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思聪
包思聪

你们要的判决书

又见到有人问我要判决书。本来我打算等卷宗公开后再放判决书的。现在梁峙涛已荣升松江法院大法官,这卷宗 ,怕是永远都公开不了了,那就索性发出来吧。





首先,判决书是法院自己制作的表达法院决定的文件,也就是说判决书上罗列的事实是法院自己单方面的意见。它认为事实是这样的和事实究竟是怎样显然是两回事。我们平时遇到社会热点问题拿判决书上罗列的事实说事是因为没人对上面罗列的事实有意见。没人有异议,那就姑且当有这么一回事好了,仅此而已。如果事实有问题,那就两说了嘛。要是判决书上罗列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那冤假错案怎么来?哪个冤枉人的判决书会写“我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我们依然判你有罪的”?我觉得这是常识,所以在知乎的版本里就只是简单提一句,结果愣是有人过来问:“事实真相是不是判决书里写的那样啊?”这不废话吗?是判决书写的那样,我还喊什么冤啊?

举个例子,事实部分“被告人包思聪因琐事心生疑窦,欲逼问被害人梁峙涛“,”逼问“这个事实连笔录里都不存在。我可以斩钉截铁地说绝对没有,任何人的笔录里都不存在这一段,哪怕是梁峙涛他自己的。按照一般的事理逻辑,判决书罗列事实不得根据卷宗里的证据材料吗?真真假假另说,好歹它得有。它连完全无凭无据的内容都能写上去,这判决书上写的事情有多少可信度,可想而知。

关于伤情,警察跟我说的是”腰腹部“,不是右侧“胸部“。警方的伤情鉴定报告里有这部分伤痕的照片,但看不出部位。我当时拿到鉴定报告,发现还有一处伤的时候(我记不清鉴定报告里是不是写的胸部了,反正肯定不是腰腹部),非常惊讶。然后审问的警察给我比划了一下,在腰腹部,不在胸部。我记得非常清楚,当时我还是在监狱医院里接受审问的,就是那次以为自己会死的高烧不退。

另外,随带的还有事件当日医院给梁峙涛做的诊断记录。诊断记录里没有躯干部分的伤情。为什么突然又有了,我不清楚。有一点忘记说了,这个伤情鉴定报告不是在事件当日做的,而是在事件发生的三个月后。不是当日。为什么我记得那么清楚,因为那是我在市监狱医院吊盐水的日子,同时也是我被告知,第一次精神病鉴定不算,要做第二次的日子。所以我这个时间点记得很清楚。也是在那个时间点警察砰砰砰敲桌子要我配合,你敢不配合就一直是(羁押期间)暂停暂停暂停。

至于手上的伤,你们肯定想象不出来什么样的,因为判决书语焉不详嘛。我看过伤情鉴定报告,我可以给你们大致画出来。



对,都在手指指关节处,这就是所谓“左手多处被刀具划伤”。

如果在没有卷宗,你们对笔录真实情况,伤情真实情况都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我就这样大大咧咧地公开这样一份判决书,你们觉得这只会有什么结果?

下面说明判决书罗列的证据:

1、梁峙涛的证词就撇开不提了。吕杰民、吴振国、李辛劬和梁勋这四个人,李辛劬应该是梁峙涛的室友,梁勋就是梁峙涛的父亲,另外两个人里有一个是门卫,另一个我不知道是谁,证词应该有看过, 没有发现有价值的内容。当然,这里就牵扯到在没有卷宗公开的情况下就放出判决书的另一个担忧,具体我后面讲,先看这些有价值的证人证言

(1)、门卫的证词中有这么一段,警察问他:“包思聪来的时候有没有带眼镜?”门卫回答:“我不清楚。”请记住这里提到的眼镜。

(2)、梁峙涛室友李辛劬有两段重要证词:

A、李辛劬在事件当日在寝室里发现眼镜一副,认为是梁峙涛所佩戴于是赶往医院给梁峙涛送眼镜,梁峙涛说:“不是我的,是包思聪的。”这是第二次出现眼镜。

B、在事发后大约一个月还是两个月时间,具体我记不清了,同样在寝室发现判决书里提到的一次性塑料手套一只(一只,不是一副哦,虽然我也不知道这有什么价值,只是我印象深刻而已,因为公安和检察官各问了我一遍是一副还是一只),交予梁峙涛的父亲梁勋,由梁勋交给警察。所以梁勋作为证人出现在了证据清单里。

2、证人焦翊和李蕤是当日梁峙涛拿着刀冲到楼下一楼门卫处大叫时,听到动静赶过来的两个学生,他们的证词中我没有发现有价值的信息。

3、调取证据清单应该就是调取的学校大门和寝室楼一楼的监控录像。之所以说“应该“是因为一般这会写作“视听资料”。

4、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里扣押的是我的笔记本电脑和当日穿的外套,老爷车牌(好像是这种杂牌名字)风衣一件,发还物品为三件,笔记本电脑、外套和眼镜。对,就是上面证词里两次提到的眼镜。这是第三次出现眼镜。

5、所谓赃物应该就是物证,这里我真的不明白为什么要把“物证“写作“赃物”,这种分类根本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分类。

