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的碎碎唸日記
船長的碎碎唸日記

曾經是厭世公務員,在2022年終於離開公職生活。希望不會後悔XD。

基層公務員是不是一種有毒的職業?公家機關是一種會侵蝕道德能力的職場環境?

(寫於2023年9月初,最近才想到我還有Matters這個平台XD)

鑑於這兩週好多朋友貼了這個影片跟我分享,看完後的一些小心得,沒條理的分享一下。(先說,廢話很多,長到靠北,花了我好幾天的睡前耍廢時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fMtgTNM9Ds

1.雖然影片一開始就提到研究者Zacka所要談論的並非那些本身就不認真工作,貪腐濫權的公務員,設定了「大部分的公務員其實只想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甚至有不少人默默燃燒熱情犧牲奉獻」,接續開展關於公部門環境是否造成個體的認知衝突,甚至進而侵蝕基層公務員道德能力的討論。但我自己的感受是,這個環境的「毒性」與否以及「毒性」強度,卻很常是與那些不認真工作的、靠關係有背景的,又或者是自身能力受限的同事甚至長官息息相關的。

2.「當基層公務員越認真投入在工作中,這個公務員所面臨的認知失調就會越嚴重。」

作為一個因為去了地雷機關後來因此得了焦慮症的過來人,看到這段時滿有感觸的。記得2021年3月底剛去Y縣海邊的公所上班的第一天,就渾身的不自在,除了辦公室配置宛若30年前的風格外,整個公所充滿了壓抑的氛圍。記得後來和前手及同事越來越熟後,陸續聽前手分享之前辦業務過程曾經一邊打公文一邊默默流淚,走進精神科的診間便淚流不止的傾訴;又聽了隔壁課室同事提到,也在工作過程中得到了憂鬱症,最後是因業務上手、同事協助,以及有懷孕規劃才停止用藥。那時我也沒想到,聽完這些話不到半年,我也會走進身心科的診間,開始服用抗焦慮的藥物,並下定決心離開這有毒有病的環境。至今,還是很感謝當初的前手在順利調職離開前,不斷地提醒我,在那個機關一切的不順遂,「這些都不是你的問題」。

3.基層公務員的「裁量權」?

影片中提到「基層公務員擁有怎麼執法、對誰執法,又或是把資源分配給誰」的裁量權。我部分認同,部分保留。以過去擔任村幹事期間的經歷,確實有時候在例如濟貧物資的分配上,承辦人、村幹事又或者村長,會有一些些決定將這些物資給哪些心裡覺得有需求的家庭的權限,當這些物資沒有很明確指定一定要給具有特定社福身份者才可領取時。但除此之外,其實我好像沒有特別覺得自己掌握很多很多的決定權,例如在審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資格上,原則法規有規定該計算的我就計算,頂多在個案上協助找對應的函釋去嘗試讓個案符合救助資格,但這項前提仍須符合規範,而沒有太大的權限去創設開脫的空間。即便社會救助法訂有539條款,可以就個案情形排除計算部分家庭成員或財產,但以N縣為例,該項權限專屬於縣府社工,而不在基層公所。

反倒是有一些非法定社福,淪為用以攏絡、收買人心的手段,但權限通常不在基層公務員,而在更高層的主管,又或是民意代表身上。以我待的第二個N縣的鄉公所為例,公所獲得某建設公司捐助成立的急難救助金,並據以制定「OO建設捐助急難慰問金核發標準」。雖然核發標準參照政府的急難救助金發放方式訂有例如家中遇有重病、喪葬等開支經訪視評估後,決定是否核發,以及核發多少的規定,但同時訂有「如有特殊個案,本鄉鄉長具有最終核審權,並有依據具體個案增加或減少核定金額之權力」的規定。記得那年剛到公所服務時,有個鄉民代表來找我,說要幫某村民辦OO建設急難救助金,我當時天真的跟該名鄉代說那可能要跟村民拿戶籍騰本、喪葬費收據等資料,結果鄉代訓了我一頓,說他跟鄉長說好了,「你剛來不懂我教你」,最後什麼資料都沒有附的急難救助案,即便亡者子女動產不動產合計上千萬,鄉長還是大方的核給急難救助金兩萬元予以救助。更別提後來在某選舉期間,地方兩派人馬競爭角逐,當時該項急難救助承辦人便收到最上層指示,收了一堆什麼資料都沒有的急難救助案,且最上層三不五時來催促進度,一萬一萬一萬一萬一萬的就這麼發出去了。

