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臨摹、挪用、二創、藝術
上週在香港其中一件引來各方熱議的事件,跟版權的理論與實踐相關。畫家姚昌明在facebook上指出,他因一幅繪畫香港雨傘運動情景的畫作,遭香港畫藝會主席打壓,因而退出畫會。大家還未及弄清事情來龍去脈,創辦ATUM images的著名新聞攝影師林亦非就發現姚昌明的畫作,臨摹了一張他在佔領運動期間為Getty所攝的圖片。林亦非指出畫家並無知會他,網民大多認為姚昌明侵權,而林後提出姚已道歉。不過,部份藝術家就事件提出另一些觀點,議論當中的對錯,後來雙方爭論激烈,我在社交媒體上寫了一小段提出一點關於挪用、藝術與版權的想法,在此聊作分享,並希望引出真正熟悉這議題的朋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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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姚昌明臨摹攝影師林亦非一張照片(版權屬Getty),完成畫作,後引出了關於侵權、挪用和創意本質的多重思考,「自私」點說,對思考問題而言,實是好事。問題在實然(法律判定)層次,也許黑白分明,但在應然層次,則有高度的複雜性和抽象性,事件提供了許多food for thought,讓人如果有興趣的話,可暫時跳開來,思想一些本來可以好艱澀的跨學科理論問題。挪用跟創作倫理、對創意和版權的理解,多年來兩邊最extreme的論者也有,普羅大眾多在中間著墨。但如果從現實暫跳開來,追問下去,好些議題都好好玩,例如是:
- 攝影跟現實situation的關係
- 版權制度的價值取向
- 創意及原創性的內涵
- 挪用行為和挪用藝術的區別
各種問題,每一重都好難完全想得通,自己就在思考過程中時刻擺盪到兩邊極端,來回往復。從他人的討論中,認識了Mannie Garcia (AP) vs Shepard Fairey有關Obama Hope Poster的案例,也認識了史丹福大學的Fair Use Project,並發現在眾多諗爆頭的論題中,抽出算是比較易處理的一項「法律問題」來,相關爭辯與文獻(例如Jurisprudence的),也是汗牛充棟。芝加哥大法律學院教授William Landes的一篇文章,Copyright, borrowed images, and appropriation art: an economic approach,尤為精采(已是2000年刊出的,現實又變了許多!),但那還不過是一種觀點而已。關於copyright,這些年來一直讀彭麗君教授的哲學思考和文化研究,也覺得有時問題深得讓人覺得吃力,但當真有意思,Creativity and Its Discontents (2012)一書,當初只讀了部份,現在好想再讀一下,重新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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