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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仍受贿的厅官,受审

2020年5月15日上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志刚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志刚利用担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办理、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7.0623万元。

2016年至2019年,宋志刚退休后,仍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6万元。

收受他人贿赂后,宋志刚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使他人得到从轻处罚,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宋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志刚进行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据官方简历,宋志刚生于1952年5月,长期在马鞍山工作,历任马鞍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等职。

2003年,宋志刚出任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职长达10年,至2013年退休。

2019年8月,已退休6年的宋志刚被查。2019年12月,宋志刚被开除党籍。经查,宋志刚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在职工录用、干部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涉嫌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通报指出,宋志刚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践踏职业操守,执法犯法,以权谋私、以案谋利,长期与黑恶势力人员沆瀣一气,充当“关系网”,大搞权钱交易和司法腐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宋志刚简历

宋志刚,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籍贯安徽凤阳,出生地安徽芜湖,1972年5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

1972.05-1979.05芜湖钢铁厂工人

1979.05-1992.05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其间:1988.07-1991.07安徽电视大学大专班法律专业学习)

1992.05-1993.05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驻十七冶检察室副主任

1993.05-1995.11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副科长(其间: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1995.11-1995.12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1995.12-1998.07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98.07-1999.07马鞍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1999.07-2001.06马鞍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1.06-2001.07马鞍山市纪委副书记、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2001.07-2003.01马鞍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2003.01-2003.02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2003.02-2003.03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纪委副书记、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2003.03-2013.01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其间:2003.09-2003.12参加省委党校第40期市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1-2013.06换届不继续提名

2013.06-退休

2019年8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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