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所保護的並不只是受害人, 也有的是「犯人」

Clo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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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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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天讀後感,今天想分享一下一些法律通識分享。我們經常認為法律所保護的是受害者的損害, 是公義的象徵, 能夠去懲罰施害者, 但我們又有沒有想過法律的條文其實有一部分是保護了「犯人」而不是受害者呢?

2023年10月8日
今天想分享一下一些法律通識分享。
我們經常認為法律所保護的是受害者的損害, 是公義的象徵, 能夠去懲罰施害者, 但我們又有沒有想過法律的條文其實有一部分是保護了「犯人」而不是受害者呢?

在理解及解釋這段句子之前讀者必須要知道一個道理, 每個人看事物的角度都有不同, 這包含每個人對這個世界的價值觀, 而當中的價值觀能夠用不同的思維方式去表達, 有些人會用經濟學邊際原理, 有些人會用宗教式去批判, 也包括今天的主角用法律價值去對事物的解釋判斷

對於法律的判斷, 對個案的看法, 並不能用普世價值去定義, 律師, 法官等人必須要以法律條文所定義的價值, 包括形式上, 條文上, 和個案本身去解釋, 而非每個人不同的價值觀, 所以形成新一套價值觀點。
再者, 法律本身就是擁有「延後性」的, 所謂的延後性就是當立法的一刻, 就已經不是與時並進, 畢竟立法本身就是嚴肅的事情, 所需的時間繁多, 引致當立法後便已經慢慢有「過時的」情況出現, 才需要律師等人去解釋相關的條文, 包括用文字定義上, 背後邏輯, 以及相關個案公義上等等。

當我們知道以上的法律立場及原則後, 到底為什麼我說的法律所保護的並不只是受害人, 也有的是「犯人」是成立呢?
這是來自於人獨有的「人權」(當然動物也有,但只不過是人所賦予的),以香港的交通事故個案為例,我們經常都會看見不少事件是司機危險駕駛使途人或其他車上的乘客死亡,以當時受害者(已死)或他們家人來說或不少人都認為必須一命填一命, 更甚的不少交通事故所害及不只1條生命, 卻受到不同地方,地區的法律而「保護」(限制),像在2014年一位巴士司機的超速19名乘客死案,卻只有囚14年,因為誤殺刑罰需看意圖是否明確才會判無期徒刑(香港最高刑罰)。
但這件案對於很多人來說包括死亡者家屬認為刑期太短,甚至沒有阻嚇性, 如以每條人命去計算, 每條人命所換取的連1年的刑期也沒有。
或我用更極端的例子去說明, 引起香港2019年修例風波的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就是殺人兇手香港藉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另一名女伴卻沒有法律能夠判定他有罪,畢竟他所犯下的殺人罪是在台灣本地,所以香港法院只能判定他偷竊罪(因他偷竊並使用女方的金錢)。

相信在數百年前, 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這位陳同佳先生可能已經不存在, 但現今的法律卻能夠保護他的安危, 可能有人認為是法律的不完善,更多的是法律能夠確保當權者的權力運用, 去保護更多人所擁有的「人權」。
這不是文明及社會的退步,反而是進步。

在1142年的除夕夜, 發生一件很多人都知道的事件, 這就是岳飛之死, 而他被判的就是「莫須有」罪名。這證明只要當權者能夠控制法律懲罰的重輕, 就會變成高權力者的武器, 所以法律才需要有延後性, 更需要有保護「犯人」的一種說法, 因為所保護的並不只是「犯人」而是我們人類認為最祟高的「人權」。


只有這樣社會的每個人才能夠更安心生活, 更有效去過著每一天。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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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oney每天作輸出, 自然能夠每天睡覺前也比早上聰明一點點就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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