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可慶
高可慶

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外國人在台灣開銀行帳戶,一定要注意的幾件事情

許多銀行吃定外國人不懂台灣的法規,針對外國人訂一些不合理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千萬不要讓銀行亂搞。自己的權益,一定要自己維護!

戶名可以用中文姓名

如果你在台灣習慣用中文姓名,且居留證上有加註中文姓名,戶名的部份可以要求行員使用中文姓名。有些行員便宜行事直接將護照英文姓名當戶名,但通常因為英文姓名比較長,你把錢匯給別人時,對方只能看到前面幾個英文字母,且對方可能根本不知道你的護照英文姓名是什麼,導致難以核對款項。事實上,有些銀行很機車,可能會拒絕你用居留證上的中文姓名開戶,但目前金管會都沒有要求外國人一定要用英文姓名開戶,你可以堅持要求用中文姓名開戶。

因工作或職務關係在台灣居留者,可要求按居住者扣繳率(10%)扣繳

很多銀行便宜行事將所有外國人的扣繳率設定成 20%,當有利息收入時,其中 20% 就會被銀行扣走,而隔年報稅時才能拿回來,但國稅局並沒有要求銀行這麼做。只要能夠提供,居留事由為「應聘」的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在職證明書或職務證明書等,可以證明你在台灣工作或擔任職務,且你的居留證剩餘的期限超過 183 天以上,即可要求按居住者扣繳率(10%)扣繳。

這個 183 天的規定,並不是等到當年度的第 183 天( 7 月 1 日),才能改成居住者扣繳率,而是看未來是否確定能夠待滿 183 天以上。因此,即使是在 1 月 1 日,也可以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事實上,很多銀行以為一定要等到當年度的第 183 天才能改成居住者,但針對「因工作或職務關係」在台灣居留的人,國稅局沒有規定一定要這樣做。

更詳細的資訊,可以看「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必看!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免被扣20%所得稅」的文章。

就學或依親等沒有工作者,每年7月1日後可要求按居住者扣繳率(10%)扣繳

即使你在台灣沒有工作,只要你在每一課稅年度(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確定已經待滿183天,即可要求將扣繳率改為 10 %。也就是說,在上半年都沒有出境的情況下,你可以在每年 7 月 1 日就能證明你已經在台灣待滿 183 天,此時就能視為居住者。確定待滿 183 天時,可以提供出入境證明,要求銀行改為10%的扣繳率。

另外,活期存款的部份,利息通常在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給付,而銀行在隔月5日左右(可能每家銀行不同,可以先詢問)向國稅局申報扣繳。因此在上半年沒有出境的情況下,可以在7 月 2 日至銀行申報前的期間提出出入境證明,並要求將 6月 20 日已經被扣走的所得稅退還。而 12 月20 日給付利息時,就不會被扣 20% 的所得稅。

不過,銀行的系統可能會在每年 1 月 1 日時,將扣繳率改回非居住者,因此每年 7 月時都要重複做這樣的動作。

出入境證明的部份只要有自然人憑證,即可搭配讀卡機線上申請,不需要任何費用。自然人憑證則可向各地移民署申請。

總結

其實這些事情銀行都不會主動告訴你,但對你的權益有相當大的影響。尤其扣繳率的部份,你的存款越多,影響越大。假設你的利息收入是 1000 元,每次無緣無故被扣走200元。如果利息收入是10000 元,則會被扣走 2000 元。最大的問題在於,這些被扣走的錢本來就可以拿來生利息,雖然隔年報稅時可以退稅,但被扣走到退稅這段期間的利息,銀行和國稅局都不會算給你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千萬不要讓銀行亂搞,一定要和銀行吵,唯有如此才能讓銀行知道,外國人並不好欺負。自己的權益,一定要自己維護!

CC BY-NC-ND 4.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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