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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阿伦特 :“少数民族的国家”与无国籍的人民(Hannah Arendt 《极权主义的起源》)

人口同种,故土同根。但是假设民族国家可以用《和平条约》的方法来建立,那就简直荒谬可笑了。的确,“只要看一看欧洲的人口分布地图,就足以发现民族国家的原则不适于东欧。”条约在一个国家里归并许多民族,将其中几个民族定为“有国籍民族”(statepeople),将统治权委托给它们,又悄悄地假定其他民族(例如捷克斯洛伐克中的斯洛伐克人,或南斯拉夫的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作为政府中的平等合作者(事实上他们当然不是),并且同样任意地从剩下的民族中制造出第三个民族团体,称作“少数民族”,因此使新的国家增加了许多负担,麻烦地监管对居民中一部分人生效的具体规定。结果对于国家不予承认的那些民族来说,无论他们作为官方认定的少数民族,或者仅仅作为民族,他们都认为这个条约是一种独断的游戏,给某些民族以统治权,而对另外一些民族施以奴役。另一方面,新创建的国家被许诺享有同西方各国地位平等的民族主权,它们将《少数民族条约》看作公开的违背诺言和歧视,因为只有新的国家才需要它,连战败的德国也不包括在内。

  更有力的因素是,1亿多欧洲人从未达到民族自由的阶段,也未取得过殖民地人民早已渴望的、而他们决不向殖民地人民让步民族自决权,这一点已无法再含糊搪塞。

  西欧与中欧无产阶级这个受尽历史磨难的被压迫团体的解放,对于整个欧洲社会制度来说是一场生死斗争,他们的角色在东欧由“没有历史的民族(peoples without a history)来扮演。东欧民族解放运动的革命性质同西欧的工人运动十分相似;两者都代表了欧洲人中的“无历史”的阶层,都极力在公共事务中想得到承认和参与。由于目标是维持现状,给予欧洲各民族自决权与主权看来的确不可避免;否则它们就会被无情地打入殖民地民族的地位

  欧洲的问题在于现状无法得到维持,明显地只有在欧洲独裁政治的最后残余垮台之后,才采用了先前从未使用过的统治方式,以符合至少25%的欧洲人的需要。但是,这种恶疾并未随着一系列国家的建立而治愈,因为大约1亿人口中有30%左右的人被正式认为是例外,他们必须由特殊的少数民族条约来保护。再者,这个数字根本不反映总体情况,它只能指出自治的民族与那些太小、太分散而不能达到完整的民族性的民族之间的区别。《少数民族条约》涉及的只是一部分民族,它们的条件是每一个民族必须至少在两个国家里都有相当多的人数,条约中忽略了其余没有自己的政府的那些民族,因此在某些相关国家里,不能成其为民族的人数竟达总人口的50%。这种情形中最坏的因素是这些民族理所当然地不会效忠强加给他们的政府,以便让政府尽可能有效地压迫他们,但这还不是这种情况中最坏的因素;最坏的是不成其为民族的人们都相信,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解放、真正的普遍主权只有通过全民族的解放才能达到,而没有自己政府的民族就是被剥夺了人权。根据这种信念,(这种信念的基础是法国革命将人权宣言中加进了民族主权的内容),它们得到了《少数民族条约》的支持,这个条约并不将保护不同民族的职责交付给各国政府,而是责成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保护那些由于领土居住问题而造成没有自己国籍的民族。

  其实少数民族不会信任国际联盟,正如他们也不信任有国籍的民族一样。国际联盟毕竟由各民族的政治家组成,他们同情各国新政府的困境,这些政府遭到居民中25%至50%的人的阻挠及反对。于是,《少数民族条约》的缔造者不久就被迫更严格地解释他们的真实意图,并且指明少数民族对这些新国家的义务:如此一来,条约就被看作只是一种毫无痛苦的人道的同化方法,一种必然激怒少数民族的诠释。如果《少数民族条约》的意图超过对一种混乱情势的临时补救,那么它们对民族主权的隐含限制将会影响老的欧洲霸权的民族主权。一些大国的代表很清楚地知道,民族国家里的少数民族早晚会被同化或清除。它们究竟岀于人道的考虑,保护小民族不受伤害,还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反对相关国家同大多数有少数民族的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这些都无关紧要(毕竟,日耳曼人在各国都是官方承认在人数和经济地位方面最强的少数民族);它们既不愿意、也无能力推翻民族国家生存的法则。

