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四鸰
罗四鸰

自由撰稿人,大嘴巴

谁敢拿走我的枪

(编辑过)
昨天,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拜登总统要求大公司员工接种疫苗或戴口罩并每周接受检测的规定。推荐华尔街日报的这篇评论A Split Supreme Court Decision on Vaccine Mandates,我在这里看到喜欢的美国:宪法为最高原则。此篇文章为读书时的笔记,后成文发《经济观察报》。


                  1

     7月20日,对于美国人来说是心碎的一天。在科罗拉多首府丹佛附近的奥罗拉,电影《蝙蝠侠前传3:黑暗骑士崛起》的首映现场,发生了一场严重枪击案,12人死亡,58人受伤。随后不久,犯罪嫌疑人,24岁的詹姆斯·霍尔姆斯(James Holmes)在他白色的Hyundai车旁被捕。在他的车内发现一把AR-15的突击步枪,一把雷蒙顿12号霰弹枪,一把口径.40的格洛克手枪。这三把枪被确认在枪击案中都使用过。此外,在剧院内发现了另一把口径.40的格洛克手枪。至于开了多少枪,奥罗拉警长奥兹说:“很多,很多,”一时无法数清。此外,奥兹警长对媒体说,在过去的60天内,霍尔姆斯在地方一所枪店购买了四把枪,在网上购买了6000多发子弹:三千发步枪子弹,三千发格洛克手枪子弹,另三百发为霰弹枪子弹。“这些枪支的购买都是合法的。”一位联邦执法人员对媒体说。

    枪击案发生后,每天让超过80的美国人丧命的枪支暴力再次成为风口浪尖上的问题,照例,矛头依然主要指向政府对枪支管理不力和控制不严上。终于有了一个机会,拥护一下自己之前加强枪支管理的主张的时候,但无论是现任总统巴拉克·奥巴马,还是其今年大选的竞争者米特·罗姆尼,在这个敏感的问题上都回避了。罗姆尼,这位麻省前州长,曾显示出巨大的勇气要在麻省禁止攻击性武器的他,这次却在NBC新闻节目中说,美国现在不需要新的枪支法,也不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最重要的是要改变美国人的心。”当然,他无法提供任何可行的方案或计划,甚至是方向去改变美国人的“心”。而奥巴马总统对此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似乎更让人失望,他认为给年轻人提供暑期工作、减低城市犯罪的项目可以对此起作用。媒体甚至毫不客气地指出,奥巴马简直废话连篇:“AK-47应该在士兵手里,而不是罪犯手里。”实际上,早在1934年,像AK-47这样的自动军事枪械早已被禁止。这次问题的关键是半自动武器,如这次霍尔姆斯使用的、最受大众欢迎的AR-15。面对这种大容量、杀伤力高的半自动枪械以及制造了这场悲剧的另三把枪,这两位总统候选人都只谈加强对购买者犯罪背景和精神疾病调查,但只字不提这种调查其实漏洞百出,几乎任何人只要等上十天都可以通过这种背景调查买到一把枪。最关键的是,两人都回避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霍尔姆斯的枪都是合法的。谁也无法拿走他的枪。

