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三土
林三土

政治学、哲学、法学

答复彭捷的回应(写得比较仓促,可能中间关于逻辑那段比较有信息量)

多谢@彭捷 的回应。由于彭捷的回应已经很长,我若要对其中提到的几点一一展开讨论和反驳,会用到超过我近期能够抽出的时间,所以这里采取不同的策略,不是对每一个点一一回应,而是指出我们两人的根本分歧,以及在这个根本分歧上的立场优劣。

这里的根本分歧,如彭捷所指出的,在于究竟如何理解哲学的性质与意义;更具体地,是不是应该将哲学理解成一种“根本上是规范维度的工作”。彭捷提到的几点里头,第三、第六就是直接关于这个问题的;而第一、二、四等几点都是就这个问题的衍生(一旦我们接受了规范论的哲学观,将很容易看到哲学对原生科学的“哺育”角色如何可以解释科学与哲学的重叠与分离)。五、七、八几点则是更具体的问题(第五点涉及对哲学圈现状的判断,七、八两点是对具体研究领域现状以及具体概念的理解),这个我一会儿在后面单独再提。

回到哲学的性质问题上。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无疑是一个元哲学问题,而“规范论的哲学观”当然也是诸多元哲学立场中的一种,并不是目前所有哲学家都接受的。围绕哲学的规范性,我写过一些论文,在做talk的时候总是会遇到持不同元哲学立场的哲学家的质疑和挑战;虽然我的回应能够改变其中一部分人的立场,但最后总是有一些听众坚持原来的立场。我提起这茬,是为了指出三点:1) 哲学家之间的永恒分歧,是哲学中常见和无可避免的一部分,包括对“哲学是什么”的永恒分歧(有一个笑话我很喜欢:“哲学中有两个定律,定律一:对于任何一个哲学家,都存在一个分量相同且观点相反的哲学家;定律二:他俩都是错的。”);2) 用特定的元哲学立场来解释哲学是什么,这种做法本身的合理性不受到前述分歧的影响;

3) 一个好的元哲学立场,应该能够有效地解释这种永恒分歧的来源(以及为何哲学中的分歧比科学、数学等其它领域中更加“永恒”和常见),而“规范论”恰恰给出了一种很好的解释(纯规范命题本身对经验世界的“非描述对应”、与规范推理将经验事实作为素材点摄入反思平衡的必须,二者之间的张力)。反过来,对于其它替代的元哲学立场,有效解释永恒分歧(以及其它关于哲学的重要事实,比如哲学对科学的“哺育式退让”,哲学对哲学史与哲学传统的相对高度地依赖,等等)同样是关键的考验。

做完上面这些铺垫之后,让我们来看彭捷提出的第三点回应:

『如果「純粹的哲學思辨」是指先驗的方法,那麼「從純粹的哲學思辨中無法獲得任何關於世界的經驗知識」這確實是真的,但只是同義反覆,因為「先驗」從概念上就是指「非經驗的」。其次,我想不少哲學家不會同意「從純粹的哲學思辨中無法獲得任何描述性真理」。……按以上定義,邏輯真理(例如同一律)應該是描述性真理,但它似乎可從純粹的哲學思辨之中獲得。除此之外,諸如「因果關係存在」、「道德性質存在」、「集合存在」等本體論命題都是描述性命題,但這些命題是否必須交由科學來完成,這卻是一大疑問。』

这段话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我并没有说,“所有先验命题都是哲学(规范)命题”;哲学命题与先验命题,可能是等价关系,也有可能只是真子集的关系(比如有人会说,先验命题里面还分几类,比如数学命题、哲学命题等等)。关于这个区分,近年有越来越多人在做(虽然主要是在元伦理学的话语框架下,比如讨论数学实在论和道德实在论的区别等等),我自己有一篇working paper也在处理这个问题。

其次,不管我们对先验命题与哲学命题之间的大小关系采取何种立场,根本上都不会影响接下来对哲学规范性的判断。比如我们看彭捷举出的几个例子:“逻辑真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道德属性是否存在”、“集合是否存在”等。这几个例子,看似是纯粹描述性的,仔细分析实则不然:这几个问题,如果从字面上当作描述性问题来问时,其实最后我们会发现是没有意义的(pointless),只有从根本上理解成一种规范性的追问时,才能够问出东西来。

这个说法要完全展开解释清楚,需要很长篇幅(我自己另有一篇不太成型的working paper),我这里尽量简扼地说一下要点。以“逻辑(或逻辑真理)是否存在”为例,就算对于最“基底”的逻辑律比如“同一律”,真正有意义的说法,其实不是“同一律【存在】”,而是“我们在推理时【不应当违背】同一律”;

如果说对于同一律,这点还不够直观,那么对于更“高层”的逻辑律和逻辑体系的选择,情况就更加明显了。比如我最近准备在微信公众号上写一个“沙堆悖论(the sorites paradox)”的普及系列(https://mp.weixin.qq.com/s/oqd0zzWF4rDvS8yfdYSRfw) ,这个悖论有趣的地方在哪里呢?当代逻辑学和认识论的讨论发现,对于这个悖论,我们可以有好多种不同的解法,但是每种解法都会对我们既有的某些重要观念构成重大挑战;比如假设我们采取supervaluationism的思路,那么我们就必须放弃经典逻辑、经典语义学;假如我们采取epistemicism的思路,我们就必须重新定义知识,尤其是采取Tim Williamson关于知识性质的许多“奇怪”的看法;诸如此类。

