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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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就特朗普参选资格案的判决书全文

美国最高法院以一致意见对科罗拉多州取消特朗普参选资格一案做出判决,推翻了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所做判罚。判决出来后,缅因州已经撤销了原来“取消特朗普参选资格”的决定。预计很快几个州都会遵照最高法的判决,恢复特朗普的参选资格。

通览整个最高法的判决书之后,笔者的印象是,大法官们极其取巧,从最少争议的联邦和州权划分作为切入点,而对更容易引起争议的“特朗普是否参与叛乱”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同时隐蔽地留了个扣子:国会有权决定参选人资格,但最后的结果仍然取决于司法审查。


最高法判决书全文如下,匆促翻译,错漏难免,请多指正!

为阅读流畅性起见,删去了原判决书中所引用的过往案例判词、议员讲话等的出处。

判决书


一群科罗拉多州选民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禁止前总统唐纳德·J·特朗普在今年大选中再次参与总统竞选,后者正在寻求共和党的提名。科罗拉多最高法院同意这一看法,裁定科罗拉多州州务卿将前总统的名字排除于共和党在该州的初选名单之外,并将所有科罗拉多州选民投给他的选票作废。

前总统特朗普基于多种理由挑战这一裁定。因为宪法规定针对联邦官员和候选人是由国会而非各州来负责执行第三款,我们予以推翻这一裁定。

I

去年9月,距离2024年3月5日科罗拉多州初选约六个月,科罗拉多州的四名共和党选民和两名无党派选民针对前总统特朗普和科罗拉多州州务卿杰娜格里斯沃尔德向科罗拉多州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选民--我们称他们为“被上诉人”--声称前总统特朗普在2020年总统大选中落败后,蓄意组织和煽动人群,在 2021年1月6日国会开会认证大选结果时冲击国会大厦,从而破坏了权力的和平交接。被上诉人认为,这些行为的后果之一,是前总统特朗普在宪法上没有资格再次担任总统。


他们的理论依据是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第三款规定: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武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被上诉人认为,第三款适用于前总统,因为他在2017年宣读总统誓言后,为了保住权力,又在1月6日蓄意煽动对国会大厦的冲击。他们据此声称他不是一名合格的候选人,科罗拉多州州务卿不应将他列入初选选票。


经过五天的审判,州地方法院认定前总统特朗普参与了第三款意义上的 "叛乱",但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请愿。法院认为第三款并不适用,因为第三款没有点名提到总统,它不是 "合众国属下的职位",也不是该条款意义上的 "合众国官员"。


12 月,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以4票对3票的表决结果,推翻了部分判决,维持了部分判决。以多数推翻的判决是,总统是合众国的一个职位,总统是合众国官员。法院在其他方面维持原判,认定:

(1) 科罗拉多选举法允许被上诉人基于第三款提出挑战;

(2) 基于第三款取消某人资格,议会无需通过相关实施法例;

(3) 政治问题原则并不排除对前总统特朗普的资格进行司法审查;

(4) 地区法院在采纳国会1月6日事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作为部分证据时并未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5) 地区法院在认定这些事件构成 "叛乱 "以及前总统特朗普 "参与 "了叛乱上并未犯错;

(6) 前总统特朗普在1月6日对冲击国会大厦的人群所发表演讲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因此,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命令格里斯沃尔德州务卿不得 "将特朗普总统的名字列入2024 年总统初选选票上 "或 "将投给他的任何选票计算在内"。首席大法官博特莱特、萨穆尔法官和贝尔肯科特法官分别提出了反对意见。


根据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意见,其裁决在等待本法院审查期间自动中止。我们批准了前总统特朗普的诉讼请求,其中提了一个问题: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下令将特朗普总统排除在2024年总统初选选票之外是否错了?"  我们的结论是,它确实错了,我们现在推翻它。



II 

由国会于1866年提出、各州于1868年批准的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 "以牺牲州自治为代价扩大了联邦权力",从而 "从根本上改变了宪法所达成的州与联邦权力的平衡"。例如,该修正案第一款禁止各州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 "或 "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之法律保护";第五款赋予国会 "以适当立法 "来 "实施 "这些禁令以及该修正案其他条款所规定的 "权力"。

修正案第三款同样限制了州自治,但手段不同。其目的是通过防止前邦联成员在内战结束后重新掌权来确保联邦的持久性。

(众议员史蒂文斯在发言中警告说,如果不进行适当的宪法改革,"大喊大叫的分离主义者和声嘶力竭的铜头蛇 "将在众议院占据席位)1866年; 

(参议员霍华德在发言中感叹,如果没有取消资格的规定,"州议会......将完全由不忠分子组成")。

第三款旨在通过禁止 "曾经宣誓支持《美国宪法》,但后来反叛美国政府的人 "担任公职来防止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参议员特朗布尔的声明,1869年)。

第三款是通过对某些人施加预防性的严厉惩罚——取消其担任各种职务的资格——而不是赋予所有人权利来发挥作用的。因此,正如首席大法官蔡斯所下论断以及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所承认的那样,有必要"'确定该条款适用于哪些特定个人'"。

