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iherr
Freiherr

法学博士在读

社会中上升的愤怒会让我们滑向无序吗

这几天,一件看似“平常“的街头案件在中文互联网上引起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大讨论。

事情的起因是常见的交通摩擦,在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辆宝马车在挤向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辆骑电动自行车男子发生碰撞。双方由口头争执渐渐发展到推搡(宝马车主主动动手),在此期间,没有看到骑电动车男子有还手的动作。但宝马车上的男子却回转到自己的宝马车上,拿出长刀挥砍向电动车车主。电动自行车男子在闪躲的过程中,宝马车主的长刀掉到地上,电动自行车男子从地上捡起刀,向宝马车主砍去,致宝马车主死亡。这一暴力事件引发舆论的契机,是宝马车主为当地一社会青年。在舆论发酵的过程中,大众给死者的标签也是“花臂男”而非在这种事件中更常见的贫富标签如“宝马车主”。死者生前曾有多次抢劫、盗窃、敲诈案底,并在今年三月时曾因向警方提供贩毒嫌疑人的线索获得该市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加之死者在视频中首先违反交规导致了摩擦,主动动手推搡和抽刀砍人,舆论几乎一面倒的表示“花臂男”该死,电动车车主无罪。分析该案中电动车车主是否防卫过当的律师,也招致了不少骂名,并继而在网上引起了现有正当防卫认定是否合理的讨论。

笔者作为法律学生,也在大陆问答社区“知乎”上回答了关于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并给出了“放宽正当防卫的界限对普通民众并没有好处”的观点。得到的有一条回应让人感到格外有趣:“虽然我知道你说的有道理,但我还是接受不了,所以我点了反对。“。这个接受不了是指的什么呢?我想并不是对这个案子本身在法理上有防卫过当嫌疑的接受不了,不是对自行车车主即将受到的审判的接受不了,而是单纯的对于心中直观的好恶判断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印证和伸张的接受不了。而这个这么强烈的“好恶”是哪里来的呢。许多人对于一个这样的事件或许太容易有情感的投射。在网络评论中,我看到他们将自己在生活中遇到在交通行驶中蛮狠的司机投射在死者身上,将遇到的不遵守规则却又气焰嚣张仿佛自己占理的人投射在死者身上,可能也将生活中没有正当途径解决这些小摩擦,只能忍气吞声的自己,投射在这个开始极尽隐忍,得到武器时则凶狠反击的电动车车主身上。

这让我联想到前一阵子关于年轻一代对名著进行严格的道德审判的讨论。许多名著被年轻人贴上“小三”“婚内出轨”的道德标签,也仅仅因此被批评和讥讽。年轻人变得如此卫道士,让人意想不到。当时有文章写道,关于婚姻和感情,在法律不保护,神圣化它们的社会建构也在不断解体时,可能年轻人只有通过如此强烈的道德审判才能获得些许精神上的安全感。那么对于社会事件中年轻人表现出来支持对于“正义”不择手段的伸张,是否或许也有相似的脉络在背后呢。

下文附上我在知乎上的原回答,期待与各位讨论:)

--------------------------------------------------

如何看待昆山震川路龙哥砍人被反杀事件?被砍男子行为算正当防卫吗?

梳理一下整个流程,大致是宝马车主回车拿刀,之后挥舞刀具,刀具脱手,两人抢刀。电动车主抢到刀后,宝马车主还躺在地上,电动车主回身砍了几刀。之后宝马车主站起来,跑向自己的车,电动车主试图继续追砍。

附上几张视频截图:

抢刀回砍追砍的画面比较有争议的地方在于抢到刀后是否有必要回身反砍。比较没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宝马车主逃离后,电动车主继续追砍的行为。

最好的结果也是认定回身反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并且致命的伤势是由这几刀造成的。之后的追砍行为几无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最后补充几句自己的想法。这件事情曝光后,大众肯定都希望电动车主能够无罪释放,黑社会大哥死有余辜。因为我们大部分人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这种明摆着欺负人的事,老实本分的我们都看着心里有气。你说对方都拿着刀要来砍我了,我还得克制,拿着刀了还不能还手,还了手了还得及时收手。对面那么多人,我一收手他们就上来了,可能死的就是我了!但是试想一下,假如正当防卫真的从宽认定了,我们普通的小老百姓就真的有勇气去砍杀黑社会大哥了吗?这种从宽认定究竟是更有可能被别有用心、钻研法律的黑社会利用,还是被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利用。试想下,十几个混混去掀水果摊,水果摊的摊贩拿着水果刀想要自卫,如果起了冲突,谁更容易被杀死?被杀死的那个人又怎么证明他才是防卫的那个人呢?要知道,法律事实与真实发生的情况总是有差别的,人死了之后怎么去给自己辩护。从宽认定正当防卫的话,大概率会导致恶性犯罪的上升,反正先弄死,之后就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啊。你看,人家灯塔国也都有持枪的自由啊,但是同样拿着枪,是规规矩矩的上班族更容易被打死,还是混混更容易被打死呢。

根据我们的国情,更应该立法的地方是对住宅的保护。对于强行闯入自家住宅的侵入者可以实现无限制的防卫权才是更为必要的。这种立法也有社会历史文化根基,我国古代刑法上就有前例可循。《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贼盗》亦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毕竟,煌煌天日之下,街头公然行凶者还是少数。但是闯进家宅,凌辱威胁的事情就隐蔽的多了。这种情况下,给予户主无限防卫才是正道。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