  无论是国际联盟,还是《少数民族条约》,都不能防止新建立的国家强制同化它们的少数民族。阻止同化的最强有力的因素是所谓有国籍民族在人数上和文化上的弱点。波兰的俄罗斯或犹太少数民族认为波兰文化比他们自己的文化差,也并不将波兰人在波兰总人口中占约60%这一事实特别当作一回事。

  怨怒的民族完全无视国际联盟,它们不久就决定自己来掌管事务。它们通过少数民族代表大会联合起来,

  在相关国家内,各少数民族联合的人数会大大超过有国籍的民族。但是在另一方面,“民族团体代表大会”对于国际联盟的条约是个沉重打击。东欧民族问题中最难令人理解的方面之一(比涉及的土地少而人数多的民族,或“混合居民地带”更难以理解)是各民族都散居于各地区,如果它们将民族利益置于它们各自的政府的利益之上,就会使这些国家的安全明显地面临威胁。

  “民族团体代表大会”不仅避开了国际联盟的领土原则;它很自然地由两个在所有相关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控制着,因此它们所占据的位置是,只要它们愿意,就可以在东欧和南欧到处显示出它们的分量。这两个团体就是日耳曼人和犹太人。

  罗马尼亚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日耳曼少数民族当然会同波兰和匈牙利的日耳曼少数民族一样投票,谁也不会指望波兰犹太人会赞同罗马尼亚政府的种族歧视行为。换言之,这个代表大会成员的真正基础不是少数民族的共同利益,而是各自的民族利益,只有犹太人同日耳曼人之间的和睦关系(魏玛共和国成功地扮演了少数民族特殊保护者的角色)才能使代表大会团结起来。因此在1933年,当犹太代表团要求抗议第三帝国虐待犹太人时(严格说来,他们无权提出这个要求,因为德国的犹太人不是少数民族),而日耳曼人宣布他们站在德国一边,得到大多数代表支持(因为在一切相关国家里,反犹主义运动已经成熟),于是在犹太代表团永远退出之后,这个代表大会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承认几百万人生活在正常的法律保护之外,需要有一个外在的团体来专门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并且假定这种状况不是暂时的,为了建立一种持久的协议,就需要这个条约——这种规模是欧洲历史上少有的。《少数民族条约》用通俗明白的语言说出直到那时还只是隐含在民族国家的有效制度中的情形,也就是只有国人(nationals)可以是公民,只有同一种族渊源的人才能受到法律机构的充分保护,其他民族的人需要某种例外的法律,直到(或至少)他们完全被同化,脱离原先的种族。没有少数民族问题困扰的国家的政治家们对国际联盟条约的解释说得更清楚: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对坚持另一个民族身份的人负责。于是他们承认——而且很快就有机会从无国籍人民的产生中很实际地证明这一点——国家已经完成了从法律的工具到民族的工具的转化;民族战胜了国家,民族利益早在希特勒宣称“正义就是对德国人民有好处”之前,就已经高于法律。在这里,暴民的语言是舆论中毫不虚伪、毫无节制的语言。

  这种发展状况的危险性无疑从一开始起就内存于民族国家的结构。但是,只要民族国家的建立是和宪法政府的建立一致进行,它们总是针对独断的行政和独裁专制,代表了法律统治,并以法律的统治为基础。因此,当民族与国家之间、民族利益与法律机构之间摇摇欲坠的平衡打破之后,这种政府形式和民族组织形式的解体以可怕的速度发生了。奇怪的是,它的解体恰恰开始于全欧洲承认民族自决权、它的根本信念——民族意志高于一切法律的和“抽象的”制度——被普遍接受之时。

