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木皚
端木皚

《立場》及《眾新聞》博客及《信仰百川》作者之一 百無一用兼不務正業書生一名 不斷遊走於法律、政治和神哲學之間,尋找可安歇之處 只願在這崩壞的時代發出一點微弱的光芒: 在謊言中堅持詮釋真理,在歪理中堅持探尋常識,在奴役中堅持活出自由 主要分享基督教信仰、政治評論、時事和通識

關於在法庭上判別證人可靠性的一些觀察

在普通法的角度而言,判別可靠性從來不是有一套離地的永恆公式,任何人只要按程序執行就可以做的工作。這個判斷往往牽涉一些群體心照不宣,卻難對外人言表的複雜的處境、習俗和語言,內中自有其理性 (rationality),但未必能化約為三言兩語 (propostions),也無法放諸四海皆準 (universal rationality)。

普通法刑事審訊一個特色,就是十分依賴證人在法庭上宣誓所作的口供:在大多數的情況,就事實作供的證人(factual witness)都不能在事前準備一份供詞(witness statement)呈堂,取代在法庭作供。證人必須經過主問,盤問,有時甚至有覆問,去交代他/她的所見所聞。

因此判別證人可靠性在刑事審訊中就扮演極關鍵角色。本文嘗試分享一些這方面的觀察。

可靠性的兩個元素

但在這之前,我必須先說明,我在這裏所指的可靠性(reliability)其實牽涉兩個不同的元素:首先是證人是否可信 (credible),亦即他/她有否說謊。但另一個經常被忽略的元素,則是到底證人誠實的供詞是否準確描述關鍵事實,例如當他/她覆述另一人對他/她說話的內容(假設這是可被呈堂的傳聞證供),究竟會否有記憶模糊或不準確的地方?證人有否誤會說話者的意思而在覆述時不自覺的有所扭曲呢?另一個例子就是認人 (identification) 的證供:就算證人供稱在案發時認出被告,當時的燈光、距離、時間等等,是否足以令證人作清𥇦的辨認呢?

這些問題都不牽涉證人的誠信,但倘若令其可靠性存疑,有時就能構成「合理懷疑」,令罪名不成立。

英倫普通法的偉大發明:陪審團制度

相信不少人都知道,在嚴重罪案的審訊中,除了法官律師和被告外,法庭中還有陪審團。這是英倫普通法 (English common law) 在十三世紀和歐洲司法制度分道揚鑣的一個偉大發明:陪審團由被告的所謂的「同伴」(peers) 組成,負責判別證人供詞的可靠性,並在法官的法律引導下基於這些證供裁決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

值得留意的是,陪審團最初的確由被告的「同伴」組成:陪審員往往是被告同一個村落的村民。後來社會和制度發展,變成今天由同一個社會的公民組成。這些人不但被准許,甚至是被鼓勵將他/她們對社會的習俗規矩和他/她們的生活經驗和理解帶進法庭,去作出他們的裁決。

因此,在普通法的角度而言,判別可靠性從來不是有一套離地的永恆公式,任何人只要按程序執行就可以做的工作。這個判斷往往牽涉一些群體心照不宣,卻難對外人言表的複雜的處境、習俗和語言,內中自有其理性 (rationality),但未必能化約為三言兩語 (propostions),也無法放諸四海皆準 (universal rationality)。

換言之,關於一個發生在香港的罪案,我們不能憑空從英美澳紐空運一班對香港社會情形毫不熟悉(雖然他們可能會自以為熟悉或不需要熟悉)的陪審員去判定真相:只有香港人才能判斷這些作供的香港人是否可靠,和這個被指控在香港社會犯下罪案的被告 - 他們的 peer,到底是否有罪。

