欸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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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部分概念间的关系

【上学期的哲学选修期末论文,内容到《奠基》第二章定言命令公式完】

一、第一章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第一部分里,康德首先提出了“善的意志”的概念,并指出“知性、机智、判断力和其他精神才能”,“勇气、果断、坚韧这些气质属性”,以及“在情绪和激情方面的节制、自制和冷静的思虑”都算不上善的意志本身,充其量是一些属性。属性是一个中立词,作为一种工具,恰好表明了只有在“善的意志”的指导作用下它们才会成为好的,也即“道德的”。这个善的意志是一个先验概念,它本身是毋庸置疑的“好”的,并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理论推断中正面的绝对性基础根据。这或许能说明康德是某种程度上的目的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人产生一个意志,这个意志是善的,只要他用尽一切手段去达成这个意志,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善的,因其意志本身就规定了全部的价值。而这个结论的严谨性有多少,康德将通过后面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来论证。因康德的读者对象是普通人,他从一般人类最容易思考的角度出发,首先确立一个判断标准,随后落脚于大众普遍着眼点“幸福”,讨论理性与幸福的关系,接着通过“义务”的概念解释何为善的意志,并提出了适用于第二部分的定言命令公式之一——普遍公式——作为普遍法则,最后从普通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得出深入道德层面的必要性。整个第一部分并没有出现关于道德直接的法则规定,即想要成为“道德的”人应该怎么做,而是强调“理性”的作用,理性与人类幸福的关系,理性与义务判定间的关系,此时康德哲学中关于自我的深刻性已初步展现。

康德眼中理性和幸福的关系在于,理性不是为了得到幸福,而是被规定用于另一个更有价值的意图,但事实是人的私人意图大多会把这个意图排在个人幸福之后。这个更有价值的意图,是产生一个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但为何理性不是为了幸福,康德发现,也就是他在论证中引用了一种观点:“人的理性越是在意生活与幸福的享受,人离真正的满意就越远。”但文中似乎没有对这里观点的支持性论据,关于“在对幸福的追寻上理性比不上本能”这个观点也是如此。这部分正好是康德哲学受批判时比较明显的点,即它否定了人类对个人化个性化的一种追求,某种程度上与宋明理学中“存天理,灭人欲”的观念有些类似。康德接着论述,一些人抑制对理性在幸福方面带来好处的这种颂扬,而是认为它适用于产生善良意志,如果“善良意志”成为一种达到幸福或其他所寻的目的或手段,那这个“善良意志”已经不是康德意义上的善良意志了。综其言之,康德理论中善良意志高于一切,与幸福或是其他追求不能平等或是共存,并且这种善良意志仅由理性产生。

“义务”这个概念的引出便是用来解释何为善的意志,它本身包含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义务相关的行动辨析有四种:与义务相冲突的行为、合乎义务但无偏好的行为、合乎义务也有偏好的行为、出于义务的行为。合乎义务的行为带有偶然性,在理性的客观法则下这种行为的结果看似出于善良意志的引导,但个人而言可能另有目的,只是行为的结果恰好符合善良意志的规定。关于偏好的判定康德举了几个实例,健康的人保护自己的生命是处于恐惧的担忧,因此不能认为是善良意志,身处逆境的人忍受困苦期望死亡但保存生命便是出于义务,从这两个对照的例子可以看出“保存生命”是一种义务,只有不出于偏好完成它才算是“道德的”。康德对出于义务的理解有一部分在于不想为而为之,其论证的过程可以认同,但例子的观点在现世中也许不太适用。单单说“保存生命”的概念,因为在康德哲学中“保存生命”这个概念是在理性产生的客观法则“善良意志”当中,所以由此做出保护生命的行动是“道德的”,问题在于为何这个概念在“善良意志”的范畴之内,有理性者的判断标准也许无法做到具体量化。比如21世纪不同类型的安乐死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变得合法化,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段人类历史的生命伦理准则。康德对义务的赋予另一部分是职业性的,商人应该童叟无欺,慈善家应该帮助别人,那么职业允许变动的同时义务也应随之改变,若是慈善家陷入困境失去了做慈善的能力,那么帮助别人就不再是他的义务了。但我想这种反驳只是内容上的,康德在形式上的论证仍然足够严谨。关于义务有三条原理,第一条是:“善良意志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情感偏好而行动。”出于偏好的爱可以存在,但不是能作为义务而被要求的,能被要求的爱是在善良意志当中、在行动的原则当中。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义务的行动,其道德价值不在于它所应当借此来实现的意图,而在于它据以被决定的准则,因而也不取决于行动对象的实现,而仅仅取决于行动无关乎欲求能力的任何对象而据以发生的意愿的原则。”这是对善良意志的价值判断,不取决于行动而是本身就有全部的价值。第三个命题是前两个命题的结论:“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敬重的对象只是理性存在者里面法则的表象自身,这里康德再次不关注结果,他认为善在依此行动的人格中已经在场,结果只是出自义务的一个必然行为,不可以首先从结果中期待这种善。而这种客观法则的判定标准是它的普世性,“我绝不应当以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希望我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这里可以看出康德哲学深刻的自省性,与中国古代儒教作为国教而来教化天下的特质不同。

