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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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方向写作者,于细微处捕捉时代精神症候

老虱 | 致政治巨婴(一):色情刊物、疑罪从无与妥协精神

一旦看到律师为“坏人”辩护,很多网民马上群起谩骂。通过刑讯逼供制造重大冤案的警察,却很少引发同等规模的群情激愤。表面上看,这些网民骂律师是因为对法治常识极其陌生。往深层次想,其实他们是罹患了政治巨婴症。

面对公共问题,巨婴症呈现出几大特点:

一、没有妥协精神,热衷于一刀切。凡事只有好和不好之分。比如,不恨美国,不抵制日货,就是不爱国。

二、紧紧盯着如何才能得到更好的结果,从不考虑要不要避免更坏的结局;

三、正因为太在意“更好”这一目的,往往漠视手段的正当性。比如,他们总是认为,警察刑讯逼供的动机是好的,尽管冤案确实是一出悲剧。

1953年,《花花公子》杂志刚刚在美国面世的时候,引起了很多美国家庭的强烈不满,但是,忠实的读者同样数量众多。每一期的发行量都达到三百万册。

反对它的理由是,杂志刊发的裸体照片,容易引发性联想,引诱青少年早熟或犯罪。

支持的声音同样响亮:刊发裸照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成年人有权利欣赏裸照。

两边似乎都有理,高等法院左右为难。怎么办呢?

对于巨婴们来说,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全面封禁,保护未成年人。至于成年人私下看成人杂志是不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他们往往一脸不屑:“看那些肮脏的东西,会导致道德堕落。”王小波说得太对了,愚蠢的人对道德的敏感度总是异乎寻常的高。


美国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成年人私下看看裸照,既无害于身心健康,也是一种公民权利。杂志可以照常发行,但是不得卖给未成年人。书店必须把它摆在角落的书架上,并且明确提示“成人区。18岁以下的青少年,请止步”。

为了防止某些不守规矩的青少年趁人不注意,悄悄闯入。法院还规定,杂志摆放的位置,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让试图偷尝禁果的青少年用手够不着。

法院承认,如果不加干预,任由它随意发行售卖,确实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禁止它发行所带来的危害性更大,因为那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当于侵犯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报刊杂志审查的大门,一旦对美国政府所代表的公权力打开一点点缝隙,它必将长驱直入,结果是表达自由一步一步被侵蚀,直至你无力反抗。

巨婴们不以为然:“表达自由会给谣言和谎言的传播提供便利。” 他们不会换个角度想问题:“失去表达自由,社会会不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尽管我们必须承认,色情刊物不符合中国国情,但是美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所体现出的妥协精神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在任何社会,在任何时代,恶是无法彻底消灭的。请不要有道德洁癖。不始终寻求“彻底铲除恶”这一更好的结果,有时候小心翼翼地避免恶的膨胀所招致的更坏的结果,守住既有的文明成果,防止历史倒退,也不失为一种正义。

深究美国历史,你会发现,这个国家的每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从不诉诸剑拔弩张、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处处透着平衡和妥协精神。

《花花公子》杂志的创办人、后台老板海夫纳,甚至因为自己对自由主义精神的捍卫,获得了“公民自由奖”。


去年,澳大利亚发生了一起让绝大多数中国人目瞪口呆的事情。一位律师遏制不住内心的正义冲动,主动向警方报告了委托自己辩护的当事人私下对自己言说的罪行。

巨婴们见到这一义举,肯定会鼓掌欢呼,拍手叫好。只要动机是好的,目的是善良的,手段正当与否是无关紧要的。

让他们大跌眼镜的是,这位律师不但没有得到来自澳大利亚政府和公众的任何嘉奖,却遭到法院起诉。

这还不算完。法院主动来到监狱,找到了这几年所有由这位律师辩护的罪犯,告诉他们,他们委托的律师有可能向警方出卖过他们,他们当年受到的可能是不公正的审判,可以提出申诉。

法院这一系列动作的理由是,这位律师举报自己的当事人,虽然目的是正义的,但是,手段不正当。它破坏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和信任,导致整个律师行业的公信力恶化。

律师的职责就是恪守契约精神,尽心尽责为当事人服务。哪怕明明知道自己的当事人就是杀人犯,也必须守口如瓶地为他提供无罪辩护。否则,谁还敢随便找律师呢?谁还敢对律师敞开心扉说真话呢?从长远看,律师带头践踏契约精神,后果难道不比罪犯的罪行更严重吗?

