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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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12岁残疾女孩自述被3人强奸、报案后未立案”

5月30日,微博大V刘杰发布消息:【甘肃12岁女孩自述被三人强奸,报案后未立案】。



同一天,“天目新闻”记者看到关于 "12岁残疾少女燕燕(化名)被三名男子骗往甘肃临夏强奸" 的举报信,并联系到举报人马先生。马先生告诉记者,燕燕是其侄女。




举报信显示,2021年7月30日,燕燕被在网上认识的三名男子以“到公园游玩”为由从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哄骗到临夏市,后遭强奸。

“事情发生后,燕燕曾有过自杀行为,目前无法正常上学。”马先生说。


家属报案,2021年8月6日,临夏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在燕燕家属申请复议后,2021年9月3日,临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决定。





燕燕家属继续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2021年11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此前临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马先生称,2022年初,他们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该案以“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予以立案。但在案件移交至临夏市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嫌疑人不予逮捕,并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微博爆料以及记者报道引起关注和热议后,6月3日,“甘肃临夏”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情况通报

针对网民反映“临夏12岁残疾女孩自述被三人强奸,报案后未立案”相关情况。5月31日,临夏市公安局对涉嫌强奸犯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6月3日,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临夏州、市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正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





事情到此似乎有了转机,后续如何发展我们且拭目以待。


在这里,笔者得说,社会应该感谢燕燕亲属的坚持,使得罪犯们至少暂时不再逍遥法外有机会祸害其他人;

也要感谢刘杰和记者的努力,

刘杰的微博消息显示他在发布【甘肃12岁女孩自述被三人强奸,报案后未立案】这条微博后,半夜12点多有个自称“临夏民警”的人私信他,称他发布的消息与事实不符;



“天目新闻”记者不但采访了马先生,还联系了临夏市公安局局长和临夏市妇联。


然而让人揪心的是,这种情况似乎已经成了常态:未成年人受到侵犯却投告无门,只能求助于自媒体,自媒体引发关注,主流媒体介入,权力部门终于被推动。


笔者在2020年4月《人人来吹哨》中提到的鲍毓明涉嫌性侵案是如此,2020年9月《沉默的真相——长夜难明》提到的诸多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大多也是如此。


而且明明是“强奸罪”,为何总是要造些“嫖宿幼女罪”、“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名词呢?


长夜难明,何以前行?


仍然以《人人来吹哨》里的文字作为结尾吧:

普通人仍然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揭发丑恶,抨击谴责,或者至少可以转发传播。

 

有句俗语说,当你在家里发现了一只蟑螂,就意味着暗处可能躲着上千只蟑螂。


如果每个人看见蟑螂都叫一声,争取消灭掉,那么蟑螂就会越来越少;反之,如果人人看见蟑螂都视而不见,不以为然,那么蟑螂只会越来越多。


家里干净与否和每个人自己的态度息息相关。

 

想要食品安全

想要奶粉安全

想要疫苗安全

想要孩子安全

 

那就每个人都拿出哨子,随时准备吹响。




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向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相关报道链接:

https://news.sina.com.cn/s/2022-05-31/doc-imizmscu4345537.shtml#/

https://www.sohu.com/a/553796153_11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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