4.有關影片提及「製造低收入戶」所說關於「低收入戶問題出現在國家計算收入的方式、跟貧窮層度沒有太多關係,而是跟他有沒有解套的知識,或是遇到的公務員願不願意提供解套的資訊」。

這部分我同樣部分同意,部分有不同的想法。影片中提到例如遇到態度差的申請人,影響承辦人的Kimochi,會影響基層公務員是否提供解套的資訊,我確實不敢說完全沒影響。過去當村幹事時期,我很常跟朋友分享說,在第一線我遇到兩種極端的村民,一種是其實經濟上並不匱乏但覺得國家積欠他,所以什麼社會福利都要辦,辦不過就會怪天怪地怪一切都不公平;另一種則是其實真的有需求但對於提出社福資格的申請感到礙虐(gāi-gio̍h),像是深怕造成村幹事工作負擔一般的客氣。當遇到第一種村民時,我確實可能在態度上會相較冷淡,對於這類村民當申請後沒通過,也會較理所當然的按照公文跟村民說就是那個動產或是不動產的部分已經超過標準囉。

但我自己的經驗中,是否提供「解套的資訊」,除了基層公務員的「意願」外,是否具有掌握這些資訊的「能力」,恐怕也相當程度影響了基層公務員是否真能在第一線,找到適用的條文或函釋幫村民解套。

舉一個例子來說,去年和以前的同事閒聊時,同事提到有個村民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簡稱:中老)卡關,讓她很苦惱。老人因名下有塊土地為既成道路,就因為這塊土地的價值超過不動產標準而無法通過審核。當時縣府及公所審核承辦都傾向照算,但同事很認真地去研究了不動產排除列計的條文規範,想要協助村民爭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中「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排除該筆不動產列計,但審核承辦仍堅持要村幹事舉證該筆土地作為既成道路已超過20年,才肯收村民的申覆案件。當時和前同事線上討論了各種可行的佐證方式,也查到「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最後我想到可透過地籍使用調查、農試所空照圖等方式,或許能爬到解套之路。最後,我順利透過農試所空照圖,對比出那塊土地作為既成道路時間確定超過20年,提供給同事討論後,同事協助村民提出申復,公所及縣府承辦人才終於同意排除列計。當村民終於通過中老審核,同事開心的跟我分享當她打電話告知村民通過審核的消息,村民在電話中哭著不斷的向她致謝。有時候遇到這種狀況,當村幹事和審核承辦人認知不同時,村幹事是否積極幫村民找可行的路,以及是否能找到佐證的證明,確實影響個案是否有機會解套。

(一定要補充說明一下,查找地籍使用調查及農試所空照圖資,其實都是我後來在Y縣任職時,為了要檢舉鄉長家占用國有土地及破壞保安林時所習得的技能,當時也沒想到居然也可以拿來幫同事的村民佐證既成道路XD)

5.關於影片中提及「製造低收入戶」一文中,認為審計人員與基層公務員掌握不同的資訊系統,權限的不同造成基層低收審查人員養成對民眾的敵意,預設民眾是潛在榨取社會福利的嫌疑犯,以避免被審計人員抓到疏漏。作者並認為政府其實掌握很多資訊系統,卻不提供給基層審核人員,是個「鄉愿」的體制。

關於這點,我不確定是否因我擔任村幹事職務及承辦低收審核業務的時間(2019–2021)和研究者洪伯勳進入田野調查時期(2010年出版論文)的時間落差,至少以我在承辦審核業務時,我其實覺得弱勢E關懷系統(簡稱弱E)能調閱到的資料權限已然堪稱完整。雖然以當時任職的N縣來說,申辦作業仍採紙本,當民眾想申請低收入戶時,需準備列計人口戶籍資料、就學人口學生證(以證明仍在就學,非工作人口)、身障證明影本(如果有的話)、全戶所有人所有帳戶存摺兩年內交易明細(註:主要讓審核人員查閱有無大筆金流往來,或固定匯入、支出款項等,以了解家戶財務狀況。但這點各縣市規範不一,以N縣來說,低收入戶需繳交兩年內明細,但中低收免交;而後來去的Y縣,則規範低收、中低收均需繳交1年內交易明細;另也聽過台北市完全不看交易明細,全然依照弱勢E關懷系統查調到的資料為主)。

