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秋
王立秋

一个没有原创性的人。 In the world of poverty, signlessness is best, in the story of love, tonguelessness is best. From him who has not tasted the secrets, Speaking by way of translation is best. (Jami, Lawa'ih)

弗朗索瓦·埃瓦尔德:保险与风险

编者按:译介国外保险史和保险文化研究成果是中心的宗旨之一,我们今天向大家推荐法国哲学家弗朗索瓦·埃瓦尔德关于保险起源和本质的思想史的作品,此篇文章的引用率很高,系统阐述了保险和风险间的互动关系及保险体系的形成,从全新的视角展示了保险的本质。此次特地编发出来供大家交流学习。(原载发布于 中国保险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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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弗朗索瓦·埃瓦尔德:保险与风险

原创 弗·埃瓦尔德 中国保险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23-12-11 20:43 发表于北京

保险与风险

 

 

 

弗朗索瓦·埃瓦尔德/文

王立秋/译

 

 

译自François Ewald, “Insurance and risk”, Gra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eds.,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chapter 10, pp. 197-210.译文仅供学术交流,请勿做其他。

弗朗索瓦·埃瓦尔德,法国哲学家,法国国家艺术与工艺学院和法国国家保险学院荣休教授,20世纪70年代曾担任米歇尔·福柯助手,主持出版了福柯留下的大量著作。主要关注福利国家的历史,著有《福利国家》(L'état providence)、《福利国家的历史:团结的起源》(Histoire de l'Etat providence: Les Origines de la solidarité, 1996)和《预防的原则》(Le principe de precaution, 2001)。

王立秋,云南弥勒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比较政治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保险”这个术语的含义模糊。首先,它可以指保险制度,无论其客观的或社会的形式如何。私企和国企,社会安全计划,互助社,靠保费运营的公司,意外死亡险、火险、民事责任险:这样的制度类型很多,专家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来给它们分类,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互助系统和保费系统、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每一种保险制度的目的、客户和法律基础都各不相同。

 

这种多样性也引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如此不同的活动,要被放到一起,归到保险名下呢?它们有什么共同之处?实际上,“保险”这个术语不但指这些制度,它也是一个统一这些制度的多样性、使一种制度能被识别为保险制度、告诉我们保险制度为何的因素。在这第二个意义上,保险与其说是一个概念,不如说指一种抽象的技术。用19世纪精算师、经济学家和营销员的词汇来说,我们可以说,保险的技术是一种“组合”的艺术。不是说保险本身是一种组合,而是说,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在一种风险的技术的基础上,使人们能够形成一系列满足指定功能和意图产生的效用影响的保险组合。被认为是一种技术的保险,是一种根据一套特定规则,组合各种经济和社会现实要素的艺术。不同种类的保险制度就出自于这些不同的组合。

 

但这个术语还有第三种意义。抽象的保险技术和多样的保险制度(我们和这些保险制度签约或加入它们)之间事实上是什么关系?我们可以说,制度是技术的应用,这意味着,从根本上说,保险制度都差不多,只是目的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可事实并非如此。保险制度不是对不同对象重复应用一个公式的结果:海险不同于陆险,社会保险制度也不只是国有化的保险公司。保险制度不是对风险技术的唯一应用;它们永远只是对该技术的多种可能应用之。的确,“组合”这个术语也有助于澄清这点:保险制度实现的,永远是多种可能组合中的一种。所以,在抽象的技术和制度的实现之间,我们需要为第三项——在这里,我将称之为保险的形式——寻找空间。阐述抽象技术是精算师的工作,创造制度是企业家的工作,而我们可以说,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或政治分析家的目标,应当是弄清楚为什么在既定的时间,保险制度会以一种特定的形式而不是另一种形式出现,会以一种方式而不是另一种方式利用风险技术。这个形式的易变性,是没法从技术或制度的原则推导出来的,它与经济的、道德的、政治的、司法的——简而言之与社会的条件有关,这些条件为保险提供了它的市场,即安全的市场。这些条件不只是限制;它们也可以为新的企业和政策提供一个机会、一个立足点。保险技术在既定时间既定制度中采取的特定形式取决于一种保险的想象(insurantial imaginary):也就是说,取决于在既定社会环境下,人们可以以什么方式,为保险技术找到有利可图的、有用的和必要的用途。因此,比如说,我们需要这样分析社会保险在19世纪末的诞生,把它解读为保险的一种新形式的实现,后者又与一种保险的想象(在这里,也是一种政治的想象)的发展相关。

