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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教皇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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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于简明历史中学到的文艺复兴前教会惯有的绝对统治地位,实际上此前流行的是日耳曼法,宗教神权与王权对日耳曼法的影响并不大。一直到11/12世纪的克吕尼改革和格里高利七世的教皇革命,教会从国王手中收回了对神职人员的授职权,从此变得立法者,解释者,裁判者三位一体,教会从此在教皇治下只受自然法和实在神法管辖。

  僧侣的自我意识统一,教会成为了单一的跨地区组织,其中的政治与法律应用也高度统一,同时有着改革世俗世界的使命价值观。可以说教会的结构优于世俗社会,教会与世俗统治者之间的权力和权威产生了变化,教会负有对世俗社会负责的使命。格里高利的敕令中,要求管辖精神的神权与管辖世俗的世俗权终归教会,由教会将世俗权力授予统治者。当时所利用的手段是在教会史中寻找权力的法律根据,实际上是为新的思想抑制直接可及的历史而返身回到更早的历史中去。

  不同于东正教,西方基督教发展出了炼狱学说,产生了赎罪—教皇决断的概念,以乌尔班二世大赦十字军为例。生命在死亡以后法律化,在炼狱中涤罪,再行升入天国。

  东方基督教的重心在圣父(造物主),而后期西方基督教的重心在上帝(救世主)——强调上帝之子的人性,他因赎罪而死去,因而使上帝的宽恕变得正当,也赋予了人接受宽恕并进而被拯救的可能。教会成为了尘世中罪人的共同体。

  可以说安塞姆的神学是一种法律的神学,使用正义与正当秩序的单一结构来解释人的苦难与神的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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