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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婚書的意義

早幾年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簡稱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進行公眾諮詢,其中一個項目是有關「未婚」的定義。以現今香港法律的定義,「未婚」是指沒有註冊婚姻或1971年(香港《婚姻條例》實行年份)以前以公開形式締結的婚盟。當年平機會的修訂案,其中一個探討的議題,就是應否把「未婚」的定義擴大至沒有結婚,但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最後因修訂案所定的「事實婚姻關係」,範圍太廣,成為「小三福音」,被擱置了)。在我們討論問題之先,讓我們先了解甚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其實是法律用語,以一般用語表達,其實就是指同居,特別是指有夫妻關係的同居。因此事實婚姻和正式婚姻的分別,最主要就是有沒有向有關當局註冊結婚。一般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國家或地區,即使二人有婚姻之實,卻無註冊,也都被視為「未婚」,二人也無法享有在那些國家的婚姻條例上所訂明的權利,不過他們也不用履行條例所賦予,要人履行的責任。

澳洲的事實婚姻

其實現在有不少國家已承認事實婚姻,當中最著名的例子,是澳洲。

在澳洲,同居也是婚姻,同居者不但享有和婚姻有關的福利,更有財產的繼承權,若然關係破裂亦都可以分身家。除了「註冊」一項外,兩者在法律上幾乎已沒分別。

不過因為由始至終都沒有註冊,行事實婚姻的人,要享有以上權利,就必須要向有關當局証明彼此的關係,當中要呈上的證據包括能証明二人已同居一年以上的証明、共同擁有資產的証明等等,比起一紙婚書用到通,真是麻煩得多,與其這樣,不如註冊算了,特別是像澳洲這種事實婚姻和正式婚姻已無甚分別的國家。因此很多分析都認為事實婚姻本身其實是為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生活的同性戀人能享有婚姻所帶來的種種,和平衡反對同性戀的聲音所作出的權宜之計。

不過本人今日並非要和大家探討同性戀,想探討的,是一紙婚書的意義。

婚姻的意義

無論是任何時代,任何文化、宗教背景,婚姻的意義其實都只有一個,就是把兩個原本毫無關係的人,以「約」的形式結合在一起,兩人由從前的無關係,建立如親人般的關係,即是當人訂立婚盟後,他們不再是戀人的關係(所以「婚姻是戀愛的墳墓」還真是對),而是親人,就好像血親一樣,即使你再討厭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甚至要和他們斷絕關係,你也改變不了他們是你的親人這一個事實。婚書,就是在立約的過程中,一個可見的證據,內容包括立約雙方的身份、需要履行的責任、毀約的後果等等(香港的婚姻以証書作證據,約的內容以法例的形式,被列入《婚姻條例》中),提醒立約者對約的承諾,和向他人證明二人的新關係,不再是孤身一人,而是兩人成為一體,無分彼此。整個約的建立,更必須要在兩個或以上的見證人面前公開進行

「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申命記19:15)

雖然本文不是談犯罪,但從以上經文可看出,一件事情要成為「事實」,必須要有兩人以上的「真」見證(假見證當然不算)才可作實。其實這也很合理,沒有第三者作實,要作假,實在是太容易了。

為何要同居?

當然有些人會很浪漫地說只要我們的心都在對方身上,一紙婚書,根本沒有意義。但沒有他人的見證和實質的記錄,他們不說,根本沒人知道他們已結婚。而且少了實質的提醒,雙方對彼此的責任感或多或少都會受影響,因為他們可以靜靜地結合,也可以靜靜地分開,由始至終都沒人知道,罪惡感自然大大減低,更不用為對方的將來負責任,而這往往是同居者不去結婚的背後動機。

兩個人之所以選擇同居而不結婚,大致有以下原因:一、想結婚但無法結婚,可能是身邊人的反對,或是其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認,如同性婚姻、重婚;二、不想負金錢上的責任,如離婚,或伴侶過生後的財產分配;三、正所謂「相處好同住難」,拍施時感覺良好,不代表住在同一屋簷下也是這樣,若到結婚後才發現原來雙方是不能同住,豈不是很危險?於是有些人選擇在結婚前不如先同居,再決定是結婚,還是分開;四、不用辦手續,即使是在事實婚姻被承認的國家,只要不上法庭,不申請福利,還真是甚麼手續也不用辦,想做甚麼也可以;五、不敢向對方作出承諾,即負責任;六、就是上一個段落那種「浪漫情懷」。基本上六大理由,除了第一項,選擇同居而不結婚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一個擔憂,就是好像隨時隨地都會分開。為了減低因分開而帶來的傷害,他們寧願不向對方作出承諾,選擇所謂「好來好去」的方式。造成這樣的原因,就是人對守約本身越來越不重視之故。

守約的重要性

守約,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東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是以一個又一個承諾構成。約的種類不但只包括擁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口頭上的承諾也是一個約。人很多時都因罪,或個人的軟弱,而無法守約,即使立約時信誓旦旦,也是如此。因此約的重要性在於保障訂立契約的雙方必須要履行所有契約當中訂明的內容,不遵守的一方將要受到懲罰,以此減低人不守約的機會,因不守約是要付出代價的。基於以上種種,守約其實對穩定每一段約所包含的關係,甚至是整個社會的運作有莫大的幫助,試想像一下,若人人也不守約,整個社會豈不全亂套了。

而同居的問題正正在於人對守約的不夠堅定。其實即使不去註冊,只要雙方都永遠記得向對方所作出的誓言,誓死遵從,要白頭到老,是有可能的。可是對比有註冊的人,那些選擇同居不結婚,特別是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因有信仰的人,或多或少都會害怕因食言而被神明咒詛),他們根本不用為撕毀婚盟而要付上任何代價,因此若生活中稍不如意,他們很容易就會選擇分開、毀約;相反那些有註冊的人,由於意識到毀約所帶來的沈重代價,以致若他們的婚姻出了問題,為了避免要付代價,多數人都會嘗試挽救,其實不少面臨婚姻危機的人,只要適切地接受專業的輔導,他們的關係大都可以得到改善。有關離婚的壞處,我在這裡就不詳述了,《中信》2013年5月號,莫世淳撰寫的《離婚是社會悲劇》已寫得非常清楚,強力推薦大家一讀。

主耶穌基督是這樣論婚姻的: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他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馬太福音19:3–12)

父母終有一日會故去,子女終有一日會成家,唯獨你的另一半才是那位會在你的餘生一直相伴到底的「親人」,不論順境逆境,富有貧窮,健康疾病,永遠愛你,伴在你身邊的「親人」,這才是上帝設立婚姻的真正目的,當中充滿了對人的愛

「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世記:2:18)

很多人說「婚姻是戀愛的墳墓」,說到結婚好像是一件很負面的事情,其實真正的婚姻,是把人從相互傾慕、只看到表面的關係,昇華至更親密,了解彼此,直到不能分離的境界,這不是比單純即食式的戀愛更好嗎?

既然那麼愛對方,為甚麼不做多一步呢?實在是很值得深思的問題。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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