以下所作的觀察,必須在這前提下理解。

不斷提供新的細節/隱瞞不利的細節

其中一個令人對證供可靠性存疑的情形,就是證人在盤問時不斷交代之前可以交代,但卻沒有交代的細節,用以回答盤問者的質疑:例如當盤問者質疑到底證人在覆述另一人的說話的準確性時,證人突然交代其實當時還有旁人在場聽到這番說話,或當被質疑覆述的說話中為何沒有應該有的情節時,證人就突然交代其實有這些情節,只是他/她忘記交代。這種「唧牙膏」式交代事情,就會是證人不是誠實作供的標記。

同理,倘若證人作供沒有交代對他/她不利的細節,這也是證人不是完全誠實的標記。例如當證人大義凜然地宣稱和受害者關係親無可親,以疏不間親為由指責旁人,但最終卻被揭發在受害者最痛苦的歲月時離棄受害者,令受害者只能依靠被指為「疏」的外人度過難關,那麼不但我們會問「誰才是我的鄰舍」,而且證人的可靠性也必然打了折扣。

當然,任何人都可以忘記交代某些細節,也可以不交代某些細節。因此倘若證人有合理理由(例如他/她不認為沒有交代的細節和案情相關),是可以解釋這些令人生疑的情況的。但最終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則是陪審團裁決的範疇了。

惱羞成怒

倘若在盤問時證人在壓逼下惱羞成怒,這也是陪審團可以質疑其證供可信性的根據:不要以為一個人「氣壯」就一定「理直」,不一定用充滿粗口的語言去攻擊盤問者就代表有道理。當盤問者見到證人在盤問下搶白盤問者,打斷問題,攻擊甚至侮辱盤問者時,其實心中會相當歡喜:這代表盤問工作成功了至少一半。盤問者在這情況下不會和證人糾纏,只會繼續盤問,期望暴露證人更多弱點。

當然,當一個受委屈時有時候也會表現激動的。到底是誠實證人被委屈的激怒,還是說謊者惱羞成怒,同樣,也是陪審團直覺判斷的範疇。

處境考慮:若合符節

陪審團在考慮證供時,不會將任何人的證供獨立考慮,而是考慮所有證供中能呈現的處境下,去決定個別證供的可靠性:當然這些處境本身也由其他證供組織而成,兩者其實存在一種類似「詮釋循環」(Hermeneutic circle) 的關係:兩者互相豐富和辯證,相輔相成,最終構成陪審團的事實裁決。

因此,在考慮證供時,證人描述的事情的可能性/合理性高低也是陪審團可以考慮的因素:例如如果證人供稱甲君要他/她向乙君傳話,要乙君替他辦一件大事,但明明甲君每天都見到乙君,除非有合理原因,例如甲君知道乙君會拒絕他的要求,因此要求較有權威或說服力的證人去傳話,令乙更容易接受請求,或甲君覺得不方便開口等等,這個供述就有令人合理懷疑之處。

同樣的考慮當然也適用於甲君將重要指示透過證人傳達,但卻不留下片言隻字的情況:有什麼原因不能將內容寫下嗎?還是甲君一般不喜歡執筆寫字,或其思慮一般不周詳,以致想不到需要寫下這重要內容,等等。這些處境上可能性/合理性的考慮同樣對真相的判別有相關。

結語:分離(真相)從來不易

「分離/辨(真相)從來不易,這個你我早已知」:普通法用了一個實際 (pragmatic) 的方法去處理這個判別真相的問題,就是透過知道社會習俗處境和內中理性的一般人,去作出一個整體 (holistic) 的裁決。陪審團的裁決不是什麼三唔識七的外人可以隨便根據什麼放諸四海皆準的「常識」或「永恆真理」去判斷,但其中自有道理可言。

下次當我們作為外人,去評論某社會或群體內的爭議,而我們覺得有未能明白之處時,或許我們不應立下判語,說陪審團蠻不講理,反而應該思考,到底是否有什麼關於這些社會或群體的細節,是我未曾掌握得到的。

這份謙卑,或許在今天的社會,實在更形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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