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鼎
陳彥鼎

我希望能左手寫政治哲學,右手書寫法律, 法律人當然熟知規定、但是法律人常常不察,適用規定維持法治的的工作,必須要在特定的政治價值秩序下才能開展,對於如何維持或開創那個秩序,法律人是不知道的,法律人常常是徒知法律規定,而不知法秩序秩序的現實條件與作為法律規定前提的政治上的價值決定的。 我希望辯護說明的不是法規定,而是法秩序的根本價值。

國家拆除蔣公銅像,有侵害到深藍族群的言論自由嗎?

台大哲學系倫理學教授林火旺,在9/14號時,在臉書上說,由於蔣介石也深受台灣的另外一群人喜愛,很多人認為蔣介石對台灣的和平富裕居功至偉,當民進黨拆除蔣公銅像的時候,完全沒有照顧到這些人的想法是另外一種多數獨裁、民主暴政,本文的目的是想從中華民國憲法本身,而不是任何政治立場出發,來分析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我完全沒有料到,我會需要為蔣公銅像這個破銅爛鐵連寫兩篇憲法常識的科普文章,更驚悚的是,第二篇文章分析的對象竟然是台大哲學系的倫理學教授。當連台大的倫理學教授都對民主和自由的涵義是什麼都有所混淆時,難免令關懷憲法價值的人憂心忡忡。

一、蔣公銅像的設立本身,就侵害了人民的言論自由,他既侵害了人民言論拒絕皆收,拒絕單方面接受國家精神灌輸的自由,也侵害了人民的表意自由,因為很明顯,你如果對蔣公潑漆可能會被抓去關,此時國家表面上抓你的理由是毀損罪,[因為那個蔣公值錢],實則的理由是逼迫人民尊敬那個銅像、或至少展現那個銅像是可忍受的態度。

這個部分的詳細說明以經在上篇文章交代過了,有興趣的人可以參照上一篇文章。這裡要比較詳細的繼續說明的論點是 :

二、: 當國家在放置蔣公銅像的時候,國家在「行使權力」,也僅在行使權力。

(一)國家本身僅有權力,沒有自由
承接第一部分,當國家在公共紀念館放置所謂的「偉人」銅像,並把所有敢潑漆或毀損銅像的人抓去關的時候,國家在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此時,國家並沒有在行使他的言論自由,因為國家沒有基本人權!!

國家本質上就是一個有組織的暴力機關,國家不是一個人、或是私人,國家被禁止擁有他自己的「私益」,在憲法上,國家並沒有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職業自由這些東西可言,在憲法上,國家對人民行使的都是權力,而非權利,而既然是權力的行使,對於國家行為,我們就一定要問,這個權力的行使有沒有民主程序下的法律做為依據,要不然,這個公權力的行使就不正當。

尤其是在這個權力對人民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加以侵害的時候!

換言之,在沒有民主法律做為依據的情況下,依憲法,蔣公銅像就只有被拆除的命運,此時國家不能主張說,你們這些人要尊重我的言論自由,國家沒有言論自由這種東西

(二)國家也不能替深藍群眾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國家並不擁有基本人權,也不可能代為行使基本人權,國家僅能行使權力,有時候,國家會行使權力,在兩個自由相衝突的人民之間做出決斷,比如說當上警察的靜香為了保護大雄的房屋所有權禁止胖虎進入大雄家,限制了胖虎的行動自由。而國家此種在人民大雄、胖虎之間相衝突的自由做出的決斷之所以會有權威性,使得大雄和胖虎都有服從的義務,僅僅因為,靜香的這種國家行為,有自由民主程序的法律做為依據,否則,靜香這種禁止胖虎進入大雄家的決斷,就沒有任何權威性,大雄和胖虎也都沒有必要遵守。

而放置蔣公銅像的行為,會壓制某些人的言論自由,而也確實會讓深藍族群喜歡的言論獲得彰顯,但此時,國家並不是在代替深藍族群行使言論自由,國家在行使的是「權力」,如果沒有法律依據的話,此種權力的行使就不正當

因此,問題不是拆除蔣公銅像,深藍族群的言論自由就會受到侵害,問題是,為什麼深藍族群可以在沒有經過任何民主程序通過的法律依據下,就可以把自己的價值偏愛,直接轉化為國家意志用國家權力加以貫徹,使的另一方的人民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

三、結論 : 國家放置蔣公銅像不是在替深藍族群行使言論自由,是在替深藍族群行使國家權力,所以需要民主法律做為依據。

本篇文章的基本立基點,是中華民國憲法本身,而不是任何既定的政治立場,憲法本身給了我們一種自由民主的框架,使我們可以對國家的任何行為的含意加以分析、並得出該種行為應該受怎樣的原理原則規範的結論,所以,憲法本身之所以有用,不僅因為他在規範上是一個所有政治人物和公務員都應該遵守的東西,更在於憲法在智識上,告訴了我們一個自由民主到底具體如何運行的可靠制度,來教導我們要怎麼捍衛自由民主。

事實上,台灣各個政黨的政治人物,有時都搞不太清楚,對手主張的言論到底是,自由民主之下的另外一種不同的意見,或是一種根本上侵害人民自由民主的言論,很多情況下,所有的政治人物都傾向把前者說成後者。憲法知識可以幫助我們將兩種言論做出區分。

因此,唯我們出於憲法的框架,當我們說我們以自由民主的立場本身,而非任何的藍綠政治立場,來指正任何一個政治人物或學者的言論錯誤時,我們才是真正的言有所本,而不是虛偽的「中立理性選民」

事實上,在沒有憲政常識的情況下,這名台大教授這種,以自由民主的名義、攻擊國家自由民主的行為,的症狀,是非常常見的。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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