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尼安
郭力尼安

法学研究生,关注社会情绪与文化艺术评论。

关于明州公寓视频评论的评论

更新:《华盛顿邮报》报道的女方律师事务所的声明似乎已经间接承认了视频的真实性:

"The law firm of Florin Roebig, which is representing the woman, said the clips that have been posted online, as well as the full surveillance videos, are consistent with what the woman alleged in her lawsuit and with what she told law enforcement."


据说是年度大戏,我也凑热闹一看,一看便后悔了。因为本是发生在异国的一桩「粪土」(muck),看到许多形形色色的评论,自己却也生出许多臭屁的话想说。罢了,今天便指点明州,粪土文字一番。


1

他人评论(下称「」):@明州事记 是个公关号,放出视频是为了引导舆论。

我的评论(下称「」):应该没错。这也是咱们讨论的起点:@明州事记 所发的视频是大众传播用的,不是法庭审案用的。

无论如何,真正重要的是视频的真伪,而非@明州事记 的身份。


2

:无法从原视频得出「仙人跳」的结论,标题中的「仙人跳实锤?」有诽谤之嫌。

:对。


3

:用小号发布这两段视频,是「道德毒害」,面目可憎。

:确实小人嘴脸,但称不上「道德毒害」,除非视频是伪造或故意扭曲的。发布这两段视频摆明了就是要引导公众舆论,但这不是什么罪过。

近日翻译刘静瑶(音)的民事起诉书(pdf链接在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中)以声援她的行为,不也是为了制造舆论声势,把矛头再次指向刘强东吗?相比之下,起诉书还完全是单方陈述,主观性比监控视频更强。既然可以肯认在社交网络上翻译引介外国民事起诉书的行为,也应容忍在同样的公众平台上发布视频的行为。司法问题向公众舆论延烧早就是常态,试图将舆论导向有利自己的方向也无可厚非。只是行为有其限度。


4

:视频有可能是伪造的!……(此处省略1000字关于「如何捏造出这段视频」的猜测。微博用户@赵丹赵丹喵 昨晚甚至提出13点对于视频真实性的质疑,但在发布后很快删除。)

:对于阴谋论我没有什么好评论的,因为只要你不惮于作出更多、更离奇的假设,总能编造出一个自认为「完全符合逻辑」(上述微博用户语)的故事。

只是,这段视频的真伪将会在后续的过程中持续受到检验,原告很可能也将在媒体中或法庭上对此作出回应(沉默当然也是另一种回应)。被告方此时凭空捏造出一段视频,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闹出更大的笑话。

无论从这点推测,还是从视频本身的内容观察,在现有的时间点上看,视频都大概率是真的。


5

:视频经过剪辑,所以不可信。

:视频当然经过剪辑——机位都不同。

但是重申第一点:视频是为了大众传播才放出来的。它不是最终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所以此时谈证据效力完全是文不对题。它所要考虑的首先是传播效果,所以通过剪辑撷取有(疑似)当事人的镜头没有什么问题。如果直接发上来七八个「完整视频」,每个几小时,大家也没法看。

当然,如果事后证明此种剪辑故意用某种手段造成了误导,则另当别论。但就目前来看,进入酒店——乘电梯——打发走助理——乘电梯——到达房间的时间顺序,在视频中是正常且连贯的。


6

:视频加上了引导性字幕,居心叵测。

:字幕是有明显的引导性,但像上面说的那样,这条视频摆明了就是为了引导舆论,它不是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无论如何,字幕的存在本身并不影响视频内容的真实与否。(说到引导性,许多公众号在转发刘静瑶(音)的起诉书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字体上的加粗、变色——这也是引导性。)


7

:视频不能证明女方「主动邀请」男方进入房间。

:对。但注意起诉书第34段说原告相信她「只是被陪同走到门口」(simply being walked to her door),第91段说原告是「不情愿地」(reluctantly)让刘强东陪同自己回房。这两点在视频中似乎都看不出来。


8

:视频不能证明两个人是否喝多,只能证明没有喝醉。

:对。但注意起诉书第26段的用词:原告说自己已经因强制敬酒的行为而「醉酒」(impaired)了。


9

:视频不能证明在房间里是否发生了强奸。

:对。


10

:视频与起诉书中的关键指控完全不矛盾。

:错。

起诉书中共有六项指控,除了第三项——刘强东在公寓中的性侵犯和殴打(sexual assault/battery,流行的中译本中翻译为「性侵犯和性侵害」,有误)和第六项——京东公司对于刘强东在公寓中进行的性侵犯和强奸(sexual assault/rape,起诉书此处出现了在第三项指控中没有出现的「强奸」的指控,前后不一致)的替代责任(或译「转承法律责任」,也对;流行的中译本中翻译为「连带责任」,有误)之外,其余四项均指向轿车中的侵权行为,分别是刘强东在轿车中对原告的民事侵犯和殴打(第一项)、刘强东在轿车中对原告的非法拘禁(第二项)以及京东公司对此的替代责任(第三项、第四项)。毫无疑问,轿车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对于本案至关重要。

