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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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裕:浙江省嵊州(县)工资制度的沿革(上、中、下)

 

  嵊州(县)工资制度的沿革(上篇)

工资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有关工资原则、办法、规定、标准、工资关系以及各种工资形式的统称。


  工资制度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习俗密切相依;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真实反映。 “工资”称谓是逐步演变过来的。1644年前(即清朝前),官吏“工资”称“俸禄”(有的朝代称“俸”,有的朝代称“禄”,大部分朝代联用),1644年至1911年(清朝顺治至宣统)改称“俸薪”按年计发。1912年(民国元年)起称“官俸月薪”;民国前和民国时期军警人员的“工资”称“饷”或“饷银”,其他雇佣人员,除衣食住行由雇主负责外,只发购买日用品费和洗理费等,称“月规”。清末民初,随着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雇员、雇工增多,只发“月规”已无法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必须发一定“工资”作为“劳动补助”,严格地说“工资制度”真正形成应在此时。当时工商雇员“工资”称“佣金”,后逐改称“薪水”或“薪金”;手工业者“工资”称“工钿”或“手脚钿”。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逐步统一使用“工资”两字。


  清朝与民国时期的工资制度


  清朝与民国时期的工资状况混乱和不合理,帝皇与官吏是从属关系,业主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极不平等。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工资政策制度,偏袒业主,雇工(员)权益被剥夺。当时的工资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俸薪制(俸禄制、薪金制)


  1644年至1911年(清朝顺治至宣统年间),朝廷及其衙门官吏实行俸薪制度,按官职大小给予一定的俸薪,上下俸薪很悬殊,衙门提供的食宿天壤之别,县城大小,经济好坏,官吏们年俸薪亦有差距。嵊县属中等县,清顺治九年,知县俸27.49两(指白银,以下同),薪36两,合计63.49两,遇闰月加3.74两;县丞俸24.32两,薪24两,遇闰月加3.3两;典史、儒学、教谕、训导俸19.52两,薪12两,合计31.52两,遇闰月加2.62两。差役(包括马快、齐夫史书、膳夫、禀生、看监禁卒、门子、皂隶、民壮、灯夫、学书等)没有俸只有薪,差役中最高是马快18两,逢闰月加1.5两,最低是皂隶、门子、民壮、灯夫、学书7.2两,逢闰月加0.6两。1894年(光绪二十年)甲午战争后因大量赔款,故朝廷减发俸薪。知县只发45两(每石粮折银8钱),皂隶等6两,官吏、差役薪银虽减,但贪污受贿盛行。


  1912年(民国元年),政府官员、雇员实行等级工资制,将年俸薪改为月薪,称“官俸月薪”,将银两计发改为银元计发。政府官员,雇员按官职大小等级,地区等级计发月薪。此类方法也称“薪金制”。1912年,知事(县长)月薪200元(银元、下同),司法、警察25元,公役禁卒6元。而后,法币(纸币)逐步替代银元,1935年(民国24年)正式全部改用法币发薪。1933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将文职官员分为36个等级,县长在14级至5级之间,县长月薪300至520元,科长、区长、警佐130至200元。巡员、事务员55至110元。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文职官员月薪下调,县长月支160元;县政府秘书、科长、主任会计,警佐、军法承审员、助理秘书月支70至100元;科员、督学、技士、会计员,指导员月支50至70元;技佐、助理会计员、军法书记员、事务员月支35至50元,书记月支25至35元。


  民国时期,全县有小学428所,中学3所,简易师范1所,初级农校1所。


  1937年(民国26年)起,县立中学、县立高等小学校(二戴书院),私立剡山小学、鹿山镇中心国民学校(鹿山小学)等,开始施行政府下达根据学校规模,教师学历高低框定的待遇标准。


  中学校长76至110元,教导主任68至76元,教员30元至68元;小学校长32至90元,教员30元至49.5元。


  民国时期,全县有邮局1所,邮政代办所29所,信柜19处。邮政人员实行计时等级工资,按县分等,依职论级,薪金数额应时变更。嵊县属二等级,1946年(民国35年),邮务佐一级108元、二级98元、三级88元,试佐30元。


  民国时期,全县有农工银行(民国13年开业,县内第一家),嵊新地方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嵊县办事处、浙江银行嵊县办事处、中国农民银行嵊县办事处和嵊县银行等6家银行,3家其他金融机构。薪金按行员等级计发,相差悬殊,但收入比一般行业职员高,其薪金相互保密,非领导职级的行员薪金90至120元。


