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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讲法律故事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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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信度。法律故事讲究可信度,可信度减分意味着减少受众和增加证明的难度。因此,法律故事的作者需要和读者换位思考:如果你自说自话而不提及信息来源,读者是否会不高兴?如果你省略论证细节,而仅仅把结论留给读者,读者会信任你吗?如果你本来可以用平常语言,却用一些让读者插不上话的大词,读者是否会欣赏你?法律故事的可信度是竞争的结果。


总之,法律故事应当给读者留下提供可检验、可查核的信息来源。这对经常在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前苏联法、普通法之间往返穿梭、寻找“理论”源头的中国法学来说,落笔就是一次严肃的考试。


2. 开放性。哪些具体事实引发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体事实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归纳为何种法律问题?此一法律问题应该适用什么规则?规则的适用将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在双方对抗的过程中,所有关于事实主张和法律解释都是可争辩、可追问、可证伪的。


——如果事先存在“一锤定音”的法条、“司法解释”,而当事人只是因为没有找到相应的条文才开始诉讼,只要找到条文就一切太平,那么,诉讼就简化成找法游戏,就成了计算机比人更能胜任的工作,甚至无需人的参与。


——如果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一一归入刑法、民法、婚姻法、公司法、诉讼法、行政法等等——一个案件、一个法律性质、一个法庭分管——既不相互交叉,更不涉及宪--法,那么,各方都在按照条文编故事、玩文字游戏,整个诉讼是失真的。


法律故事不是按照条文去改写现实,而是把现实带进法律,检验、追问、挑战条文,假装看不见条文本身的问题是背离实事求是的。


当然,诉讼只是争辩具体事实框定的法律问题,法官断案选择的规则也是在具体事实下具有合理性,因此,法律故事又和“天马行空”式的高谈阔论、“俱怀逸兴壮思飞”的浪漫情怀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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