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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德·博伊尔:黑格尔的安提戈涅与性差异的辩证法(译自Philosophy Today, 47(Supplement), 140-146,2003)

在我看来,这两个原则的冲突,主要是古老的正义原则与理性的正义原则的冲突。古老的正义原则,基于血缘、仪式、复仇等价值。理性的正义原则,基于平等、理性商谈等价值。由于理性原则日渐破坏了古老原则,两个原则的协调一致变成了冲突。只有这种冲突出现,希腊文化才会反思伦理生活的原则。埋葬血亲的伦理义务,显然基于古老的正义原则。在希腊文化中,此原则——“神的规律”(Hegel 1977:297)——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庭。另一方面,理性的正义原则支配着公共生活。黑格尔称之为“人的规律”。于是,希腊人分别用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支配家庭和公共生活,从而建构了希腊伦理生活。

  在家庭领域,黑格尔区分了三种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因为夫妻关系混杂着自然的联系和情感,所以,它不是真正的伦理关系(Hegel 1977:273)。夫妻关系尚未完全摆脱自然的规定性。正因为如此,男女无法遵循同样的伦理原则。男性天然遵循人的规律,而女性天然遵循神的规律:乍看起来,在体现自然的直接性的文化中,女性“决定”结婚并献身家庭,完全取决于男女的自然差异。但是,在黑格尔看来,男女的差异不完全是自然的。在上文引用的那段话中,黑格尔认为,“遵循哪个规律”这一伦理(文化)选择,同样具有自然意义。从这个角度看,性差异的自然特征,从一开始就渗透着文化意义。

  希腊人“把自然的事业打断”,不光是埋葬了血亲,而且是在两个伦理原则中做出选择。虽然黑格尔认为人们最初的选择必然符合男女的自然差异(Hegel 1977:275-276),但是,这种片面的选择绝不是最完善的伦理生活。恰恰相反,这种选择仅仅是直接性的伦理生活的特征,仅仅是伦理关系发展史的开端。在黑格尔看来,迫使男女做出片面选择的文化,迟早是要消亡的。这种片面的伦理行为

  具有罪行的环节(moment of crime),并且,作为行为,它竟使这种片面性变成这样的过失:只偏袒本质的一个方面,而对其另一方面采取否定态度,即是说,它破坏其另一方面。

  在这里,黑格尔指的是安提戈涅与克瑞翁的冲突:安提戈涅片面地遵循神的规律,埋葬哥哥波吕涅刻斯。克瑞翁片面地遵循人的规律,禁止埋葬叛国者。《安提戈涅》证明,用男女自然差异来分配两个伦理原则的文化,不符合人的文化的本质(自由)。这种文化,必然会让位于另一种符合人的自由的文化。直接性的伦理生活的元素,还无法让人类克服对两个伦理原则的遵循,无法让人类认识到两个伦理原则的有限真理(limited truth)。

  现代社会依然要求,女性献身家庭,不插手政治事务。《法哲学原理》说,女性天生不适合领导政府,因为“她们不是按普遍物的要求,而是按偶然的偏好和意见行事的”。

  假如希腊伦理生活不完全是自然的,假如它一开始就是文化的一部分,那么,在精神的发展史中,男女都会认识到,家庭与国家、情感与理性、身体与精神、被动与主动这一系列文化对立,不能片面地分配给两性。

  黑格尔在《美学》中说,一旦主人公违反了某个构成生存的本质环节的原则,那么,最典型的悲剧冲突就出现了。《安提戈涅》就是这种情况:安提戈涅和克瑞翁,都把某个对立的环节包含在自身内部。安提戈涅既是他哥哥的妹妹,又是国王的女儿。克瑞翁既是底比斯的国王,又是父亲和丈夫。因此,虽然安提戈涅和克瑞翁遵循自然性别的法则,但是,他们又把对立的法则包含在自身内部。因为安提戈涅和克瑞翁的伦理行为超出了自然分配给他们的法则,所以,他们必然涉及对立的法则(该法则是他异的,会破坏本来的意图)。

  性别的自然规定性,导致男女只发展其中一个环节。这种自然规定性迫使男性发展雄性环节,遵循特定的、片面的伦理原则。出于同样的原因,女性发展了雌性环节。因此,女性的伦理选择必然符合雌性的自然规定性。

  《哲学史讲演录》说,种子不能忍受只处于自在的情况,始终努力成为果实(Hegel 1995:22)。从这个角度看,每个人都试图发展潜在的雄性环节或雌性环节,从而把他物融合进自身。一个人希望多大程度地发展雄性环节或雌性环节,不再取决于男女的自然差异。这不是说,自然的性差异在当代文化中无关紧要。

  性差异的两种对立因素,总是倾向于忘记它们的片面性。它们依靠对方来实现自身,却同样倾向于破坏对方。人类生活中最杰出、最悲剧的事件,都往往源自这种片面性。正如尼采在《善恶之彼岸》中所说,我们不可能留下一个,丢掉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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