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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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试试、想想

大陆官员贪再多钱都不用死了?

每6名中共高级干部里就有1人被抓。但是无论贪的金额有多大,不论官职高低官员,被判死刑的越来越少,被执行死刑的更是极其罕见。

根据公开报道,自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到2021年4月总共有327名副部级及以上被查处。中共有约3000个副部级以上岗位(不含军队),由于存在大量兼职情况如省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等,因此副部级干部总人数应该在2000多一些。这相当于每6名中共高级干部里就有1人被抓,即使不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人群也至少是最高之一。

 但笔者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现象:无论贪的金额有多大,不论官职高低官员,被判死刑的越来越少了,被执行死刑的更是极其罕见。 

以下是近年来涉案金额亿元级的公开记录:​

张中生(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受贿罪10.4亿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3亿元(合计11.7亿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魏鹏远(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计3.428亿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雷志强(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党委副书记):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计3.23亿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刚(河北省承德市原副市长):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计1.25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魏传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副局长):受贿罪1.23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边飞(中共邯郸市委原常委、大名县委原书记):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计1.1125亿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永康(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受贿罪1.3亿元,滥用职权罪14.86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李春城(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受贿罪3979万元,滥用职权罪5.75亿元

——有期徒刑13年


杨先静(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正厅级巡视员):受贿罪1600万元,滥用职权罪18.9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铁义(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受贿罪3.06亿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新华(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贪污罪2.84亿元,受贿罪9780萬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其死刑并立即执行,张新华当庭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万庆良(中共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受贿罪1.11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白恩培(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原书记):受贿罪2.4676亿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金道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书记):受贿罪1.23781389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朱明国(广东省政协原主席):受贿罪1.41亿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0.91亿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罗欧(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广东省海防打私办原主任):受贿罪1.14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景春华(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计1.469亿元

——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杜善学(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副省长):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计1.6973亿元、行贿罪90.665万元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苏荣(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共青海省委、中共甘肃省委、中共江西省委原书记):受贿罪1.16亿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027万余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受贿罪1.146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旗(重庆市发改委资金平衡处原处长):受贿罪2.6149亿元

——2017年立案;未搜索到审判结果


毛小兵(中共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受贿罪1.048亿元,挪用公款罪4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振超(安徽省原副省长):受贿罪8084万元,滥用职权罪9.15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赵少麟(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单位行贿罪444.895万元,骗购外汇罪4170万美元(按一审宣判当天汇率约折合2.862亿元人民币)

——有期徒刑四年


武长顺(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天津市公安局原局长):贪污罪3.42亿元,受贿罪8440万元,挪用公款罪1.01亿元,单位行贿罪1057万元(合计5.274亿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保安(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受贿罪1.53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陳雪楓(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受贿罪1.25亿元,贪污罪547万元,滥用职权罪2.24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卢子跃(中共宁波市委原副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受贿罪1.47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珉(全国人大教科委原副主任委员、中共辽宁省委原书记):受贿罪1.46亿元,贪污罪100万元,玩忽职守罪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弘平(广东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受贿罪1.3亿元人民币、1720万元港币

——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孙政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受贿罪1.7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越(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受贿罪1.569亿元

——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王天朝(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罪1.1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崇勇(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受贿罪2.06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魏民洲(中共陕西省委原常委、西安市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受贿罪1.09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成林(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受贿罪3.07亿元、贪污罪628万余元、挪用公款罪2.92亿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马建(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受贿罪、内幕交易罪合计1.53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貽煌(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受贿罪5119万元,贪污罪268万元,挪用公款罪1.473亿元,滥用职权罪造成损失2087万元

——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彭庆国(中共滕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贪污罪1.466亿元,挪用公款罪6480万元,受贿罪142.9万元,行贿罪210万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春雨(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受贿罪1365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412万美元、滥用职权罪6.65亿元、内幕交易罪3.5亿元

——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1亿元


陈树隆(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受贿罪2.758亿元、滥用职权罪29.16275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晓光(中共贵州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受贿罪4870.435万元、贪污罪500万元、内幕交易罪4.9亿元

——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735亿元


曾志权(中共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受贿罪1.408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白向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受贿罪8515万元,贪污罪712万元,内幕交易罪1717万元,泄露内幕信息罪4052万元

——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万元


邢云(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受贿罪4.49亿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玉慧(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寨上街道工委书记):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共计3.17亿元

——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白海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受贿罪1.7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杰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受贿罪1.27亿元

——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百万元


赵正永(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受贿罪7.17亿元(其中2.9亿元未遂)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石凤刚(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原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贪污罪5.8亿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蔡国华(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重大损失8.9亿元;贪污罪1018万元;挪用公款罪;受贿罪11.8亿元(其中10.7亿元未遂);违法发放贷款罪35亿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琦(中共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受贿罪1.07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赖小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受贿罪17.88亿元(其中1.04亿元未遂)、贪污罪2513万元、重婚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並於同月29日执行死刑


陈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常委):受贿罪1.28亿元

——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高福波(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贪污罪2138.642万元,受贿罪7160.6355万元,行贿罪112.904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06万元,职务侵占罪1000万元,挪用资金罪27.95亿元

——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顾国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原行长、党委书记):受贿罪1.36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袁仁国(茅台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受贿罪1.1298亿元(其中2050万未遂)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旭雁(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纳):贪污罪1.433亿元、挪用公款罪2600万元、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零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明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改委原副主任,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民盟成员):受贿罪9817万元、滥用职权罪2.3259亿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上总计59人,其中只有赖小民被判处了死刑并被执行(凡是被判死刑缓期基本上都可以保障转为无期徒刑)

按照2016年4月18日中共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量刑标准是这样的: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如果对照这个量刑标准,上面59人全都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为什么判决却全然不是如此呢?

理论上的原因是“两高解释”的第四条里面还有这么一个条款: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也导致在死亡威胁下,敢不认罪提起上诉的人凤毛麟角。张新华是难得的例外,但恰恰是因为一审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他不能不提起上诉——实际上根据报道在庭审之前他一直认为自己绝不会被判死刑。这也是为什么经常能在电视上看到这些人“坦白认罪、真诚忏悔”以至于痛哭流涕的画面了。这些人也许十分不堪,但基本智商总归还在。


当然,对于贪了如此巨大金额的官员为什么极少适用死刑,还有另一个解释:这种金额的贪污在中共内部早已司空见惯,大多数落马官员都是因为政治斗争的缘故。习近平的“反腐”只是打击异己的一个幌子。而中共高层内部据说在文革之后形成了个潜规则,就是相互斗可以但是不能把人直接搞死。


明朝开国时洪武皇帝朱元璋想要肃清吏治,据说曾规定贪污八十贯(购买力相当于如今约1万元人民币)就要斩首、剥皮揎草,但是仍然遏制不住贪腐之风。而到了明朝中后期,贪腐成为官场普遍现象,官员收个八千贯都可能算是难得清官了;而且不论是朝廷还是民间都对此习以为常。嘉靖年间海瑞曾上书要求恢复洪武年间执法力度,不但皇帝摇头不同意,且“时人以为非”。 

中共建政之初也有过十分严厉的时候,1952年天津刘青山、张子善被枪决一直是被当作样板。

江泽民主政时期,2000年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被认定贪污 544万被判处死刑并枪决,同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被认定贪污4109万被判处死刑并注射死亡。

胡温时期,2007年郑筱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649万被判死刑并注射死亡。

而现在像石凤刚这样一个村官就能贪5.8亿而不死,也不知道眼下大陆算是到了哪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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