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可慶
高可慶

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外國專才的外籍配偶如何申請永久居留?──疑惑之連續居留算法

(编辑过)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實施後,外國專才的外籍配偶及子女得以申請永久居留,要符合什麼樣條件?

說到永久居留,雖然以專業人才名義來台工作的外國人,他的配偶能夠以「依親居留」的名義,隨同來台灣居留。不過,以往專業人才的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仍須符合「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的要件,才能申請永久居留。也就是說,這些外籍配偶也需要具備每月收入逾基本工資兩倍,或 500 萬元以上財產等要件才能申請永久居留。

而以「依親居留」的名義,隨同外國人來台灣居留的外籍配偶,是沒有工作權的。必須向勞動申請工作許可後,才能在台灣合法工作。因此,除非這些「外國人的外籍配偶」也以專業人才名義在台灣工作,否則他們難以取得永久居留。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實施後,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障子女,申請永久居留得免提出「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的證明。

如果是「外國專業人才」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障子女,連續居留 5 年,且平均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則只要連續居留3 年,且平均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即可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6 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二、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

至於這個連續居留的算法,如果是一般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無論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都有「就學」或「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也就是「移工」身份在台灣居留的期間不記入連續居留期間的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

....但以就學、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經許可居留者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經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4 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

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

一、在我國就學。

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

....

然而,我們回去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6 條,就會發現並沒有以「就學」或「移工」身份在台灣居留的期間不記入連續居留期間的規定。

其實這個問題我早在 2021 年就有發現,當時為了確定外國專業人才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障子女,以「就學」或「移工」身份在台灣居留的期間,是否可以記入連續居留的期間,透過國發會意見信箱詢問。國發會回覆如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略以:「以就學原因許可居留者,其在我國居留期間不予計入申請永久居留之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爰外國人如擬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6條申請永久居留,該就學居留期間亦不計入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之期間

(本文取自國發會回覆信件)

當時我就覺得很奇怪,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6 條申請永久居留,卻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計算連續居留,他們的說法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 條的規定有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 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白話一點就是說,只要是外國專業人才就可以依照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規定辦理,而可以不理會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因為兩者都要適用的話,法規內容就會相互牴觸,無所適從。

因此,本人又透過國發會意見信箱確認。信件來往幾次後,最後結論如下:

  有關臺端致本會民意信箱洽詢「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稱本法)」第16條關於外國專業人才眷屬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在臺連續居留期間是否採計就學居留期間」一事,敬復如下:

一、查本法第16條係為強化攬才力道,加強外國專業人才及其親屬長期居留臺灣誘因,並基於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心障礙子女之被照顧需求,保障渠等家庭團聚,使其無須擔心家庭成員必須頻繁申請依親居留,或需分隔兩地生活等問題,爰特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後,該等親屬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

二、復以外國專業人才之親屬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係基於外國專業人才本人與該等親屬間之「親屬事實」,強調主體與附體之親屬關係,而非該等親屬在臺居留事由。

三、承上,本法第16條條文規定,既未明定「就學」及「移工」之居留期間不予計入合法連續居留期間,則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親屬符合所定合法連續居留期間,及「無不良素行」與「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要件者,即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四、另上開親屬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應以其「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及「親屬身分存在」等2項要件均具備之日,始可開始計算。舉例而言,倘其「親屬身分」係於「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始成立者,則應自該「親屬身分成立之日」始得開始計算

五、有關前揭之說明,本會已另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配合執行(如附件)。臺端關心國事,敬表謝忱

(本文取自國發會回覆信件)

也就是說,即使外國專業人才的外籍配偶是「就學」或「移工」身份在台灣居留,仍可記入連續居留期間。但外國專業人才如果是取得永久居留後才結婚,從結婚那一天才能開始計算。

看來,他們當初立法時,似乎沒有特別注意到,第 16 條並沒有增訂不記入居留期間規定的問題。而且,他們在第一封回覆信件裡,引用的法規也有錯誤。不過,國發會後續積極釐清這個問題,並做出對外國人有利的結論。總得來說,我會給予正面的評價。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出國及移民法

國發會意見信箱回覆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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