  少数民族只是半无国籍;从法律上说,他们属于某个政体,尽管他们需要特殊条约形式的额外保护和保障;某些次要的权利,例如说自己的语言,留在自己的文化和社会环境,都处于危险之中,由一个外在的政体若有若无地保护着;但是其他基本权利,例如居住权和工作权,却从未触及。《少数民族条约》大纲起草者并未预见到整批整批人迁移的可能性,或者由于那些人在地球上不属于任何一个他们可以有权居住的国家,无处可将他们“递解出境”(undeportable)而产生的问题。少数民族仍可被看作是一个例外现象,特别属于某种被看作偏离常轨的领域。这种论点很有诱惑性,因为它不去触动制度本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依然存在(这次大战的和平缔造者们认为少数民族条约行不通),开始尽可能地“遣返”

  我们仍可发现最老的无国籍者(Heimatlosen),即奥匈帝国解体、波罗的海沿海国家建立,以及1919年和平条约所产生的一个团体。他们的种族渊源有时无法确定,尤其是当战争结束时他们正巧居住在自己岀生的城市,有时他们的出生地改变了领278土归属,而且在战后的领土争端动荡中多次易手,使居民的国籍每年改变一次(例如在维尔那〔Vilna〕,一位法国官员曾称它是“遣返回国者之城”〔la capitale des apatrides〕);人们很难想象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那些选择无国籍难民身份的人是为了留在原地,避免被递解到一个“祖国"(homeland)去,因为他们在那里是外国人(例如在法国和德国的许多波兰犹太人和罗马尼亚犹太人,得到了各自国家持反犹主义立场的领事们怜悯的帮助,

  当“遣返回国者”和战后被革命逼迫离开祖国、立即被祖国剥夺国籍的难民一起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时,得到了相应的关注,却觉得自己一文不值,明显地只是一个没有正当法律地位的人。按照时间顺序,属这个群体的有几百万俄国人,几十万亚美尼亚人,几千匈牙利人,几十万德国人,五十多万西班牙人——这里列举的只是一些主要种类。从今天来看,这些国家政府的行为只是内战的自然结果;但在当时,大规模地取消国籍还是前所未有的事物。它们认定国家结构理应如此,即使还不完全是极权主义,也至少不容忍反对派,宁可失去公民,也不容纳持不同观点的人。

  相邻的主权国家之间不仅在战争的特殊情况下,而且在和平时期也会产生殊死的冲突。现在看来很清楚,只有当欧洲的国际礼节继续存在,才可能有完整的国家主权:正是这种非组织化的团结一致的精神,才防止任何政府充分行使它的主权力量。从理论上说,在国际法的范围内,绝对的主权一向只有在涉及“移民、归化、国籍、驱逐岀境”等事务时才显示出来;但是,问题在于对共同利益的实际考虑和默认限制了国家主权,直到极权主义政权兴起为止。人们很容易用有关的政府利用主权中剥夺国籍的权利之程度来衡量极权主义的程度。大陆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不制定新的法律,即使它不广泛利用这种权力,也总是声明有权在适当的时机摆脱它的大批居民。

  善意的理想主义者们顽固地坚持认为人权“不可分离"(inalienable)(这唯有最繁荣和文明国家的公民才能享受),他们的努力与自身无权的情况之间的矛盾是当代政治吊诡中最辛辣的讽刺。他们的情况不断恶化,直到难民收容营——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例外做法,而不是对无国籍者的管治——变成安置“难民"(displaced persons)永久居住处问题的日常解决办法。

  我们仍然可以知道:如果“已承认”的无国籍者有百万人,那么就有一千多万人是所谓“事实上的”无国籍(“de facto”stateless)者;而相对地无关紧要的“法律上”无国籍(“de jure”stateless)的问题偶尔在国际会议上提出,而问题的核心却与难民问题一样,无人提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有极权主义或半极权主义的独裁者诉诸取消归化的武器,对付以出生地来取得公民资格的人;现在我们要讨论的要点是,即使是自由民主国家(例如美国)也在认真考虑剥夺虽是土生土长的美国人、但却是共产党人的公民资格。这些措施的有害方面在于他们是在全然无所知的情况下被考虑的。然而,只要回忆起纳粹的特殊关心方面,他们坚持说所有非德国国籍的犹太人“应该在被递解出境之前,或者至少在当日被剥夺公民资格”,目的是实现真正的无国籍含义。(对于德国犹太人来说,这种命令是不必要的,因为第三帝国有一条法律:犹太人只要离开国境——当然包括押送去波兰集中营——就自动失去他们的公民资格。)

