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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是種常態

(编辑过)

應朋友之約寫的舊文(約稿要求:想約關於酷兒的文章 內容包括酷兒理論的發展 對之前理論的補充 然後還有妳個人的自我認同過程; 想發這篇文章的目的是打破國內對les的刻板分類,讓大家更自然的做自己 )。實際上我並沒完全按這個要求寫,只是自己胡言亂語壹番,力求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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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XX(另一個親戚)說妳同性戀?妳沒那麽變態吧?”

幾年前的壹次春節,對我來說幾乎像父親般的大舅舅突然這樣問。

當時他在開車,我坐在副駕上,心頭一驚,表情卻力求淡定,反問道:

“您覺得我變態嗎?”

“……不,是XX變態。”

簡短的對話就這樣結束了,我們很“默契”地沒再提起這個話題。松了口氣的我,甚至覺得這個發展有點好笑。親戚XX跟我在同一個城市,也見過我前女友,這個“告狀”是事實,他卻因此“躺槍”成了“變態”。雖然我媽甚至我姥姥都了解我的性向和感情生活,但我原本覺得,沒必要向老家其他觀念不同的長輩大費口舌地“出櫃”,尤其是不想給我媽媽增添煩惱,這個小插曲還是讓我受了點驚嚇。但我又忍不住由此開始思考:大舅舅所說的“變態”到底指什麽?是什麽讓大舅舅給“同性戀”貼上了“變態”的標簽,卻又認為這個標簽不該貼給“我”呢?

其實對大舅的回答,我並不意外。顯然,“變態”在這裏的含義並不只是偏離所謂“正常/常態”,還特指“不好/不道德的”。而我在N線小城的老家人心目中,算是那種別人家的好孩子了:考上了重點大學,能拿獎學金去海外留學,作為這一代的長女,也挺照顧弟妹,寒暑假回家,也會幫忙做家務、帶小孩、輔導他們作業……就算剪了個假小子頭、對傳統規矩也有不熟悉的地方,我的“人設”也實在不算“變態”。何況大舅舅幾乎是看著我長大的,向來疼愛我,也覺得我是個“好孩子”。倒是“告狀”我同性戀的XX,是個讓親戚們覺得不靠譜的主兒,離過三次婚,炒股也虧過好幾次,到處借錢,不吸取教訓……如果“同性戀”對大舅來說等同於“變態”(又等同於“不好”),那麽他很難把這個身份標簽貼在我這個乖外甥女身上,而寧願相信XX才是說我壞話的“變態”。


可是為什麽“同性戀”等同於“變態”,而“變態”又是個貶義詞?“變態”這個詞在古漢語中,僅僅是指“情態變化”,到了近代,才用來翻譯兩個科學概念:一是大家熟悉的蝌蚪變青蛙、毛毛蟲變蝴蝶這類動物發育過程中的形態變化;二是一種統計學意義上偏離常態的“少數”,和對“常態分布”(也叫“正態分布”)模型的應用有關,接近平均值屬於“常態/正常”(normal)的話,這種偏離就成了“不正常”。

顯然,“變態”的貶意是從後一種意義上衍生出來的,“同性戀”也是在後一種意義上被當作“變態/不正常”的。

對“少數”懷有負面情緒、乃至把“非常態”和“不好”混為一談,是過集體生活的人類很容易產生的偏見。“心理變態”者,在大家心目中是對社會生活的威脅。對同性戀“壞”的種種偏見,本身並不合乎理性,這已經有很多的討論。除去那些非要把自己的宗教道德強加到其他人身上、認為“同性戀”罪大惡極的原教旨信徒,今天大部分人若能理性地想一想,恐怕要承認,自己並不認爲其他無關生育的性行為都不該發生,或會評判左撇子就是“變態”、非得被“糾正”不可……

然而,一種非常態的性行為,是怎麽成為判斷一個人心理狀況乃至人格好壞的標準的?許多根深蒂固的偏見背後,似乎是將某一種“變態”的方面,等同於整個“人格”的觀念。比如,人們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給一種“非常態”的性行為,貼上了“同性戀”的身份標簽呢?這個標簽怎麽就變得如此強大,好像如果承認了它,“妳是誰”就定了性,乃至可以蓋掉一個人其他的面向?

除了我大舅舅拒絕承認我和這個身份標簽的關係,在我跟前女友同居期間,這樣的事情也曾發生在她的父母身上。我一直借口我媽媽出差,作爲“朋友”住在她家裏,跟她父母也都相處得很好。而當一位鄰居私下猜疑“她們不會是同性戀吧”時,她媽媽的第一反應是“怎麽可能!”