但光就弱勢E關懷系統,我當時具有的權限功能及欄位包含:戶政資料、外單位參考收入、投資資料(可看到投資公司及股票資料等)、投保薪資(當沒有所得資料時,投保薪資便成為設定擬制收入的選項)、規定工作收入(即擬制收入,讓承辦人直接依照身分別去對照選擇擬制收入的款項)、所得資料、動產資料(可看到名下車輛及從利息收入推估出的存款金額。車輛的價值會預先以出廠年限設定折舊數額,但如是進口車,承辦人則需以廠牌、排氣量、出廠年份等去二手車交易網站檢索交易價格,採計為該進口車的價值,列計為動產)、不動產資料(包含房子、土地,但有時看不出公同共有持分比例,仍須請民眾補繼承表等資料確認持有比例)、稅籍資料等。

硬要說較為人詬病的,我認為會是部分資料存在的時間差,其實無法充分反映個案當下時記得經濟狀況。以我審核個案110年度低收入戶資格為例,我在109年度9月到12月間陸續展開舊案清查,但我能調到最新的稅籍資料,會是109年5月申報的108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也就是,我用108年的所得稅資料,在決定110年是否要給這個家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資格。當然,財稅資料不是唯一的參考依據,但這樣的時間差,常常還是讓人充滿疑惑。

至於第一線基層公務員會不會對村民形成敵意,又或是預設對方是想詐取社會福利資源,我認為確實是存在的,但存在原因倒未必是因為擔心審計的查核,更多時候是彼此資訊的不對稱,以及,是否有被「騙」的經驗。

雖然號稱進步國家,但不可否認台灣的地下經濟仍相當盛行。舉例來說,電視新聞可能會提到例如某某夜市攤販很賺錢、某某農戶很賺錢等,但這些賺的錢卻因為未必有申報所得稅,而未能呈現在審核資料中,因此,確實常常呈現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不等於貧窮的現象。

至於被「騙」的經驗,我想分享我剛到N縣上班的前幾個月,有天一個村民來找我,說她過去因為一些案件被關,當時她的孩子因此遭到社會局安置,但最近社工說孩子可以回到她的身邊了,但她目前的經濟能力實在很擔心養不起孩子,擔心孩子回來沒飯吃,村民邊講甚至開始流淚,說自己不是一個好媽媽。當時的我菜到不行,趕緊跟村民留下聯絡方式,說我來幫她詢問看有什麼資源可以使用。等村民離開後,我身旁曾接過那村的資深村幹事L高深莫測的過來詢問我那位村民要辦什麼,我大概描述了村民所說的處境,L默默的說大概跟我描述了那個村民家裡的狀況,其實並沒有她所說的那麼糟,然後L也說會幫我問一下社福中心的社工,是否真的有孩子要結束安置的事。

結果就是,村民從頭到尾都在唬爛我,根本沒有這回事。

隔天,村民又一臉哀愁的來找我,L前輩陪我一起委婉的說明了我們有去問縣府社工,但好像沒有這一回事,最後村民摸摸鼻子,發現謊言被揭穿就離開了。

我得坦承,那次被騙的經驗對我來說很衝擊,而後兩年的村幹事職涯中,我們同事間也常分享「騙」的經驗。2020年底,當低收入戶承辦調職前與我交接時,我們也聊到,似乎當承辦人越久,被騙越多次,就會存摺明細越看越細,像是偵探一般的想找到每一個蛛絲馬跡,然後也越審越嚴格。雖然審核通過後,個案所得到的經濟扶助,其實完全是國家的資源,也不會影響到我們的薪水高低,但多數村幹事或基層審核人員,確實都好像有一種我們是國家資源「守門人」的心態。

6.影片提及Max Weber認為官僚體制是由理性支配的組織,身處其中的人都會喪失獨立思考的能力,變成機械化的小齒輪;而研究者Zacka並不認同,並認為公務員之所以冷漠並非因公部門太過理性,恰好相反的是因為有太高強度的情緒與道德壓力,冷漠是讓這些公務員逃避這些壓力的一種心理保護機制。

關於這點,我同樣部分認同,部分有不同想法。認同的部分是,當基層公務員對個案有太多關懷與情緒,確實可能對公務員本身造成心理負擔,例如我剛接辦低收、中低收審核的那段時間,我滿常下班後還在想個案的狀況,甚至在半夜醒來突然想到某些個案可能可以怎樣審,或可能要提醒補哪些資料可以讓個案過關,然後因此睡不著。以睡眠品質來衡量的話,確實造成滿大的心理負擔的。

但同時,我又覺得對民眾的需求「有感」,這個特質是做為第一線的村幹事及社福資格審核人員必須具有的,不論是天生或養成的。這個「有感」,我覺得帶來的並不只是相對負面的「負擔」,反而很多時候甚至是相當正向的工作意義及成就感來源。