二、第二章

第二部分的开始康德阐释了关于“经验”的概念。康德的观念中人的本性都有着无可避免的脆弱与不纯正,并因此导致自我约束无法落实。所以康德的去结果化一直是在避免人类本性对“道德”概念的影响,认为义务不能被当作经验概念,不能在现实中进行追问。因为自我意识的自欺本质让人乐于用表面上更高贵的动因来迎合自己,而他者确实只能通过结果的表象在判断是否出于义务。所以对个人来说,不可以通过经验来判断行动的动机,因为经验只能看到行为,而看不到行为背后的内在原则。可以这样理解:由于“心爱的自我”的存在,大部分本可以是出于义务的行为就变成仅仅是合乎义务了,这是康德反经验的缘由之一。另外,适用于人类的经验其产生者是人,而一切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不仅仅只有人类,比如作为最高的善的“上帝”,于是出于人的有限性部分法则注定无法由经验来提供。因此康德得出结论:“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它们的尊严正是来源于这种纯粹性。”义务也不是一个经验概念,否则只会导致对道德的怀疑。那么对道德的探究就需要先向纯粹理性原则提升,待其稳固后再向民众概念下降。由于法则具有纯粹性与先验性而成为一种先验构想,自然的无理性者都按照法则发挥作用,而有理性者按照原则来行动,原则也即法则的表象,这种行动能力就是“意志”。于是意志包括两个步骤,理性构想和实践行动。

“命令”与意志间的关系在于,客观原则的表象对意志来说是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通过命令表示出来。理性行为者有两种:完全理性行为者和不完全理性行为者。人类作为不完全理性行为者,其行为并不完全属于理性,可能是无知、缺乏经验、对自己能力认识不足等原因。这种程度上基于对有理性者而言能选择的行为本是有必然性的,人应该选的选项也是唯一的,但却有可能因为认知、心理、生物上的原因作出违背理性之事。而对于完全有理性者来说,单凭理性便足以支配意志,那么理性的客观法则也就不会以命令的形式出现了,“应当”这个词由于行为完成的必然性而失去意义,也就没有“义务、道德”的概念可言。正因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所以道德要求才是一种命令。

命令直接被分为两类: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假言命令是某个具有实践必然性的行为作为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若通过A能够达到B,那么为了达成B,我应该做A,这个“应该”就是假言命令。因为它所命令的行为仅作为另一个事物的手段而有价值,若这个事物作为目的的属性消失了,假言命令也就随之消失。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假言命令很可能是人类作为不完全理性者因感性的欲望而偶然产生的,于是它所规定的行为也是偶然的。定言命令则是这个行动就是其目的,它自身就是客观必要的,定言命令依赖的是出自完全理性的客观法则,不受任何感性欲望影响,于是具有持续性的约束力。这两个概念应用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即,一个行为仅仅为了别的目的而表现为善的,那么这个命令是假言的;若行为自身而言是善的,表现为意志的客观原则,那这个命令是定言的。既然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不能表现义务绝对的必然性,那么道德要求只能是一种定言命令,具有先验性:不能用经验方法验证,普遍性:普遍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必然性:不依赖于任何感性条件。这体现了康德核心的道德观,即道德是由纯粹实践理性原则构成的命令。