 

所以,多亏了特定的想象,我们才有了在特定制度中以特定形式出现的保险技术。这些范畴——技术、制度、形式、想象——是怎样接合起来的,这是一个逻辑描述的问题,它当然不与海险和陆险形成的真实历史过程对应。保险技术和精算学并非从数学的天上掉下来,化身为制度。它们是在许多实践中逐渐建立起来的,它们反映了这些实践并把它们理性化,它们与其说是这些实践的因,不如说是这些实践的果,想象它们现在有一个确定的形式是错误的。保险的实践存在于持续变化的经济、道德和政治形势之中,它一直在重塑保险的技术。

 

我们可以把保险定义为一种风险的技术。事实上,“风险”这个术语(今天,我们发现这个术语被用来谈论一切)除作为一个风险技术范畴外,并没有任何确切的意思。风险是一个用来形容保险的新词,据说它源于意大利语的risco,意为“造成削减的东西”,引申为“礁石”并因此而有了“公海上货物的风险”的说法。萨伊的《政治经济学词典》说“整个保险理论就在于风险这个基本概念”。[1]类似地,风险概念也是保险的司法定义的核心:“风险是保险的基本要素,因为它就是此类合同的标的。”风险构成了保险的核心要素,对皮卡尔和贝松来说,它甚至是保险的根本要素,他们补充说:“这个风险概念是特别的,它起源于法律和保险学,它与在民法和日常言语中使用的风险概念截然不同”。[2]那么,这个被称为风险的东西到底是什么?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把“风险”这个术语理解为因某个可能在某人身上发生的不幸事件而造成的危险或危害的同义词;它指一种客观的威胁。在保险中,这个术语既不指某个事件,也不指某种在现实中发生的事件(不幸的那种),而是指一种特定的,处理某些可能在一群个体身上——或者更确切地说,可能在个体组成的集体也即人口(population)所占有或代表的价值或资本身上——发生的事件的方式。一切事物本身都不成其为风险;现实中没有风险。但另一方面,一切事物都可能成为风险;一切都取决于你如何分析危险,怎样思考事件。就像康德会说的那样,风险范畴是一个理解范畴;它无法在感受力或直觉中给定。作为风险技术,保险首先是一种合理性模式(a schema of rationality),一种拆解、重新安排现实的某些元素,给这些元素排序的方式。被用来概括企业精神的“承担风险”这个表达就是从这种计算向经济和金融事务的应用衍生而来的。

 

风险概念与危险和危害概念无关,相反,和它一起出现的,一方面是机会、偶然、或然性、可能性或随机性这样的概念,另一方面则是损失或损害这样的概念——这两个系列的概念在意外这个概念中汇合。保险保的是意外,保的是损失货物的或然性。保险通过风险范畴把一切事件客观化为意外。保险的普遍模型是赌博游戏(the game of chance):风险、意外像轮盘上的数字、抽出的纸牌一样出现。加上保险,赌博变成了世界的象征。

 

一开始,保险并不是一种补偿或赔偿的实践。它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理性的实践,其形式化的表达,是对概率的计算。这就是为什么只有在风险面前,一个人才会给自己投保,这也就是为什么风险可以包含像死亡、意外事故、雹暴、疾病、新生儿的出生、军事征召、破产和诉讼那样多样的东西。今天,人们再难想象被承保人发明为不同类型的风险——应该说,这些发明都是有利可图的——的一切了。承保人的活动不只在于被动地记录各种风险的存在,然后给出针对它们的保障。他“生产风险”,他使风险在之前人们一直以为不得不屈服于命运打击的地方出现。保险的特征在于,它构造了一种特定的客观性,给某些熟悉事件一种实在,这个实在改变了这些事件的性质。通过把某些事件客观化为风险,保险也就反转了它们的意义:它能把先前的障碍变成可能性。保险给了之前人们担心的事件一种新的存在方式;它创造价值:

 

在通过完成家人因死亡而中断的工作,把积蓄的成果即资本立即变现的情况下,保险极具创造性;在为资源不足的老人提供维持晚年生活所需要的养老金的时候,它也极具创造性。[3]

 

保险是这样一种合理性的实践,这种合理性蕴含着改变个体的和人口的生活的能力。

 

因此,并不存在“特定种类的,特别适合投保的事情”这样一个专门领域。一切都可能成为风险,因为人们总是可以根据风险技术原则来处理它所属于的那类事件。对某些思想家来说,“人们要求保险无限扩大它提供的针对风险的保障范围,并最终实现一种‘整体的’保险。在这里,事实上,保险倾向于一种无限期、无限度的保障”。无疑,保险有技术上的限度;无疑,只有在可以把风险分离出来、风险足够分散,只有在风险的价值不超出承保者的能力的时候,“保”险才是可能的。但令人惊讶的是,由于保险技术的进步,随着共同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出现,曾经看似不可能“保”的东西后来也变得可以“保”了。尤其是再保险的技巧,它以其特别的魔力清晰地展示了,从保险的观点来看,风险可以是什么:它可以是一个可以随意分割的抽象的量,承保人把它,即这个抽象的量的一部分转移给慕尼黑或苏黎世的再保险承保人,后者将用种类相似、但位于世界另一边的风险来对之加以平衡。每个人个体地恐惧的那个独特事件,和被一连串承保人操纵的这另一个独特对象即风险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

 

保险是那些和帕斯卡所说的“偶然的几何学”或“机会的代数学”、今天所谓的概率计算相关的事件之一。因此,保险是人口学、计量经济学和民调的姐妹活动,和它们同属凯特勒(Quetelet)所说的社会物理学(social physics)。如此,它是概率论向统计学的应用。社会物理学给人们思考人、物及其关系的方式引入了一系列的“对中心的偏离”(decentrings);它提出一种新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与支撑责任的司法概念和实践、被认为证实了这个概念和实践的那种道德的、道德化的思维方式全然无关——并且它是在没有与司法实践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做到这点的。虽然社会学阐明了社会规律除法律外的其他许多因素,虽然它不再承认法律除社会规制机制中的区域性功能外还有其他功能,但它并没有对分给法律的那个领域提出异议。犯罪倾向的持续存在和犯罪作为一个社会事实本身的规律性的发现并没有立即对法律能且应该怎样判定违法、怎样与实际的罪犯打交道产生影响。社会学对犯罪的规律性的发现并没有引出这样的推论,即单是在司法上,从责任的角度来处理罪犯还不够。这个发现无疑影响了法律的哲学基础和法律对其自身的标榜——法律号称是社会中伟大的规制实例——但它没有对法律的实践产生影响。但就保险的发展而言,就不是这样了:保险是一种和法律权利位于同一层面的实践,和责任法一样,保险也以补偿和赔偿损害为目标。保险和法律是责任的两种实践,它们操作的范畴、机制和经济相当地异质;如此,就对总体性的要求而言,它们是互斥的。这就是著名的风险与过失之争,在迄今为止的近两百年来这一争论一直推动着关于民事责任的争论。社会学在哲学上质疑了责任的司法理论,却没有在实践上动摇这个理论;保险则直接挑战了这个实践。社会学和保险——它们的历史重要性就在于此——蕴含着新的法权理论和实践的种子。而且,它们不是在政治上,不是通过设想社会平等的新目标,而是通过它们的存在本身——它们作为技术合理性的特殊种类的存在——做到这点的。保险和责任法是目标相同的两种技术。作为技术,它们独立于利用它们的政治政策。说在19世纪的时候,自由主义者是司法责任党而社会主义者是保险的捍卫者是错误的。双方都有各自的,使用这两种技术的政策。同样的政治立场可能变成其中任何一种技术的同党、披上其中任何一种技术的色彩。

 

保险意义上的风险有三大特征:它是可计算的,它是集体的,它是一种资本。

 

