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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洛威

警察、調查局約談「一定要到案說明」?讓你知道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傳喚」效力的不同!

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多數案件的實際偵辦公務員是以「警察」、「調查局」等司法警察為實際執行人,待司法警察將案件偵辦完成後,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在由檢察官依犯罪事實是否達「起訴」門檻,決定案件是否起訴。檢察官倘若想要傳喚被告或證人,使用的公文書是「傳票」;司法警察在約談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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