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eder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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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ity of vainities

为什么同性恋合法化无法避免道德滑坡 ——兼驳林垚、李银河

滑坡,顾名思义,指的是某一行为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而这些连锁反应是负面的,所以不应该做这一行为。相应地,道德滑坡指某种行为和一系列后果存在相关性,而一系列后果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所以该行为在道德上也不可接受。道德滑坡是否成立取决于说明一系列后果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理由是否为上文指出的那种相关性。假如相关性和道德理由无关,那么就说明不了该行为在道德上不可接受。假如相关性和道德理由有关,而且该理由确实能够反对这一系列后果,滑坡论证便能够成立。所以,针对同性恋合法化的滑坡论证简单可以概况为:

P1: 同性恋行为和其它性少数行为,如兽交、乱伦、多偶,存在共性。

P2: 这一共性说明其它性少数行为在道德上不可接受。

C: 同性恋在道德上不可接受。

为了避免这样的滑坡论证而说明同性恋在道德上是合理的,支持同性恋者往往采取三种策略。第一种策略是反面回应滑坡论证,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反同者身上,说明反对同性恋的道德理由也没法充分证明异性恋的合理性,所以该理由反对无效。第二种策略是正面回应滑坡论证,即同性恋行为和其它性少数行为不存在共性。所以即使其它性少数行为在道德上不可接受,也说明不了同性恋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第三种策略是承认同性恋和其它性少数行为存在滑坡,但是这样的滑坡并非道德上不可接受,所以同性恋并非道德上不可接受。我将会说明这三种策略大体上都是失败的,所以道德滑坡对同性恋依然成立。

首先,我们先来考察第一种策略:反对同性恋的理由无法充分说明异性恋的合理性。第一,反对同性恋的理由是什么?无论宗教界的反同人士还是世俗界的反同人士基本达到一个共识是:同性恋违反了人们对于婚姻的常识性定义:婚姻即是没有血亲关系的一男一女的结合。因为同性恋违反了这一常识,所以同性恋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第二,反常识的事情比比皆是,并不是所有反常识的事情在道德上都不可接受。所以,反同者进一步指出:某些明显地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性少数行为,比如兽交,乱伦,多配偶制,都是基于反常识的理由而在道德上不可接受。所以,同样的理由一样可以适用于反对同性恋。第三,同性恋的支持者说,即使婚姻常识的确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这些理由充其量只是“缺省态的理由(prima facie reason)”,即在双方均未给出充分论证的状态下保持现状不变,却并不构成任何“阶段性的理由(pro tanto reason)”,即对某一方的论证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参见林垚《同性婚姻、性少数权益与“道德滑坡”论》)。我承认,婚姻常识并不是正当婚姻的充足理由,因为很多婚姻即使满足常识也不能充分说明其正当性,比如缺乏同意基础的包办婚姻。但是,我们对正当婚姻的充分条件未知的情况底下,我们也可以指出哪些婚姻是不正当的,因为我们可以掌握正当婚姻的必要条件。只要某种性结合缺乏或者背离这些必要条件,我们就有理由说这种性结合是不正当的。常识正是正当婚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所以,判断同性恋的正当与否并不需要我们掌握正当婚姻有充分必要理由的知识,即林垚所谓的阶段性的理由。第四,滑坡论证正是追究正当婚姻的必要条件是什么。滑坡论证说明,所有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性行为,如乱伦,兽交和多配偶制,都是基于同样的原因而被否定,即违反婚姻常识。所以,满足常识是正当婚姻的必要条件,而同性恋不满足正当婚姻的必要条件,同性恋是不正当的。第五,很多人认为正当的婚姻包含很多必要条件,比如同意,真爱等等。我们承认这些都是正当婚姻的必要条件,但是这些必要条件在明显地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性结合中也有可能满足,比如乱伦可能既有同意也有真爱,多偶可能既有同意也有真爱。既然这些必要条件它们都满足,那么我们以什么理由反对这些性结合呢?最后,我们只能诉诸常识。所以常识也是正当婚姻的必要条件。第六,有些理论家认为诉诸常识会犯循环论证,因为“同性恋权益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在拷问“传统”与“主流”性观念的道德合理性;而同性婚姻的观念接受与合法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传统”与“主流”的转变过程。换言之,若以这种性模式不符合传统或主流文化,作为判定其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依据,其实是犯了循环论证的谬误”(参见林垚《同性婚姻、性少数权益与“道德滑坡”论》)。我承认,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婚姻常识的理解不断受到挑战和改进。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对婚姻常识构成挑战的,仅仅是针对其充分性,而非必要性。在古代,人们可能常识上认为只要非血亲的男女结合就足以构成婚姻。一夫一妻理念的提出挑战了这一常识。这一挑战仅仅说明了在原先常识的基础上需要加入一些额外的条件(一男一女)才构成正当婚姻的充分必要理由,并不能由此推论出一夫一妻的倡导者认为正当的婚姻并不需要非血亲的男女结合。在近代,人们可能常识上认为只要非血亲的一男一女的结合就足以构成婚姻,而恋爱自由理念的提出挑战了这一常识。这一挑战仅仅说明了在原先常识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入同意或者自主性(autonomy)。所以,婚姻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个对常识不断推倒重来的过程,而是在常识基础上不断加入新内容的过程。因此,即使我们承认现有的婚姻常识饱受挑战,并不代表我们否认婚姻常识的必要性。通过这一必要性,给了我们反对同性恋的基础。所以,婚姻常识受到挑战的是其充分性,但是用婚姻常识反对同性恋是出于其必要性,采用常识反对同性恋并不陷入循环论证中。