                   2

    在许多美国人,尤其是早期的美国人看来,枪的权力是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之一。这种观念可以追溯到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七条便规定:“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坐着“五月花号”来到北美大陆后,为了反抗暴政、阻止欧洲人与印第安人的入侵、镇压叛乱以及自卫,枪更是成为早期殖民地人安身立命的必备之物。在早期一些州的宪法中,如1776年宾夕法尼亚州宪法便明确规定“人民有权力拥有武器以保护他们自己和本州。” 而像弗吉尼亚州、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的政府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民众拥有和携带武器。这些配枪的男人,便形成美国的民兵传统,成为建立美国最重要的武装力量。如1769年的波士顿《时代杂志》(A Journal of the Times),就呼吁波士顿公民拿起武器武装,反抗英国政府的滥用权力:“拥有武器以保护他们自己,以及如布莱克斯通爵士(即Sir William Blackstone,英国十八世纪法官、政治家,《英国法律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的作者。笔者注)所指出的,当社会和法律的制裁不足以约束压迫和暴力时便可以使用,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的一项天赋人权(a natural right),这是(英国)《权利法案》所确认的。”(It is a natural right which the people have reserved to themselves, confirmed by the [English] Bill of Rights, to keep arms for their own defense, and as Mr. Blackstone observes, it is to be made use of when the sanctions of society and law are found insufficient to restrain the violence of oppression.)实际上,几年后,1775年4月在莱克星顿小镇打响独立战争第一枪的也正是一些一分钟速成的,因此被称为“Minute Men”的民兵队伍;跟随华盛顿将军打了八年独立战争的队伍也一直是一支民兵队伍。因此,枪在美国人民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因此,当美国联邦宪法制定的时候,一些反联邦政府主义者不相信联邦政府以及各款政府,害怕赶跑了一头狼,又来一只虎,于是要求宪法对人权做出进一步保障,这便是美国的《人权法案》的由来,其中第二条便是:“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为必要,民众拥有并且佩带枪支的权利不容侵犯。”这实际上意味着,即便受政府的统治,但公民依然有权利随时拿起枪来反抗政府暴政,不管是英政府还是美政府。这也即《独立宣言》所说:“当政府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3

    因此,尽管枪支泛滥和枪支暴力是一个热门的社会话题,但实际上,在美国宪法27条修正案中,第二条“携带武器的权利”是最少给最高法院惹麻烦的一条修正案之一。自1791年通过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这条修正案的目的和运用几乎没有任何异议。绝大部分有关这条修正案和武器规定的判例都在州法院系统完成。唯一的例外是1820年的“休斯顿诉摩尔案”(Houston v. Moore),最高法院在一个旁白注释中提到了第二修正案,法官约瑟夫 ·斯托德(Joseph Story)还错误地弄成是第五修正案。

    虽然早在1820年代,一些州便通过了一些枪支控制法,但主要是针对奴隶。最高法院在1833年“巴伦诉巴尔的摩案”(Barron v. Baltimore)中,禁止联邦法院审查这些法律。1857年,大法官罗杰·塔尼(Roger B. Taney)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中,做了一个著名的“德雷德·斯科特判决”:被带到美国来的作为奴隶的非洲人以及后裔(无论他们是否是奴隶),都不受宪法保护,也不属于美国公民。这个案例因不久之后爆发的内战和奴隶制废除而成为“孤案”,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最糟糕的一次判决。即便如此,塔尼大法官在此判决中,依然明确将携带武器自由列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不可侵犯。美国内战结束后,一些州用“黑人法令”(Black Codes)取代“奴隶法令”(Slave Codes),对枪支的控制主要针对的是黑人,种族歧视的成分远远大于对枪支暴力的忧虑。 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各州才陆续出台一些枪支管理法令。1919年,国会通过《战争税收法》,对枪支征收10%的联邦税收,以此来间接控制枪支的使用,这是美国联邦第一次在枪支问题上采取管制行动。但并不能阻止日益严重的枪支泛滥问题。

    1920和1930年代,美国禁酒令年代,随着有组织的犯罪增多,枪支暴力问题凸显。1929年,在芝加哥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黑帮火拼的“情人节惨案”。1929年情人节的早上,五名北边的爱尔兰帮和两名他们的合作者,在芝加哥林肯公园附近的一个车库里被杀害。凶手是南边意大利帮的人,而凶器是两把汤普森手提冲锋枪(Thompson submachine gun)。这场惨剧直接导致1934年6月,即禁酒令结束一年后,《国家武器法》(National Firearms Act )的通过,该法案对自动枪械和短筒散弹枪进行了严格的控制。1939年“美国诉米勒案”(U.S. v. Miller)来到了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杰克·米勒和另外一人被指控违反了《国家武器法》,运输未经注册的锯短枪身的鸟枪。而米勒辩称,《国家武器法》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阿肯色州地方法院的法官同意米勒的辩护,于是案件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而9位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致裁定,《国家武器法》符合宪法,“在没有证据表明拥有或是使用(锯短枪身的)鸟枪……同维持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有合理联系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说第二修正案保障拥有和佩带这种武器的权利。”否定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一句话两个字便是“禁枪“。

