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鼎
陳彥鼎

我希望能左手寫政治哲學,右手書寫法律, 法律人當然熟知規定、但是法律人常常不察,適用規定維持法治的的工作,必須要在特定的政治價值秩序下才能開展,對於如何維持或開創那個秩序,法律人是不知道的,法律人常常是徒知法律規定,而不知法秩序秩序的現實條件與作為法律規定前提的政治上的價值決定的。 我希望辯護說明的不是法規定,而是法秩序的根本價值。

政治正確如何毀滅公共討論空間---以「男性說教」、「男性資格」為例

(编辑过)
女性主義最近發明了兩個新詞,男性說教和男性資格,而且個別有一本書與以介紹,分別是「不只是厭女」和「男言之隱」。「不只是厭女」指出,男性通常僅僅因為他是男性,就賦予他某種資源資格感,認為可以向女向索取服務。「男言之隱」則指控,男性通常僅僅因他是男性,就賦予他某種知識資格感。暫解不論這兩種社會觀察是否在學術上有依據,本文想要說明,這兩個概念在現實中是如何常見的被誤用,以至於摧毀所有公共討論的空間。


男性說教,和男性資格這兩個詞的發明,基本上對公共討論毫無幫助,這些詞只是一種被發明出來文雅的羞辱別人的【學術髒話】,通常敗壞了,而非提升公共討論的品質。

我舉一個真實案例,差不多一年以前,一個單親媽媽因為親手勒死了他兩個小孩-一個六歲七歲男孩和一個六歲女孩。被法官科以死刑,有位女性主義[至少她是如此自我認同的],就痛罵法官是白癡,父權主義者,不能看見母職的困境,而這個判決根本違反兩公約,法官自己缺乏基本法律智識,怎麼不乾脆去死死算了。

我就很疑惑的問她,何以見得這個判決違反兩公約?依據到底何在?她首先認為我在質疑她,而我之所以自認有此質疑她的資格,僅僅是因為我是男性,所以我在進行男性說教。

於是我換個說法,那她就當作我很笨、很無知好了,能不能幫我解釋一下到底為何這個判決違反兩公約。結果那位女士做出另外一個指控,她認為我為何會自認為有資格向她索取資訊,這是因為我是男性,所以男性這個地位就自動賦予我一種特權,自認有資格向女性索取服務,包刮資訊和她的專業--這當然也是出自於[不只是厭女]這本書【男性資格】的概念

然後我就忽然發現,如果要按照這種模式來操作這種男性說教、和男性資格的概念,事實上破壞了所有公共討論,讓所有的公共討論都不可能繼續。

以上的案件並不只是個案而已,男性說教和男性資格這兩個概念的發明,至少可能有兩個謬誤,會破壞公共討論。

首先,這兩個詞混淆因果和論證 :

[1] 動機與內容真假無關

所謂的男性資格,是指在證明一個男性的言論是錯的之後,進一步追問,是出於什麼動機,才讓那個男性犯如此顯而易見的錯誤。也就是說,所謂的男性說教是種討論因果關係的理論。但是它卻常常遭到超過它理論範圍的誤用。

比如說,即使我們知道男性說教這個詞,這個詞對我們判斷一個男性的言論真假基本上毫無幫助,男性說教的功能僅僅是在。證明了一個男生說的話是錯的【之後】,對於那個男性為何會犯錯提出一種因果關係的【動機假說】,然而在論證上,很多人往往誤以為只要攻擊了發言的男性有男性說教的動機,就可以證明他的內容犯有明顯的謬誤,然而,事實上一個人發言的動機和一個人發言的內容真假並沒有邏輯上的證明關係。

而事實上,在大多數的討論當中,關於何種言論始為正確常常根本就沒有得到充分討論-甚至學術上也根本也還無所謂的標準答案,而很多時候,直接攻擊和羞辱對方的動機,說對方在男性說教,對幫自己的言論找證明毫無幫助。最終,討論通常會淪為一個人格羞辱的比賽,而非一個找論證和找答案的過程。

[2]男性資格錯可能錯誤歸因

當一個男性與你的意見不同時,即使追溯動機而非論證內容,那麼事實上可能的動機也有很多種,男性說教往往會指引一個人認定,[說教]是唯一可能的動機,然後過早排除其他可能性。

