厭然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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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俄羅斯地主被禁止的行為

俄羅斯農民自古依附地主生存,農奴制度一直存續到1861年才廢止。大部分農民屬於貴族私有財產。地主幾乎可以為所欲為,農民維護自身尊嚴的任何企圖都被認為是造反,會遭到憲兵殘酷鎮壓。但與此同時,最高統治者也頒佈了限制農奴主行為的各種法令。

固有權力

古俄羅斯農奴無絲毫公民權,他們的生活完全依賴貴族階級和貴族的土地。一位老爺甚至可以把孩童帶離父母,或將其放在家當僕役、或強姦、或出售。

農奴未經地主批準不得私自婚配,不少人因此締結了違背意願的婚姻。許多貴族不僅享有所謂“初夜權”,也能隨時召喚農奴的妻女滿足需要。而且成年男子和少男同樣遭受性虐待,這取決於地主的性趣意願。

農奴會被體罰,偶爾被打殺。農奴會被售賣,親眷慘分離。十八世紀地主的權力進一步擴張——1736年開始允許貴族決定逃亡農奴的懲罰,1747年地主獲得向徵兵機構出售農奴的權力,1760年可以流放農奴到西伯利亞。

總之,對農民而言,地主既是東家、又是法官、也是劊子手。

不可殺人

在俄羅斯法律中,謀殺任何人從來都是刑事犯罪,但懲罰力度取決於受害者的社會地位。1649年的法典奉勸地主:如果農奴私自逃亡,應等待執政當局捕獲並送回,“……這樣他就不會私刑殘害逃奴,也不至於餓死逃奴”。

即便在十八世紀末農奴制度發展到最高峰的時候,地主也沒有殺害農奴的合法權力。當然,如果農奴被體罰拷掠致死,幾乎不會招來正式偵查。地主有各種辦法掩人耳目,其他膽怯的農奴必然保持沉默,只說那人死於上帝旨意。

曾有虐待狂貴族虐死幾十、上百個農奴的案子,所面臨的懲罰無非是國家徵收其莊園田產,委派官吏代管。原主人仍保留所有權,並繼續獲取收益。此種懲罰顯然屬於例外,且國家代管通常不會持續太久。

至於謀殺另一位貴族的農奴,也很少會遭受制裁,乖乖賠錢即可。考慮到當時俄羅斯平民的命價僅相當於一匹好馬或一條純種狗,老爺們其實不怕破財。

星期日被迫勞作

我們不能輕率地說俄羅斯統治者漠視農奴權益。1797年保羅一世皇帝發佈“三日勞役詔”,試圖限制對無民權之人的過度剝削。

皇帝允許地主每星期役使農奴不超過三天,不能強迫農奴在星期日和宗教節日工作。其餘時間裡農民有權在自己的“份地”勞動,以便在秋天向地主償付代役租。

可惜該詔書是建議性的,幾乎無人遵行。農民通常每週服勞役6天,甚至有復活節被迫幹活的。某些地主直接奪走農奴的份地,於是後者只能每週七天給老爺打工,換取微薄口糧。

在集市和拍賣會上售出

葉卡捷琳娜二世追求開明君主形象,農奴制的存在對此有所損害。於是女皇1771年下令禁止“用槌”售賣農民。

而事實上,破落貴族的財產往往是通過召開特別拍賣會進行變賣的,農奴同樣要被賣個好價錢。人像牲畜一樣當眾叫價交易,給外國來賓留下負面印象。表面看女皇的禁令得到遵守,實際上,狡猾的拍賣農奴主持者只是不再使用拍賣槌而已。

1808年亞歷山大一世正式禁止在市場買賣人口,儘管違反此令的唯一懲罰僅僅是地方貴族會議對涉事地主進行譴責。而且這種口頭懲罰可以避免,只需辯稱“並未叫賣農奴”,純屬按僱傭合同進行“勞務派遣”。

所以皇帝的法令如同空氣。各種形式的農奴交易直到1861年才徹底消失。

交易時拆散家庭成員

尼古拉一世皇帝也曾限制地主階級的任性行為。1833年他禁止貴族間買賣或轉讓農奴時拆散家庭,尤其不許從父母身邊帶走孩子。此種惡劣行徑正式始於1696年,當時彼得大帝通過法令許可貴族將農民子女帶回莊園充當僕役。但在實踐中,幾乎總是10~12歲的漂亮女孩被帶走。如果農奴屬於孤兒,尼古拉一世同樣禁止拆散兄弟姊妹。

可惜1833年法令照樣沒奏效,部分貪求外財的地主定期從農民家長手中奪取孩童,送往“人市”售賣,毫不顧及失子母親的眼淚。畢竟一個俊俏的小女孩能賣10盧布,有時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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