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受必悅宬貫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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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Rawls 正義論心得(一)

版本:桂冠,2003,初版 譯者:李少軍、杜麗燕、張虹

在讀完正義論之前, 試著先描述我對「正義」的看法。「正」、「義」,心中浮出各式各樣的格言與傳統故事形塑之。近來又含有基督教聖經中的概念在其中。


事先說明一下以中文的「正義」語意論西哲體系的Justice、Righteousness,多少是有些不倫不類的,我非常清楚。當代即使是中文世界下的正義一詞,我認為多也是企圖映照、翻譯Justice的概念,尤其是在哲學、法學的第一線討論。

但我卻關心正義一詞,在中文經典中的勾勒與中文母語使用者心中的印象,和前述Justice之間微妙的差異。我認為這之間的分別造成相當程度的混淆,在於轉譯諸多不同性質「正義」的討論中,總是花了許多篇幅說明:「此正義非彼正義⋯⋯云云」。詞若不能司言,又何必要造詞呢?詞若要強而表述而蓋過字面意義再造新意、是不是換個詞比較好呢?在我看來是既熱心,又無效的。『雙方各有其代表的正義』這樣的相對觀念在拉開知識界與大眾之間的距離。我同時也抱著這樣的擔憂。

這雖不是我有能力好好說明的問題,因為西方哲學我才初識,道德哲學跟倫理學的思想脈絡只知道大概,文本更是生疏。中文則是經典文句略有基礎,卻沒有系統性梳理其相互間的關係。總之以下說「義」和「正義」我所念及的各式概念。不花時間引經據典,想必老師都比我熟悉。隨興之所至描繪「義」,想必也比較貼近大眾印象吧?妄言之,妄聼之。


「義」相對於真、善、聖等等美德,獨特的性質有:

  1. 總是關乎實際作為,進取、即時、當機立斷。或許有時是不作為的,「義不食周粟」這樣的風骨,絕大多數是仗義執言、打抱不平的形象。
  2. 行義、義行,彰顯的事件、所護的對象,為弱勢出聲出力是符合直覺的。
  3. 行義之人自己往往無利可圖,甚至常有犧牲的風險:時間、財物、甚至生命。
  4. 義不必是明智的,大勇、無畏、帶有情緒、通常是憤怒。義憤的行為有報復性,可能造成傷害。但這樣的行為卻能引起大眾的同情。
  5. 承上,義常限於個人、小群體的視野。合於群體內認同的價值及利益,就是符合道義的。外部觀之不見得如此,更常有互護歧義的衝突。


個人對個人,個人對群體,群體對群體的相互關係,各有其「義」是有的。而「正義」的目的我認為是在國家層級的力量將這些「義」造成的衝突化解。包含代弱勢一方出聲出力;以及補償因私義私刑造成的傷害。因為義或許昧於一時所見,一種角度的看法,造成事後所見不合理、各方聽聞不同意的後果。

正義所要達到的目的,在任何社會應該都是差不多的?或者說都有這樣的需求。國家之間的紛爭,正因如此有不相容之處。『雙方各有其代表的正義』,文化與價值觀的衝突,至今仍未止息。和平為訴求的雙方卻相互爭戰,可能有高於國家民族的正義觀嗎?我希望二十世紀出版的【正義論】能回答我的疑問。


其他我在閱讀正義論之前,同時懷有的疑問還有幾個,試述如下:

  • 1.同時在閱讀的【開放社會及其敵人】,Karl Popper檢討了西方哲學思想脈絡下造就的極權主義。柏拉圖、黑格爾、馬克思三大哲人的歷史定論主義引致的「開放社會之敵人」。我好奇同時代的著作【正義論】有沒有類似的反思?
  • 2.啟蒙時代效益主義者:Bentham、Mill引領的自由觀、正義觀,我不太喜歡。同上,我也關注【正義論】會怎麼描述這一點。
  • 3.【正義論】會是怎麼樣的論説方式?會是:發自一個邏輯基點,利用某種方法去發展?或是直接承續某學說的思想,做當代視角的觀察,使之符合當代所需的「正義」?
正義的角色

首章首節,大略的點了正義普遍應許的功能,『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如同真理為思想體系的首要德性。』大部分內容、觀念十分普及,不贅述。

正義論除了討論群體間競爭、衝突、利益分配,本節最後提了『合作、效率、穩定性的問題』。的確,若兩有個別認同的群體確定以共同利益為目標合作,如何最大化效率、如何避免不信任引致的不穩定,或許在當代是更常遇見的問題。