这里只有刀和一次性塑料手套两项。注意,这里就没有眼镜了。

6、 还有DNA鉴定,我不知道判决书里罗列的那么多鉴定书到底哪一个鉴定是DNA鉴定。这判决书写得真的是无话可说,提取的是刀和一次性塑料手套上的DNA信息,证实该DNA属于梁峙涛。仅此而已,没有我的。没有指纹鉴定,虽然我给警方留下了自己的指纹以配合调查。我不知道是没有做,还是做出来依然不是我的,所以就直接拉掉了。

这就是这个案件最匪夷所思的地方。后面所谓赃物只包括了凶器,刀一把及一次性塑料手套,没有包括眼镜。根据室友李辛劬的证词,眼镜为当日于事件现场所发现,且梁峙涛矢口否认是自己的。那这副眼镜就是极为重要的物证。眼镜属于贴身物品,包含大量可提取的生物信息,比如镜片上残留的指纹和头皮屑,镜脚与鼻托同身体部位长期接触而留下的皮肤碎屑。从警方对门卫的询问来看,显然他们也知道眼镜这一物证所包含的巨大价值,然而竟然没有作为物证列明,甚至都没有做指纹鉴定和DNA鉴定。也许你们觉得他们做了后发现依然和我没有关联,所以不列了,但刀和一次性塑料手套同样和我没有关联,他们却列了,并强迫我认领。对眼镜,同样的方法完全可以再搞一次嘛。为什么不干呢?我只能大胆推测,这副眼镜不仅仅无法证明我有罪,甚至可能包含证明我无罪的证据,所以不列为证据,并推给我。只要在我手上过过一遍,证据效力就没有了。更何况,他们交给的对象是我的父亲。我的父亲在这次案件中持什么立场,看过我那个答案的人应该都知道。

另外是关于手套,请注意手套发现的时间,是在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注意,判决书有列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也就是说警方在事件发生当日是在事发现场搜索过一遍证据,并且肯定专门找过手套,因为一来梁峙涛的证言里有提到手套,二来扣押我外套的同时特意在我房间里找过一遍手套。都没有发现手套。一个月后却突然出现了?事有蹊跷。其次,第一发现人李辛劬并没有第一时间交给警察或者学校而是交给了梁峙涛的父亲梁勋,之后再交给警方。这只手套在梁峙涛的亲人手里过过一遍的。

而且,即便在这个手套里依然没有发现我的任何生物信息。用手套可以避免在凶器上留下生物信息是因为手套隔绝了身体和凶器的接触,那手套本身呢?和身体亲密接触的穿戴物不可能不留有生物信息。更何况还是一次性塑料手套,它甚至可以在内侧留下指纹。如果梁峙涛所述真实,且该手套确为我所使用,那么手套应该留有我的指纹和DNA信息(比如残留的皮肤碎屑)。然而没有,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发生了,那么反推……

同样的,还有上面扣押的一件风衣,确定为我所有,从我住处搜集,且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确为当日我所穿却偏偏没有发现血迹。判决书上说,梁峙涛与我发生搏斗,假使真的发生,衣服上不可能没有血迹。然而事实是没有,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再一次发生了,那么反推可知……

之前我所说没有证据证明我无辜,其实有证据,我忽略了。如果我有罪,那么我必然做了这些事,那么必然会在应该留下痕迹的地方留下痕迹。这就像重物往下掉,蒸汽往上升一样,这是物理规律。如果没有,那么之前的假使不成立,就这么简单。本应成为证据却没能成为证据的证据其实就是我无罪的证据。这话是有点绕。

以上是我凭记忆复原的卷宗内容。既然是凭我记忆复原的,很难说没有遗漏,没有不小心被我忽略的部分,记错这种事情更是无法保证绝对不存在。这就引出我的第二个担忧:如果这时候有人顶着个网名说“啊,卷宗不是你说的那样,真相是吧啦吧啦”,比如我上文提到有一个证人因为什么而作为证人我完全没有印象了,那么他可以借此添油加醋一些不存在的内容,比如一口咬定那个人就是目击证人,然后如何如何。对于这样的言论,你们如何判断真假?谁在说谎,谁没有说谎?你们没办法判断真假。因为卷宗不公开,没办法核实。但他把水搅混的目的达到了。担心这种情况的发生就是我当初没放出判决书的第二个理由。

当然,现在这种担心没必要了。哪怕真的卷宗公开,证明了我说的所有的一切,我估计也不会有任何变化发生。

多说一句,我手上是没有卷宗的。我很想要有卷宗。我曾经向律师要求复印卷宗,他拒绝了,理由是卷宗保密,他泄漏了会怎么怎么样。我当然是不信的了。都审结的案子,卷宗怎么可能还是保密。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卷宗不公开还怎么公开审理?不信归不信,他不给,我也没办法。 律师名字判决书上也有,可以核实。

差点忘了再补充一点,不是警方调查的所有内容都被放入卷宗里。我当初要被安上情杀动机,并且得知是那个女人的时候,我当时大叫说:“我根本就不喜欢这个女人。”然后警察说:“我们知道,我们知道。你知道哇,我们什么都调查过,也问过她的,她说,你不喜欢她的,你喜欢另一个女生。那个女生名字我们也知道的。既然你说不是这个原因,那是什么原因?你喜欢男人?你嫉妒他?”

沉默~“那还是这个原因吧。“

从这段对话可以知道,他们去询问过她,肯定也是做了笔录的。但她的笔录,我没有在卷宗里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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