如同上面提到民眾申請中老的案例,如果同事對這個70多歲仍在工地工作,且扶養一個有精神障礙女兒的村民無感,或許大可兩手一攤,直接告知村民說縣府審核未通過,因為那塊地就是在你名下啊,你要自己去證明是既成巷道啊。但正因為同事對這個村民的處境有感,並且真的努力的去找到可行的解套及證明的資料,當村民通過後哭著致謝時,我想對同事來說,應該是相當有成就感的。

不得不說,當公務員的那幾年,雖然狗屁倒灶的事情一拖拉庫,但還真的是在擔任村幹事職務的過程中,獲得最多成就感的來源。不管是幫民眾申請到社會福利、經過持續比對終於通知到村長也不認識的住在外地的村民領取重陽禮金,又或者只是單純的幫社區活動中心解決卡啦OK因為按到MUTE鍵而沒聲音的疑惑,這些成就感即便到後來我離開N縣去了Y縣半年後,某次請假回N縣順道拜訪村長時,剛好遇到村子老人會餐會,在村長邀請下一起去吃了午餐,結果發現很多村民還認得我是誰時,是真的滿有成就感的。而這些成就感,某種程度緩衝了當時我因為其他業務的諸多不愉快,以及與主管間的摩擦,而一直想離職的心情。

7.關於影片中以社工為例,提及當懷抱助人熱情的社工進到工作場域,卻發現整天都在驅趕遊民,影響到自我形象,而恐需要改變認知,以避免失調或身心耗竭。在這樣的狀態下,社工甚至可能懷疑自己是不是一個「壞社工」?影片,並提到社工恐怕需要要嘛改變自己對社工的想法,又或者是乾脆拒絕長官命令,堅持做自己覺得「對」的事。

影片的推論很直觀,邏輯上看起來也很合理。但恐怕需要進一步討論,這個堅持做自己覺得「對」的事情,基層公務員/社工所需承受的風險與成本為何?是否真的存在「拒絕長官命令」的空間?以及當拒絕執行命令,有時候恐怕不僅有來自長官的壓力,甚而是遭致懲處的可能,有時更可能連身旁同事都會反彈。

我不確定社工具體的工作型態及樣貌為何,又或許每一個職場都有著不同的風氣。但如果以同樣身處第一線接觸民眾的村幹事來說,我在N縣當村幹事兩年的經驗中,每一個村幹事要做到多好、做多少事,其實存在滿大的自主空間的。有真的對村民家戶狀況熟悉到讓我佩服到五體投地的村幹事,厲害到幾乎我隨便問一戶,村幹事都能如數家珍的跟我說該戶有多少人、彼此的關係,以及目前具有怎樣的福利身份;但也有那種幫村民辦急難救助結果收件收得亂七八糟,甚至害到別村村民的村幹事。至於認真的人是否真的得到賞識,擺爛的人又是否會受到懲處,在公部門中卻常常並非如此賞罰分明。撇除考績的虛偽,我想認真的村幹事,村民是會看在眼裡的。

但在Y縣工作時,曾聽到認真工作且對村民盡心盡力的村幹事,反倒被那些靠關係佔著村幹事職缺的工友及臨時人員抱怨,說他們「做太多」,會顯得其他村幹事很不用心。也就是,認真想做對的事情的人,最終反倒被那些擺爛的傢伙檢討了一番,而沒有作為的主管,也未必會因此較賞識認真做事的人,甚至還可能為了討好那些有背景而不能得罪的擺爛村幹事們,跟著訕笑認真的人何必做到那麼多、這麼累。

8.Zacka的研究認為許多公務員變得冷漠,是為了不陷入認知失調,另外提出兩種同樣屬於病態道德傾向的狀態:第一種是關懷者,指同情心氾濫,花費不成比例時間精力在單一個案,甚而影響同事或其他民眾的權益;第二種則是執法者,屬於另一種極端,即用敵意眼光將民眾視為愚蠢且須提防的對手。Zacka並認為單位的管理者可以透過保持單位中「道德傾向多樣化」,即讓組織中同時有冷漠者、關懷者、執法者,進而讓組織的「毒性」不要那麼強,因為同事彼此間是重要的行為準則來源,並認為透過互有優缺點的道德傾向,可以保持組織中的互補及相互制衡。

我可以理解Zacka所說,不太可能要求所有個別基層公務員不去陷入狹窄化的特定道德傾向,但對於主管是否可能,以及究竟該如何有效的去維持組織中道德傾向的多樣化感到疑惑。每個組織都是一個小型社會,多樣化是必然,但管理者如何在多樣化之間,透過考績、懲處等管理手段,維護彼此的平衡。又或是,這個主管本身到底可能保持中立無偏頗的狀態嗎?又或者其實主管也展露出偏向冷漠、關懷或執法其中一種的態度?而主管展露的態度,是否也將影響基層公務員在態度選擇上的傾向?