認為我們不可能是“同性戀”,這背後似乎隱藏著一種邏輯:同性戀這個標簽中,有著關於“這個人是誰”的某種答案,而她媽媽對我們的印象,大概是不符合這個答案的。


法國理論家福柯在他的名著《性經驗史》中,也問了類似的問題:關於性的諸多經驗,什麽時候得到了新的分類、講述,乃至原本屬於“外圍性經驗”的一些“行為”,開始被當成一種新的“人格種類”?福柯追溯歷史上對於各種性經驗的記載,指出人們對不少行為的理解是不斷變化的。而隨著人類本身,包括其性行為,開始被當作“科學研究”的對象,各種各樣“愛做的事”都被拿來進行統計、分類和分析。其中的“正常值”,被默認是合理甚至“理想”的,而那些“變態”就成了重點關注和需要解釋的對象。所以“同性戀”這個概念術語,實際上比“異性戀“發明得更早,更早成為一種”值得研究的現象“。

也許大部分人會把產生新的研究對象、分類越來越細當作壹種進步,但是福柯啟發我們去問,這些分類真的能被當作天生的、本質的、”科學“的嗎?在“同性戀”這個詞沒出現之前,歷史上的人怎麽理解相似的行為?福柯提出,要去分析這些新產生的“論述(discourse)”背後的權力機制的變化,考慮是什麽樣的“知識-權力(knowledge-power)“的關系網絡,在產生新的分類標簽。

這或許是為什麽,儘管法國人福柯從來沒有用過“酷兒(Queer)”這個英文詞匯,後來美國的“酷兒理論”學者卻都將他視為先驅,引用他的觀點來反思社會文化、權力機制,如何影響了種種“身份類別”的建立。臺灣學術界在90年代,又根據讀音,特意挑選有“很酷”(Cool)、“小兒”(年輕活力)含義的兩個字,將Queer翻譯成“酷兒”。“酷兒”這個詞,在英語裏本來是對“異類”的貶稱,就像我大舅說的“變態”一樣,Queer正是英語中對同性戀等“怪人”的辱罵,比“不正常”這個看似客觀的概念更具貶義。但是,一些爭取同性戀權益的活動家,反而將Queer變成了一種反轉罵名的驕傲自稱,“不以為恥,反以為榮”:我就“變態”怎麽了?“變態”也好得很!

這是一種不同於“我雖然是同性戀,但我一點也不變態啊”的策略:不是試圖和“異常”劃清界限,而是直接挑戰那種認為“常態才是好”的邏輯。另一方面,一個貶義詞可以被轉換為一個驕傲自稱,也含有語言哲學的深刻道理:詞語也許並不只是命名“標簽“、標誌出事物的本質,它的意義其實來自特定的情境。


“酷兒理論”受到學者們的歡迎,正是因為對“變態”之貶義的反轉,直接挑戰著把 “正常”等同於“好”的邏輯,乃至背後整個關於“常態”的劃分機制。許多兩分法都看似客觀,實則暗含”好/壞“的褒貶:理性/感性,男/女,異性戀/同性戀,常態/變態……不妨思考一下:當我們進行種種劃分的時候,是不是看似並列的類別,其實面對著不公平的高下待遇?

還有更根本的一個劃分——“能被分類”和“無法分類”。這些分類標簽,是不是真的道出了關於被貼標簽者的全部“真相”,還是同時也抹掉了標簽之外那些“無法分類”的東西,我們卻沒有注意到?那些“抹掉”的過程真的公平嗎,還是有著排斥、歧視、傷害存在呢?另外,即使是在接受“同性戀”這個標簽的人群中,T和P,0和1這類的標簽,又都意味著什麽?說一個人“不男不女”,或者說一個人“這樣也能算T嗎”的時候,我們對那些“偏離標簽”的特質的負面態度,是不是像極了辱罵“偏離常態”為“變態”的聲音?

從關於性和性別的“分類”開始,酷兒理論就是在“解構”、在反思社會文化如何建構這些”分類“本身。比如,男性一定要陽剛嗎?女性一定要陰柔嗎?性別一定只有男女二分嗎?……很多時候,我們以為很客觀、科學的“知識”,恰恰可以看作分類偏見產生的結果,而不是它的原因和理由。比如生物課本會描述“精子活躍主動地搶著第壹個侵入(消極被動的)卵子”,卻不說“強壯有力的卵子主動抓住和吸收跑得最快的精子、排斥其他的精子”,這其實也強化了對男性、女性的刻板印象。


我並不是在說分類都是“假的”,或者統計“常態”就都沒有意義。正如前面提到的,”無法分類“可能隱藏著更深的忽視和傷害,而新的分類,若能讓有口難言者找到聲音,也並不是壞事。我想說的只是,不必把這些類別標簽當作天經地義、固定不變的本質,而且,更要去思考的是,一個分類產生的過程本身:歸類的那些”標準“如何形成,是否真的都合理,人的哪些可能性得到彰顯,又有什麽被傷害和排斥了?