那么,视频是否与轿车中所发生的事情有关呢?答案是有。因为如果视频是真的,那所涉时间就在当事人下轿车之后。饶是如此,视频中女方主动挽手之类的动作,将不可避免地动摇(但不能直接否定)起诉书中关于轿车中发生了性侵犯、殴打和非法拘禁的主张。这不仅仅是网友所提出的常识之问:「一个人刚刚侵犯了你,你还会主动拉着他的手走到自己房间吗?」法律上,在考虑是否发生了一项性侵犯行为时,所指控的性侵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的行为也是要考虑的因素。绝不是有些人说的,说视频没有拍到车上和公寓里,所以视频就与车上和公寓里发生的事完全无关。这也可以算是法律上的常识,如果一定要文献支撑的话,我初步查了一些:

  • 美国案例:State v. Kinney, 762 A.2d 833 (Vt. 2000)
  • 美国教科书:Hazelwood & Burgess, Practical Aspects Of Rape Investigation: A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 Fourth Edition  (CRC Press. 2008), p. 368.
  • 英国政府报告:Great Britain, A Report on the Joint Inspection Into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ases Involving Allegations of Rape (HM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Inspectorate. 2002), p. 55.
  • 英国论文:Michele Burman, Evidencing Sexual Assault: Women in the Witness Box, 56 Probation Journal (2009), p. 14.

奇怪的是,许多评论者都有意或无意地绕开了这个显见而重要的问题。


11

:如果视频是真的,(被告方)怎么会现在才放出来?

:这外人就没法知道了。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维护刘强东本人(及上市公司京东)的形象。毕竟,证实刘强东本人外遇的视频现在在网上流传,所有人都能看到,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承认外遇是一件事,放出视频让大家看到活生生的外遇经过是另一件事。不到必须的时候,这样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事情被告方可能并不想做。


12

:如果视频是真的,(原告方)难道不知道它的存在吗?

:如果视频是真的,我不太相信原告方会不知道视频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因为酒店有监控是常识,就算原告本人没想到,她的律师也不可能没想到。但是,原告方可能并没有事先掌握这些视频,只是知道这些视频可能存在。

如果细读,会发现对于视频所意图展现的从进入公寓到进入房间的这段时间,起诉书着墨甚少,仅有第33段的后3行字(第1行说的是他们下了车)。所作的描述,仅仅是说①原告相信刘强东只是送自己到门口(从视频中看不出来),②与刘强东及其助理进入了公寓(与视频符合);③刘强东用普通话屏退助理(视觉内容与视频符合,视频没有声音)。此外相关内容,我只找到了第91段的提到的④原告「不情愿」地允许刘强东陪同自己走到房间门口(从视频中看不出来)。

不揣冒昧,我认为原告律师在起诉书时心里已经有底,知道可能会有监控视频,所以对这段过程轻轻带过,仅描述显然的事实②③,而以①④刻画原告无奈的心理以连贯整个所陈述的经过,而所谓「不情愿」的心理是很难通过外部记录证伪的。这也是原告方给自己所留的回旋余地。但是,他们可能没有事先掌握视频,所以起诉书中的描述仍不可避免地与视频看起来有一定的龃龉。


13

:如果视频是真的且原告方事先知道,怎么还敢起诉?(有人已称之为「自杀式起诉」)

:如上所述,即便这段视频是真的,它也不能证明所指控的侵犯都没有发生,更不能坐实「仙人跳」的故事。尤其是,它对进入房间后的事情几乎没有任何证明力。本来起诉书就是原告方单方所作的基于己方立场的陈述,哪怕其中一些陈述事后被证明与事实不符,也不会全盘否定其诉求。现有的这段视频并不能决定性地否定六项指控中的任何一项,而这段视频可能已经是被告方手上最有杀伤力的武器了——无论是轿车还是公寓房间里,应该都不存在录像装置。这一点,原告应该也知道。所以,原告的诉求仍有得到支持的可能,这次起诉也并不是一次「自杀式起诉」。


14

:刘静瑶(音)是弱势群体,所以即便有疑问,我们仍应选择相信她。

:女权主义是一种立场,立场无法论证事实。引述之前一篇拙文,我认为我们对性侵声称受害者的态度不应是「自动相信」,而应是「信任但求证」。所谓弱势群体,乃是话语权上的概念。帮助刘静瑶(音)的方式,应当是帮助她发声——这也是前几天翻译、转发起诉书的朋友所做的事。但帮助她发声并不代表要毫无保留地相信她所说的事情。

在看了昨天的视频之后,有多少人真的还敢说自己相信刘静瑶(音)是起诉书里所描述的那个全然无辜的原告?

对不起,我不敢说。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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