  二、雇佣工资制


  清朝前和清朝时期县内的手工业基本上是家庭作坊。


  清末民初,县内出现缫丝、发电等近代工业,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钱清锐在山口村创办了第一家用锅炉和机器缫丝的缫丝厂;1919年(民国8年)私人合股经营的开明电厂在县城万和弄开业(嵊县第一家电厂),这两家企业是嵊县近代工业开端的主要标志。1921年至1925年(民国10年至14年),印刷、缝纫、针织、碾米、磨粉、轧花等业相继使用机器生产,近代商业也应运而生,三新电厂、四而电厂、楼昌运机器修理厂、锦源丝厂、开元丝厂、金诚绸厂、精益绸厂、利华布厂、张震昌袜厂、丁同盛缝衣铺、丰大百货、新泰华百货、万和酱园、象吉南货相继开工、开业,工商雇工(员)及手工业者骤增。抗日战争初期,大中城市的部分工厂的资金和技术人员疏散来嵊,嵊县工厂企业增多,雇工也相应增加,据不安全统计,全县有雇工(员)8千人,手工业者近万人。工资复杂,标准不一。1942年7月(民国31年7月),日军侵占县城后,多数企业倒闭,1945年8月16日(民国34年8月16日)驻嵊日军投降后,有所恢复。雇工(员)人数近6千人。


  清朝末期和民国时期,工商雇工(员)和手工业者均施行雇佣工资制,工资发放形式:工商业采用年工资、月工资;手工业采用计日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清末民初,县内工人工资多数以为英商销售煤油起家,先后投资绸布、百杂等8个行业,独资经营11家,人称“汪半城”的汪庭瑜、汪正金父子俩框定的工资价位为基准。汪正金(商会会长)把持县商会及下属各行业同业公会、表面上由同业公会认定,县国民政府或县长公布的各业工资标准,实际上由其操纵。


  工商雇工(员),初雇时3至5元(银元下同)此后根据雇工(员)表现与营业情况,每年加薪1至3元,但最高月工资不得超过37元。采用年薪制的,年薪300至450元。也有按米钿折算的,月薪5至9斗米钿,年薪9至10石米钿,大掌柜、二店王、技工、班头由雇主另加红包,工商雇工(员)均由雇主包饭,逢年过节,由雇主加发过节费,4至10元,春节(过年)加发升工钱,(即:双薪,约半个月),年终分一定红利(企业获利多寡而定)。


  工人在学徒期间(一般3年)除膳食由雇主(师傅)供应外,一般给购买日用品和洗理的“月规”钱1元,逢年过节另给过节费4至10元。学徒期满每月给3至5元,所谓“3年徒弟,4年半作”。学徒工生活十分悲惨。


  手工业,一般实行计日工资。由县国民政府公布下限,1934年(民国23年)县长公布的各类工资标准为:木匠、棕匠、箍桶匠、泥水匠、漆匠每工3角2分;竹工2角;裁缝工2角5分;帮工2角5分。各业工资随市场物价升降而有所调整,一般每日除供应膳食外,3至5斤大米,抗日战争后期,手工业工人工资降至最低,1945年(民国34年)县城一般除供应膳食外,每天只有1至2斤大米。农林业雇佣工工资更低,月薪一般只有4元至6元。


  1927年(民国16年)嵊县建立工会组织,并领导当年开展的说理斗争。1940年(民国29年)东郭及附近各村的雇工罢工,1947年(民国36年)锦源丝厂、开源丝厂工人罢工,逼使资本家、雇主在工资待遇方面作了某些让步,并促使政府按1931年(民国20年)国民政府规定的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施行,即与民生日用必需品有关的各行业工人之工资,由政府邀集各业主雇双方代表协商调整;其他有固定雇主而无行业公会之工人,其工资待遇,由雇主雇员(工)双方协商调整,呈报当地政府备案;无固定雇主之职业工人,其工资由当地政府召集各行业公会代表协商调整。政府虽有规定,但见效甚微。


  三、折实工资制


  其性质仍属雇佣工资制,它是以多种实物(主要是米、谷)数量为折算工资的一种方式。


  1945至1949年(民国34年至38年),职工生活更加艰辛,当时流行一首民谣:“嵩坝争来钞票可买一石米,三界只剩三斗几,到了嵊县勿到一畚箕,还要看侬运气不运气。”物价一日三涨,货币极度贬值。1947年(民国36年),物价上涨1600倍,政府不得不采取以职员月薪标准为基数乘以加成数(月物价涨幅指数)的计算方式发放薪酬。但仍无济于事,物价涨幅一日数涨,甚至到达纸币重量与米的重量相当的地步。1948年(民国37年),县国民政府受形势所逼,不得不规定公务员、职员实行以稻谷(或米)斤数为工资计算单位,县长每月5石稻谷(折600斤大米)、局长3石、一般工作人员(含警士)1石8斗。


