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可慶
高可慶

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必看!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免被扣20%所得稅

你也被銀行視為「非居住者」,每次領存款利息都被扣高達 20% 的所得稅嗎?只要你是在台合法工作的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千萬不要默默得接受這種不合理的對待!

我之前在「有住所卻不是居住者,無住所卻是居住者,不合常理的居住者認定標準」的文章裡,提到了在國內沒有戶籍的外來人口一律被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

來台灣打拚的你,也被銀行視為「非居住者」,每次領存款利息都被扣高達 20% 的所得稅嗎?

其實,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財政部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也可以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今天我來介紹,在台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避免被當作「非居住者」的作法。

一定要等到每年 7 月 1 日後才算居住者?

通常金融機構都會說明,只要是持居留證的外來人口,一律以20%的扣繳率扣繳。而每年要等到 7 月 1 日後,且已經確定待滿183天時,才願意改為居住者的扣繳率。這種作法是正確的嗎?

一律將持居留證的外來人口視為非居住者的作法,其實並不合乎財政部的規定。

財政部有發函釋,解釋針對「外僑」居留期間的判斷方式。

(台財稅第30456號 外僑居留期間之判斷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重點在於粗體字的部份,如果符合「因職務或工作關係」以及「獲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者」兩個條件時,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這個「獲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並不是從 1 月 1 日起算第 183 天(即 7 月 1 日)時才算居住者,而是只要 1 月 1 日的這個時間點,你的居留證有效期限還有剩 183 天,也就是你未來 183 天確定可以待在台灣,且你是因為職務或工作關係才在台灣,即屬於「居住者」

至於如何認定職務或工作關係,只要居留事由為「應聘」者,就屬於「職務或工作關係」了。如果居留事由不是應聘,也可以提供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函」,證明你是在台灣合法工作。

雖然這是民國 67 年的函釋,但本人致電國稅局確認,目前確實仍然有效,並沒有廢止。另外,本人特別確認無戶籍國民是否適用此函釋,答案是可以適用。當然照理來說,無戶籍國民不是「外僑」,且沒有任何法規或函釋規定,無戶籍國民得準用外僑之規定,財政部卻經常片面將無戶籍國民視為外僑。不過,至少台財稅第 30456 號適用無戶籍國民並非壞事,所以這篇就暫時不多說財政部奇特的「外僑」定義的問題了。

反正無論是薪資或利息的部份,只要有被扣繳20%如此高的所得稅,一定要拿這個台財稅第 30456 號函釋來要求不要再扣20%喔~

銀行不理會台財稅第 30456 號函釋?

因為怕每個國稅局承辦人員的解讀不同,本人也確認過各地的國稅局了。他們的立場一致就是,符合「因職務或工作關係」以及「獲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者」這兩項要件時,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並不需要等到 7 月 1 日才改為居住者

但實際上,絕大部分的銀行都不知道台財稅第 30456 號函釋的存在,且即使要求銀行依照台財稅第30456 號函釋辦理,有可能會被拒絕,到底怎麼回事?

第一種原因銀行可能認為,即使剩餘的居留期限超過 183 天,懷疑你可能不會待滿 183 天,所以不想視為居住者。因為假如 12 月 31 日時發現沒有待滿 183 天,卻沒有依非居住者稅率扣繳,銀行是有可能會被國稅局罰錢的。所以乾脆所有人在 1 月 1 日到 6 月 31 日期間當作非居住者,確定已經待滿183天才願意改為居住者。

如果你是「因職務或工作關係」居留且確定當年度要待滿183天,可以採取強勢的態度來要求依台財稅第 30456 號函釋來辦理,也可以請行員打電話到國稅局,請國稅局的承辦人員來解釋規定。若無效,甚至可以向金管會投訴。雖然金管會的信箱只是把你的信轉送到被投訴的銀行而已,但只要有民眾投訴,金融機構不能不回覆你,且處理情形也要回函給金管會,對銀行來說多少還是有壓力。通常寄信後過幾天就會由主管來打電話給你,是比打給銀行客服,或和一間分行的小小行員溝通更有效。

第二種原因可能是銀行的程式是寫死的,只要是持居留證的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一律被設定為20%的扣繳率,他們無法更改系統。這種情況我也只能建議向金管會投訴,看銀行怎麼處理。畢竟符合「因職務或工作關係」以及「獲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者」這兩項要件者,本來就可以依照台財稅第 30456 號函釋來辦理,銀行沒有任何法規依據,可以不理會國稅局的函釋。且系統如何設計,以及如何避免被罰錢並不是我們要克服的問題,是銀行經營者本就應該克服的問題。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和銀行吵,唯有如此,才能讓銀行正視不合理對待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的現象!

參考資料: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外僑居留期間之判斷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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