定言命令的第一个公式是普遍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是否这唯一的定言命令能推导出义务的所有命令,康德举了一些例子来做检验。作为对自己完全的义务,自杀不能成为普遍的行动准则,因为在保存生命是义务的前提下,不可能通过破坏生命来达成促进生命的使命。作为对他人完全的义务,虚假承诺不能成为普遍的行动准则,因为这会导致最后无人相信承诺。作为对自己不完全的义务荒废天赋不能成为普遍的行动准则,因为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他必然愿意自己里面的所有能力得到发展,这一条若是从演化结果考虑的话荒废天赋普遍化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不前。作为对他人不完全的义务,无视他人困境不能成为普遍的行动准则,这个假设的演化结果会导致自我取消,他会剥夺自己接受帮助的机会。从内容上来看,这个叙述听起来充满了主观偏好,但仍然可以用康德“保存生命”的义务来论证。也就是说,康德部分的观点里并不是教人成为牺牲自己的圣人,他崇尚意志,要接近成为完全有理性者不仅要克制私欲,还要保全自己。普遍公式若是按照文本所述的“你”愿意就可以去行动,这个“你”若是完全指代读者自己的话,就会在义务问题上发生谬误,即把客观行动的原则与主管行动的准则混淆,把原则的普遍性与单纯的一般适用性混淆起来。所以,普遍公式中的这个“你”是指有理性个体,“愿意”则是出于理性产生的客观原则的考量,反过来证明了普遍公式作为定言命令的绝对性。

定言命令的第二个公式是目的公式:“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要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康德将理性存在者称为人格,并赋予了它绝对价值,而无理性的存在者只是因为出于偏好而被需求,就只有一种相对的价值,当这种偏好消失时也就失去了价值。人格不仅仅作为手段存在,还是一种被敬重的对象而作为客观目的,别的东西只是作为手段来为它服务。正是这种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保证了最高实践原则的存在。接着用目的公式来检验前述四种行动准则能否称为普遍法则。第一个例子中自杀把人格仅仅当作了手段,“保存生命”是义务就意味着生命具有绝对价值,自杀是让身体死亡,那么理性、人格失去了载体也就随之消失。在这本书中康德对生命价值观的描述还很笼统,他认为对人格中的人不能支配任何东西,不能摧残他、损害他、杀死他,因为人并不是事物,不是某种仅能当作手段的东西。所以自残的行为是违背义务的,是“不道德”的。有一种精神病叫做身体完整认同障碍症(BIID),该病的患者渴望截掉一个或多个健康肢体。这种病很罕见,现在也未能证实是否是一种神经性疾病,医生是否应该答应患者要求的截肢也存在伦理上的争议。只是若将来证实了这是一种疾病,不管是精神上还是生理上的,或许按康德的观念在道德上对此进行的判断就不一定适用。第二个例子中虚假承诺便是把他人当作了达成目的的手段来利用,而荒废天赋与无视他人困境不能与促进人格这个目的共存。这里的论证再次强调了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不可侵犯性,因为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理念。

定言命令的第三个公式是自律公式:“人仅仅服从他自己的、但尽管如此确实普遍的立法,而且人仅仅有责任按照他自己的、但就自然目的而言普遍地立法的意志而行动。”由于普遍立法的理念,人的自由意志把自己当作普遍立法的对象,才会不以兴趣为根据,因此是无条件的。在这个基础上,经验层面上各不相同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法则构成一个系统,称为目的共和国。

三、总结

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观点在于理性的先验性与纯粹性,他将形式与内容剥离由此找出理性、义务、道德的本源,并且极大地肯定了人类作为有理性者的人格价值。他的论证很严谨,定言命令的三条层层递进且能相互证明,并把道德意识逐步引向自由意志的普遍立法。《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受众群体就是普通人,康德从普通人的视角出发,指出普通人类的道德意识再抽象出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从而确定自由意志至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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