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天荒地老
一個人的天荒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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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法學第5講:啟蒙的影響-基本人權2:動保議題(體系之爭)

當代基本權,是「人類自詡為萬物之靈」的理念設計

  民主與自由,即便不夠完美(它很可能不是人類社會的終極解答),但它的核心價值:「以數人頭的方式,代替,砍人頭的方式」,卻也實實在在地,很大程度地解決封建、獨裁的弊端,這是啟蒙思想對人類歷史的偉大貢獻。

  當「上帝的歸上帝,世俗的世俗」,之後,我們如何辨識「世俗的法律」是否妥當?我們可以透過「形式性」、「實效性」與「道德性」,這三種面向,建構出一個「三角形」(檢測用的工具)。你、我、任一人,我們心目中所認為較妥善的法律(世俗的法律,不存在所謂的完美),都會落在這「三角形」內的某個「落點」;這個「三角形」的用意?便是用來輔助我們檢測(Check)某項法律的設計,有沒有符合基本的ABC(落在「三角形」內),判斷是否妥當:
形式性(合法):是否經過程序訂定 & 是否符合「基本邏輯」(合理)。
實效性(有用):人們是否確實遵守法律規範。
道德性(合情):是否符合社會的基本道德價值。

範例(排列組合):
形式O、實效X、道德X:淪於形式,既沒人會遵守,也不道德。
形式X、實效O、道德X:EX雙方你情我願的SM性愛契約。
形式X、實效X、道德O:EX心靈雞湯。
形式O、實效O、道德X:EX納粹,種族清洗的法律。
形式O、實效X、道德O:EX大部分,都參考用的交通法規。
形式X、實效O、道德O:EX學長學弟制、職場倫理。
形式O、實效O、道德O:EX殺人罪、租房合約。
PS:每個人所認為的理想法律,落點,都會不太一樣,這非常正常(連喜歡吃的、看的、聽的,都不同了,何況法律);三角形的意義?取得最大公約數(共識)。

  我們為什麼要擁護「以數人頭的方式,代替,砍人頭的方式」這樣的價值?因為無論是中古歐洲,教會的屠殺「異端」(說你是異端,你就是);或是東方,決於皇帝一人喜好的「莫須有」罪名(說你該死,你就該死)。我們汲取了沉重的歷史教訓後,決定不走回頭路。而「法治」(rule of law)很大一部份的意義,便在於:當我們決定要處罰一個人時,必須「講道理」。
  千夫所指,是否可殺?這是「法治」的永恆問題。「法治」之難?便難在「講道理」這事,真的不是那麼容易堅持的:若未有合法的法律、找不出個理,即便再厭惡、再群情激憤,也不能用法律手段制裁「千夫所指的他」。(EX公海殺人,只有船籍登記國,可以制裁兇手;如果毒梟在公海殺人,船籍又登記在墨西哥?保重!)

  現代法律的設計,沒多麼高大上,它就是一種「工具」For社會可以順暢運行,讓社會不會亂,就算偶爾亂,起碼可控,讓社會不至於崩解。
  近代法治的理念,全世界各國都一樣,都奠基於「啟蒙思想」。這樣有什麼問題嗎?因為「人文主義」思潮,所有的憲政、法律設計,都是以「人」為核心在思考,這是一整套「人類自詡為萬物之靈」、「地球主人」的法律設計理念。經典如憲法的基本「人」權,這種權利,由「人」獨占,地球上的其他物種,並不具「基本權」。
  這種設計理念,不是100%的真理,而是一種「選擇」,EX許多原始部落,不是這麼想的,人類,只是地球母親的房客、過客。依理念A所設計出的法律,會長成這樣(高速公路);依理念B所設計出的法律,則會長成那樣(鄉村道路)。一樣都是路,但「性能」差很多!用途也不一樣!