  几十万名无国籍者的到来,造成的结果是对民族国家的第一次大破坏,政治避难权——在国际关系中唯一可视作人权象征的权利——被废止了。中世纪唯一一条留至现代的原则是“谁在此地,此地属谁”,因为在其他一切情况下,现代国家倾向于保护它在境外的公民,并通过互惠条约的手段来确保他们遵从所在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一个以民族国家为组织形式的世界里,避难权虽然继续起作用,在个别情况下甚至在两次大战后仍存在,但是,人们总觉得它不合时宜,和国家的国际权利冲突。因此,它不可能在成文法、宪法或国际协议中找到,而国际联盟的协定条款中对之只字不提。在这一方面,它与人权命运相同,人权从未成为法律,只作为一种呼吁而多少像影子般地存在着,在个别的、例外的情况下,正常的法律机构无力应付时它才出现。

  欧洲世界从难民的到来中遭受到第二次强大的冲击,明白了不可能摆脱他们,或者将他们转为庇护国的国民。从一开始起的共识就是只有两种方式能解决问题:或遣返、或归化。当俄国和亚美尼亚的第一次难民浪潮证明这两种方式都不会有实际结果,庇护国简单地拒绝承认一切后来者是无国籍的,由此使难民的情况更加难以忍受。

  从有关政府的角度来看,它们不断提醒国际联盟,它的“难民工作必须以最快的速度结束”,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有许多理由害怕从旧的“国家一人民一领土'‘三位一体中冒出来的人(这三位一体仍是构成欧洲的国家组织和政治文明的基础)只会形成一个不断发展的运动的开端,只是一座水位不断上升的水库的第一个渗水口。很明显,甚至连1938年的埃维安会议(Evian Conference)也承认,一切德国和奥地利犹太人都是潜在的无国籍者;有少数民族的国家会受到德国榜样的鼓励,试图用同样的方法摆脱它们的某些少数民族,这也是很自然的。在少数民族中,犹太人和亚美尼亚人冒着最大的危险,而且不久就显示出最高的无国籍者的比例;它们也证明了《少数民族条约》不一定是提供保护的,相反也能用于作为一种工具,将某些群体挑选出来供最终驱逐。

  这些新的危险产生于欧洲旧日多事之地,同样使人害怕的是全欧洲各民族在“意识形态”斗争中一种完全新的行为。不仅是人们被驱逐出国,剥夺公民资格,而且各国都有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西方民主国家)自愿到外国去加入内战(直到那时,这还只是一小部分理想主义者和冒险家做过的事情),即使这意味着使他们脱离民族社群。这是西班牙内战的教训,也是各国政府十分害怕国际纵队的原因之一。假如这意味着人们不再紧紧地依附于其国籍上,随时准备最后同化于另一个民族环境,事情可能并不是很糟糕。但是情况根本不是这样。无国籍者显示出令人惊奇的顽强,要保留他们原先的国籍;从各种意义上来看,难民们代表了孤立的外国少数民族,常常不关心归化问题,而且从不团结一致维护其共同利益,像其他少数民族短时期做过的那样。国际纵队里分别组织成民族营,其中德国人感到自己在同希特勒作战,意大利人感到自己在同墨索里尼作战,正如几年以后在抵抗运动中,西班牙难民在帮助法国人反对维希政府时,感到自己是在同佛朗哥作战。在这个过程中,欧洲各国政府十分害怕的是,新的无国籍者不可能再被说成是身份或国籍未定(de nationalite indeterminee)。即使他们已经放弃公民资格,不再同原国家保持任何联系或持忠诚态度,并不将他们的民族属性等同于一个看得见的、完全受承认的政府,他们还是强烈地依附于他们的民族。从民族中分裂出来的团体和少数民族在他们的居住地没有根基,同国家之间没有忠诚和关系.曾经只有在东欧才具有这种特点。现在以难民和无国籍者的方式渗透到了西欧老的民族国家。