想提一下,若正義的討論是直接進入『合作、效率、穩定』的課題,是完全帶著效益主義色彩的。在精神層面的德性若高於最大利益的考量時,例如信仰、生命、尊嚴、德性等等的衝突,往往難以化解。

信仰引領的價值、精神,如果同時決定正義觀,極端的情形下沒有「合作」的可能性,是有你沒有我的。「最大利益」「最大效益」代表不論崇尚何者,它可以加總、可以比較。舉個例,一神論卻是不容「最高存在」加總和比較的。

效益主義者不論如何疾呼、強調他們同時也考慮效益的質,實務上也僅能化為「每個人都有個價碼」。效益主義的起手式就是「效益並非功利」,如此容易造成誤會的理論核心,他們費了很多精神向反對者解釋,卻不在意擁護者一樣容易同樣混淆了效益和功利。

效益主義的好處在於容易施行、或說可行性高,在一樣可實現的許多哲學觀之中,或許還是最好的一個。而且不必人人都一樣經過創始者的思路,才能夠適應效益主義架構的社會。甚至不必自認是一個效益主義者。

但以此為基礎要拔足向前就如身在冬天的被窩,難以起身。一個哲學觀可能有或沒有「可遵循」「最高順位」的存在,即便存在也可能同時有「神聖不可達致」的性質。

不論是哲學家一人思路走得太遠;或他迷路且承認自己迷路;或理想在古老聖王建立的國度;或其他更多狀況,不能期待每個人都可以、甚至有人可以跟他走一樣的路。不過效益主義沒有這樣的煩惱。

稍微發一下對效益主義的牢騷。



正義理論:作為公平的正義

作為邏輯基點,Rawls以『初始立場』假設了一個「不帶任何文化色彩」的理型狀態。由理性人(rational beings)組成的群體,身份、階級、才智、善惡觀等等分別都被掩去,形成無知之冪(veil of ignorance)。這樣假設是期許因之形成的正義觀公平、具有普世性,「理性」是理性人處在其中跟隨、甚至引領群體發展之唯一且必要條件。

無知之冪,是個十分有趣的初始假設。Rawls將這樣的狀態視為一個基點,社會契約為方法,大致上由此發展一個公平的正義論。這樣的模型讓我想到高中物理的氣體動力論之模型:一個長寬高限定的正立方體,裡頭以粒子視為最小狀態的氣體分子運動。相互的碰撞被視為理想的,運動的速度也能化成XYZ三個方向,可觀數量的分子動能也能夠加總以便於理想的運算。

理型模型好處是能夠假定社會乃是理性個體組成,而且討論時能「不帶成見」、「忘卻社經地位」、「中立理性」的起始點。又想起另一個類似的模型是生物學的「初始之湯」:將水、甲烷、氨氣、氫氣在一定溫度下加熱,碰撞初最基本的含碳氫氮氧化合物。進而模擬宇宙初始之渾沌,無機化合物化為有機化合物;有機化合物化為長碳鏈有機物;長碳鏈有機物碰撞出生命起始的RNA或DNA分子。實驗結果是濃湯裡面煮不出生命。

我再一次感覺到,又一個自然科學之外的學科企圖仿製科學模型以增加說服力。牛頓之後的哲學、達爾文之後的社會學都帶有這樣的色彩。物理、天文、哲學都是自然哲學的時代,首先劃定界域、再來做理型的基礎假設,通常是將人或關乎人且該學科關注的最小單位視為齊同「理想粒子」,賦予粒子某些合理的性質,加諸邏輯方法,似乎一個學說的雛形便完成了。

尚未讀完Rawls如何完整說明他的理論,所以這邊帶點保留。但我還是想批評某些政治哲學、社會科學的近代弊病:初始假設過度化約人及人性,方法程序依賴數據及理型發展,論述過程又不仰賴數學及幾何能力。物理學家、化學家或許對不能實驗紀錄的經驗嗤之以鼻,但不代表哲學家及社會學家就必須放棄從經驗出發以自成學科。彷彿擔心被說成是神學家或文學家似的。

順帶一提Rawls自訂的界域,

『從兩方面限制探討的範圍:普遍地考慮制度及社會慣例的正義;除略為提及外,也不考慮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正義。』

