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明
李少明

具有现代文明奠基意义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

沃尔姆斯宗教协定的历史作用不亚于著名的英国自由大宪章。他们的内容都是对世俗皇权的限制,不同的是沃尔姆斯协定是对教权和王权的双重限制,形成两种权力的互相制约,形成平衡。而自由大宪章则只是对国王的权力进行限制。



今天,我想写一篇小文,介绍一下被湮灭在历史尘埃中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顺便把自己这段时间的一点点思考揉进这篇文章里。要介绍这个中世纪重要的历史事件,要先从它的历史背景谈起。


  事情发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公元919年,自从萨克森公爵(亨利一世)建立萨克森王朝起,身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兼德意志国王的亨利一世便在国内拥有主教叙任权(任命和封立主教之权力)。


公元1073年,教宗亚历山大二世去世,希尔德布兰德在枢机主教的一致拥护下成为新任教宗格里高利七世。


公元1075年,教宗格里高利七世颁布了著名的《教宗训令》,该训令涵盖的内容很广泛,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几点包括:教宗永无谬误,取消世俗君王的主教叙任权,教宗可以罢免皇帝。《教宗训令》的颁布意味着世俗与宗教的权力界限被打破,皇权与教会的冲突开始表面化。


公元1076年,为了反击《教宗训令》对皇帝权力的侵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兼德意志国王亨利四世在沃尔姆斯召开由26位主教和一部分领主参加的宗教会议,发布檄文,宣布废黜格教宗列高利七世。


亨利四世致书罗马教廷,要求格列高利七世退位。


教宗对亨利四世的态度非常强硬,他在拉特兰召开宗教会议,宣布对亨利四世进行绝罚令(破门律),开除了亨利四世的教籍,废除其帝位,并解除臣民对皇帝的效忠誓约。


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早已成为了国教,几乎人人都是天主教的信徒。人民不可能也不愿意接受一位不是教徒的人做皇帝。因此,绝罚令给了亨利的反对者以可乘之机,公元1076年10月,在特雷布尔举行的帝国议会上,大多数领主表示如果亨利四世不能在一年之内恢复教籍,他们就不再承认他的合法性。他们将在1077年2月2日奥格斯堡举行的帝国议会上选出新的皇帝。而此时,即使是最底层的农民也不愿意支持一位非信徒的皇帝。


面对越来越强的反对势力,感到压力的亨利四世不得不于公元1077年1月前往意大利卡诺莎城堡向教宗悔罪,以求得到宽恕和赦免。


起初教宗并没有接见亨利,身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兼德意志国王的亨利只能带着妻儿身穿悔罪者服饰,从1月25日到1月27日连续三天光脚赤足站在冰天雪地的城堡外等候,最终,教宗走出城堡,让亨利亲吻了教宗脚上的鞋子以示赦免,然后宣布撤销对亨利的绝罚令。


卡诺莎事件意味着罗马教廷的权力达到顶峰。


帝国议会没有召开,反对亨利的领主们却依然选举了莱茵费尔登的鲁道夫为国王,帝国从此分成了两派,爆发了内战。双方缠斗了近两年,亨利四世才逐渐掌握主动。绝罚已经被取消,战场上也获得了优势,这时亨利四世觉得到了为自己恢复名誉的时候。他派人给远在罗马的格列高利七世送去口信,要求他承认自己为皇帝,并绝罚鲁道夫。


亨利四世在信中以威胁的口吻说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得到满足,自己将册封一位新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为了惩罚亨利四世的傲慢行为,再次对亨利四世发出了绝罚令,并承认鲁道夫为合法的国王。然而,鲁道夫在公元1080年10月殒命沙场,反对亨利四世的领主们突然群龙无首。


得到机会的亨利挥师南下,率领德意志军队三度围攻罗马,格列高利七世组织教皇国的士兵们殊死抵抗,直到公元1083年,亨利终于占领了梵蒂冈城堡。并于公元1084年进占罗马,一部分枢机主教临阵倒戈,宣布支持亨利四世,亨利四世亦再度宣布废黜教宗,并任命克雷芒三世为新教宗,在梵蒂冈接受克雷芒三世加冕。


格列高利七世弃城南逃退守到圣安杰罗城堡,他向支持自己的诺曼人首领罗贝尔·吉斯卡尔求援。于是彪悍的诺曼人从意大利南部驰援罗马,并将德意志军队赶出了城市。虽然他们取得了军事上的胜利,但是由于这些蛮族人军纪败坏,在罗马城中大肆抢劫,激起市民的不满,引狼入室的教宗因此失去了罗马人的拥护。格列高利七世无奈只能离开罗马,在诺曼士兵的保护下逃到了意大利南方,公元1085年,格列高利七世在流亡中去世。