比如說上述的女性主義者可能沒想過,我之所以會質疑她的言論,是因為我看過兩公約的條文,我確認她對兩公約理解錯誤,比如說她認為,兩公約僅允許國家【對實施種族滅的人科以死刑】,事實上兩公約的意思是說,死刑不能【被用來實施種族滅絕】。

另外一個促使我質疑的可能的原因是: 我有法律碩士的學位,她沒有。然而,這如這個動機當然不能保證我的言論正確,正如 : 我是否為男性說教這個動機也不能證明我言論錯誤一樣。

動機是否可敬/可恥的討論,不能替代對言論內容的論證。

其次,男性說教誤解了公共和私人的分界。

如果一個人[不論男性或女性],對另外一個人的【私領域】任意評論,那麼這種評論就是一種說教,但是,如果大家討論的議題是【公共議題】,這時,使用男性說教和男性資格這個概念批評對方簡直是不知所謂。

所謂的公共討論,本來就是一個彼此【公開不求回報的使用理性和知識的過程】,我分享你的知識給你,並非說教,我要求你為你的主張提出知識上的論證,也不是一種出於男性資格的索取。

事實上,從漢娜鄂蘭的理論來說,當一個人從私密的、不見光的私領域當中,走進一個所有人共見共聞,嚴格審視的公共討論中,他就要有被批評,被檢證,甚至---在希臘民主中,被流放的準備。投身公共討論本身就是一項【勇敢之舉】

【不論男女】做出這種勇敢之舉當然都需要勇氣....甚至是在無知和盲目的情況下,事實上,正是因為所有人相較於永恆真理都是無知和盲目的,所以這種參與才被認為是勇敢之舉

在【公共領域】之中,將這種【所有公民都應該被鼓勵擁有】的勇氣貶抑為一種男性特有的說教性質,事實上不論對男性、對女性都沒有什麼幫助------最後產生的結果,就是取消所有公共討論的空間。

當然,這篇過分長和認真的回應文恐怕也會被指責為無趣的說教,因為畢竟【不斷檢證懷疑的公共討論消逝】、【先驗而不容討論的政治正確長存】已經是一個難以改變的現象。所有的討論都難免變得越來越淺碟和膚淺。比如說台灣知名女性主義者朱家安,批評所有在墮胎議題中,認為胎兒擁有生命權的人都僅僅只是想男性說教,他說 :

【平常沒人在乎的哲學問題忽然變得好像很重要,似乎女性都應該乖乖把小孩生下來,以防哲學家忽然發現其實20週或16週的胚胎也算是人。】

我很想講,德國基本法對於墮胎,就是採【原則禁止】、【例外容許】的立法政策,因為其在基本法當中嚴正宣示,人性尊嚴應予保障,且解釋上應將胎兒納入其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明確指出 ,這是 : 對於納粹政權對於「不值得存活之生命的滅絕(„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最終解決(„Endlösung“)」以及「肅清(„Liquidierung“)」的反省。基本法第2條第2項第1句就如同第102條死刑廢止的規定一般,是一種對人生命基本價值的承認。

不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這個見解正確不正確,這個論爭【就是很重要】,而不是【好像】很重要。承認胎兒的人性尊嚴,也絕非毫無例外的,要求女性只能乖乖的把小孩生下來,只是在創設例外合法的墮胎事由的時候,需要給予嚴肅的討論,而這種原則禁止,但廣開例外原則容許,是世界許多國家[包括台灣],目前的立法模式。

有鑑於鄰國強制墮胎、和強制殺害女嬰的案例未遠...對於這些被殺害的對象是否有其尊嚴的爭論,朱家安的的答案和立場不是已在學術上被證明為絕對正確的立場,在這個議題上,也還並沒有提出什麼具有開創性的證明,或是真的提供了什麼充分的背景資料和討論。

倒是在開創新詞羞辱與自己公共立場不一樣的人的人格這件事上,倒是貢獻良多,深具學術創意。如果我沒誤解,這似乎是許多左派知識份子的共性-----我希望我誤解了,否則我們將會見到的,不會是我們所期待的【時代進步】,而是【古典的公共討論領域】的不斷傾頹。

朱家安的論證:

https://www.facebook.com/krisnight/posts/pfbid0dsRyCaHhE6BJcSWTvX74mhqAGbSP4KrmNbH2BsxJkD6PtkEBD7M7az5Sw8xkW6G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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