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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抉择,也对自己负责。

关于香港、自由、民主,一个大陆学生对大陆代表性观点的思考

本文是对Matters上《和理非的矛盾和局限——三问》一文的一个回应。《三问》一文实际上代表了大陆地区相当一部分民众关于香港,尤其是关于自由民主的看法。此文本只是在《三问》下面发一条简单的评论,但是越写越多。同时我也觉得有必要展示大陆民众内部的一些不同的声音与想法,故文字虽在《三问》下贴出,仍独立发表于此。

现代社会运动中所谓“和理非”中的和平与非暴力是基于一个相对于先前较为普遍的以暴力革命为反抗运动的主要形式来讲的,亦即相对于街垒战、起义革命、恐怖活动等而言,而不是对运动中绝不发生暴力行为的打包票。而在非暴力抵抗运动中,非暴力的实现主要是靠民众自身的纪律性和自我约束,同时这和民主条件下关于政治与社会层面的理性的理解相配合。如果我们观察过香港六月以来的情况,就能理解数十万、上百万示威者能将暴力事件限制在个别冲突以内已经非常不易。是否有官方安插在示威者中的人激化事态不论,这两个月里的暴力事件中由警察滥用暴力所导致的暴力事件也占相当的部分,不是还发生过几次民众示威散场时警察突然冲出、暴力清场所导致的暴力事件吗?

在民主思想下的理性,就个体自身的经济等方面的活动来说,我们诚然可以说理性表现为作为目的的诉求与手段的相符。但是在社会与政治层面,要保证共同体内部的交往中达成共识——这种共识作为维系共同体不至于解体的条件就需要一种开放的言论与表达的场域来达成——以言论自由为重要内容的自由就是一种必要条件。这时的理性就是现代政治哲学中常讲的交往与对话的理性,而这时的目的则是对维系一个正常的公民社会机体的保障,而非具体诉求的实现。因为在不彻底否认一个政府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具体诉求的实现仍然要在行政与立法、司法的系统中完成。所以表现为一种抗议活动的民主运动不是以政治权力最终根据的名义夺回行政权的行动,而是以这种名义正当宣称它所委托的政府对权力的使用可能超出了它所委托的范围而应受到审查。如果把公民在一个政体下的政治、社会活动理解为一个多人游戏,那么抗议活动就是在察觉到游戏进行中存在不公因素甚至存在可能破坏游戏基本规则的现象时叫停游戏并对这种有害现象进行审查的行为,而不是具体指导实现或引入一种新游戏规则的行为。民主与自由是作为一切政治权力合法性最终来源的民众能够进行这种叫停游戏行为的保障。而在民主体制下一个候选人以合法程序当选,倘若他没有做出破坏基本规则一类的应受质疑的行为,那不管他的得票率如何,都应当承认他的当选是合法的而抗议是不合理的。投反对票的同时承认当选者的合法性,就是以基本游戏规则为前提的愿赌服输。但例如如果特朗普做出了侵犯司法独立性的行为,对他提出弹劾就是合理的选择。

关于游说、煽动。游说尤其是煽动,本身是带有情感色彩的评判用词,它本身就表示了一种对相应的言辞不应存在的判定结果,通过“煽动的自由”指摘言论自由,就像墙内经常嘲讽西方的所谓“犯罪的自由”一样,实际上是一种概念关系的错置。因为所谓的煽动本身就是指那种通过言辞使他人被动失去或主动放弃自己的理性判断能力的行为,而附和煽动者的观点只是这种失去判断力表现出的结果,它和犯罪一样都是对他人自由的损害与剥夺。如此则出于自由本身的内涵,煽动就已经被排除在自由之外了。只是煽动不像其他很多犯罪行为那样具有较为显见的可识别特征。煽动所损害的是每个个体自身的判断力,而就像对流感的最佳抵御是增强个体的免疫力一样,对它的抵抗最终也要依赖民众的自身判断力。当然这不是不负责任地听任民众的判断力发挥作用——在简单地以民意统计调查结果作为民主的表现形式这种理解民主的方式上就表现了这种听任。一方面就每个现实中的特殊问题,允许民众进行自由的讨论,这是让民众使当下的判断力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同时对判断力的使用也在让判断力更加敏锐;在不针对具体的问题时,提高民众判断力,就有赖于公民教育的实施。判断力本身是对具体观点内容的道德、政治等价值特质的识别,而不限定于提供任何具体的特殊观点。提升判断力的教育和洗脑教育的差别就在于此。而大陆的政治教育成了背书教育,政治得高分就靠背书,这种现象就恰恰证明它处在提升民众判断力的教育的反面。同时,如果认为存在游说与煽动的危险就任意地限制公民的自由,这最终并不能消除煽动,而是导向掌握权力的人对煽动的垄断以实现最为有效、最为放肆的煽动,而同时为了最为轻松便宜地达到煽动效果,这种垄断在国内一波波爱国舆论浪潮中不是表现得最为明显了吗?掌权者也必定要在教育的方面愚民,让人们不关心政治,不讨论政治,弱化、钝化民众的判断力。而且即便我们保证掌权者不会恶意煽动民意,然而这时民众的观念亦全都依赖于掌权者的引导,国家的兴衰亦依赖于掌权者的个人素质,这种政治的逻辑结构其实质不正是君主制吗?

另外,从法理上讲香港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这在一国两制的独特体制下实际上只具有形式与名分上的意义,一定程度上具有吊诡性质。因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具有在一国之内的统一性,同时由以区分于另一个国家的主权的根据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宪法或宪法性质的法典。国家的主权对内表示为具有统一性的统治的合法性,其现实依托为宪法性的法典;对外表示为外交与战争的主体性。而就是因为香港和大陆地区各自内部统治的合法性的现实依托相别异这一点被一国两制体制所承认,所以邓小平才坚持香港驻军与外交的权限归中央政府,因为除此对外的方面以外已经不能表示香港与大陆主权的统一性了。所以以主权统一为理由干涉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与司法的独立性这种观点,我认为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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