  中小学教师也改为实物计发,中学教员每月150至350斤大米。小学教员120至270斤大米;其他雇工和手工业者也按大米价计发工资或直接发杂物,但民营企业主自身难保,实施甚难,职工生活每况愈下。


  四、提成拆账工资制


  提成拆账工资制是劳资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营业所得的一种工资形式。


  饮食服务行业中的浴室、洗染、旅馆、饮食、照相、修理等行业,大多实行提成拆账工资制。


  业主提供流动资金、营业场所、设备、工具及伙食;工人提供技术、劳动力;营业所得按一定比例拆账分配。行业不同,分配比例也不同,如:理发业一般对折分成,饮食业一般四六分成,旅馆业二八分成,小账(小费)归工人,总体上业主得大头,工人得小头。这种制度一直沿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7年(1949年后比例适时调整并取消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陋规),后遭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工资制度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52年7月,党和国家虽对工资方面作了不少整顿和调整,但对旧的工资制度没有根本性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保障职工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职工工资采取五项措施,一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部队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包干制、工分制;二是对原国民政府人员、公教人员留用的,原职原薪;三是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新建的公营企业和部分私营企业逐步实行新的工资等级制度;四是建立新的奖励制度并提高学徒工待遇;五是对实行提成拆账工资制的饮食服务行业的拆账比例进行调整,提高工人所得比例。但公职人员仍施行供给制,部分企业逐步施行薪金制。


  一、供给制


  1949年至1955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对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南下干部、坚持当地斗争的干部及部分新吸收的年轻干部,实行供给制。


  每人每年由政府发给衣、帽、鞋、袜;4至5年一次发给被、蚊帐;每月发给牙刷、牙粉、肥皂、妇女加发卫生纸,同时每月可领取一般津贴费,即购买1斤猪肉、6两黄烟(16两制,下同)之费。


  伙食标准(1950年7月前宁波地区标准,嵊县原属该地区):大灶:每人每天菜1斤、油3钱、盐5钱、肉3钱、柴草3斤、大米1斤10两;中灶:每人每天菜1斤、油5钱、盐6钱、肉2两、柴草6斤、大米1斤10两;小灶:每人每天菜1斤、油5钱、盐6钱、肉6两、柴草6斤、大米1斤10两。


  高级干部享受小灶,中级干部享受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嵊县当时极大多数干部吃大灶,只有极少数干部享受中灶待遇。 住公家宿舍,吃集体伙食,下乡到群众家吃饭,由职工出具证明,群众到当地粮食部门兑粮食,全县有281人享受供给制。


  1950年7月后作了一些调整。1951年1月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决定,对供给制人员一律试行“包干制”。供给制人员除技术津贴、保健费、养老优待金、住房等仍然供给外,其口粮、菜金、燃料、一般津贴、服装费、过节费等个人生活费,按“供给分”发给本人(小包干)。一个“供给分”的实物含量为:中等籼米0.378市斤、豆油(或花生油)0.01875市斤、十二磅白布0.689市尺、中等猪油0.02272市斤、浙盐0.03152市斤、木柴2市斤、中等纸烟0.164包。各灶别包干费标准:每人每天大灶1分,中灶1.43分,小灶1.8分。


  供给制人员除小孩保育费、保姆费、区长级以下老年优待金以外,其余一律包干(大包干)。到1954年底,全县包干制人数为375人。


  对乡干部,1950年6月前参加工作的除衣服、日用品照发外,每人每月80斤大米包干,半脱产的每月补助60斤大米。1950年7月后(含7月)参加工作的,120斤大米包干(不管衣服、日用品)。


  二、薪金制


  1949年至1952年,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私营工商业,中小学教职员工、财税、金融部门留任原职的职工,采用“原职原薪”政策,一般按解放前夕3个月的实际平均折杂计薪,大部分单位以大米斤两为折算单位。


  1949年10月至1952年6月,公营工商企业工人职员实行薪金制,国家统一规定等级薪酬,私营工商企业工人、职员工资,从雇佣工资制向薪金制过渡,在这期间私营企业工人、职员工资一般由业主与员工协商确定。虽仍以业主为主要方,但政府保障工人、职员的协商权利,这是与以前的薪金制最大的不同。