自从开始试验遣返和归化这两种公认的补救措施以后,真正的麻烦就开始了。由于没有一个国家可供遣返这些人,所以遣返措施很自然地就失败了。它们的失败不是因为考虑这些无国籍的人(当苏联宣布承认它的前公民时,民主国家却必须保护他们不被遣返到他们不想去的地方);也不是接纳难民的国家出于人道主义的感情;而是因为原先的国家不接受无国籍者,其他国家也都不同意接受他们。无国籍者无处可遣返,应该会阻止政府驱逐他们,但是由于无国籍者是“一个反常者,一般法律框架内没有他的适当地位”——这从定义上来说就是一个被剥夺法律保护的人——他完全受警察摆布,警察并不担忧做出一些非法行为来减轻这个国家由于不受欢迎的人而加重的负担。换言之,国家坚持有驱逐的主权,被迫将无国籍的非法本质转化为被承认的非法行为。它偷偷将被驱逐的无国籍者驱向邻国,引起邻国也仿而效之。解决遣返问题的理想方案,即偷送难民回到他原先的国家,只有少数明显成功的例子,部分原因是非极权主义国家的警察仍然受到一些基本的道德约束,另一部分原因是无国籍者可能再度被从他的母国和其他国家偷送回来,还因为这种事情只有在相邻国家之间发生。结果这种偷送遣返成了边界上警察之间小小的战争,它有损于国际关系,无国籍者在一个国家的警察帮助下,“非法地”进入另一国家的领土,结果使无国籍者越来越多地被判入狱。

  国际会议尝试替无国籍者确立某种法律身份,但是全都失败了,因为没有哪一种协议可以取代领土,在现存法律的范围内,一个侨民就是被递解出境,进入另一领土。一切关于难民问题的讨论都围绕着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将难民再次递解出境?第二次世界大战和难民营并不一定表明对失去祖国的实际取代只有收容所。的确,早在30年代,这是全世界向无国籍者提供的唯一“国家”(country)。

  另一方面,归化也由事实证明是失败的。在面对无国籍者时,欧洲各国的归化制度各不相同,而出于同样原因,避难权被搁置一边,从本质上说,归化属于民族国家的一种附带立法,只承认“国民”,即生于这块领土上、生来便是公民的人。在例外情况下需要归化,它适用于在各种情况下被驱赶到国外土地上的个人。当出现大批人申请归化的情形时,整个过程就被打破了:即使从纯粹的行政管理角度来看,欧洲没有一个政府能应付这个难题。各国不是采取至少使一小部分人归化的办法,而是掩盖先前的归化,其部分因为惊慌,部分则因为大批新来者实际上改变了处理同一种族渊源的归化公民不稳定的地位。取消归化或者制定明显地铺平了大规模阻止归化之路的法律,使难民对自己可能适应新的正常生活的微弱信心被打得粉碎;如果说,过去曾经将同化到一个新的国家看成是卑劣或叛国,那些现在看来只是可笑的事。归化的公民和无国籍的居民之间的差异还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要加以区别,前者常常被剥夺重要的民权,并且随时受威胁可能落到后者的命运。归化者大多同化到普通外侨的身份,由于归化者早已失去他们先前的公民资格,所以这些措施就只威胁到另一群为数甚多的无国籍者了。

  尽管欧洲各国政府意识到这种无国籍状态对于既定的法律和政府制度有危险,尽管它们竭力阻止这股浪潮,但是它们一筹莫展,这几乎令人感到悲哀。一旦有一批无国籍者被接纳到一个各方面都很正常的国家,无国籍现象就会像传染病一样蔓延。不光是归化公民有倒退到无国籍身份的危险,而且所有的外国人的生活条件也明显地恶化。在30年代,越来越难区分清楚无国籍难民和正常居住的外侨。一旦政府试图利用它的权力,在一个外侨不愿意的情况下要遣返他,他就会想尽办法变成无国籍的难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敌对国侨民早已发现无国籍状态的便利。但是,当时这一点还只是个人狡黠地找到了一个法律上的漏洞,如今却变成了群众的直觉反应。法国是欧洲最大的接受移民的地区,由于它在需要时召唤外国工人进来调整混乱的劳动力市场,而在失业和危机的时代又将他们递解出境,这就让外侨知道无国籍状态的好处,这一点他们是不会忘记的。1935年,拉伐尔政府大规模遣返外国侨民,只有无国籍者幸免,在此之后,所谓“经济移民”(economic immigrants)和原先的其他群体——巴尔干人、意大利人、波兰人、西班牙人——混在难民潮中,成为一个再也无法解开的死结。