1.     风险是可计算的。这点至关重要,保险凭此而与赌博和彩票截然不同。一个事件要成为风险,它的概率就必须是可计算的。保险有两个基础:一是确立某些事件的规律性的统计表,二是对那个统计数据的概率计算,人们在这个计算的基础上评估那类事件实际发生的可能性。[4]

在司法的责任逻辑中,法官以事故或损害的现实为出发点,推断其原因是否在于某一行为过失。法官认为不存在无过失的事故。承保人的计算则基于事故的客观或然性,不考虑意愿行为:无论这个行为是不是某人或其他人的过失的结果,也无论这个行为能不能避免,事实是,不管人们是善意还是恶意,也不管他们能做或不能做什么,事故总会以特定的频率发生。司法理性源于一种道德的世界观:法官认为如果某个个体没有按他或她实际的行为方式行事的话,那么事故就不会发生;如果人们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那么世界就会变得和谐。相反,承保人的态度则完全是一种记录事实的态度:“如果……会发生什么”不重要,事实是,每年都有这么多的工伤事故或交通事故,无论人们如何希望,这些数字都会有规律地重复出现。

这就是19世纪中期最早的工业统计即矿业统计得出的结论:

 

考察同一职业的大量工人,我们会发现,每年事故的水平是恒定的。由此可见,事故看似纯属偶然,实则遵循某种神秘的规律。[5]

 

这个恒定惊人地展现了风险的客观性。无论劳动力的规模有多大、员工人事变更率如何,一家矿厂或工厂的伤亡百分比总是一致的。放到人口的语境中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单独看好像是随机的、(稍微注意)就可以避免的事故,实际上是可预测的、可计算的。我们可以预测下一年的事故数量,只是我们不知道谁会发生事故、谁会抽中倒霉的数字而已。这一切的意思不是说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或事故是注定的;而是说司法对事故的认识,即从过失和责任角度对事故的认识并不是唯一可能的或最适当、最有效的认识。

 

2.     风险是集体的。一个事故,作为损害、不幸和苦难,总是个体的,它落到这个人而不是那个人头上;而事故的风险则波及整个人口。严格来讲,并不存在个体的风险这样的东西;否则保险就和赌差不多了。只有在风险溢出个体、覆盖人口的时候,它才是可计算的。确切来说,承保人的工作就在于通过选择和分化风险来构造那个人口。保险只能覆盖群体;它通过把风险社会化起作用。它使每个人都成为整体的一部分。风险本身只作为一个实体、一种确定性整体地存在,这样,每个被保险的人只代表其中的一小部分。保险特有的操作是构造互助:有意识的互助(在互助社那里),和无意识的互助(在收保费的保险公司那里)。

在司法责任制度下,事故会把它的受害者和它的肇始者隔离开。它会区分他们,把他们单数化,孤立他们,因为在这个系统中,事故只能是某种扰乱秩序的例外,而秩序本身则被设想为和谐的。事故因为某个个体的过失、疏忽或失误而发生;它不可能是常态。道德思想把事故当作区分原则来使用;事故是个体参与者之间的独特事务。另一方面,保险则通过一种截然不同的个体化方式来起作用。风险首先是它所涉及的人口的特征。没人能像躲过事故的人一样,说自己和其他人不一样,躲过了风险。在立法规定某种形式的保险具有强制性的时候,它也就承认了司法善意原则是一个神话。每个人的行为,无论实际上可能多么地无过失和无可指责,都在自身内部包藏着某种对他人的风险,这个风险极其微小,却依然存在。没有绝对的善意;甚至传统上在对行为的司法评估中被当作准绳来引用的“家庭慈父(good father of his family)”也有可能置他人于危险之中这样一个典型缺陷。风险概念假设,构成人口的所有个体都处于同一地位:每个人都是风险因素,每个人都面临风险。但这不是说,每个人都引起或承受相同程度的风险。风险定义的是整体,每个个体都因其分担的风险的概率而不同。保险把人个体化,把每个人定义为一种风险,但它所赋予的个体性不再与某种抽象、不变的规范(比如说,关于负责任的司法主体的规范)相关:保险所赋予的个体性是一种相对于被保险人口其他成员的个体性的个体性,是一种平均的、社会学意义上的个体性。

