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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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乘客受伤该找谁?

公交车上乘客受伤该找谁?

                                2004年12月30日

何必

一名乘客摔伤造成骨折……以为公司给上了保险可以赔付……(略。)

该栏目在连续两天的节目中报道这个事情,其实就是因为观众反响很强烈。有观众认为,这种赔付让司机来承担太不公平;也有的说,公交车司机原本就收入很低,让他们再掏钱为乘客伤害买单有些劫贫济富的味道;更有介绍的,说是公交车司机在正常情况下行驶但乘客意外受伤,司机只能自认倒霉,有一个司机几年前到现在还要从自己工资里拿出100元供养一位受伤的老人,自嘲说认了一个干妈。

而公交总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答复:公交司机就是干这行的,就应该保证乘客不受伤,出了意外没什么可说的,就应该自己赔付。

也有“专家”认为,取消月票之后,公交不再是政府补贴而转为市场经济主体,那么投保费用也就更好解决了。

这个事件又是个媒体所关注的空白点,此前从来没有什么人讨论过这类事。而此事被披露后一下子引起了街谈巷议。其中,在法律上原本很清晰的关系,在实际日常事务操作过程中却依然有着强度太大的误读曲解乃至有意规避了。

实质上,乘客责任险投保率异常低下,所以到现在,保险公司几乎全都开办该险种的情况下,诺大的北京、几百家出租汽车公司、将近70000辆出租车、以及全市6000多辆公交车,居然没有一家投保此险种,形成了不约而同将北京乘客险市场空白的奇观,这也真够令人击节喝采的。

其实,所谓“专家”认为取消公交月票会使得乘客责任险投保情况发生好转,这本身就是个很值得琢磨的事。如果说公交月票的社会福利性质是导致乘客险投保率低的话,那么已经完全市场化了的出租车行业也没有一家投保该险种,大概也就说明,公共交通车辆管理市场化程度的与乘客险投保率并没有直接关系,即使取消公交月票也还是不能导致或确保公交公司就心甘情愿地掏钱投保乘客险。而把目光盯住公交月票,无非是给目前公交公司拒绝承担乘客意外责任找借口,并采取鸵鸟政策文过饰非,把问题的实质掩盖起来。

众所周知,公交车司机的工作环境非常恶劣,夏不避暑冬不驱寒,起早贪黑奔波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每天工作时间都很长,而且不少司机私下介绍,通常每周只能休息一天,没有任何保险,发生了乘客在车上意外事故必须由司机或售票员全额赔偿,要不然就滚蛋,这是因为各种领导都了如指掌的是:三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人有的是。因此,在公交公司与公交车司机售票员之间,后者完全是地地道道的弱者。

特别是,公交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主体与主力,承载着城市交通的基础性作用。目前人们越来越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用以缓解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方面形成共识,而公交车乘车环境的改善、服务质量的提升、安全保障的加强、可信赖程度的提高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而其中,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条件自然是包括公交公司管理者与司售人员责无旁贷的使命。而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由于车辆运行而导致的意外,不管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公交公司方面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不仅仅是公交公司作为雇主对雇员业务活动中出现与顾客受害的法定义务,也不仅仅是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合格公共产品、营造良好公共环境方面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然,如果是雇员失误甚至故意造成乘客受伤害,那么则可在公交公司依法赔偿后依照内部规章制度追究责任,这并不妨碍公交公司的利益得失。

在欧洲,公交公司都必须被强制性地投保乘客责任险,这是公共安全的保障措施,也是企业必须尽到的社会责任;从公共管理角度看,这也是维持社会公平与安宁的必要手段。而我国乘客责任险的非强制性,体现出法律环境的差强人意。

就目前情况来说,公交公司将乘客在乘车时所造成所有伤害的赔偿责任全部推给了乘务员,这本身就是无视自身所理应担负企业责任的表现。而从近来屡屡暴露的商场没有给顾客投保公众责任险而造成类似吉林中百商厦大火受害人理赔难的状况等现象方面看,企业在利益驱动之下肆无忌惮地推卸责任蔑视自身义务,见利忘义已经是甚嚣尘上的普遍性问题,而其背后隐含着的企业与社会之间权利的不对等、企业与其雇员之间社会地位及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企业与顾客之间势力的不均衡,这些的确是应该引起社会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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