當然,分類是人類大腦去認識和思考世界的基本模式之一,即使“酷兒”自己,也很容易變成一種新的“分類標簽”。就像我媽媽曾經建議我,“為什麽要受到性別的限制,不‘酷兒’一點,也去試試跟異性交往?”——哎,有一個當大學教授、比我更早讀到同性戀研究和“酷兒理論”的媽媽,既是幸運,有時候也很心累!我也同意,愛情沒有必要“受到性別的限制”,但我並沒有特意限制自己不和異性交往,只是恰好沒能結出愛情的果實罷了(至於什麽是“愛情”,這又是另一個可以長篇大論的問題啦;可以肯定的是,曾經主動追求我的“直女”姑娘們,也詮釋了愛情和“性向”並不完全等同)。反而,如果只為了更“酷兒”,而非要自己“都試試”,才成了特意限制呢。而且我很懷疑,如果我一開始就是“異性戀”,她還會讓我“酷兒”一些,打破性別的限制,“試試同性”嗎?

如果“酷兒”真的代表能夠超越標簽限制的“自由”,那麽也要小心,不要讓它本身成為一種新的限制和評判。佛家說的“放下分別心”固然難以時時做到,但不時拿來反思一番,也會帶來海闊天空的自由感。性向甚至愛情,都畢竟只是人生的一部分,關於它們的種種標簽,也不能代表一個人的全部。同樣地,“我是誰”這樣的問題,不能由一個標簽替妳回答。人生的種種因緣,孰輕孰重,還是要靠自己來做出選擇、承擔後果。

我想,人往往一方面渴望活得無拘無束、更加自由,另一方面,作為社會性動物,也會希望能生活得更“合群”和“正常”。但是,主動去選擇更“合群”的生活,和一旦不合群就會受到歧視/懲罰/傷害,就是兩回事了。所以,一方面,我不想妄加評判那些選擇了“異性戀”婚姻家庭的“同性戀”,就一定是在“背叛自己的本性”;另一方面,我也仍然樂於支持各種爭取“少數群體”權益的行動,希望社會上對種種“變態”的歧視和傷害,減到最低。

何況,“變態”和“常態”之間的分界,又哪有這麽清楚呢?如果我們承認,每個人身上多多少少都有一點兒“變態”之處,那麽“變態”不正是一種“常態”嗎?


可以說明“變態是種常態”的另一點,是“變態”在古漢語中“事態變化”的本義。常言道,唯一不變的,就是變化本身。我們每時每刻都有著變化的潛能,也都在跟千變萬化的周圍環境互動。曾經看到過“情境性同性戀”的說法,用以解釋在軍隊、女校等環境下更高比例的同性關係。“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據說就是寫戰友“基情”的。

但其實,哪一種關係的建立不是“情境性”的呢?如果不是那時、那地、那人……還會不會發生那段愛情?我們的“自由選擇”,也總是在種種條件下做出的,從基因、從小的生長環境,到後來的見聞遭遇,都影響著我們的選擇,卻也都不是唯一根本的決定性因素、而有著改變的可能。(再次強調,這當然不是強迫一個人去“改變”的借口!)正因為此,每個人的生命都獨一無二、不能重來,也沒有誰可以替妳斷言,某個標簽(比如“異性戀”)、某種劇本(比如“結婚生子”),就是“最好”的那個選擇。

回到開頭的故事,在我和大舅的對話之後,我把這件事告訴了媽媽。她很無奈地說:“妳大舅是沒說妳什麽,後來卻批評我上梁不正下梁歪,說是因為我離婚之後一直單身,才導致妳也到現在還沒結婚。” 果然我的擔心驗證了,還是殃及我媽媽也遭非議。是啊,無論是不是同性戀,我媽這樣的單身母親、或者像我這樣的大齡不婚女青年,也都算“變態”了。這當然不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但也未必毫不相關——我曾想過,如果身邊沒有一例我媽媽這樣的單身女性,我是否還有勇氣,選擇更“變態”的生活呢?

但是,我和我媽都沒想到,兩年以後,之前不時催婚的大舅舅,竟然開始羨慕我們的不婚了。還記得那是又一個春節,我和大舅正在他家樓下等電梯,而他愁眉深鎖不願回家,看看我突然嘆息了一聲:“哎,像妳和妳媽這樣不結婚,也挺好的。” ——大概是因為他的婚姻生活突然發生了“變態”(取“變化”的本義)吧,矛盾爆發,屢屢爭吵。我笑了笑,安慰他說:“結不結婚都各有各的問題啦,能慢慢解決,就都挺好的。”

變態是種常態,也許,接受變化無常的人生過程,也是一種“酷兒”的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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