注意在上面描述的情况里,并没有那个可以被称为“如其所是”地“存在”着的逻辑真理或者知识属性。相反,我们可以选择经典逻辑也可以选择多值逻辑、模糊逻辑,可以选择柏拉图"justified true belief"式的知识定义(或者其Gettier-revised的各种版本),也可以选择Williamsonian "state of mind"的知识定义。真正关键的在于,我们做出这个理论选择之后,必须连带承担其带来的理论后果,不管是放弃经典逻辑和经典语义学,还是接受Williamsonian anti-luminosity;而这些理论后果,又与其它的哲学领域发生关联,导致我们必须进一步反思和修正某些重要的前哲学直觉。

由于时间所限,我不能展开解释上面这个例子,但是希望这个短短的介绍足以让大家看到,“逻辑真理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其实是不该literally把它作为描述性问题来理解的,这个“quasi-descriptive”的表述方式背后,真正隐藏的其实是一系列规范性的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情况也是一样的。在最基底的维度上,这个问题关乎自然律概念的正当性、甚至知识的正当性(怀疑论问题);在更具体的维度上,当我们问“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时,不能不问“什么才是(或者说才应当被视为)因果关系”,比如我在文中提到的agent/substance causation与event causation之争,又或者counterfactual conception of causation的合理性,cause和condition的区别,等等。所有这些,根本上都是规范性的问题(我们凭什么可以、并且要用“因果关系”来描述和理解现象;我们凭什么能够或应当采纳“这种”因果观而非“那种”因果观),而不是描述性的问题(“因果关系存在吗”)。“道德属性是否存在”等问题与其类似,基本上所有non-naturalist moral realists(比如Parfit、Scanlon等等),都会告诉你他们做出“道德属性(或者理由)存在”这个断言时,并不是再做一个描述性的断言,而是一个元层次的规范性断言(或者换句话说,元伦理学本身是规范性的)。

最后这一点还可以反过来做一个衍生:对于那些认为道德属性可以化约为自然属性的naturalist moral realists来说,“道德属性是否存在”确实可以被理解成一个描述性问题。但是这(以及更一般的“哲学自然主义化工程”)对我在文中所采用的“元哲学规范论”构成挑战吗?其实并没有。规范论只是这样一个观点:【如果】哲学可以是一个独立不可化约的研究领域,【那么】这种独立性是建筑在规范性上的;但是(弱版本的)规范论并不需要承诺“存在不可化约的规范性维度”。也就是说,规范论与哲学自然主义化工程是相容的,只不过这种相容性的一个推论是:倘若自然主义化工程成立,那么所有哲学工作最终都只是“(对原型科学想法)哺育式的”工作。而这其实也是许多(并不一定持规范论立场的)哲学家和科学家的看法(所以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加强了规范论的解释力)。

上面拉拉杂杂,不知不觉已经写了太长,看来本来应该好好计划一下,写得更清楚一些。希望之后有时间整理一下。这里最后简短提一下彭捷回应中说的其它几点。

第五点说“很多哲学家不懂科学”这个说法不正确。这里彭捷的推理有很明显的漏洞:举出一两个懂科学的哲学家的例子,比如Dannett,并不足以证明哲学界的整体状况。我之所以会说当代很多哲学家不懂科学,是基于我对中美及其它国家哲学家的接触和了解;虽然我不可能提供确凿的数据,但是我敢断言,在美国当代学院的所有哲学教授和哲学博士生里,对当代科学有较好了解的,不会超过20%(至于说拿到过科学相关学位特别博士学位的,这种情况只在个别科哲领域才略常见一些——比如搞物理哲学的拿过物理学位——但这些领域本来就人数很少;耶鲁哲学系目前在读的博士生里,拿过科学相关学位的,我一只手能数过来)。至于说“将来会有越来越多哲学家懂科学”云云,我当然希望这能够实现;但就现状而论,其实远没有彭捷想象的那么乐观。

对自由意志问题我也简单回应一下(其实仍然涉及前面所说的规范论问题):“自由意志如何定义(才有意义)”和“自由意志是否存在”,根本上是不可分的。因为我们之所以会问“自由意志是否存在”,并不是对某个“客观存在”的“自由意志”这个“东西”有什么兴趣,而是因为我们在前哲学直觉中认为“自由意志”这个东西有某种重要的意义(比如有人会认为,自由意志问题实际上是道德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所以当我们在追问自由意志的存在性时,追问的实际上是对这个“有意义的”自由意志的理解。这个时候,用某个隐含的未加证明其意义的自由意志概念为前提,对其存在性进行论证(因而隐含证明“认为其有意义”的合理性),自然是一种循环论证(当然其坏处并不止于循环论证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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