下一步我们将考察支持同性恋人士的第二个策略,即同性恋和其它明显不可接受的性结合存在本质区别,所以反对其它诸如兽交、乱伦、多偶的道德理由并不适用于同性恋。A诉诸于同意,同性恋有同意基础,而其它明显不可接受的性结合是由于没有同意基础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比如林垚认为“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仅根据“同意”原则,即可将同性性行为及同性婚姻与人兽交、人兽婚、尸交、恋童等行为区分开来”。林垚的论证可以简化为:

P1: 同性恋有同意基础,而兽交没有同意基础

P2: 同性恋和兽交之间具有本质不同(即没有可比性)

C:适用于兽交的道德批判不适用于同性恋。

这个论证存在两点漏洞:第一,从两者拥有不同的自主性不能一下子就跳跃到本质不同或者没有可比性。因为婚姻制度的本质包含诸多因素,比如自主性,真爱,常识。同性恋和兽交可能在自主性上面具有本质不同,但是在反常识方面可能本质相同。所以,不能一下子跳跃到同性恋和兽交在方方面面都没有可比性,从而否认针对兽交的批判完全不适用于同性恋。第二,兽交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并不是由于兽交缺乏同意基础。“缺乏同意基础”或“缺乏自主性”并不等于“不同意”。我们道德上谴责一个人的时候,往往是因为这个人做了对方不同意的事情,而非这个人对一个“缺乏自主性”的对象做了某些事情。所以,兽交之所以不道德,不是因为动物不同意兽交(因为动物根本没有自主性来表达同意或者不同意)。问题是,既然兽交不道德的理由并非蕴含在“同意原则”之内,即使同性恋有同意基础又怎样?因为我可以用同意原则之外的东西来反对兽交,怎么就不能用来反对同性恋?即便我们承认同意原则是正当婚姻的必要条件,但其它性少数也可能符合同意原则,比如你情我愿的乱伦和多偶制,难道我们也要承认它们的正当性吗?所以,同意原则并不能充分证明同性恋的正当性。而且我们采用同意原则之外的婚姻常识来反对兽交,同性恋和兽交一样反常识。如果否认常识对同性恋的反对效力,就会同时否认常识对兽交的反对效力,从而造成道德滑坡。另一方面,如果在常识之外为兽交找反对理由,这样的反对理由要么是无效的(比如诉诸于同意原则),要么就会连带一起反对同性恋(比如诉诸于观感)。所以,同性恋支持者要么接受从同性恋到兽交的道德滑坡,要么接受被反对兽交的道德理由推翻同性恋的正当性。B. 诉诸于后果,同性恋不会带来恶果,而兽交和乱伦会带来恶果,所以后者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而前者是允许的。一方面,基于滑坡论证的理由,我们照样可以说,兽交和乱伦受到反对的原因不是由于恶果而是由于其反常识。所以,即使同性恋比兽交和乱伦带来更少的恶果那又怎么样?我们一样以基于反常识作为理由来反对同性恋。其次,同性恋比起兽交和乱伦所带来的恶果并不见得少。比如李银河说:“亲子婚姻生育后会导致辈分伦理关系混乱也是乱伦禁忌的一个原因,而同性婚姻因为一般并不会导致生育,所以不会出现这个问题。目前有许多同性恋伴侣可以收养孩子,或通过人工受精得到有血缘关系的后代,但是也绝不会产生辈分混乱的问题,这也是大多数社会只有乱伦禁忌而并没有同性恋禁忌的原因之一。”(参见李银河《同性恋与乱伦的区别》)。问题是,乱伦的人可以选择不生育后代,所以产生辈分混乱的恶果不见得比同性恋多。