保险创造的互助有以下特征:和家庭、公司、工会、公社的质性(qualitative)互助不一样,它们是抽象的互助。一个人“属于”后一种互助,是因为他或她尊重其特殊职责、等级、排序。家庭有它的规矩,工会也有它的内部规章。这些互助给人一个位置,把人道德化,教育人,形塑其良知。保险的互助则不同:它们不约束人。保险提供的是这样一种联合,这种联合结合了最大程度的社会化和最大程度的个体化。它允许人们在享受联合的好处的同时,又不丧失作为个体存在的自由。它看起来协调了这两个相互对抗的东西,即社会-社会化和个体的自由。就像我们将看到的那样,保险也因此而在政治上取得了成功。

 

3.     最后,风险是一种资本。被保险的不是当事人实际上经历、遭受和怨恨的损害,而是一种资本,承保人保障对这个资本的损失做出赔偿。被经历的损害是不可挽回的:之后永远和之前不一样。你没法更换父亲或母亲,也不能恢复一个人躯体的完整。在被当作苦难来考虑的时候,这一切都是无价的,而保险的本质,就在于为之给出经济上的补偿。保险,作为损害的风险对策,通过某种当事人和被赔偿者的二元化起作用。同一个事件因此而获得了双重地位:一方面,它是这样的事,它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害是独一无二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可赔偿的风险。这就引出了一个大问题,即怎样在独一无二的事件和对它的经济补偿之间建立联系。就事物都有一个货币价值而言,对这个事物的保险承认这样一种以令人满意的方式确定的联系。可怎样确定身体、手、胳膊、腿的价钱呢?承保人赔付的补偿和当事人的损失不可通约。联系损害来看,赔偿必然是任意的。可这不是说,赔偿就不正义或赔偿无规则可循了。和法律上的损害赔偿(它必须与全部的损害相符)不一样,保险赔偿金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来定的。人们事先定好赔率表,以确定所有可能事件中“身体的价格”,以及每种形式的损害的赔偿权利。我们总是可以说,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事故保险的实践又不断地证明,万物皆有价格,我们都有价格,并且这个价格对每个人来说都不一样:

 

人首先想到给他的船在海上航行的风险投保。接着,他给他的房屋、他的收成、他的各种货物受火灾影响的风险投保。然后,随着资本概念和随之而来的可保险的利益概念逐渐从先前难以理解的混乱概念中以清晰的形式显现,人理解到,他自己就是一种可能被死亡过早地毁灭的资本,他自己就体现了一种可保险的利益。他因此而设计了人寿保险,即防止人的资本过早毁灭的保险。接下来他又意识到,如果说人的资本可能被毁灭的话,那么它同样可能因疾病、虚弱和年老而报废,于是他又设计了事故保险、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防止失业或人的资本过早毁灭的保险是保险真正流行的形式。[6]

 

这种损害的二元化——一方面,是受害者经历的损害,另一方面是承保人(要么是私人公司、要么是社会保障制度)赔付的,固定的赔偿——引发了承保人和受保人之间卑劣的投机、争吵、要求和误解。对受保人来说,事先保证的赔偿水平永远不足以与其经历的苦难、遭受的损失相当。而可以把身体受到的损害转化为现金价格这个事实,又会使受保人对自己的痛苦、损伤、疾病或死亡投机,以从中榨取最大利润。在社保覆盖工业事故之前,雇员不得不对其雇主采取法律行动。无疑,这对不得不斗争的工人来说是一场不义且不平等的仗,但它的确把为赔偿损害而进行的斗争变成了一场反对老板权力的斗争,一场要求承认个体尊严的斗争。工人不得不逼公众承认雇主“错了”。随着事故保险的到来,这场仗的性质也变了,现在,对工人来说,问题在于从自己的失能中获得尽可能多的金钱。在这种情况下,专家接过了裁判的位置,负责分配一个人的保险身份,在保险范畴表中给他一个位置(在这个范畴表中,每个个体都有一个按它所应用的标准来确定的“客观”位置)。

