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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展,政治工作者。台灣中壢人,是七年級也是90後,關注數位產業、台灣政治、媒體、兩岸議題。

薪水4萬以下的工作,求職廣告不得僅標薪資面議

台灣立法院昨天初審《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通過,草案中規定

雇主招募、僱用員工,工資為 4 萬元以下者,未事先公開薪資或主動通知求職者薪資狀況者,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希望能避免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等,並提供求職者更多保障也避免求職曠日廢時。

簡言之就是,資方開薪水如果開不到4萬,就必須在求職廣告上寫出數字(範圍),不得僅寫「面議」。

這個修正案,直覺上應是為了解決低薪問題。

可是就如同基本工資調漲在西雅圖做的實驗,事後竟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解讀。

到底基本工資調漲,是能讓勞工在政府的保護下直接得到更高的薪資,還是會因為企業的成本考量反而造成更多失業人口?

昨天初審的這個草案,可能也有類似的兩難。

理想上,如果資方就乖乖守法,薪水開不到4萬,就乖乖寫出明確數字。這也許會因為定錨4萬而形成一種社會壓力,「X!這家企業連23K這種數字都敢開!」,並間接讓企業願意提高薪資。

但跟基本工資的問題一樣,如果企業不想承擔這種社會壓力,那會不會就乾脆不登徵才廣告、不招新人了?並造成現有員工更加血汗?

更進一步講,這個修正草案的精神主要是「透明化」,但以連勞檢員都過勞的現況來說,如果企業在廣告上寫面議、實際又開不到4萬,這最後還是需要員工主動檢舉+勞檢員的調查,那這個新政到底能落實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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