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二硕
陈二硕

精神卫生法与《残疾人权利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研究者,爱尔兰国立高威大学残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博士生。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批准十年的牢骚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残障之声”。)

作为最早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在2008年批准了《公约》,距今已有十年。接到残障之声的约稿,问我在这个节骨眼有什么想说的。其实当时很犹豫,一方面,自己并不享受逢五逢十便指点江山的感觉,也没有发现这第十年中有什么惊喜;但另一方面觉得,毕竟自己做的就是以《公约》为基础的研究,似乎有一些道义上的责任感来提供一些反馈。最终让我下定决心啰嗦几句的是这周在学校旁听会议时碰到的几位智力障碍者,提醒我或许还真有这么几句话啰嗦一下,占用版面对《公约》未来十年在中国的实施做一点不接地气的展望。

我正在爱尔兰国立高威大学残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读书。本周有一项活动,邀请了爱尔兰不同地区的智力障碍者和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其中有好几位参与者都来自“爱尔兰融合性研究网络”(Inclusive Research Network, Ireland)。该网络由智力障碍者成立,会自主自发地邀请一些大学或其它机构里的研究人员对智力障碍者自己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非常强调智力障碍者在所有这些研究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这种模式虽然对我们来说虽不常见,但并不难理解:毕竟某一个人群喜欢什么、对什么感兴趣、对许多问题的看法,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智力障碍者只是可能更多地需要一些研究者的协助和支持来更好地表达出来。所以这个网络之前的研究主题多为住房、医疗等相关问题,为社会和政策制定者提供自己的声音。然而这次让我略有些意外的是,在这周的会议中他们提出的并不是住房、医疗这类我们比较容易理解的议题,而是呼吁其他参会者向爱尔兰政府要求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撤销几项对《公约》有关条款的保留。如下图所示,他们还制作了易读版的文件来阐述自己的主张。

易读版 (easy to read) 的倡导文件

《公约》的保留和任择议定书对这篇短文的大多数读者来说可能都是非常陌生的概念。简单来说,对《公约》的某个条款提出保留,就意味着这个国家虽然同意受到《公约》的约束,但提出某个具体条文、规定不适用于自己;而如果某个国家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那这个国家的公民就可以就《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并满足了某些程序性要求的情况下,向联合国残障权利委员会提出申诉(任择议定书中表述为“来文”)。包括融合性研究网路在内的许多NGO都在进行各种倡导和游说,希望爱尔兰政府能够尽快撤销保留并批准任择议定书,如此才能真正改善对爱尔兰残障者的权利保护,并通过联合国的残障权利委员会对爱尔兰政府的相关做法进行问责。这些问题本身很大,也显然有关国情,我也就不妄议爱尔兰政府为什么提出好几项保留和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了。顺便一提,爱尔兰今年才批准了《公约》,并且提出的保留涉及《公约》最核心的内容,相较于十年前就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的中国简直弱爆了。

就是在这样一个弱爆了的国家,让我感慨的是《公约》中的相关原则、规定和话语体系已经逐渐被爱尔兰社会所接受和使用,民间机构和政府能够通过在《公约》的框架内进行互动。如此,尽管也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处理,但《公约》的核心目的之一已经开始运转:通过《公约》的实施与监测机制,协调民间组织参与政府决策,让残障者的声音在各个领域不同层级的公共决策中都得到实质性地体现。如果没有《公约》以及相关的研究、倡导和培训,很难想像智力障碍者的自组织能够如此积极地参与《公约》的保留与任择议定书这么专业化与技术化的领域。其实,由于国际人权法对各个缔约国实际上的执行力很弱,联合国相关机构没办法对违反《公约》的做法进行实质性的“处罚”,《公约》真正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正是在于建立了这样一套观念、规则与话语体系,不仅各国政府之间可以相互沟通、交流经验,更敦促每一个国家在其内部也建立相关的机制来沟通民间与官方。换句话说,《公约》所有的原则和要求,只有在缔约国内部得到充分地使用才有意义。

使用轮椅的智力障碍者在会场分发倡导文件

在这种视角下,我们还是能够在国内发现许多令人欣喜的发展,例如更多的残障者能够相互联络发声(比如向我约了这篇短文的“残障之声”),在就业、教育等领域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公约》的试点和探索。但在我所能观察到的范围内,这种积极变化更多地发生在比较单纯的民间领域,而政府层面除了定期向联合国残障权利委员会进行报告外,并没有看到更多基于《公约》的活动。这么说当然不是否认政府在残障领域的工作与投入,我相信存在大量的相关工作是通过另外一套话语体系进行表述的,比如说《公约》中许多权利的实现都与“减贫”直接相关。在此仅仅提出的一点观察是,在民间的探索和官方的各项工作中似乎存在一些脱节与断裂,而如果这些脱节和割裂不得到解决,《公约》最核心的价值可能便根本无法实现。

前几天政府公布了《公约》履约报告的草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从中我们也许能够对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有更具体的体察。我匆匆读后的第一印象是,该草稿在民间最为活跃的几个领域对民间组织的探索与成就几乎毫无提及。但这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是政府提交的履约报告,侧重在政府行为和措施无可指摘。然而,草稿的最后一段尤其值得玩味:

“156. 中国在履约报告的撰写过程中与各部门密切协调并注重确保民间社会的参与,成立了包括30多个政府部门的跨部门工作组,征求了多个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并按照联合国的要求通过网络就履约报告征求意见。”

很遗憾我没能在报告中找到更多信息来了解如何确保了民间社会的参与,征求了哪些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但很难忽略的是,在按照联合国的要求通过网路征求意见时,在8月30日公布报告草稿,接收意见的截止时间是8月31日下午五时。

为期一天的征集意见

对这种做法,我也没必要装外宾而大发感慨。真正让我好奇的是,为什么既要积极签署并无保留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但仅仅设定一天的征求意见期,并认为符合了联合国的要求?按照我浅薄的理解,如果残障权利(或者说更广义上的人权问题)更多的是用作外交场合的攻防武器,那的确没有什么必要在国内针对《公约》的价值和实施做额外的努力。但这种思路的遗憾是,《公约》对社会整体而言有益和建设性的一面也很难发挥作用,在西方已经被证明行不通的医疗模式的老路和机构化的邪路也许真的得我们自己先付出巨大的人力和财力走一遍,再花费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改一遍,消耗几代残障者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因此,最后便是我不接地气的展望:如果希望《公约》在中国未来几个十年真正发挥价值,不仅需要民间的持续努力,官方的政治智慧也同样重要。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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