  1952年7月后,党和国家对工资制度作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使其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本文作者:系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干部。)

 

 http://sznews.zjol.com.cn/sznews/system/2012/03/31/014891876.shtml


嵊州(县)工资制度的沿革(中篇)

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7月,虽然在工资方面作了不少整顿和调整,但对旧的工资制度没有根本性的改革。


  1952年5月,取消“供给分”,实行以全国统一的“工资分”为计算职工工资单位,并由人民银行挂牌。“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实物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嵊县属宁波地区价位,每一个“工资分”的实物含量为:中白籼米0.8市斤、白细布0.2市尺、熟菜油0.05市斤、浙盐0.02市斤、杂柴2市斤,约折2385元(旧币10000元折新人民币1元)。


  1952年7月起,根据华东财经委员会统一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工业部、省财经委员会的指令,嵊县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废除各种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含“供给分”),实行华东地区统一的“工资分”;二是废除过去等级多、级差小的不合理工资等级制度,工人实行八(七)级制和岗位工资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或职务工资制,建立起比较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等级制度,企业在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范围内自主安排部分职工升级;三是推行计件工资制,建立各种奖励、津贴制度,提高学徒工待遇等;四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包干制”,而后从“大包干”向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过渡。


  1952年7月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开始评级,共分29级。


  1952年8月,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评级:正副县长17至13级(145至279个“工资分”)、正副局长及科股长22至17级(110至145个“工资分”),一般干部26至23级(92至105个“工资分”)。


  同时,各级学校教职员工统一实行等级工资制,分35级。1级1100个“工资分”,35级70个“工资分”。嵊县只有中小学,没有大专院校,中学最高为12级450个“工资分”,小学最高为17级325个“工资分”。


  公共事业职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按不同行业分成13档或23档,最高为560个“工资分”,最低为130个“工资分”。


  这次工资改革,企业工资执行华东地区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一般工人分为7个工资级别,最高254个“工资分”,最低105个“工资分”。


  1953年,县人民政府对手工业工资作了规定:木工、泥工、漆工、锡工、铁工、箍桶工等包工(雇主不待饭,称包工,待饭称雇工)每日不低于5.8个“工资分”,雇工不低于4.5个“工资分”;竹工、裁缝等,包工不低于4.5个“工资分”,雇工不低于3.3个“工资分”;石工、包工不低于7个“工资分”,雇工不低于5.7个“工资分”。1953年每个“工资分”值为0.2385元(旧币2385元)。


  1955年7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从此,结束了供给制和薪金制并存的局面。


  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这次工资改革是全国性的首次,以前都是地区性的。


  1956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营、地方国营、老公私合营、合作经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面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按产业、按部门统一职工工资等级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或职务工资制,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科技人员加发特别津贴,拉开工资差距,从而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主要内容:实行全国十一类工资区,嵊县属杭州工资区(四类工资区);统一和改进工人等级制度,调整八(七)级制工资等级标准,提高起点工资;企业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规定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乡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待遇改为工资制;人民警察待遇按“低于解放军相当级军官、高于国家机关相当级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的原则计发;有保留工资人员的工资,工资改革增资时应予抵销,抵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


  新工资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浙江省地方工业企业最高是电力工人,1级为每月32元、8级每月102元;最低是印刷工人,1级为每月28元,8级每月88.2元;棉纺工人每月31~57元(岗位工资);丝织工人每月31.5~80元。商业流通领域工人与工业企业工人同级别比较低2~5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类工资区):10级每月201元、11级每月185.5元、12级每月163.5元、13级每月147元(此阶段嵊县最高领导人一般在10~13级之间);最低30级,每月22元。


  嵊县这次工资改革的试点县试点,非试点县1956年才正式全面铺开。


  由于试点初期操作时出了偏差,如采取高工资分档拉下;工具改进、定额提高,而工资并不相应提高,因此,工人实际收入下降,工人不满。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共改9个厂、参改职工1382人,但除三界茶厂和开源丝厂原工资增加13%以上外,其他都相对减少,仅通过照顾,有了一些提高,如稻谷加工厂(碾米厂)9个职工,1949年台时产量1900斤,1954年3400斤,提高79%,未改前总工资1417个工资分,新评工资时却只有1234个工资分,实际减少10.89%;又如嵊县榨油厂24个工人,1954年比1949年每天多打185斤桕子,而工资分反而减少了1.2%。