 

 

从作为“确定时间单位内可能发生的损害的实际价值”的风险的这三个特征,我们可以得出保险的定义:保险就是“通过根据统计规律组织的互助来对偶然的影响做出补偿”:

 

保险不是消除偶然——就像人们错误地谈论的那样——而是固定偶然的范围;它不消灭损失,而是保证通过分担损失,使人们感受不到损失。保险是这样一种机制,人们通过它来操作这种分担。它修正损失的影响范围,把它从个体导向共同体。它用广度(extension)关系取代强度(intensity)关系。[7]

 

我们可以把这当作一个正典定义,但它未能说明从社会和司法的角度来看保险组合的核心元素,也即正义的元素。保险不只是以最低保费,通过互助,对个人遭受的损失提供赔偿的操作。如此狭隘的定义不足以把保险和公司及行会扮演的同等角色区分开来。保险的不同之处,不在于它把个体损害分摊给群体,而在于它使人们能够不再以帮助或慈善的名义,而是根据一种正义的原则、一种权利的规则做到这点:

 

保险不过就是赌博游戏中的规则——这个规则决定了想在乾坤未定之前退出、收回对赌博创建的共同赌资的处置权的参与者会有怎样的后果——向人类事务的应用。为恪守公平,每个人都应该拿回与之获胜机会相应的那一份。[8]

 

定义保险中使用的风险概念的,就是这个“相应的一份”。自由主义思想认为,按祸福无常的自然来分配本身就是正义的。必须允许机会自由发挥作用。怎样自由、自愿地预防这一事态取决于每个个体。按这个思路,必须把关于事故赔偿的司法判决,和对损害原因的调查关联起来:必须确定损害是因为自然原因呢,还是因为某个应当承担代价的人。问题在于拨乱反正,使事情回到正轨。保险则提出一种截然不同的正义观:它用“对集体负担的分担”——我们可以根据某个规则来确定每个成员应该付出多少——概念取代了原因概念。风险概念不是识别损害原因的工具,而是用来分配损害权重的规则。保险提供的是这样一种正义,它不再诉诸自然,而是诉诸群体,诉诸一种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自由地规定、自然而然地暴露社会不平等之不义的正义的社会规则。就像蒲鲁东解释的那样:

 

对那些生活小康并且想保持这样的生活的人来说,储蓄银行、互助和人寿保险是好东西,可对更贫穷的阶级来说,它们还是没什么用,更不用说可为后者所用了。安全是一件商品,人们可以像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一样购买它:因为它的收费标准对应的不是买家的苦难而是他投保了多少,所以保险证明了自己对有钱人来说是一种新特权,对穷人来说则是一种残酷的讽刺。

 

但反过来说,就在现实中,人们确实寻求让最多人享受到保险的好处而言,保险概念又“自然地”隐含着社会再分配的理念。

 

因此,保险是一种特定的合理性的实践。它没有专门的业务领域;相反,保险不是按它的对象来定义的,它是一种无处不在的“形式”。它提供了一种把事物、人及其关系客观化的普遍原则。

 

保险有一些独特的技术维度。首先,它是一种经济和金融技术。的确,保险是作为教会禁止利息的后果而出现的,因为在变成风险的回报之后,利息就不再被禁止了。陆险源自公债的方法,要么是以聚金养老法(tontines)的投机形式,要么是以约翰·德·维特(Johann de Witt)应用于终身抚恤的理性方法。

 

其次,保险是一种道德技术。计算风险就是掌控时间,规训未来。的确,在18世纪,以企业的方式生活开始成为这样一种道德的定义,这种道德最重要的美德就是“天意”(providence)。为未来做好准备不只意味着不混日子和预防不测,还意味着要把自己的投入数学化。这首先意味着,不再顺从天意和命运的打击,而是相反,改变自己与自然、世界和神的关系,使自己即使在不幸中也依然拥有弥补其影响的手段,从而对自己的事情负责。

 

