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hankwoods@hankwoods3 追踪者9 追踪中 作品 12021 年 7 月 5 日冷靜期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於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公佈,預計將於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没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