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丞
劉家丞

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後期課程學生(好長的抬頭)專業似乎是刑法

一些關於「卡管」案的雜想

「大學自治」的核心內涵到底是什麼?我最想要從主張教育部拒絕聘任管中閔當台大校長是違反大學自治的論者口中,聽到的論述內涵或許正是這一題。到底所謂的「大學自治」,其具體內涵是什麼?有沒有明確的框架?有沒有政府可以例外介入的情況?這些如果沒辦法完全解明,那這些主張「大學自治」反對教育部卡管的人們,或許只是在重複訴說著「教育部不應該對於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的名單,進行任何實質或形式審查,並拒絕聘任」,這樣的宣言罷了!至於「大學自治」該如何具體推論出這樣的主張,則無法得知。不過有趣的是,還是有相當多人接受了這個口號,進而挺管。這也是跟台灣很多議題的討論呈現出相同的軌跡。

相反地,除了教育部本身(wtf,為什麼教育部不去問問看法務部該如何寫出像樣的法律意見書,不過看看考考妣妣的同婚釋憲意見書,還是let it go 好了),很多學者甚至是論者都已經提出過為何教育部可以形式上甚至是實質上審查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提出的人選的依據。

同樣的道理也可以用在「人權不能公投」、「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守護社會價值」、「信賴保護」、「轉型正義就是政治清算」、「政府應該尊重自由經濟」等近年來耳熟能詳的各種口號上。

「人權不能公投」的核心內涵是什麼?難道我們不能透過公投的手段,要求政府積極給予那些長期被政府自身忽視的弱勢族群,其應有的權益嗎?難道我們不能透過公投的手段,否決政府所通過,對於部分人們權益產生不當影響的法案嗎?這些應該都屬於「將人權議題拿來公投」的典型例子,如果說「人權不能公投」是恆正確的,那上述這些公投理應達到的精神,也就完全不存在了。也因此,「人權不能公投」這句話,應該也有更具體的內涵、更明確的框架、更多例外的情況才對。只可惜,當我們的社會在討論這類型的議題時(例如同性婚姻),都只會表達出「人權不能公投」或「違憲的公投案不應被認可」這樣的主張,但卻沒有更進一步仔細去讓大家思考,這些口號背後所應該擁有的意涵。

舉例來說,「公投」與「違憲」間的關聯性,相信是困擾著法學界非常久的議題。「公投」作為民意的直接彰顯,其與「憲法規定或憲政精神」這個不但是正當性來自於人民本身、更象徵著民主國家法治界限的框架,究竟存在著怎樣的競合關係?在制度的設計上,我們能不能直接透過「公投」來修改「憲法」?若是依照現今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這個答案應該是否定的;然而,為什麼不能夠直接使用「新的且多數的民意」來修改「古老的且少數的民意」,而是要透過「間接民主」先行的方式,才能讓「直接民主」進行最終確認的工作?當然,這背後一定隱藏著制度設計者對於「一般民眾智識」上的不信賴,畢竟納粹德國都已經很明確告訴世人,人民隨時都可能成為加害者改變應該限制國家權力的憲法,我們怎麼可以這麼放任民眾可以直接修改憲法或是制定出違反憲法的法律。無論如何,這並不是一個直觀的議題,必須透過長期對於法理、對於國家原理原則、對於民主法治的討論,才有可能逐漸逼近一個讓多數人能夠接受的答案。

不可諱言,當人民端出「大學自治」、「人民主權」、「自由經濟」、「人權不應公投」、「信賴保護」等口號,開始試圖討論一些問題時,代表著我們社會正在走上一條通往實質審議議題,開始從「比人頭多寡」的多數決社會,走向「思辨後決定自身立場」的審議式社會。然而,正如同所有對於審議式社會抱持著懷疑態度的人所述,往往這種決定事情的方式一方面門檻過高、另一方面人民沒有時間、心思、通盤的智識去理解每個議題背後所存在的理論基礎。更糟糕的可能是,人們往往是先選邊站完後,才開始蒐集每個議題背後所需要的理論,導致先入為主拒絕他方的論述,即使該論述真的比較具有說服力。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上面對到很大的困境。

當然,我相信有一件事情是必要的,那就是在討論這些議題時,相關背景的人士必須不斷出面,用最容易被理解的方式說明這些被提出的口號下,所存在的理論內涵或制度框架。雖然效果有限,但至少讓願意接觸的人,總是可以找到比較低門檻的切入點。至少讓那些不看中天、不讀聯合、不接收長輩簡訊的人們,在不被錯誤資訊誤導的同時,也可以稍稍吸收點正確的知識。

這樣的審議式社會能夠走多遠,其實完全建立在台灣人民自身對於議題討論的心態;以及台灣的知識份子有沒有這個肩膀,承擔起讓議題變得簡單這個責任上。喔對了,還有我們到底可以剷除多少不懂裝懂、甚至有心愚弄民眾的垃圾公知,這方面的努力也是審議式社會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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