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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都一样,没有言论自由”

在我上中学的时候,宿舍楼男生一栋、女生一栋,两栋楼的中间是个不大不小的空地。从宿舍区的大门走进去,有一个发光二极管排列的显示屏。这个显示屏没什么用,就是每天轮播一下已经过时的“新闻”,顺便展示一下宿管们表扬了谁、处理了谁。除此外就是给学生推荐读物。

从这个屏幕被安装到我毕业的两年时间里,它也只推荐过一本书,叫《民主的限制》。

赵鼎新这本书后来我去看了,其主要内容是讲述人们对民主的误区、以及社会应该如何推行民主制度。写得虽然不算特别好,但比书名起得好多了。

说书名起得不好,无非当时觉得就是那个道理:太监谈论在青楼什么姿势舒服、什么姿势难受,多少有些可笑。

这都是十年前的记忆了,也是无关紧要的事情。让我想起这个来的是胡总编的一条微博


在中外的社交媒体上,都不乏看到平台主动过滤一个方面的声音或封禁一些帐号。这让许多人面对自身言论自由的受限,在国外社交平台上找到了宽慰:

“你看,民主灯塔也删帖封号”

“天下乌鸦一般黑嘛”

“「闭嘴!我们在讨论民主自由!」”


但在以反抗暴政、追求自由为立国之本的美国,以及同样拥抱普世价值的欧洲大部份国家,面对这种现象却没有发生严重的社会危机。是他们都是懦夫?还是他们本就虚伪、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自由?


之所以让我想起那本书,是因为今天讨论的重点也是“边界”和“误区

这篇文章就简单说说,如何理解言论自由




"自由"与"边界"


言论自由是人们享受的自由权利的一种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article 19是这样说的: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这里面的三个最重要的要素在于对信息的:

- seek找寻

- receive接收

- impart给予


任一维度的权利被侵犯,都可以被看作言论和获取信息的自由受限。但我们生活中又存在不少压制某种声音的现象,却是我们习以为常的:

 例如

- 新纳粹主义青年在德国街头举起手臂行纳粹军礼,被警察带走

- 恐同者在大学张贴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传单,遭撕下;但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传单会被允许且受到保护


无论是一部份传达者的impart, 还是接收者的seek and receive,都直接遭到了限制。

但我们大多数人并不会认为这些现象中人们的言论自由被侵犯;相反,社会中的大部份个体会支持对这种言论进行限制。


这里的关键是自由的【边界】


我一直认同对自由的一个浅显易懂的定义是:

【The greatest extent of liberty without sacrificing the rights of the others】

这里面的自由包含了libertythe rights of others两个因素。liberty很好理解,就是按照个人意愿行事、说话的权利。而"不侵犯他人"则是社会对我们提出的要求


在此前提下:

1、每个人都拥有【不做违背意愿之事】的权利

2、当具体行为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个人的言行【不应被限制】



所以言论自由作为自由的一种是有边界的,而这个边界取决于每个个体严重的"the others",通常就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

不过考虑到人们不可能被完全统一的价值观,理想状况中,在能够保障少数群体的权利的前提下,其常常取决于【大多数人】

而这个边界的意义是界定什么不能说,除此之外的言论则不受限制




"威胁"与"保护"


在大多数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这被写进了宪法,尤为著名的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无信仰、言论、出版、集会和上访的自由。同时可以注意到这里没有提到"边界",但这只是第一修正案而已。实际上言论自由的边界通过各部具体的法律来划定。

而除了保障公民权利,article当中其实最重要的是主语"Congress",以及最后提到的"the Government"。可以看出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很明显,就是限制议会和政府的权力。因为它们是言论自由面对最大的潜在威胁。


经常地,当我们谈及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很少考虑到这种要被宪法保护的权利最大的威胁往往来自于强权


任何个人和团体,常见的堵人嘴巴的方式无非讲道理给好处。但是讲道理需要mutual understanding,给好处对true believer又不起作用。当然还有一种手段,即“胁迫”;但除非这种胁迫威胁到发声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否则难以起到作用。