第三,保险是一种弥补和补偿损害的技术。它是一种与法权的方式竞争的,主持正义的方式。它维持的是这样一种正义,在这种正义之下,一个人遭受的损害有所有人来承担,个体的责任变成了集体的和社会的。法权原则聚焦于好处和负担的“自然”分配,保险则根据分担的概念来构想正义,并为此分担制定公平的规则。

 

这三个不同维度的组合,把保险变成一种政治技术。它是一种以特定方式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的技术:“保险创造了一种新的,人类利益的组合。社会中的人不再相互并列。灵魂和利益的相互渗透在他们之间建立了一种紧密的团结。保险在利益的团结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9]它构成这样一种结社方式,这种结社允许其参与者共同决定他们将遵守的正义规则。保险使人们能够梦想这样一种契约正义,其中,约定的秩序将取代自然秩序:社会契约——它不再只是一个政治神话而变成了全然真实的东西——的概念将修正社会——在社会中,每个成员都要分享它的好处和负担——的概念。保险使人们能够设想一种解决贫困和工人阶级不安全问题的方案。多亏了保险,工人才能凭借他能够负担的最低程度的付出,来预防持续对他构成威胁的不测:“我们应该毫不迟疑地把保险的成本纳入工资覆盖的正常成本,因为对工人来说,没有保险,一切将变得不确定:当下失去信心,未来失去希望和安慰。”[10]根据布伦塔诺,工人应该投保六种保险:(1)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2)老年养老保险;(3)为支付体面葬礼费用而投保的丧葬保险;(4)针对可能的体弱情况的保险;(5)疾病险;(6)预防因工作短缺而造成的失业的失业险,这最后一种保险同时也是一种保障工人可以定期缴纳所有其他保险保费的保险。

 

最后,保险把人从恐惧中解放出来:

 

保险最大的好处在于消除了人类事务中的恐惧,恐惧会让所有活动瘫痪、让灵魂变得麻木。塞涅卡曾在某个地方说过Rex est qui metuit nihil:什么也不怕的人就是王。摆脱恐惧的人是创造之王;这样的人敢冒险;海洋本身也要服从他,而他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它。[11]

 

保险使人敢于创业进取,并因此而使财富倍增。在人们看来,作为(人类)行动的解放者,保险与宗教并不矛盾:

 

(保险)这种补救措施是如此地有效,以至于只有宗教在另一个领域所起的效果,才能与保险对行动的解放相媲美……现有的碎片形式的保险已经给我们带来的这种全球范围的安全感——未来完整形式的保险还将带来更多——就像是把启迪信仰者的宗教信仰转移到了尘世的层面上。[12]

 

不应低估这个认识论转变的重要性,这个转变催生了一种哲学,我们可以称之为风险哲学。这个改变也证明了我们对正义和责任,对时间、因果、命运、荒漠和天意的心智态度的一个转变过程。过去人与自身、他人和世界的关系都被推翻了。随着保险及其哲学的出现,人们进入了这样一个宇宙,其中,落到我们头上的不幸失去了它们过去的天意的意义:这是一个没有神的世界,一个世俗化的(laicized)世界,其中,“社会”变成了可以对我们命运的原因负责的总仲裁者。

 

从司法的观点来看,新的保险安全政治是通过一种新的法权策略来起作用的。这就是劳动法的开端。这个策略的特征是把“必须始终信守承诺”变成一切福利系统的绝对命令,无论这个系统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是由雇主还是工人来运营的。定期缴费的工人必须确定未来他们会得到他们为之缴费的福利(疾病福利、老年退休金、事故赔偿金等等)。保险技术需要渗透现有的所有福利制度(provident institutions),使它们能够把自己的功能理性化,并真正提供它们应当承诺的安全。这里有两个关键因素,它们都率先在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体现。一是数学的形式,即概率计算的技术,它确保制度运作的确定性,规训未来并确保它们(提供的)组合不只是彩票。其二是司法的形式,即保险契约。付保费的人因此而获得某种获赔的权利;和他或她签订契约的公司则同时对那个人负有司法和道德义务。保险使人们能够同时把安全契约化、法律化和司法化。

 