蔡斯接着解释说,"为了完成这一确定工作并确保有效结果,诉讼程序、证据、裁决以及裁决的执行,不论正式与否,都是必不可少的"。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也得出结论认为,"在资格取消具备意义之前",必须 在某种程度上"确定 "第三款是否适用于某个特定的人。

《宪法》授权国会规定如何做出这些决定。相关条款是第五款,该款授使得国会能够通过 "适当立法 "来 "执行 "第十四修正案,当然还要接受司法审查。或者正如霍华德参议员在制定该修正案时所说的那样,第五款 "规定国会有责任确保修正案的所有条款在未来得到认真执行"。

第五款中关于国会的权力在涉及第三款时至关重要。事实上,该修正案批准后不到一年,在一次关于实施立法的辩论中,参议员特伦布尔指出,"尽管有第三款. . 仍有数以百计的人在担任公职",这违反了规定。特伦布尔还指出,《宪法》“没有提供执行”取消资格的“手段”,因此有必要 “通过一项法案来落实《宪法》中的基本法律”。特伦布尔倡导的执行机制后来作为《1870 年实施法》的一部分得以颁布,“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款赋予的权力”。




B

本案提出的问题是,除国会外,各州是否也可以执行第三款。我们的结论是各州可以取消担任或试图担任州公职者的资格。但根据宪法,各州无权对联邦职位、尤其是总统职位执行第三款。


“在我们的联邦制度中,国家政府只拥有有限的权力;州和人民保留其余的权力”。在这些保留的权力中,包括各州 “安排自身治理程序 ”的权力。特别是,各州享有 “规定本州官员资格 ”和 “本州选举方式的主权。......不受外来干涉,除非美国宪法另有明确规定”。尽管第十四修正案限制了州权力,但其中没有任何内容明确撤销了州的这一传统权力。第十四修正案批准后,各州也曾利用这一权力,根据州法规取消州官员的资格。


然而,这种管理权并不包括联邦官员和候选人。因为联邦官员"'其存在和职能归功于全体人民而非部分人民的联合呼声'"。宪法并未授予各州任何针对联邦官员和候选人执行第三款的权力。


首先,即使是被上诉人也不认为《宪法》授权各州得以某种方式罢免可能违反第三款的现任联邦官员。这种权力等于无视 “宪法保障联邦政府完全独不受各州任何控制”的原则。事实上,根据这一原则,各州甚至没有对联邦官员发出强制令状或对被联邦拘留的人给予人身保护令状救济的较小权力。


然而,被上诉人却坚持认为,各州可以对联邦公职候选人执行第三款。但是,第十四修正案的文本,在字面意义上,并没有肯定地将这种权力授予各州。修正案的条款只涉及由国会实施,国会有权根据第五款通过立法来实施。


鉴于修正案的实质性条款 "体现了对州权的重大限制",这一点不足为奇。根据该修正案,各州未经正当程序,不得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不得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拒绝平等之法律保护,也不得剥夺男性居民投票的权利(否则将减少该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人数)。


另一方面,第十四修正案赋予国会针对各州新的权力以实施修正案所规定。如果将这一修正案理解为赋予各州取消联邦公职候选人资格的权力,那就前后矛盾了。


关于这种授权的唯一其他宪法来源是选举条款和选举人条款,它们分别授权各州举行和管理国会选举和总统选举。(见《宪法》第 I 条第 4 款第 1 项;第 II 条第 1 款第 2 项) 但没有什么理由认为这些条款默示授权各州对联邦公职人员和候选人执行第三款。授予各州这一权力将颠覆第十四修正案对联邦和州权力的重新平衡。


第三款的文本强化了这些结论。其最后一句授权国会得以通过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来 “取消 ”第3条规定的任何 “资格取消”。正如被上诉人所承认的那样,文本对这一权力没有任何限制,国会可以在任何时候行使这一权力。事实上,历史上国会有时在选举后行使这一赦免权,以确保一些人民选择的候选人能够就职。但如果各州可以自由地执行第三款、从一开始就禁止候选人参选,那么国会如果希望其决定对当前选举周期产生任何影响,就不得不在投票开始前就行使其解除“资格取消”的权力。也许一个州可以对本州职位行使 “专属 ”主权权力,来给国会权力制造麻烦。但如果认为《宪法》肯定地授权各州对国会在联邦职位候选人方面的权力业得以施加这种负担,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在联邦公职候选人方面,“各州无权......阻碍、妨碍、麻烦或以任何方式控制国会颁布的宪法法律的实施”。


被上述人也没有指出在第十四修正案批准后,各州针对联邦公职人员或候选人执行第三款有任何先例。


这种历史先例的缺乏通常是所主张的权力存在“严重的宪法问题”的 “明显迹象"。在这里,这是一个特别有说服力的迹象,因为如前所述,在第十四修正案批准之后,各州确实曾经取消过个人担任州公职的资格。这种取消州而非联邦职位的资格的模式提供了 “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人们普遍认为 “各州对联邦职位没有执法权”。