這或許代表我想看到的國與國之間之正義衡平只會有限的被討論。

『如果能對一個與其他社會相隔絕的封閉體系之基本結構,提出一種合理的正義觀,那我就心滿意足了。』

另一個科學模型的痕跡:相隔絕的封閉體系。

除理性之外,理性人的特點還有「相互不感興趣」。Rawls又特別對「理性」做狹義的定義:達到既定目的的最有效手段。我猜測這樣架構的社會,必定人人自詡「理性」,互斥異議者「不理性」。

雖預留了伏筆將對此點詳細論證,不知後續如何自恰其說,不過讀至此我心中是相當排斥的。首先是理性的定義,我認為的理性個體是不斷仰賴資訊的,將經驗分類、求證、量化為資訊。由此,修正「目的」以及前進的「路線」,效率僅為末節。

「達到既定目的的最有效手段」這樣簡短的形容可看出:目的不隨經驗決定甚至修正,是理性人先決之標的。「有效手段」更是有非常多令我擔憂的可能性。說「效率僅為末節」可能誇張了,但僅有「理性」、「互不感興趣」兩特性任自發展,勢必抹除人性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舉個例子吧,我聽說數學這樣理型的學科、科學之王,質數是最初始也最難解的謎。但質數是「有趣」的、引發人們注意的。即使是在發現質數於工程學、密碼學的應用之前,最好的數學家們無條件地、自發地對質數感興趣。若是有理性而互不感興趣的智慧個體,在數學上若只從「1+1=2」出發,經「1+1+1=3」發展到「1+1+1+1+⋯⋯」這樣無止境且無趣的數列,就算達到了每一個「至目前為止所知最大的質數」也不會駐足停留。

有一個更簡短的敘述是「找不出一個最無趣的數字」,「最無趣」即能引起興趣。

我想這不能稱為理性,也不合乎自然。我想由此斷言,理性不過是服務感性的階梯。

效益主義、至善論、直覺主義、契約論,所討論的正義

又費了相當篇幅抒發我對無知之冪的不滿,可能跳過許多重要的東西,姑且當作作後面還會詳述吧。而第一章後半的內容又讓我覺得前面說的都是在對空氣揮拳。主要概述了效益主義、至善論、直覺主義,以及Rawls使用的契約論四者,是如何論說正義最重要的原則。

這些章節內容主要的目的是解釋Rawls為何選定契約論為他的方法。比較像哲普、教科書內容,沒有必要再概述一遍。對於古典效益主義,Rawls提出堅定但簡約的批評,深得我心。同時卻冒出疑問:那麼為何要選擇這麼容易導向效益的初始模型呢?甚至他自己也體會到這個矛盾,為他的初始模型又加了一條:理性人不會依循效益主義行動。

總的來說,容許社會中個體追求自身的目的以達滿足,過程中不冒犯其他個體的同義行為。是Rawls想要提出的正義觀,而他的方法是契約論。理性人對於其他個體的行為,「不感興趣」是指:意會到其他理性人正追求他所求的目的,合於理性的行為不是抹除該行為或該目的,而是透過契約訂定的關係始兩者都能達到各自目的。

或許某些效益論也正是如此形容自己的學說,但效益的加總終究不可免的會抹除人和人之間的差異性,但契約能提出自然權利、各式自由於其上,實務上可能就是憲法。

我還是想說:不如換一個模型吧。

契約論的和直覺主義比較,好處就是比直覺主義容許更多的價值觀。我不是很肯定直覺主義的內容(而且我非常厭惡一直提主義),我的認知是:將一種且只有一種的價值判定法置於一切之上,甚至效益之上,的哲學觀。可能是(我相當不確定)一神論、宗教主導的哲學觀、格言式的哲學觀(化為儒教的儒學),都可能導致這樣的「直覺」。極端的情形就是上下沒有人想要再依循「直覺」,卻相互臆測對方不可能放棄「直覺」。契約論為這樣的狀況設定一個新陳代謝的模式。「直覺」的代謝模式比起效益主義可能更慘,最慘的是代謝之後一樣是「直覺」。

效益主義像是不間斷的、接近永續的群體,代謝的痛苦由「未能熟練遊戲規則」、「追求目標恰與效益相反」的小群體溫飽地承受。而「直覺」視其擁抱的是什麼,動亂是顛覆性、互相吞噬毫不相容的。

至善論就不說了,四者間這個原本可行性就是最低的。以上是我對這幾節的詮釋。

第一章最末有一段關於道德反思做為訓練的文章,是作者自身站的更靠前的一段文字,我幾乎完全認同。以致不需要什麼心得,暫且告一段落。

下章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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