  嵊县染织厂,定额定得过高,能完成定额的只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该厂从工改前的每人月平均工资24.3元,降到22.2元,很多工人借故不上班,影响了该厂正常生产。


  针对以上情况,县人民政府于1956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了新的工资改革方案。


  全县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的15家厂矿企业,1282名职工,百货、食品、专卖、纺织、交电、医药、文化用品等8个公司,402名职工参加了这次工改。这次工改强调了以下原则,即低工资多增,高工资不减并有略增,私方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加照顾,复员军人不降低原部队等级。因此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职工工资普遍有所提高。


  工业系统:原平均工资35.21元(基本工资34.88元),改革后,38.39元,增长9.4%。后来的新公私合营企业也按此方法和额度进行了工改。


  商业系统:改革前平均月工资26.99元,改革后为32.22元,增加19.3%。


  基层供销系统,改革时定级平均月工资30.70元。


  其他行业也大致依照以上方法进行了工资改革。


  这次工资改革确定了工资原则,理顺了一些关系,而后,虽然作过多次工资调整和某些调改结合,但至1984年,原有的工资制度,没有作过大的变动。


  1985年1月,国务院根据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遵照上述文件精神,嵊县进行将企业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分离,并分别深层次改革的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现仍在逐步完善之中。


  1959至1983年的工资调整


  一、1959年、1960局部工资调整:


  1959年,国家决定给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城市公用、邮电、地质部门的部分职工升级。升级条件是:根据生产需要、技术水平、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适当照顾工龄;职员根据其职务和德才情况、适当照顾资历。升级对象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升级面为:工人30%,干部(职工)10%,农业、林业、水利、水产部门的工人及商业部门的售货员、饮食业的服务员5%。


  全县有2705名职工参加工资调整,实际升级2502人,人均月增资2.84元。


  1960年,对文教、卫生部门的部分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中小学的升级面为25%,其他20%,规定只升1级,工资从1959年10月起计发。


  此时的工资调整受到“大跃进”运动的冲击。


  1958年“大跃进”运动,冲击按劳分配原则,曾一度出现冻结计件工资,取消奖励制度。县及县以下企业的一级工工资按当地中等农业社较强的中等劳动力收入加城乡费用差为原则进行安排;新建企业实行起点低、等级多、级差小的“普技一条龙”工资标准,加上新职工大量增加,职工工资水平有所下降,1958年至1960年,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减3.1%。


  二、1961年、1963年工资调整:


  1961年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先后恢复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1961年10月,对砩石矿等矿业职工,按照30%升级面进行升级调整。1963年工资全面调整,调整了工人工资级别,提高了工资标准,至1965年,职工平均工资逐年提增,平均每年提增4.9%。


  1963年8月,对全民所有制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这次工资调整,职工升级面可达职工总数的40%。其中工人和18级以下的干部,一般按40%升级;国家机关17级至14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级至11级,升级面不超过5%,10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一律不升级。全县实际升级面为37.38%。


  三、1971年、1972年工资调整:


  这次调整工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调整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调资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调高一级,不论何时调整,一律从1971年6月6日起增加工资(因调整工资文件是1971年12月下达,所以其结果由1972年统计报表反映)。1972年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调整,对象和条件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相同外,增加1972年11月18日前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由计件、分成工资改为固定工资,现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复员退伍军人、复职的精减职工。


  四、1977年工资调整:


  这次工资调整1977年11月开始至1978年1月底基本结束。


  调整对象是技术好,贡献大的职工,但调整面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40%,另外还有两个硬杠子可增加工资,即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1966年参加工作的2级工,均升一级(表现很差的除外)。


  五、1978年工资调整:


  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较好而工资特别低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学习特别优良的个别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面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执行。


  六、1979年工资调整:


  这次工资调整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包括带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按40%计算升级数。


  方法是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为主要考核依据,择优升级。


  年末对少数职工(职工总数2%),1977年至1979年升过级,但因其表现特别突出,仍可再升一级。


  七、1981年工资调整:


  从1981年10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员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


  中小学教职员工提高工资的对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员工。一般升1级,其中极少数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教职员工也可以升2级。


  医疗卫生单位提高工资的对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取得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人员,一般升1级。


  在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中,现工资低于卫技12级(不含卫技12级)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又符合学历杠子和工作年限杠子的可以升2级。


  体委系统,县内主要对象是现任专职教练员和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中的固定职工。


  一般升1级,贡献较大、工资偏低的升2级。


  1981年职工升级均采取先补(过去升级受7元限制,而未达到标准工资的先予补齐)后靠(就近靠新制定的级别工资,再升级)。


  另外还规定: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50元。


  八、1982年工资调整:


  1982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


  一般升1级,部分知识分子和部分新提拔的负责干部可以升2级。对象:1960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工资相当行政20级及其以下的;1966年(包括该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相当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1982年7月底以前授予讲师(包括相当于讲师)或讲师以上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与上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相同的;现任正副县长(包括相当于该级别的)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现任公社正副主任,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23级及其以下的。


  行政11级至14级的干部(包括相当于该级的其他干部),1978年升过级的,一般不升级。


  九、1983年工资调整:


  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嵊县县以上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和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中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是: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未列入1981年调整工资范围,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197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1979年1月1日以后分配到调整工资单位工作,1983年9月30日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已经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的。


  这次调整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只允许一半(即3.50元)纳入成本,其余一半均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分两年解决。


  这次调整工资与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升级职工必须经过考核,合格者才予升级。全县全民单位不予升级的31人,缓升的119人;县以上集体单位不予升级的98人,缓升的144人。


  这次工资调整搞浮动升级的升级人员均须继续考核2年或3年,合格后予以固定。


  上述工资调整结果见附表“全民所有制历次工资调整情况”、“集体所有制历次工资调整情况”。


全民所有制历次工资调整情况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历次工资调整情况

(本文作者:系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干部。)

http://sznews.zjol.com.cn/sznews/system/2012/06/07/015106955.shtml


嵊州(县)工资制度的沿革(下篇)

1985年1月,国务院根据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将企业的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分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施行结构工资制;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内部分配自主。省人民政府为了适应当时经济改革的形势,结合本省实际印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嵊州(县)市人民政府遵循上述文件精神,决定全市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以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采取逐步探索、逐步试行、逐项改革、逐步深化的方法进行,在取得普遍认可后,工资方面的方案、原则、制度才予以推行。2009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综合全国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情况,联合正式确定:“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为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这次工资改革,企业和职工是真正的推动者、试行者、受益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也正在着手进行。1993年,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试行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制;2006年7月起,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正式分离,这是又一次重大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施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施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但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构成比较复杂,工作人员岗位又比较特殊、敏感,他们的工资高低直接影响财政收支,影响社会的承受能力及社会安定,所以国家对此事慎之又慎,只能逐步改革,现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因而本文暂不予阐述,本文只阐述本市已基本成形的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概况。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时期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也是国家兼顾职工、企业双方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手段。政府不直接参与企业工资分配,企业工资分配由劳动力供需双方平等协商,市场调节;政府通过发布市场信息,印发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规范劳动合同等方法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引导企业工资分配趋向合理;并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制订原则,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监控。


  企业的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分离后,1985年7月起,全县企业进行工资改革。


  这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全县分三步走。第一步理顺关系,执行新的工资标准;第二步工效挂钩;第三步深化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三步各有重点,但相互交叉。


  一、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企业内部自费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理顺关系,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用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改革工资制度,所需资金不得进入成本,超过奖金起征点的,征收奖金税。


  增效指标。用于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资金中,用于调整工资标准部分,按人均每月5元掌握,用于其他工资制度改革方面(包括升级,浮动升级),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1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掌握在人均1.5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


  实行新拟工资标准,新拟工资标准有《浙江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浙江省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业务人员新拟工人工资标准等级》、《浙江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等。


  采用浮动升级办法。职工升级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择优升级,不搞平均主义。升了级的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如果表现不好、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生产工作成绩很差的,可以降下来。


  抵消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凡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职工,在提高工资标准和升级所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消。


  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结构、改变奖金所占比例过大的状况。


  企业工资制度与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职工工资与劳动成果挂钩,较好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使大多数职工工资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是30余年来增资最多的一次。


  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高低上下浮动,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调整,全面扩大企业自主权,使内部分配更灵活多样。


  企业工资由集中统一管理走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全面实行工效挂钩

1988年7月,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全面推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省级部门所属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总挂,在此前提下,分系统、分部门、分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挂钩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为依据,以市(地)、县统计局1987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本地区(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剔除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减去不合理的增资因素,加上合理的增资部分加以确定,调整后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一般控制在1987年统计年报工资总额(剔除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基数的5%至7%。

挂钩的效益指标,可选择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指标。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以1987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有关数据为依据,上级核定。除与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外,还应有复合指标进行考核,如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经济技术指标;商业系统的执行价格政策、服务质量、经营项目等指标;出口企业的出口创汇额、上交外汇额、换汇成本三项指标。

