政治抗爭的論述,多折射民主的工具價值;爭取民主作為落實人權等論述,雖然重視內在價值,卻一直未內化於香港社會。而且,有別其他飽受政治壓迫的社會,香港普遍民眾未感受政治暴力切膚之痛,對多數人而言,爭取民主其實有如「預防針」、「防火牆」,故香港人一方面爭取民主自由,另一方面往往對弱勢族群如移民、少數族裔、外傭和性小眾,普遍抱排拒甚至歧視的態度。民主強調政治平等,實質不容歧視,但香港社會對民主自由態度弔詭,反映爭取民主的動力,功利有餘而信念不足。和平佔中提倡公民抗命,提出「違法達義」的法治觀念,挑戰大眾的法律意識;透過公民抗命行動,面對承受刑責的代價,讓人再思法律的價值:法律不應是當權者的工具,而應是保障人權的制度。公民抗命,就是保障人權而不惜犯禁承責的體現。

從法律觀點來說,佔領者是否妨擾、煽動,法官固然有其判斷;但從歷史和政治分析而言,公民抗命對香港社會的價值,就無法由法官定奪了。

朱耀明牧師在陳情時,引述歷史學家霍華德.津恩對公民抗命的見解,我深受感動,讓我以此作結:

「或許您們會說:我們的問題源自「公民抗命」。

錯了!

我們的問題,乃是來自「公民從命」。

這種從命,讓世上無數的人屈膝於強權,獨裁者的政體之下,被捲進死傷以百萬計的戰爭。

這種從命,讓世上無數的人對貧窮、飢餓、愚昧、戰禍與殘暴無動於衷。

這種從命,讓世上的監牢擠滿小奸小惡的罪犯:大奸大惡者,卻成為國家的領袖。 」

(本文原刊於2019年4月15日《明報》觀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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