与之相反,长期以来,国会一直在使第三款适用于未来或现有的联邦公职人员。修正案获得批准后不久,国会颁布了《1870 年执行法》。该法案授权联邦地区检察官得以在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罢免任何违反第三款规定担任非立法职务的联邦或州官员,并将违反第三款规定担任或试图担任公职的行为定为联邦犯罪。


修正案获得批准后,参众两院都曾行使了第一款赋予的独特权力,对某些未来议员或现任议员因第三款而能不能就任或保留席位的疑问进行裁决。


早于第三款的1862年《没收法》有效地提供了执行取消资格的额外程序。该法规定,除其他行为外,参与叛乱或反叛是一项联邦罪行,将被取消在合众国的任职资格。这些规定的后续条款至今仍然有效。


此外,如果允许各州对联邦官员和候选人执行第三款,马上会引起对该权力的范围的严重质疑。第五款限定由国会执行第三款相关,立法,因为第 5 条是严格的 "补救 "条款。为了遵守这一限定,国会 “必须调整其立法计划,以补救或防止 ”相关条款所禁止的具体行为。与第十四修正案的其他条款不同,第三款禁止的是个人行为。它禁止在就职宣誓后又参与叛乱或反叛的个人担任公职--仅此而已。实施第三款的任何国会立法都必须和《1870 年执行法案》以及第 2383 节一样,反映出防止或纠正该行为 与为此目的所采取手段之间的 “一致性和相称性”。我们和被上诉人都知道没有国会实施第三款的其他相关立法。

不过,任何州针对联邦公职人员和候选人执行第三款的行为都不会源于第五款,因为第五款仅赋予 “国会” 此种权力。因此,鉴于先例,可以认为:一旦州有这种权力,它的执法范围会比国会更广。但是,就联邦职位相关问题,宪法赋予各州比国会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如何执行第三款,这种观点显然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最后,各州对总统职位执行第三款势必会引起高度关切。“在总统选举的背景下,州政府施加的限制牵涉到独特且重要的国家利益”。而逐州逐州决定第三款是否禁止某位总统候选人参选任职,也不太可能得出与 "总统......代表全国所有选民 "这一基本原则一致的统一答案。


各州对同一候选人的不同处理结果可能不仅源于对是非曲直的不同看法,还源于各州法律对第三款取消资格裁定所必需的程序的不同规定。一些州根据优势证据可能会应用第三款,而另一些州则可能要求更多的证据。某些证据(如下级法院在此所依据的国会报告)在某些州可能是可接受的,但在另一些州却是不可接受的传闻证据。在某些州,取消资格可能只能通过刑事起诉,而不是快速民事诉讼。


事实上,在一些州——不像科罗拉多州(或缅因州,该州州务卿最近发布命令,将前总统特朗普排除在初选选票之外)——可能根本不存在将不合格候选人排除在选票之外的程序。结果很可能是,基于同样的行为(甚至可能是同样的事实记录),一个候选人在某些州被宣布为不合格,而在其他州则不然。


各州执行可能导致的 "补丁 "将会在整体上"切断 "整个国家政府与美国人民之间 "直接的联系,而这正是制宪者们认为至关重要的"。但在总统选举中,"每个州所投选票的效力都会受到其他州对不同候选人所投选票的影响"--或者说,此案中——"不允许给某个候选人投票的影响"。不断变化的选举地图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节点,极大地改变全国选民、政党和各州的行为。如果对第三款的执行是在全国选举结束之后,那么这种干扰就会更加严重--可能使成百上千万人的选票无效以及改变选举结果。宪法中没有任何条文规定要求我们必须忍受这样的混乱--可能在任何时间点或不同时间点出现,直到就职典礼,甚至可能在就职典礼之后仍然出现。


基于上述理由,针对联邦公职人员和候选人执行第三款的责任在于国会而非各州。因此,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能成立。


法院的所有九位成员都同意这一结果。

我们的同事赞同本判决所提供的许多理由,他们进一步单独撰写了各自观点。见后文第 I 部分(索托马约尔、卡甘和贾克森三位大法官的联合意见);另见后文第 1 页(巴雷特大法官的意见)。就我们所知,他们只是反对我们第三款的独特运作方式以及第五款赋予国会执行该款的权力这一事实考虑进去。这些并不是各州无权对联邦职位执行这一特定宪法条款的仅有原因。但它们都是重要的理由,本案的判决结合了所有的这些理由--而不是像我们的一些同事所希望的那样,只是一个特定的理由。我们认为,这些理由中的每一条都是完整解释法院一致作出的判决所必需的。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撤销。


判决即刻生效。


此令。

   

判决书原文链接: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3pdf/23-719_19m2.pdf

参考资料: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第一款 所有于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之公民。所有州皆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豁免权之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皆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于州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之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武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CC BY-NC-ND 4.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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