  當代,這套「基本『人』權」的設計,會反應在法律的方方面面,EX毛小孩,在民法的世界裡,是某「人」(主體)的「動產」(客體);因此,按理來說,虐殺毛小孩,刑法所犯的罪名是「毀損他人(主體)動產(客體)」。那如果是流浪動物呢?民法世界,「無主物」;刑法世界,「無法可罰」。
  你或許會說,不對阿,不是已經有「動物保護法」了嗎?
  你知道「法律的ABC」是什麼嗎?刑法、民法…等法律,都不能牴觸憲法,這是法律的ABC,除非我們今天要打破ABC,否則,下位階的法律,便須遵從憲法的框架設計。結論是:動保法,是一部「違憲的法律」(三角形定位:形式X、實效O、道德O)!
  為什麼?因為憲法的基本「人」權,這套設計理念,至今仍沒有被推翻,權利,是專For「人」使用的一種概念。250年前的啟蒙先哲們,在設計出這套憲政框架時,就是只有考慮到「人」而已,設計理念,並沒有把「毛小孩」算進去。我們目前所使用的整套法律秩序(工具),它就是不具備照顧毛小孩的「性能」。
  那怎麼辦?如果我們堅持要維護毛小孩的權利呢?沒怎麼辦,砍掉重練!推倒重來!從「憲法」開始,重新設計「權利」這個概念,當「憲法」PASS之後,下位的民法、刑法,才可以依新設計的憲法框架,比照辦理。如此,才能符合法律的基本邏輯。這,就是「體系之爭」。

  有人做了嗎(EX開始投入研究)?很抱歉,沒有!為什麼?這是一個非常巨大的「法律工程」!明明就只是一台二行程機車,你突然要我把這台機車,改裝成特斯拉的電動汽車?這項「法律工程」的難度係數,就差不多有這麼難。(已被沿用250年的觀念、概念,推倒重來,真的沒那麼簡單><)
  那其他國家呢?一樣啊!那他們怎麼解決的?跟我們一樣啊!那不就全世界的人類都在集體胡搞瞎搞?是阿!驚喜嗎!真的假的?真的!如果真有人研究出這方面的解答,我應該會知道才對,這是諾貝爾獎等級的研究,跟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差不多同Level的學術價值。有沒有這麼扯?所以我一開始才要先「洗腦」:「法治」之難?便難在「講道理」這事,真的不是那麼容易堅持的。
  沒有最扯,只有更扯!國外的飼主,可以將「遺產」留給毛小孩。台灣之所以沒有類似的法律設計?多少,還堅守著「基本人權」的ABC,因為毛小孩是某「人」的「客體」,當然就沒法繼承遺產(主體,才有資格)囉。是因為國外的法律設計比較「先進」嗎?不是!是他們比較胡搞瞎搞,我認真的!連憲法「基本人權」的ABC,都不當回事,哪裡先進了?

  關於毛小孩的「權利」(假設有、假設是),要如何維護?真正的問題,不是我們再繼續修訂、補充各種法律設計(連治標都算不上,因為100%違憲,Why?邏輯,說不通)。毛小孩的「權利」問題,追根究柢,是一種「體系之爭」的思辨&創新(治本)。
  PS:這個「體系之爭」的問題到底有多難?EX為什麼只有毛小孩?雞鴨魚肉為什麼不保護?螞蟻怎麼辦?蚊子怎麼辦?如果將動物的地位與人類持平,當物種滅絕時,需不需要有人為「種族滅絕罪」負責?如果不與人類持平,那尺度的差異如何設計?…等等,當這些方方面面的相關問題,都能給出一個可被接受、經得起檢驗的說法後,才能建構出一套「新的體系」(破碎、零零落落、沒有核心思想的內容,建構不了體系)。Maybe!Just Maybe!Maybe模仿原始部落的設計理念:「人類,只是地球母親的房客、過客」,會有解,Maybe。

  幹話時間:
  我自己也有養毛小孩(叫「黑金」,米克斯),養了將近9年。他小時候被裝在紙箱、丟在公園,我把他撿回來;過去的8-9年裡,我們兩人(我個人的情感面,他是我的親人),真的是相依為命。我會不會很討厭虐待小動物的人?肚爛到爆阿!恨不得捏死這種人!但除非我們不打算再繼續遵守法律的基本遊戲規則,否則,「千夫所指,是否可殺?」便註定會是「法治」的永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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