     自此将近七十年的时间内,这条修正案都没有再来麻烦最高法院做出解释。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枪支的购买、背景调查、枪支管理等等各自做了许多规定,有的城市甚至禁枪。如因1963年肯尼迪总统遇刺而诞生的《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The 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 of 1968 ),对枪支买卖和拥有权做了进一步的控制;《1968年枪支控制法》(Gun Control Act of 1968 ),对州际之间的枪支买卖做了规定,只允许有执照的制造商、零售商以及进口商进行州际之间枪支贸易。又如1993年,通过《布雷迪预防手枪暴力法》(The 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Act)。这项法案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用詹姆斯·布雷迪名字命名。1981年,在里根总统遇刺案中,身为里根总统新闻总管的布雷迪被击中脑部,而导致终身瘫痪。凶手小约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 Jr.)使用的是一把.22口径的左轮手枪。他在购买这把手枪时,提供的是一个虚假的家庭住址。实际上在此之前,辛克利曾因试图带三把枪和一些子弹乘坐飞往纽约的飞机而被逮捕,那一天正好是卡特总统计划前往纽约的时间。辛克利在购买枪支前,做过精神护理。因此,这项法案要求对枪支购买者进行背景调查。

    而州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枪支管理法律更是五花八门。如首都华盛顿特区,在1976年9月24日通过了1975《枪支管理条例法案》,禁止拥有手枪、自动枪支和半自动大容量枪支,以及未登记的枪支,并且要求枪支放在家中的时候要“卸载子弹,拆散状态或是装有扳机锁或类似装置”。对于这条“禁枪“法律,没有人提出质疑,然而到了2003年的时候,卡托研究院一位研究宪法的高级研究员罗伯特·A·雷威( Robert A. Levy),尽管他本人没有任何枪,突然觉得是时候检测下这条法律是否合乎宪法。于是,他自己出钱,招募了六名华盛顿平民来对华盛顿特区政府提出诉讼。这六位平民年龄从20到60,三名男性三名女性、四名白人两名黑人,生活在不同的社区,职业分别是软件设计师、雷威在卡托研究院的同事、抵押贷款经纪人、政府公务员、律师以及警员。其中迪克·海勒(Dick Heller)是特区的一位特别警员。在他工作的联邦政府大厦,他是可以允许携带枪支的,但是在家里却不行。他也曾通过美国步枪协会想对华盛顿特区的禁枪令提出诉讼,但协会拒绝了他。这场由雷威发起且资助的官司,称之为“华盛顿特区诉海勒案”( D.C. v. Heller)。

    在联邦司法系统足足走了五年后,2007年11月,“华盛顿特区诉海勒案”才最终到达最高法院。直到2008年6月才判决,尽管有四位法官持异议,但最高法院裁定,华盛顿特区对手枪的禁止以及扳机锁设置的要求是违宪的。这个判决还解决了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宪法修正案所赋予的“携带武器的权利”除民兵服务性质外,是否适用于“仅供私人使用”呢?长期以来,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对于这条修正案一般从两个模式进行,一个是现在普遍认为的“个人权利”模式,即民兵服务性质只是一个目的,而非限制;一个则是“集体权利”模式,也就是说枪的权利来自于“民兵身份”。如早在1822年,在肯塔基州“贝里斯诉联邦案”(Bliss v. Commonwealth)中,肯塔基州法院认为携带武器保护自己符合肯塔基州第二部章程第28条,这是第一个从“个人权利”模式确认携带武器的自由权利的案例。而第一个从“集体权利”模式确认这项权利的案例是1842年阿肯色州的“州诉巴扎德案”(State v. Buzzard )。阿肯色州高级法院根据阿肯色州章程第二条第21款,认为“这个州的自由白人,为了共同的防御,有权利持有和携带武器”,从而拒绝了一项禁止携带武器的条例。这两个早期的州法院的案例,开创了两种对第二修正案阐释的模式,并由此制造了一个长期争论不休问题,即,这条修正案是确保的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持枪派”认为这是个人权利,而“禁枪派”则认为是“集体权利”。在经过一系列这样的官司和判决后,“集体权利”模式渐渐被抛弃,如今法官多从“个人权利”模式来对这条修正案进行阐释,如“华盛顿特区诉海勒案”,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便是从“个人权利”模式出发,明白无误地宣布,这条修正案保证了“守法的、有责任感的公民使用武器保护自己家园的权利。”这是自1939年“美国诉米勒案”,最高法院首次对第二修正案做出阐释,而阐释的结果与之似乎相反。在美国历史上,这也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如此明确指出,持有和携带武器(枪支)是不可侵犯的个人基本权利。