公元1099年1月6日,亨利五世在亚琛被其父亨利四世加冕为共治国王,虽然他曾发誓在父亲在世时不干涉帝国事务,但是在父亲政治对手的诱惑和怂恿下,还是在公元1104年参与了反对其父的叛乱。公元1105年1月,亨利五世在美因茨被其父亲的反对者拥立为新国王,并向父亲发起军事进攻,不久,亨利四世被击败,随即遭到监禁,但后来成功逃脱,并且招募到一支忠于他的军队,但就在他准备夺回王位时却突然去世了。亨利五世由此成为无可争议的德意志国王。


亨利五世在主教叙任权问题上的态度和他父亲相比没有有任何软化。当时任教宗帕斯卡尔二世拒绝为他加冕时,亨利五世进军罗马,迫使教宗让步。公元1111年双方达成协议,皇帝放弃主教叙任权并为亨利五世加冕。


但是教皇的这次妥协遭到了主教们的激烈反对,教宗又于公元1112年3月召开罗马宗教会议,撤回协议。当年9月又在维也纳宗教会议上对亨利五世施行绝罚令,宣布开除亨利五世的教籍,再次重申只有教宗才拥有主教叙任权。


不肯妥协的亨利五世再次率军进入罗马,驱逐了教宗帕斯卡尔二世,另立卡里克斯托斯二世为新教宗。


  皇帝与教宗之间长期争夺主教叙任权的斗争,逐渐使双方认识到,再继续下去不仅谁也无法取得绝对胜利,而且对各自的权威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正在进行的十字军东征所取得的成果也使双方无心再战,而把视线移向了富庶的东方。一些教会领袖人士也先后撰文论证教会和国家都有主教叙任权,国家授与世俗权力,教会授与宗教权力。这种原则在英国已经开始实行。


因此,公元1122年9月23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同罗马教宗卡利克斯图斯二世为彻底解决主教叙任权之争,在沃尔姆斯缔结了一份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协定。这就是沃尔姆斯宗教协定,该协定规定:德意志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不再由皇帝任命,而由教士组成的选举会议推选;在德意志选举主教时,须在皇帝或其代表莅临的情况下进行;选举中如有意见分歧,皇帝有权裁决;德国主教授任时,首先由皇帝授予以权标为象征的世俗职权;然后由罗马教皇授予以权戒和牧杖为标记的宗教权力;在意大利和勃艮第等地,授予主教世俗权的仪式应在授予宗教权之后 6个月举行,主教叙任权统归教皇掌握,皇帝不能干预。


罗马教宗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之间进行的70年左右的关于主教叙任权之争,至此暂告中止。从此,确立了中世纪西欧的分权局面,对近代西方分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沃尔姆斯宗教协定是欧洲历史上无数政治协定中的一个,它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偶然的。它的签订与那个时代的背景是分不开的。中世纪的欧洲从来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中心和整齐划一的政治秩序。帝国与王国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王国与城市之间、罗马教会与各国教会之间,都没有形成僵固不变的关系,更没有自上而下的绝对统治。每一种权力都受到来自不同方向的权力的制约,每一种权力都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由于中世纪欧洲很久以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皇权国家,各国是分裂的,短暂的,罗马教会则处于各国之外、之上,它一直超越各国的地理界限和时间界限而存在,只有它才真正代表着欧洲的统一。罗马教会事实上成为欧洲各国精神上的导师。历史发展表明,当他们当中产生强有力的统一帝国的时候,如查理曼帝国,必然要对罗马教会实行政治控制。然而,中世纪西欧大部分时间里,政治多元化,君权衰微,这就使得教会的很多权力在那个时候得以实现。


 罗马教会还趁混乱与政权更迭的机会,以统一的组织、威信和政治经验等优势,填补了西罗马政权撤退和最终覆亡而造成的权力真空。法国19世纪史学家基佐谈到中世纪初期教会情况时指出:"主教们是城镇里的天然首脑;他们管理每个城市里的人民,他们在蛮族面前代表人民,在城里是人民的行政长官,在外面又是人民的保护人。因此,教士都是深深地扎根于地方自治制度,就是说扎根于罗马社会的一切残余物中的。不久,他们又把根伸展到其它方面;主教们都变成了蛮族君王的顾问。……他们远比刚从日尔曼来的蛮族经验丰富,政治上也远为聪明。"


这样,教会极大地扩张了它的权力范围,在社会上稳固地建立了其权力基础。并且开始获得许多世俗权力,逐渐开始控制信徒社会生活的权力,而信徒们信任教会往往胜过世俗政府。


  在政治领域里,王室、贵族和教会形成鼎足而立的三大政治势力,他们的相互合作与角逐,有时教会与王权结盟,神化王权,对抗贵族的分裂倾向;有时它又站在贵族营垒,联手扼制王权的专制倾向。在王权与教权的冲突中,贵族有时站在教会一边,有时又站在王权一边。王权几乎从来没有能够同时实现对教会和贵族的控制。


