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展
學展

學展,政治工作者。台灣中壢人,是七年級也是90後,關注數位產業、台灣政治、媒體、兩岸議題。

台灣的立法與行政部門也發生了性騷擾爭議

台灣最近一週也發生了兩件較受關注的性騷擾事件,分別發生在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

想要提出的問題是:

針對「制定規則」和「負責審判」的人員,是否應該在制度或人選上設有更高的性別意識標準?

(例如各校也都有「性別平等委員會」,這些委員在被推派時,應該也有特別針對性別意識的審查機制吧?)

先分別交代這兩件事情的發生過程。

一、法院裡的性騷擾

2015年10月,監察院通過針對過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的彈劾案,並送交職務法庭。

2016年10月,職務法庭判決免除陳鴻斌的法官職務。陳鴻斌要求再審。

2018年3月8日(婦女節),職務法庭公布再審的審理結果,廢除原本的免職判決,改成200萬的罰款。

2018年3月9日,職務法庭再審判決公布的隔天,職務法庭法官之一謝靜慧表示,自己無法在再審的審理過程中說服其他合議庭的成員,因而辭去職務法庭法官的職務。(表示抗議)

合議庭的五名成員包括審判長林文舟、受命法官陳志祥、陪席法官謝靜慧、郭瑞祥、陳添喜,根據媒體報導,當時表決時是4:1決定輕判(很明顯那一票是事後辭去職務的唯一女性謝靜慧)。

謝靜慧表示:

「我這樣做是希望讓被害人知道,不是所有法官都是這個看法,至少這樣我比較心安。」
「判決結果與我過去受的教育或承審相關案件的認知,差距很大」。
如果性騷擾的法官不用被免職,當然他也會認為狼師可以繼續幹,難不成這樣的法官可以對別人嚴格一點,對自己寬一點,這樣也不合理呀」。

立委李麗芬提到:

「被害人是一次又一次拒絕陳鴻斌,但陳陳鴻斌一次又一次對助理性騷擾,令人感到遺憾,這是價值退步的判決,民眾會質疑未來相關案件是否可以秉公處理。

2016年的原判決認為應懲戒的事實共有8件,但再審時只認為有3件,細節可參考關鍵評論網的整理。

除了認定成立的事實不同,改判的理由還提到:

陳鴻斌擔任法官近30年,除了其中有3年考績獲乙等,其餘均獲甲等,「表示陳鴻斌素行尚佳」;
陳鴻斌在助理異議後立即中止不當行為,顯然還有自制力,而且陳還幫助理找對象,可見他已懸崖勒馬,並非原判決所稱無反躬自省,「表示陳鴻斌深具悔意」。

(這是一個功過相抵的概念?)

2018年3月12日,受命法官陳志祥在廣播節目上表示:

「法官不是笨蛋,當然知道維持原判,會得到社會掌聲,但我看了相關資料認為陳鴻斌根本不是性騷擾。」
「陳鴻斌認為他跟女助理很熟,女助理跟陳的太太、女兒也熟,我猜測陳鴻斌以為有機會發展婚外情」
「如果發展婚外情,一定會把他法官職務剝奪掉,但陳鴻斌是『前階段』,牽手親吻就停了,只能說言行不當,不需要剝奪法官身分。」

「不是性騷擾,而可能是婚外情」這說法,就讓輿論炸開了。

二、立法院裡的性騷擾

3月15日,多個民間團體舉辦記者會宣布成立「Me too」支持網絡及申訴專線,但在記者會上,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爆料立法院也有性騷擾問題,至少有六人受害。

被指控為加害者的H男是資深國會助理,日前已離職。其中一位受害者曾直接對H男說要找對方的老闆(即立委)申訴,結果 H 男回說「妳去申訴啊!反正我老闆業務、陳情都是我在處理。」

目前立法院的相關制度包括「性騷擾防治申訴管道」,在接獲員工申訴後,由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委員會進行相關的調查處置。其次是,由於國會助理是由立委雇用,所以關於性騷擾的爭議,是由立委(雇主)接受申訴。

提出這兩個發生在較「特別」的地方的性騷擾爭議,一個是國會助理,一個是法官,想請問大家:

針對「制定規則」和「負責審判」的人員,是否應該在制度或人選上設有更高的性別意識標準?

例如第一個事件中的「職務法庭」,合議庭5人只有1位女性。如果在合議庭中設置性別比例的標準,是否適當?

針對國會助理,那有沒有可能也要通過某種考試或審查?(但針對立委這種直接民選出來的職位,可能就很難了......)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