  同胞与外国人之间久已有之的必然区分,以及在国籍和驱逐问题上的国家主权,无国籍状态对这两点带来更糟糕的情形:当越来越多的居民不得不生活在法律管辖之外,不受任何法律保护时,国家的法律制度结构就遭到了破坏。无国籍者既无居住权又无就业权,当然就常常逾越法律规定。他也可能从不犯罪而被判入狱。更有甚者,文明国家里恪守的价值观念等级体系在他身上会完全颠倒。既然他是个违反常规者,一般法律于他无效,那么最好是将他变成一个受法律约束的反常者,成为一个罪犯。

要想认定某人是否被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最好的标准是问一问他在犯罪时会不会受到优待。如果一桩小小的偷窃案会改进他的法律地位(至少暂时地),那么可以认定他一向被剥夺了人权。因为此刻一桩犯罪行为变成了重新获得某种人类平等的最好机会,即使它被承认是正常情况之外的特例。一个重要的事实:这种例外是由法律提供的。即使是一个无国籍者罪犯,他所受的对待不会比另一名罪犯更差,也就是说,将他同其他每一个人一样对待。他只有作为一个犯法者,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各种法律规定。同样一个人,昨天他还因为他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而下监入狱,没有任何一种人权,而且生活在随时可能被递解出境的威胁之下,或者因为他试图就业以谋生存而未经判决就遭驱逐,未经审讯而遭拘押,但是会因为偷了一点东西而变成具有完全资格的公民。即使他分文不名,现在他也能有一位律师,可对律师抱怨狱警如何如何,而且律师会很尊重地听他说话。他不再是大地上的流浪汉,而是一位重要的公民,律师会很详细地向他介绍同他有关的法律条文。他变成了一个受尊重的人。

  一个遵守法律的社会只承认一种决定性的个人主义形式——天才。欧洲资产阶级社会要天才留在人类法则之外,成为一种魔鬼,他的主要社会功能是制造兴奋,即使他实际上犯法也没关系。再者,失去公民资格不仅剥夺了人被保护的权利,而且也失去了明确的、正式承认的身份,他们永远热衷于努力从剥夺他们国籍的国家取得出生证明,这一事实就是一种非常确切的象征;当他们出名了,从庞大的无名之辈当中被救出来,他们的难题之一就获得解决。只有名声才能回答各个阶层的难民关于“这里谁也不知道我是谁”的不断抱怨

  民族国家无能力向那些失去国家政府保护的人提供一条法律,遂将全部事情移交给警察。西欧的警察第一次得到了自由行动权来直接统治民众;在公共生活的一个方面,它不再是执行和强化法律的工具,而是变成了独立于政府及其各部的统治权威。警察的力量和它不受政府与法律管辖的程度,随难民潮的人数而呈正比例发展。总人口中无国籍者和潜在的无国籍者越多——在战前的法国达到总人口的10%—逐渐转变为警察国家的危险就越大。

  毋庸赘言,凡在警察上升至国家权力顶峰的国家,极权主义政府就尤其愿意通过对广大的民众群体的控制来巩固这种力量,无论怎样侵犯个人的权利,总是认为自己不受法律管束。在纳粹德国,纽伦堡法律规定了帝国公民(Reich citizens)(正式公民)和国民(nationals)(没有政治权利的二等公民)的区别,铺平了继续发展的道路,最终使一切“外国血统”(alien blood)的国民可能凭官方命令就会丧失其国籍;只是战争爆发才阻止了相应的立法,而这项立法早已具体准备妥当。