理论上来说,大家都认同教权与王权各有其特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国家负责臣民世俗的物质生活领域,以其强制力量来实现社会安定和正义,制止犯罪,使人们得到世俗的幸福;而教会则负责信徒的精神生活和宗教生活,以其精神的权威指导信徒的灵魂,使其得到天堂的幸福。


  另外一点,中世纪欧洲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它在采邑制的基础上,将不同的等级、团体和个人以契约为纽带连结为一个个的共同体,从而确认了契约双方权利主体的地位。对法律的敬畏使他们在政治斗争中习惯于采取合法的形式,并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其要求。日尔曼人的顽强性格和自由传统是契约关系和多元秩序形成的重要原因。上述这几个因素的结合,带来了中世纪十分活跃的权利斗争。这是中世纪政治史的一大特色,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各个阶层和个人积极的权利斗争。这里没有逆来顺受的消极怠惰,每个人,每种团体和社会力量,都积极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各种政治势力之间进行着无休止的较量。


  贵族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是通过采地分封建立的。在这个基础上,从国王到大领主直到最低等级的骑士,形成了多个层级的领主与附庸的关系。这种关系受到习惯法的保护。从内容上来说,它包含双方互相忠诚和互相保护,本质上这是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细节,由此产生的契约观念对后来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政府也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互的,领主虽然比封臣具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但却没有对封臣的绝对统治权。封臣必须忠于领主,服从领主的公正统治,但是这种忠诚是可以撤回的,如果领主违反契约,封臣就不再受义务的约束,并有权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这种契约必然反对绝对专断的权力。任何君主或领主,无权将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强加于臣民。


这种契约关系鼓励人们以权利斗争的方式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


  所谓权利斗争与权力斗争不同。权利斗争的目的不是取得权力,而是取得权利。权利虽然也包括政治权力的内容,但它主要是扩大政治参与、提高政治地位、得到政治保障,而不是夺取最高政权。斗争的结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以权利的方式表述出来。


中国古代社会不能容忍权利斗争,结果是社会矛盾总是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斗争的一方失败了,会刺激统治者进一步加紧控制,强化权力,如果胜利了,也只能原样复制出专制制度。所以,朝代频频更替,人民的权利状况没有改善,政治制度没有更新。


韩非子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文章里面教导君主像"畜鸟"者"断其下翎"一样对待臣民,使其不再有独立的力量和意志,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但中国自秦汉以来那种系统性的"弱民"政策从未应用于西方政治,哪怕是被称为最黑暗的中世纪。到中世纪末期,具有独立自由身份的农民和市民已经成长起来。这就从根本上瓦解了封建制度的基础,奠定了近代社会的基石。


在古代世界,教权与皇权的关系往往容易趋于极端,要么皇权完全压制了教权,如古代中国、东正教的俄罗斯、拜占庭等。在这类国家里,世俗政权或者直接承担起道德教化的功能,行使着宗教权威,或者将教权作为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作用,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监督和管制。


另一个极端是教权吞没了国家。如某些伊斯兰教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宗教领袖同时是国家的最高主宰,代表神行使着精神的和世俗的权力。每个人的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的每一个细节,都受到宗教权威的支配。


前一种是世俗的极权政治,后一种是极端的神权政治。在这两种政治下,个人软弱无助,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抵御国家或教会权力的侵犯,也没有任何方式可以逃避这种侵犯。他整个的生活都受一个无所不在的权威的任意支配。而这个权威不会遇到有组织的竞争、制度化的制约,个人在它面前被压缩到近于零的程度。


从这个角度再回头来审视和评价沃尔姆斯宗教协定,我认为应该给与它更高的历史评价,它的重要意义在于人类历史上首次实现了对皇权的限制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习惯法并不是预先制定的,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斗争与妥协中创造出来的。权利主体就个别问题的抗争在法庭上取得一次胜利,就创造了一个有利于他们的判例,而这个判例也就改变了习惯法。"每项判例或惯例,字里行间,都包蕴着一段生动的故事,都是双方反复较量的记录" 。


沃尔姆斯宗教协定的历史作用不亚于著名的英国自由大宪章。他们的内容都是对世俗皇权的限制,不同的是沃尔姆斯协定是对教权和王权的双重限制,形成两种权力的互相制约,形成平衡。而自由大宪章则只是对国王的权力进行限制。


总而言之,对最高权力进行限制是人类历史的一个重要进步,有了对最高权力的限制,才能发展出对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的制度和文化,人性才能得以自由发挥,人的尊严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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