    2010年,“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来到了最高法院。奥蒂斯·麦克唐纳是芝加哥一名普通市民,在申请购枪时遭芝加哥市政府拒绝。因为芝加哥已执行了28年禁购手枪的规定。麦克唐纳诉诸法庭,状告芝加哥政府的枪注册法,“罪状”主要有四条:第一,禁止手枪注册;第二,得到枪之前必须先注册;第三,每年必须重新注册且需要交注册费;第四,注册期一旦失效便要永不能再注册。最终这场官司来到了最高法院。2010年6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结果,最后裁定,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或是地方政府遵守第二修正案,将海勒案中所阐释的个人权利扩展到各个州的所有公民,扩大了公民携带武器的权利和自由。“无疑,制宪者认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自由属于那些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对于我们这个有序的自由制度是必须的。”

    不过,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在此案例中投下的是反对票,并写下一份冗长的反对意见书,认为这一裁定将对美国社会和宪法体系产生“破坏性”影响。另一位投下反对票的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则明确地说:“总之,制宪者们制定第二修正案的目的不是保护用武器自卫的个人权利。以前没有,现在也没有达成共识:这种权利是‘基本权利’。”

    即便分歧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依然无法改变:持枪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面对最高法院对“枪的权利”如此明确的阐释,无论是奥巴马还是罗姆尼,是无论如何也不敢在这风口浪尖上冒天下之大不韪,去与之对抗的。因为在宪法意义上,公民手中的枪不仅是用来对抗暴政,更是用来保护自己的,即便是总统又如何?!尽管联邦统计数字表明,在一些对枪支管理更为严格的地方,如加州,死于枪下的人数要少得多,然而这个社会问题已经变成一个政治问题,而所有的政治问题,如法国学者维克托尔所说,都会变成一个法律问题。在宪法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尤其是在竞选刚起的敏感时刻,两位候选人是无论如何不敢以身试法,“拿”走公民手中枪的,即便是霍尔姆斯的枪。

             4

     科罗拉多枪击案的一个多月后,我和朋友一起在波士顿市中心一家电影院看《蝙蝠侠前传3:黑暗骑士崛起》,这是我第一次看大名鼎鼎的蝙蝠侠,除开枪和暴力外,没有对蝙蝠侠留下任何印象。据《丹佛邮报》报道,与科罗拉多州枪击案发生前一周相比,枪击案后一周该州欲购买枪支的人增长了46%,CNN一篇文章指出,有三分之二的美国人想保留拥有枪的权利,“它的唯一功能可以近距离地杀死危险的人类。”当然,各大媒体依然掀起是否禁枪的辩论,貌似要求限制售枪呼声也高涨。不过,面对此次民间禁枪的呼声,科罗拉多州长约翰 · 希肯鲁普(John Hickenlooper) 态度,显然也是一个保险的政治家的态度,认为禁枪法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市面上找不到杀人的枪枝,丧心病狂者还是能找到其它方法杀人,不是吗?这家伙甚至会制造炸弹。”

    1970年,美国历史学家理查德·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写了一篇文章叫《美国人的枪文化》(America as a Gun Culture)。自此,枪文化成为了美国文化的一部分。美国人对枪的热爱毋庸置疑。然而,看完《蝙蝠侠》后,我却想起忧郁的阿多诺的话:“确实不存在一个从凶残到仁慈的普遍历史,但是有一个从弹弓到百万吨级核弹的普遍历史。”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