到19世纪末的时候,再没有人怀疑福利制度必须符合保险的合理性了,因此,一切类型的福利组织,无论名义上采取什么结构,事实上都变成了一种保险制度。如今,保险实际上指的,与其说是一种特殊、独特类型的制度,不如说是一种“形式”,一种能够在任何种类的福利制度中实现的管理和合理性的组织模式。

 

工人保险中保障工人安全的命令又引出了关于国家保险的讨论。因为立法者单是赋予工人权利还不够;它还必须确保这些权利实际上得到保障。而在保障保险制度的稳定性上,谁能比国家做得更好呢?在这个保障者(“谁来保障”)的问题背后还有另一个更加深刻的问题,即保险制度的永久性问题。因为保险制度应该提供安全,所以,这些制度就需要有某种近乎于无限的长久性。随着保险的出现,人们也开始体验到某种时间尺度的膨胀,后者不但跨越了一代人或一个人的一生,还跨越了几代人,从而假定社会将一直存续,直至无限的未来。

 

于是我们从与个体生命绑定的、对时间的有限构想,走向了一种用社会的生命来衡量的社会时间,实现了孔德用社会连带主义的政治理论来表述团结概念的进步构想。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国家同样也在保障自己的存在、存续和持久。社保也是一种预防革命的保险。

 

保险的发展也伴随着社会风俗的转变,个体与自身、与自己未来、与社会关系的转变。社保给了法国大革命追求的、社会连带主义表达的那种世俗化的道德具体的形式。康德尚可谈论“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而未来人们就只会谈论社会了:我因为历史(它承载着我继承的遗产和我对未来的那一份责任)和同时代性(因为我参与了社会的不幸并因为社会给我带来的好处而欠我的同胞一份情)而与这个社会休戚与共。伴随着19世纪末保险的发展的,是所谓的社会政治学(sociopolitics)的诞生,这种政治学不再致力于为“社会”奠基或使其合法化,在其诞生之初、在其外部为其寻找一个指导原则(某种自然状态、自然契约、自然法),而是把(可以说)本身封闭的“社会”及其历史和社会学规律变成一个在政治上为自己正名的永恒原则。法国大革命的立法者相信他们在为人立法,定义和保障人的自然的、属于人的、永恒的权利;因此,权利将是“社会的”,立法将是“社会的”,政治也将是“社会的”;“社会”变成了它自己的原则和目的,原因和结果,而人则只有通过承认自己是一个社会的存在,一个被社会拿捏、异化、限制、压抑或拯救的存在才能找到自己的救赎或认同/身份。

 

因此,在19世纪末,保险不只是未雨绸缪的个人预防特定风险的众多方式之一。就其不同的认识论的、经济的、道德的、司法的和政治的维度而言,风险的技术变成了一种新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的原则。保险变成社会的,不只是因为各种新的风险变得可“保”了,也因为欧洲社会开始用普遍化的风险技术来分析自己和自己的问题了。在19世纪末,保险既指一个由各种制度构成的整体,也指那种工业社会用来构想自己的组织、运作和规制原则的图示(diagram)。社会把自己设想为一个巨大的保险系统,并且,通过全面采纳保险的形式,它们认为自己是在顺应自己的本性。



[1] L. Say, Nouveau dictionnaire d'économie politique, Paris, 1896 ; article 'Assurance', T.I, p. 94.

[2] Picard and Besson, Traité général des assurances terrestres en droit français, T. I, Paris, 1976, p. 35.

[3] Chauffon, Les assurances, leur passé, leur présent, leur avenir, Paris, 1884, T. I, p. 309.

[4] 事实上,保险的实践要先于统计学的形成,统计学是在后来才把自己的实践理性化的。

[5] O. Keller, Premier congrès international des accidents du travail (Paris, 1889), T. I, p. 269.

[6] Chauffon, Les assurances, p. 228.

[7] Ibid., p. 216.

[8] E. Reboul, Assurances sur la vie (Paris, 1863), p. 44.

[9] Chauffon, Les assurances, p. 303.

[10] Ibid., p. 230.

[11] Ibid., p. 296.

[12] F. Gros, L’assurance, son sens historique et social (Paris, 1920), p.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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