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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者會被監禁51周?英國正在悄悄成為一個警察國家

若《警察、犯罪、量刑與法院法案》修訂得以通過,我們就已在步向極權的路上了。

作者:George Monbiot(原文

這件事真正關乎英國會否變成警察國家。政府在最後一刻修訂《警察、犯罪、量刑與法院法案》,是公然試圖扼殺抗議,一如俄羅斯或埃及。內政大臣彭黛玲在該法案通過下議院並在上議院二讀後,將18頁額外內容塞進了法案。這看來是故意避免國會審議的伎倆,然而大多數傳媒都對此沉默。

新的修訂有部分措施禁止抗議者將自己附著在另一個人、一個物體或土地上(lock on)。這些措施不僅會使全世界抗議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lock on—變成非法,而且這些措施的字眼非常寬鬆,可以適用於任何抓住任何東西的人,最高可判處51周監禁。

《法案》修訂也將以任何方式阻撓重點交通工程刑事化,最高可判51周監禁。此舉看來是在試圖扼殺一切要求停止築路和擴建機場的抗議。其他修訂將大大增加警方截停搜查(Stop and search)的權力。若警方懷疑市民或車輛可能攜帶任何或會用於被《法案》修訂禁止的抗議物品,包括標語牌、傳單和橫幅,警員將有權阻止和搜查。《法案》修訂將賦予警員其他新的權力︰若他們認為某地區將有人抗議,警方可以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截停搜查市民。任何拒絕的人都可能被監禁——你猜對了——長達51周。

警方現有的截停搜查權力,令黑人和南亞人被針對的情況多得不成比例,他們被攔截的可能性是白人的六倍。新的權力將更遏止有色人種的抗議。然後,傳媒可以繼續斥責抗議運動中絕大多數都是白人,沒有代表性。

也許最離譜的是,修訂的新權力還包括禁止被點名的人前往抗議。在這個自稱民主的國家,這些理由確是與別不同的。如果有人以前犯過「與抗議有關的罪行」,就會禁止他抗議。由於該法案其他部分的嚴厲措施——其中許多措施在這些修訂之前就已存在——現在要想參加抗議活動而不犯法是很難的。或者,如果有人參加或「促成」了「可能導致嚴重破壞(serious disruption)」的抗議活動,就會被禁止抗議。根據該法案,嚴重破壞幾乎意味著任何事情,包括說話大聲。如果你在社交媒體上所寫的文章鼓勵市民去抗議,你或會發現自己在禁止抗議名單之上。任何受這些命令約束的人,比如假釋的犯人,可能會被要求在指定日期及時間向當局報到。你也可能被禁止與特定的人交往,或「使用互聯網來促進或鼓勵」與抗議有關的罪行。

這些都是獨裁者的權力。這個國家應該對這些規定感到憤怒,但我們幾乎沒有聽到任何這方面的聲音。Kill the Bill(撤回《警察法案》)的抗議者已經勇敢地試圖令我們注意這個暴虐的行動,他們甚至被妖魔化。否則,你幾乎不會知道它正在發生。

政府犯錯,抗議就是種必要的糾正。若沒有彭黛玲現在試圖禁止的抗議手段,政府在90年代初開始毫無意義和具破壞性的修路計劃將會持續下去:最終馬卓安政府承認該計劃是個錯誤,並作放棄。現在,英國政府正在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錯誤——將我們推向系統性的環境崩潰——而約翰遜政府正試圖確保我們無法阻止它。

政府知道這些新的權力並不合法,否則它就不會試圖逃避國會審議。除了這些橫蠻的修訂,約翰遜對民主的其他攻擊還有計劃要求選民要有「選民身份證」(可能會阻止200萬潛在的選民投票,其中大多數是窮人和被邊緣化群體);計劃削減選舉監察委員會的權力(譯按:給予高文浩權力決定該委員會的負責範疇是什麼,變相可以令某些權力不劃入範疇之內);攻擊公民對政府政策提出法律挑戰的權利;以及擬議的「民事令」(可能視記者視為間諜並禁止他們會見某些人和訪問某些地方)。

那麼,所有人都在哪裡?為什麼這一切都沒有出現在報章頭版?我們何不在糾集數百萬人上街,在我們仍然可以的時候抗議?我們的自由,不用的話就會失去——而我們已經非常將近失去自由了。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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