辈分混乱的实质是身份认同的混乱,比如乱伦生出来的后代见到双亲不知道叫爸爸还是叫叔叔,不知道叫妈妈还是叫阿姨。同性恋者通过领养或人工授精繁殖的后代一样会带来身份认同的混乱,比如小孩子见到双亲都是男的不知道叫谁爸爸,叫谁妈妈。所以,单纯从后果方面考虑,乱伦并不见得比同性恋恶劣。因此,理论上,乱伦引发的恶果可能跟同性恋一样那么多。如果恶果可以用来充分地反驳乱伦,为什么不能反驳同性恋?如果恶果并不能充分地反驳乱伦。我们就要求助于其它道德理由。所以,即使同性恋产生的恶果比乱伦少,我们一样可以利用恶果之外的理由来反对同性恋。C. 诉诸于天性,比如李银河说:“同性恋的成因至今无法确定,很可能有先天因素,就像左撇子的成因,至今无法得到生理学的确切解释。而乱伦行为多为后天原因”。同性恋的先天因素究竟有多大,我相信采用科学事实比李银河的推测更有说服力。根据Science杂志上的一篇论文Large-scale GWAS reveals insights into the genetic architecture of same-sex sexual behavior,人类同性性行为的遗传相关性为0.63,这一相关性远远低于诸如左撇子的遗传相关性。既然0.63的遗传相关性就可以被支持同性恋人士视作不可抗拒的先天因素,我们亦有理由相信很多表面上看不受遗传影响的性结合,比如兽交,乱伦,多偶,可能也存在类似于同性恋的先天因素,难道我们就要合理化兽交、乱伦、多偶制?假如我们坚持认为即使兽交、乱伦、多偶有0.63或以上的遗传相关性时仍然不能将其合理化,同样的反对理由一样适用于同性恋。退一万步,即使我们承认同性恋完全是天生的,天生的未必就代表合理。有人天生就有遗传病,难道就不需要治疗?D. 诉诸于真爱,因为同性恋是真爱,所以别人不能反对。我一样可以指出其他变态性行为中存在真爱的可能,难道我们就没理由反对同性恋以外的性少众?比如,人兽恋也可能发生真爱,因为大量科学实验证明,动物也有情感,难道人兽恋就正当?乱伦也有可能发生真爱,难道乱伦就正当?这说明真爱也不能充分支持同性恋。E. 诉诸历史,因为同性恋历史悠久而其它受反对的性结合并没有这么悠久的历史,所以同性恋比起乱伦、兽交、多偶更加正当,比如李银河说:“在古希腊罗马,同性恋是一种普遍的实践,几乎每一个少年都会有一个成年人做他的导师同时又是性伴侣。女同性恋也很盛行。中国汉代的皇帝几乎个个都有男宠,民间也有大量同性恋性活动,并不视为禁忌。”事实上,从历史文件,神话小说看,兽交和乱伦的历史比同性恋更加悠久,难道兽交和乱伦就正当?希腊神话中宙斯和它母亲大地女神盖亚乱伦,难道不比同性恋悠久?西藏神话中,摩剎女和猴子兽交,难道不比同性恋悠久?韩国神话中,韩国人的祖先和熊兽交生出后代,难道不比同性恋悠久?我们固然不必相信神话的内容,但是神话本身的存在就足以说明乱伦和兽交拥有悠久的历史,因为远古先民将自己生活当中的实践折射到神话当中。所以,即使历史悠久也无法说明同性恋的正当性,因为同性恋和兽交、乱伦、多偶一样经过历史和时间的检验而被抛弃的生活方式。F. 诉诸法律,因为很多国家法律上已经承认了同性恋和兽交、乱伦和多偶具有本质区别,所以,批判兽交、乱伦和多偶的道德理由不适用于同性恋。这种辩护往往是一种循环论证。我们质疑同性恋合法化的原因是同性恋和兽交、乱伦和多偶具有本质相同的特点,即都是反常的性结合。现在又用已经将同性恋合法化了的国家里面的法律来说明同性恋和兽交、乱伦和多偶具有本质区别。这样的循环论证可以简化为:

P1: 法律上说明了同性恋和兽交、乱伦、多偶具有本质区别

P2: 对兽交、乱伦、多偶的道德批判不适用于同性恋

C1: 同性恋是合法的

C2: 我们要接受法律上对同性恋和兽交、乱伦、多偶的区分。

因此,诉诸于法律来说明同性恋和兽交、乱伦、多偶之间的区别,无异于说:因为我们要接受它们之间有本质区别,所以它们之间有本质区别。这样的辩护事实上什么都没有说。G. 诉诸于权力结构,因为同性恋是在权力结构平等的情况下产生而其它不可接受的性结合是在权力结构不平等的情况下产生,所以同性恋是正当的而其它性少数是不正当的。比如林垚认为“倘若多偶制在道德上不可接受,只能是因为其蕴含的不平等,而(单偶制的)同性婚姻本身却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对乱伦行为道德性质的考察自然无法脱离家庭权力结构的背景。家庭关系中的权威者,除了像(i4)中那样强制受其支配者发生非自愿的性行为外,大可利用自身权力怂恿或诱导后者“自愿地”与其乱伦”。第一,权力结构和婚姻制度之间只有概率上面的关系,并没有必然关系,所以并不能用权力结构来说明婚姻制度的正当性问题。所谓概率关系指的是,我们说一夫多妻在权力结构上不平等只是在陈述“多数一夫多妻在权力结构上不平等”或者“一夫多妻很有可能导致权力结构上不平等”,这种陈述并不能推导出“一夫多妻百分之百在权力结构上不平等”。我们否认一夫多妻的正当性是认为,任何一夫多妻都是不正当的。所以,从“多数一夫多妻在权力结构上不平等”很难推论出“任何一夫多妻都是不正当的”,因为人们会自然而然地问:那少数权力结构平等的一夫多妻是否就是正当的呢?否认一夫多妻的正当性是否侵犯了那少数权力结构平等的多偶者的权利呢?而权力结构理论并不能为这些问题提供答案。第二,我们不能笼统地认为兽交、乱伦、多偶就一定权力不平等。我们之所以认为人和野兽之间的权力结构不平等是因为我们从“人类至上”的角度看待人和野兽的关系,假如我们改变这一信念,兽交可能就会有权力平等的基础。乱伦者之间也不一定存在权威和权威服从者之间的关系,比如兄妹之间,甚至母子之间也很难说存在权威和权威服从者之间的关系。多偶制不一定就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多偶制可以是两种制度的叠加,即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的同时妻子也可以嫁给多个男人。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叠加形式的多偶制可以实现权力结构的平等。问题是,即使是权力结构平等的兽交、乱伦和一夫多妻,我也有道德理由反对这些性结合,即违反婚姻常识。那么同样的理由为什么就不适用于反对权力结构平等的同性婚姻呢?第三,如果认真挑剔的话,任何婚姻制度都有可能存在权力结构的不平等,难道我们都要反对这些婚姻制度?同性恋也有可能权力结构不平等,比如某一方总是扮演“攻”的角色,而“受”的一方想扮演“攻”的角色则被对方禁止。所以,我们只能在婚姻制度以内要求权力结构平等而非以权力结构平等作为标准来衡量婚姻制度,权力结构的平等不是正当婚姻的充分必要条件。