巨婴们正好可以这么回答:“律师总是为坏人辩护。不要律师,正义才能更好地实现。”

律师为什么必须为坏人辩护?对于司法正义而言,律师到底重不重要?

先让我们回头看看数年前轰动一时的兰州“荆爱国贩毒冤案”。

当地一个派出所迫于无法完成缉毒任务的压力,决定合伙设局。先是某个警察在司机荆爱国的出租车上留下一包毒品,其他几个警察随后拦车查获毒品。荆爱国被带到派出所。在全部是警察自己人的环境中,遭到严刑拷打,最终屈打成招,等待死刑宣判......

大家不妨设想一下,当你突然陷入这种绝境的时候,你内心最渴求的是什么?


法治的准则之一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换句通俗易懂的说话,哪怕目的再是正义,手段也必须正当。毕竟,“毒树之果”有剧毒。

程序正义指的是执法和审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公检法任何一方都不能逾越程序。在审判没有结束之前,任何“坏人”都是清白的。实体正义指的是坏人得到应有的制裁。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碰到个人犯罪,我们可以做一点反抗,还可以期待警察和法院来帮我们伸张正义。假如警察和法官(合伙)犯罪,我们还能期待谁呢?大多数时候,可能连反抗的能力都没有。

正是辩护律师及时受理案件,祸从天降的荆爱国避免了死刑或牢狱之灾。否则,在电视、报纸、网站上,我们所看到的一定是媒体依据从警察那里单向获得的信息和口供报道的新闻。媒体给公众描述的荆爱国,一定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毒贩。你根本无法知道,他是被人设局而屈打成招。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的目的就是抗衡公检法。避免后者权力过大,导致个人无力反抗。即使这个“个人”是一个坏蛋,也必须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免遭警察和法官的侵犯。

巨婴们也许会继续纠结:假如不知道这个人是不是坏人,那么严格的程序保护非常必须。有些罪犯明明是大坏蛋。为什么不能绕开程序制裁他,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呢?

所有坏人一定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公众期待,催生了“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结果是在完不成任务的压力之下,警察不惜动用陷害栽赃,刑讯逼供,制造冤案。最后,我们不但没有追求到更好的结果,却换来了更坏的结局。成熟的公民应该默许一点:有些刑事案件是永远破不了的。

在当年全球关注的美国“辛普森案”中,辛普森杀死妻子的某些证据非常确凿,最终却被法院认定为“不予采纳”?因为这些“证据”是警察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也就是在没有获得检察院授权的情况下,警察破门而入,收集证据。

尽管证据上面的指纹和血型,都足以证明辛普森铁定是杀人犯,法院仍然拒绝采纳,因为美国的司法理念是“警察不尊重法律,比坏人不守法更加可怕。”如果不经检察院授权,警察就可以破门而入,搜查你家,你如何避免他们栽赃陷害呢?

在美国最优秀的“梦幻组合”律师团队的辩护下,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庭审当天,总统克林顿和绝大多数美国人都紧盯电视屏幕。无罪释放的裁决宣布之后,美国舆论哗然。

在新闻媒体立刻追踪做的全国民意调查中,美国国民的认知简直让中国人大跌眼镜:超过90%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但同样超过90%的美国人认为审判非常公正。

辛普森就是杀人犯,几乎是美国全民共识。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的难题是:放过真凶辛普森,约束警察执法程序?还是给辛普森定罪,默许警察违法取证?

美国司法界和美国公众思考问题的重心,不是放在“哪一个选择能带来更好的结果”上,而是如何避免更坏的结果。显然,放过真凶的危害性,远远没有放纵警察非法取证的危害性大。因为后者手握国家权力,一旦滥用,公民个体很难与之抗衡。

从长远来说,警察不守法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公民不守法,因为它会导致警察和法官队伍的系统性腐败,法治建设的根基将被严重腐蚀。接受“坏人被放走”这个不好的结果,是为了避免“诱导警察和法官犯罪”这个更坏的结果。

律师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叮咬法律机器的“躯体”,钻法律的空子,让法律更加严密,让司法执法程序更加严谨,避免警察和法官权力过度膨胀。宁愿放过坏人,牺牲个案的正义,也不能诱导警察和法院滥用权力,这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有的全民共识。

当然,面对刑讯逼供制造的重大冤案,网民们没有像咒骂律师为坏人辩护那样血脉贲张,也许是出于无奈的务实:律师是软柿子,手无寸权,骂起来毫无风险。

文章来源 | 公众号:叫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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