  另一方面,非极权主义国家里无国籍者群体的增加导致由警察策动的无法律形式,实际上造成自由世界同极权主义国家的立法之间的协调。在一切国家里,最终是集中营向同一种群体提供地方,即使对待关押在内的人的方式也相当不同,但是极权主义政府主张完全由它来选择关押哪几个群体,这就使集中营更有特征:假如纳粹将一个人关进集中营,而他成功地逃走,譬如说逃到荷兰,荷兰也会将他关进难民营。所以早在战争爆发之前很久,一些西方国家的警察借口“国家安全”,自发地和盖世太保和格别乌(GPU)建立密切关系,因此也可以说,警察另有一种独立的外交关系。这种警察指导的外交政策,其功能独立于官方政府外交政策;盖世太保与法国警察的关系在列昂·布鲁姆的统一阵线政府时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热络,这个政府的坚定政策却是反德的。和政府相反,各种警察组织从不为对任何极权主义政权的“偏见”所累;他们欢迎来自格别乌特务的情报和告发,同样欢迎法西斯和盖世太保特务的情报。他们懂得一切极权主义政权中警察机器的突出作用,知道它的社会地位很高,具有政治重要性,所以他们从来不忌惮对之表示同情。纳粹最后在它占领的国家里都遇到了警方的小小抵抗,很失面子,但是它也在地方警察的帮助下组织恐怖行动,这些至少归因于多年来警方在不受节制地任意支配无国籍者和难民中获得的强有力地位。

  在“有少数民族的国家”(nation of minorities)和无国籍人民的形成这两方面的历史上,犹太人发挥了有意义的作用。他们在所谓的少数民族运动中领头,是因为他们极需要保护(只有亚美尼亚人的需要与他们相似),以及他们有出色的国际关系网络,但是首要原因是他们在任何一个国家里都是少数,所以可被看作“真正的少数民族"(minorite par excellence),也就是说,它是唯一的只有靠国际保证的保护才能维护利益的少数民族。

  犹太民族的特殊需要可能是最好的理由,可用来否定一种说法,即认为《少数民族条约》是新国家强制同化外族的倾向和出于己利之计而不能得到民族自决权的民族之间的一种妥协。

  直到德国迫使德国犹太人向外移民和失去国籍时.他们才构成无国籍者中人数相当多的一部分。但是在随后几年里,随着希特勒成功地迫害犹太人,所有的国家都开始考虑驱逐少数民族,而且很自然地首先向“真正的少数民族”开刀,它是唯一的一个除了少数民族制度之外别无保护的民族,而这个制度现在也已成了笑柄。

  希特勒对犹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先将德国犹太人贬低成为德国社会中一个不受承认的少数民族,然后将他们当作无国籍者驱逐出境,最后再将他们从世界各地运回来,送进死亡集中营,这无疑十分有力地向全世界显示如何真正地“清除”关于少数民族和无国籍的一切问题。战后,被认为是无法解决的犹太人问题结果解决了——其方法是先殖民后征服一块土地——但是这既未解决少数民族问题,亦未解决无国籍问题。

  就像本质上属于我们这个世纪的一切问题一样,犹太人问题的解决反而产生出一个新种类的难民,即阿拉伯人,因此使无国籍、无权利者人数另增了70万至80万人。而在巴勒斯坦这块最小领土上发生的几十万人的问题,在印度重复出现时却牵涉到规模更大的几百万人。自从1919年和1920年的和平条约签订以来,难民和无国籍者像诅咒一样附着在按照民族国家的形象创建起来的地球上一切新建国家身上。

  对于这些新国家,这种诅咒带着致死的病菌。因为一旦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被打破,民族国家就不能存在。若无这种法律平等(legal equality)(它原先注定要取代封建社会的旧法律和旧秩序),民族就瓦解为一群特权过多和毫无权利的个人组成的无政府群众。并非对众人皆平等的法律转变为权利和特权,这与民族国家的本质是矛盾的。越是清楚地证明它们没有能力将无国籍者当作合法的人,越是靠警察力量扩大恣意统治的范围,国家就越难抵抗一种诱惑——剥夺一切公民的合法地位,用无所不能的警察来统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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