最后,支持同性恋人士只能采取自食其果(bite the bullet)的策略,即承认同性恋合法化之后会带来道德滑坡,但是坚持认为道德滑坡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比如林垚声称“至于少数无法做出有效道德区分的情况,比如由一对一婚姻关系完备地组合而成的多偶制、以及成年兄弟姐妹之间经由真正意义上「自由和完全地同意」的乱伦,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大可认为,既然我们无法找到任何拒绝接受这些性模式的道德理由,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这些模式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问题是,即使乱伦有相互同意的基础,多偶制和兽交有权力结构平等的基础,我们仍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一旦我们将这些行为普遍化之后,我们再来反问自己:我们愿不愿意生活在一个乱伦、兽交、多偶普遍存在的世界里?我相信多数人的直觉都是反对的。另外,一种权力结构平等的多偶制如果普遍允许的话,正如我前文所述双方都可以同时跟多人结成配偶,那么婚姻的意义何在?我们之所以可以通过婚姻跟另外一半培养出亲密的关系,不是正是由于互相之间了解到对方不为人知的一面而逐渐互相认可人格深处的秘密并最终成为灵魂伴侣吗?如果道德滑坡到婚姻可以开放给任何人分享自己的私密,那么你还会珍惜另一半对你的认可吗,你还会珍惜另一半给你的分享吗?所以,同性恋带来的道德滑坡不仅直觉上让人无法接受,比如生活在普遍存在乱伦和兽交的世界里,而且还会使婚姻的意义化为零。因此,同性恋支持者坚持认为滑坡产生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这只会是一厢情愿。

总而言之,反对同性恋并不需要我们掌握正当婚姻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我们明白正当婚姻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即没有血亲关系的一男一女的结合,而同性恋婚姻没有满足这个必要条件,我们就有理由说同性恋的结合是不正当的婚姻。相反,同性恋的支持者要说明自己是正当的,他们先要给出充分必要的理由说明什么是正当的婚姻关系,而这样的理由为什么支持同性恋,所以同性恋才是正当的。通过滑坡论证我们看到,所有被同性恋支持者视作充分必要的理由,或是同意原则,或是真爱,或是历史,或是天性等等,这些理由都可以用来支持兽交、乱伦和多偶制。兽交、乱伦和多偶制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同性恋支持者找到的理由完全不充分。因为同性恋支持者找到的充分理由可以同时用来支持兽交、乱伦和多偶制,这又进一步强化常识在正当婚姻中的必要性:我们反对那些明显地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婚姻最后只能诉诸于常识。因此,同性恋支持者既不能充分地证明自己的立场是正当的,又不满足正当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那么他们主张的合法性立足在哪里呢?我想,可能只是立足在空气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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