雖然,硬要用這三種模式來想,我好像真的可以在N縣的工作經歷中,分別找到對應的這三種同事。執法者的代表,或許是上述中老申覆案中,堅持村民得出具既成道路證明的審核承辦人(但要說她是冷漠者好像也說得過去);而冷漠者則讓我想到當時有個擔任n村村幹事的約僱職代H。某次,n村的村民突然跑來找不是n村村幹事的L村幹事,委屈的詢問想辦理業務是否可以不要找H。後來我們才得知,原來是身為新住民的村民去找H申辦中低收入戶時,H主觀的認為不可能通過審核,又疑似以為村民是新住民聽不懂台語,所以當著村民的面,用台語打電話跟村長抱怨說這個村民就是不可能過又硬要申請之類的話語,殊不知村民其實聽得懂,更因此感到被欺負而委屈。(但最終,村長還必須出來打圓場,只因為約僱職代H背後的山是代表會,連課長都不敢隨意得罪的呢。)

從上述的狀況中,不同道德取向的,同事之間真的有所謂的互補或相互制衡嗎?當時L村幹事和我們其他幾個村幹事,其實對於協助n村村民辦理業務並不會真的感到太多額外的負擔,但同時我們可能還得顧慮,H會不會覺得我們雞婆,幹嘛干涉到她村子的業務?但偏偏我們這些可能偏向關懷者的村幹事們,又不認同有村民被如此對待。此時,同事之間恐怕並非彼此重要行為準則的來源,更可能產生的是互相怨懟、互相埋怨,甚至當H約僱職代如果長期這樣的行為並沒有被懲處而是被包容,產生的恐怕更是同事間的相對剝奪感。

這種時候,主管該怎樣維持平衡呢?

9.回到最初,我其實會想問的是,究竟公務員變得冷漠,是因為認知失調才冷漠,還是投身公部門服務之初,不同公務員本身就有冷漠的、關懷的、執法的?影片參照「製造低收入戶」中社工的案例,推論關懷者的冷漠化,冷漠化的過程為了避免認知失調,可能會轉換想法,將擔任公務員或社工這件事,視為「只是一份糊口的工作」。但實際上,恐怕許多選擇投身公部門服務的公務員,打從一開始便將這份職務視為僅是一份糊口的工作,未必大家對於工作都好像懷抱怎麼的崇高理想與熱情。

但我並沒有要說僅將工作視為一份糊口的工作,就代表不認真不上心不關懷,或是必然就是冷漠者或執法者。如果當工作能實踐理想又能糊口當然很好,但當主要目標是糊口,但同樣認真做好份內的事,這樣的公務員,其實好像也未必一定有什麼不好的啊。(雖然我這樣好像前後矛盾、我確實還是會期待第一線的公務員們,可以對他人的處境「有感」)。

10.洋洋灑灑寫了一堆廢話,終於寫完惹。

11.最後想要再次分享之前曾在某篇臉書文時分享過的,以前認識的一個高雄的里幹事寫的論文,「我們與『善』的距離 — 從社會救助法制探討生活扶助之法律問題」的摘要,其實好像也滿呼應「製造低收入戶」,以及這個影片的:

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作為社會安全之最後防線,並藉由生活扶助措施給予貧窮者生活經濟支援。惟生活扶助需要經過資格審認,乃依社會救助法透過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等要件,決定無力維持基本生活之人民進入門檻。然而,現行社會救助制度在設計及運作上確有瑕疵;首先,貧窮者進入生活扶助的審核系統之前,須先滿足申請人形式要件,經由繁複的申請過程與程序,但不熟悉者容易「卡關」,不得其門而入;其次,社會救助法所訂立之審查基準,看似公平卻存在許多爭議(例如:家庭人口範圍、工作能力認定、擬制收入等),使審核認定有失準確,無法篩選出實際需要扶助的貧窮者;再者,社政人員通常以防弊的角度依法審核,在有限的行政裁量空間中,雖得以運用排除人口或工作能力認定方式彈性裁量,但無可避免主觀價值因素干擾,亦會影響判斷結果。

CC BY-NC-ND 4.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