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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方流芳博客:南京条约之“契约自由”

1842年8月29日,中英签订南京条约。中国人第一次领教了西方的“契约自由”。

  1. 契约自由包括贩毒自由。《南京条约》背后最大的推手是主张自由贸易的怡和洋行,该洋行的主营业务是武装走私鸦片,其代表人物查顿批评东印度公司为了垄断中国贸易而对大清当局采取绥靖政策,力主教训中国,打开鸦片贸易大门。在西方本地属于犯罪的行为,在中国就应当受到契约自由保护。

  2. 契约自由包括高利贷自由。法律人可读一下《南京条约》第五条,该条要求清政府代行商清偿历年积欠,已故行商的个人债务变成了主权债务,而一百多年商贸的积欠总额又由英国政府单方拍定。商欠如何形成?英国大班用公司的钱在中国放高利贷,收入窃为己有,利息通常是月利百分之一点五,在1803年达到了年利百分之四十,高利贷压垮了一代又一代中国行商,破产行商被中国官署拷打致死或死于充军。

  在基督教、普通法,高利贷都是违法行为,但当高利贷的受害人是中国人、受益人是西方人的时候,他们就称之为契约自由,而且可以在事后要求中国政府提供担保的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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