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智
梁啟智

副業是在香港中文大學教書,主業是玩貓。

香港沒有暴亂

我本來想過再寫一篇答客問,澄清這兩天中國大陸媒體對香港的「暴動」抹黑。但想來想去,發現事情沒有那麼複雜。五張圖片足以解釋說明。

第一張,是今天晚上由眾新聞拍的。現場是政府總部的外圍再次被市民佔領。昨天林鄭月娥說會不立法,但實際行動只是向立法會收回二讀辯論預告。從議會程序來說,立法要經過諮詢、一讀、委員會討論、二讀和三讀。她現在的做法,只是暫停,隨時可以在二讀這個程序拿同一個版本再來。市民要求的是完全撤回,於是今天又過百萬人上街了。

但我想說的,是這張照片中間的那一輛救護車。市民佔路事發突然,剛好有救護車在現場。於是人群就好像摩西分紅海一樣,忽然開出了一條路來,讓救護車快速通過。

這幾天,有很多人抹黑香港的示威者是受煽動,收了錢,甚至是外國勢力的棋子。我想只要有一點思維能力的人,都會懷疑不可能有外國勢力可以一次過收買過百萬人,而這班人一方面對政府這麼憤怒,卻同時又可以有這麼高的公民質素,這麼自律,這麼團結,這麼溫柔。

第二張,是來自十二日星期三,衝突最激烈的時候。當時有一位母親,雙手沒有任何防護裝備,站在一整排全副武裝的警察面前,被媒體拍到她哭著說了下面的話(原為粵語,下為書面語翻譯):

「我一個女人家,為了什麼呢?我不憎恨你們,我知道你們也是為了工作。我知道你們有任務。但真的收隊了好不好?我是人家的媽媽,你們也都有媽媽;這些年輕人都有媽媽呀!你們不要這樣好嗎?當作我求你們,放下武器,好不好?他們都是年輕人啊,十幾歲的年輕人,你怎麼打得下手?轟轟見血!你們都當人家爸爸了,你們將來都會當爸爸啊!你也會有小孩啊!為什麼要打這樣年輕的小孩呢?收隊吧!
夠了,催淚彈都丟到我了,我被你們丟了幾顆催淚彈,我付出代價了!一人退一步,好不好?我沒有要攻擊你們,我根本沒有武器啊!幹嘛這樣對付一個女人家,你心裡過得去嗎?
當初你們考警察學校,不是貪著這份高薪厚職,對吧?你們也都是為了一點正義感,不是嗎?我不是壞人,我不是十惡不赦啊!你叫他們停手啦,好不好?你叫他們停手,我求求你們!」

我想說的,是當日在現場的人,恐怕才是最有資格見證發生了什麼事情的人。我想只要有一點思維能力的人,都會問如果當日發生的是暴亂,如果抗爭的年輕人是暴徒,如果警察的武力是合乎比例的話,這位媽媽為什麼會說出上面的說話呢?

對了,故事未完。這位媽媽說完這些話後,在完全沒有能力攻擊警察的前題下,那些警員在未有向她發出警告之前,向她發射胡椒槍。後來她坦言,那一刻她以為自己會死,是附近的年輕人救了她。

第三張,也是來自十二日星期三,警察在驅趕示威者的時候。當時有位外籍人士坐在路邊,沒有參與示威,也沒有干擾警察的行動,並以受了傷的聲線向警察說他走不動。警察怎樣做?圍著他,近距離向他噴胡椒噴劑。這是哪門子的執行職務?這是哪門子的維持治安?警察的武力是人民賦予的,是用來保護人民的。換言之,如果沒有人被傷害,警察是不可以使用武力的,否則就是警察自己在犯法。事實上,這些警察已經違反《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第13條及《警察通例》第29章「使用武力限制到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規定。

第四張,仍然是來自十二日星期三,立法會門外。這張照片也夠奇怪的了。前面那幾個是記者,身上的裝備寫明 PRESS ,也就是記者。他們明顯是在做採訪,也離開警察防線很遠,沒有任何攻擊警察的可能。然而在牆後面,卻忽然冒出另一個警察,用胡椒噴劑偷襲這些記者。奇怪了?警察動用武力之前,一定要警示的,怎可能偷襲?何況對方明明是記者?這位警察已違反了《警察通例》第39-05條「在事發現場的人員,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以及犯了普通襲擊罪。

最後一張,是唯一一張在中國大陸廣傳的,來自六月九日晚至十日零晨在立法會門外的衝突,一名警察頭破血流。這張照片,被中國大陸媒體認定為香港的示威者是暴徒的證據。翻查媒體的拍攝錄影,該警員受傷的時候現場傳出「做什麼自己人打自己人」的呼喊。原來現場的警察不太專業,錯手打中了自己人。

可惜,這張照片卻被中國大陸的媒體用來抹黑香港的示威者。其實中國大陸每天新聞聯播中的「領導很忙,人民很好,外國很亂」,恐怕沒有多少人會以為百分百是真的。那麼現在中國大陸媒體有關香港的報導,又何必當真呢?進一步想,這些抹黑明顯有目的:當中國大陸的民眾都指責香港人,看不見香港人的勇敢,在中國大陸就達到維穩功效了。

最後補一張:今天金鐘太古廣場外的人海。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香港第一課》連載是日暫停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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