真正能够让人噤声的是暴力和恐惧。而且这种暴力要能不被惩戒、横行霸道,因此必须是权力所指使的。

国会作为法律的制定者,通常对“言论自由”的边界有着直接的决定权(当然在法治国家这一点也要看司法系统);而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往往会根据法律和政策把不被社会主流价值接纳与保护的言论进行压制。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当这些权力扩大到不受控制的时候,其按照少数权力者的意志任意划定边界、打压言论自由的风险会巨大无比

所以当我们以法制的角度谈及“言论自由”被侵犯、对某种限制言论的行为提出指控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种“压迫”是否来自于一个authority】。


然而当我们在一个私人的或小型的community当中,言论自由并不能保护一个人不受这个群体的排挤和驱逐。

好比当一个人在教会活动中大肆宣扬无神论,会被教会成员请出去。又比如你对着一个黑人说了n word,然后被他暴揍了一顿。(我们这里不讨论"打人的合法性")这个场景下你是不适合用“我骂人的自由受宪法保护”来证明自己言论的合理性的。


【同样地,"言论自由受保护"不是用来terminate a discussion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说别人不爱听的话”、“随意用言语攻击别人”当作言论自由;也不是为了在他人指出我们言论的错误的时候,用“这是我的言论自由”来为自己辩护】


我们让焦点回到社交媒体,它们显然并不属于公权力。其community rules就是每个用户同意遵守的;当一个用户违反了这些社区公约,平台有权限制其使用。

这是每个社交平台作为私人所有物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并不随着平台做大、影响力扩大而被剥夺或改变。


【当然大部份社交媒体并不会把全部其所有者不喜欢的言论都封杀的,因为他们的主要目的还是赚钱。对言论的过度控制会导致用户的流失,反而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这也是为什么Twitter、Facebook之流虽然会把一些他们不认同价值取向的帖子和帐号封禁,却不会赶尽杀绝。】


所以要求一个平台对所有言论一视同仁,并且保护一切言论在其上存在的自由,是非常幼稚的。

但这里面也会有例外,因为并不是所有社交平台都能够保持其独立于公权力的特性。如果一个社交媒体大量根据政府、"上头"的授意进行封号、删帖,那这种行为就是在侵犯言论自由了。




“What’s the point?”


以前在一个YouTube的直播中听过一位移民加州的华人嘉宾关于言论自由的看法:


美国人骂总统、丹麦人骂国王的权利在他们看来很重要,但在其他国家未必如此、对其他国民未必如此,比如他自己就是比较功利的。

他认为目前的生活比起过去已经好很多了,但是如果人们被允许去骂政府,可能会搞乱社会,到那个时候可能他的家人、朋友都会成为这种自由的代价。所以他更愿意舍弃这种没有实际好处的权利、去获得更高的生活质量。

他也不建议他的同胞们过度关注言论自由、选举权这种东西,好好工作、让自己和身边的人过好生活才是更负责任的做法。



Over the years我听过太多海外高华的类似言论了,也已经疲于去驳斥什么。这里只说一些大一点的话了:

言论自由在一些人的眼中是“可有可无”的,这些年我听过最多的说法就是“言论自由有什么用?靠骂就可以让情况变好了吗?”

只靠骂当然是无法让情况变好的,但连骂都不让骂,社会就更没有希望变好。文字和语言的力量比我们能够体会到的更强大,它们能够直击人的内心,使奸佞之人颤抖、善良之人动容、愤怒之人凝聚。

功利主义者可以功利,但不应该把宣扬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正义。

言论自由的意义不仅仅是保证个体的生存和生活的权利,也是保障了people’s power的存在和影响,并能够为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作用。这一点被无数的社会事件所证明,并且在网络时代仍在被越来越多的事例所证明。


自由对一些人来说是right,对一些人是privilege,但对全人类而言他是我们共同拥抱的价值。懂得去争取、践行并捍卫自由,更是一种素养。

我们常常会不自由,但你要确信,你应当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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