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浮动的比例,总的控制在1:0.6到0.8以内。挂钩期限一般为3年。

1988年县人民政府连续下发了几个关于工效挂钩的有关文件(嵊政[1988]151号等),县内多数企业以各种形式试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均有明显提高。如全民工业企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年工资1988年1872元,1990年2248元,提高了20%,县属集体工业企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年工资1988年1604元,1990年1831元,提高了14%;全民商业(含商业、饮食、物资、仓储)企业职工平均年工资1988年2067元,1990年2257元,提高9%,而未工效挂钩的县属集体商业(含商业、饮食、物资、仓储)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988年1872元,1990后1878元,只提高0.03%。

为使基数核定更科学合理,克服“鞭打快牛”,忽视综合经济效益等弊端,1991年3月26日,县人民政府批转了工改办《关于县属全民企业第二轮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并明确规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此件规定: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原则上都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除主要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外,还需规定辅助考核指标和扣减新增工资的比例。

安置国家统一分配的复转、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按实核增工资基数。

1993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年工资3966元,比1990年增长76%;县属集体工业企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年工资3040元,比1990年增长66%;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含商业、饮食、物资、仓储)199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361元,比1990年增加49%,县属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含商业、饮食、物资、仓储),199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109元,比1990年增加65%。

施行工效挂钩办法后期,实行分档扣减效益工资,建立以“丰补歉”的后备基金制度。

1994年起新的调控形式逐步取代工效挂钩办法。

1994年12月开始,扩大企业自主分配权。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确定。

1995年6月,原来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的流通企业,可以改为人均工资同人均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挂钩。

1995年起,国有资产保值率作为提取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

1999年4月起,凡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人均工资与人均经济效益挂钩,国家对企业的工资管理逐步由工资总量调控向工资水平调控转变。

三、深化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改革

1992年起,国家对企业工资,由政策调整逐步转向制度创新,工资管理逐步由工资总量控制向工资水平调控转变。

1992年,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县企业产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职责趋于明确。1993年5月,县劳动力市场正式开业,劳动力供需双方市场调节启动;企业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市场竞争逐渐显现;既能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工作积极性,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激励机制在实践中应运而生。

根据职工实际劳动贡献的大小,确定劳动报酬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企业竞争劳动者的主要筹码。

1、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试行根据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和职工所具有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工资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含岗位等级工资和除基本工资外,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的各种辅助工资),并制订了技能工资、岗位(职务)等级的工资标准。嵊州市主要在技术要求较高的机械制造、电器设备行业试行。

2、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试行根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考核指标,以基本年薪为基础,按预定办法计核经营者年度效益收入的年薪制度。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至3倍之间(按企业大小分),奖励部分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效益年薪按实绩、用一定办法核定。嵊州市主要在金融系统试行。

3、全面推行计件工资制。

市内工业以领带行业、服装行业居多,据2002年不完全统计,全市有领带、服装行业近千家,从业人员6万余人(含在乡镇的个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又成为这些行业的主体,施行计件工资制势在必行。市内推行的计件工资制有以下几种:

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制。不论工人(班组)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多少都按照同一计件单价支付工资,不受限止。领带行业、服装行业、纺织行业的普通工人大都施行这种工资制度。

集体计件工资制及内部分配。先按一个单位工人的集体劳动成果计算出应得工资总额,再在工人内部按其职务、等级、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合理分配。领带行业、服装行业对聘用的厂长、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质检员等大都采用这种制度。

累进计件工资制。即定额以内部分按原定单价支付工资,超额部分按照一种或几种递增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

半计件工资制。即把标准工资的50%计时,另外50%按件单价支付工资。市内机械行业大都采用上述两种计件工资制。

有限计件工资制。即对工人超定额工资部分有一定限止。为了保障工人健康,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市内采掘业采用这种制度。

包工计件工资制。企业把一定任务包给工人,班组或工程队,并签订有具体质量要求,原材料使用、完成日期等内容的包工合同。完成合同内容的如数发给工资,如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可少发或不发工资。建筑行业,家具制造业均采用这种计件工资制度。

浮动计件工资制。即按产品质量分等确定计件单价、优质优价、按质分等确定计件单价。市内电器、电子行业、灶具业大都采用这种计件工资制。

间接计件工资制。企业内的辅助工,其产量定额的计件单价,以间接计件辅助工人的日标准工资、除以所服务的基本工人每班的产量定额即得;工时定额的计件单价,以间接计件辅助工人的标准工资,除以所服务的基本工人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即得。

