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負責?| 法律腦的邏輯訓練

如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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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情緒牽著鼻子走,「就事論事」的理性也是需要被培養的啊!

曾在明朗的笑容 | 「微」溫暖片段這篇文章中提過我近期參加進修課程,課程內容包含民法。在大學時期,我曾上過一年的民法,因此這回上課像是在喚醒我久遠的記憶以及補強快忘光的理論架構。


對於使用法條分析題目,我會以第一直覺而非法條本身去思考,因此或多或少會出現盲點。昨天在課堂上的一番對話讓我發覺自己的盲點。


昨天上課講到損害賠償,老師舉了一個題目,讓我們分析。

甲婦人有一隻狗,平時沒拴狗鍊到處亂跑,某天小孩乙對著狗丟石頭,狗因而咬傷乙,請問乙可對甲做什麼請求?

筆記的一小角

老師提到從丙受傷的事情來看,乙可用民法第184條前段(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請求損害賠償。


這時有同學提問:「為什麼甲要負責,明明是乙先丟石頭的?」老師解釋道,甲必須負責是一回事,但他另外可以用民法第217條第1款主張:「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說服法官減輕賠償,但這是另一件事。這位同學的反應也是我的第一反應,我好像也容易把所有事情混為一談,會執著於「乙觸發這個行為,他應該要負責」,而忽略了甲其實沒拴狗鍊這件事。


老師在上課時提到,現在很多人由於不了解法律,以自己的天平來評斷事情,當判決結果不如所想時就會不分青紅皂白地罵:「恐龍法官!」但有時候是案件處於法律模糊地帶,或者是法條本身有問題,應該要去提修法。不被情緒牽著鼻子走,「就事論事」的理性也是需要被培養的啊!假日上課雖然有點厭世,幸虧收穫滿滿~~

PS.如果法律分析寫法有誤,歡迎各位指正

用了A5大小筆記本記筆記


111.04.24 如溫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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