分段计件工资制。计件工人完成定额部分,按计件工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超过部分则按该工作物等级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鼓励低等级工人做高等级活。

提成拆账工资制尚在试点,试点单位一般采用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商业零售企业职工的收入,部分上下浮动。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方面的有关制度

1、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996年,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市总工会联手,在丰利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巴贝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电力公司搞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做法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或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联在一起协商成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正式签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即行生效。

1996年至2002年,有133家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签订了此类合同。

2003年底全市有502家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2003年3月19日,嵊州市成立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共嵊州市委副书记杨文孝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金初任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局、工商局负责人任组员。

2003年6月10日,首次召开劳动关系协调会议。

2004年6月10日,召开第二次劳动关系协调会议,会议要求到2004年末,全市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即企业的工资协议签订率100%。

2、工资支付制度

2002年10月1日,嵊州市全面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规范工资支付形式。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信用监管和备案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建立拖欠工资的追偿机制。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2004年9月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作了规定:职工退休当月,无论哪一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都应支付当月的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内退职工、企业应按退养期间的标准支付当月的基本生活费。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工资应以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应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发;以上带薪假期间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2004年,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难度大、拖欠工资等问题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管局联手,帮助、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2005年又建立欠薪责任追究制度,新开工企业工资储备金制度。

2006年,嵊州市劳动保障维权网络日趋完善。市长专线、工青妇维权热线、市劳动保障热线与长乐、崇仁、甘霖、黄泽、三界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劳动保障热线网络化管理试点成功,为掌握工资支付信息,及时快速解决纠纷奠定了基础。

3、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遵循公平原则,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措施。

根据1994年5月省劳动厅转发的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精神,嵊州市当年就施行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暂不含乡镇企业职工,不含见习期和熟练期内的职工)。

最低工资包括企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环境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工资综合因素和经济发展水平,每年向上适当浮动,并予以公布。

1994年,县公布的最低工资为每人每月200元;钟点工工资由劳动者与雇主协商,一般每小时3至7元。2007年750元(9月1日起),而后,最低月工资标准以每年7—10%的幅度增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随着增长。

2003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扩大到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9月1日起)。

2003年,嵊州市建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工作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003年4.30元(9月1日起);2007年6.40元(9月1日起)。

4、计件工资原则

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计件工资制已逐渐成为企业工资支付的重要方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多个文件,均提出了规范计件工资制度的意见和要求。2004年4月20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以单项内容的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加强计件工资制度管理的意见》,使计件工资制度操作更有针对性、可行性。

综合多个文件精神,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体协商原则。企业在生产每一批产品前,应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民主协商,通过劳动定额的办法合理确定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企业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计件工资单价协议书》,并在企业内予以公布。

区域经济明显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行业(产业)协会和工会组织,根据劳动特点、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多种因素合理地制定生产该类产品的各工种或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位。计件单位公布后作为区域内各企业确定计件单价的依据。

(2)、绝大多数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原则。实行全日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各种各类定额至少有90%以上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完成,不然应减少计件定额。

(3)、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即劳动者在8小时法定标准日工作时间内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除以20.92天的标准(2008年起20.83天)。

(4)、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因生产特点或生产需要,不能按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来安排工作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经批准,有100多家计件工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5)、加班加点工资法制化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实行全日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平时延长工作时间)、200%(休息日工作)、300%(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其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都按300%的标准支付其工资(2008年起,增加法定节假日有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6)、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当地企业职工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一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结合本地实际整理而成,它反映当地的实际工资水平,对企业、对职工均有指导意义,是市场机制调节的重要方法。它较客观地反映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劳动力供需情况、物价浮动情况和职工生活指数变动情况;而职位工资指导价位本身也随着这些情况的变动而升降。

嵊州市与绍兴市基本情况类同,又是绍兴市所辖县(市)、故参照绍兴市标准印发企业部分职工工资指导价位时,只根据嵊州市的实际情况作一些微调。

附:嵊州市职工工资增长表(一)

1、国有经济含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含集体事业单位;   2、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仍按原口径统计;   3、其他经济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4、城镇集体经济指市属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

表(二)


  (2002年至2007年)

嵊州市工资一览表(三)


  (2002年至2007年) 单位:年:元/人

注:2006年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又一轮工资制度改革,因统计口径尚未完全统一,故暂不列入。   (本文作者:系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干部。) http://sznews.zjol.com.cn/sznews/system/2013/03/20/016220670_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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