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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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中世紀哲學,暫時還沒死的怪咖野人。正在學習如何假裝人類。 ⋯⋯ 喔幹,學不會。

Idomeneo中,十八世纪女性的愛情

這或許是啟蒙時代理想化的愛情,犧牲,作為一個非祭祀、甚至反主題,直到今天還可以作為爛劇的老梗活躍在家庭主婦的閒暇時段。

在十八世紀的歐洲,以Idomeneo作為主題的文學作品主要有來自Crébillon的舞台劇Idoménée,1705(ICr);Antoine Danchet由舞台劇改編的Idoménée( André Campra作曲),1712(ICa);以及Giambattista Varesco改編的Idomeneo, re di Creta ossia Ilia e Idamante(莫扎特作曲),1781(IM)。

在討論Idomeneo這三部十八世紀的戲劇之前,我要說明的前提是,在古希臘時期,儘管他們的愛情觀區別於斯巴達單項搶奪的方式,與現代的愛情一樣屬於男女雙方的互動關係,但未婚女兒作為家庭的重要財產,是幾乎沒有機會像戲劇中一樣自由地追求愛情的,想追求外邦人的公主甚至要拋棄一切(Medea),在史實中,也許只有交際花這種高級妓女有像劇本中一樣,作為女性追求自由愛情的可能性。所以在這一前提下,三部戲劇中的被詮釋的情節的時代背景並非戲劇本身的時間背景(特洛伊戰爭之後)而是創作戲劇的時代背景(十八世紀)。這個前提實際上不被大多數人接受,但是由合理性方面思考的話,啟蒙時代的文學創作者們,幾乎不具備考證斷代史的能力,而當時也幾乎沒有這方面的綜合性著作。所以劇目是根據古希臘時期的習俗所創作,我認為才是不合理的說法。

ICr,ICa,IM三部作品的主要衝突都在於Idomeneo和神的交易,神實現了他的願望,並來完成約定的代價。不同的是,ICr和ICa只有這一條主線,作為封閉結局,ICr中以自殺的方式完成衝突,ICa中則最後由神(權威)完成了約定。而IM由另一條線索,Idamante和Ilia的愛情,打開了原本封閉的結局。

在ICr中,Idamante面對危險對抗海怪和堅持自己對Êrixène的愛,更多出於devoir(ICr,1062),出於反抗父權(權威)的願望,出於互相愛慕關係下、雙方的責任。

Ica,V中,Idamante想要打破Idomeneo和神的交易。這象徵了對神(權威)的反抗。而約定的完成,更進一步地,象徵了神(宗教)的絕對權威。 Idomeneo將自己作為約定的祭品,在最後想用折中的辦法,放棄自己的權力和愛情,以使約定結束。但神最終讓他發瘋,強製完成了這個約定。

而IM,V中,“torna la pace”,大團圓結局,神並沒有完成原本的約定,而是自己破壞了約定,這次是由神提出了折中辦法,滿足了Idamante和Ilia的愛情。象徵權威的神,在這裡弱化了自身的權威,將自己的神格人格化(anthropomorfismo)了。用神的神聖性(宗教的權威)換取愛情的人性(追求愛情的自由)。尤其是改變神決定的關鍵因素,Ilia為了愛情,願意代替愛人成為祭品,這個行為使愛情關係完備了。實際上,在Ilia的自我犧牲沒帶來任何結果之前,這個自我獻祭的行為本身就是一個打破了神聖性的權威的非祭祀行為。至於這種非祭祀行為,我想在以後的另一篇文章裡詳談。

事實上,十八世紀女性的愛情觀大多已經由路易十四時代的“神聖性”轉變為路易十五時代的“肉慾”。社會本身提供給女性主動追求愛情甚至只是存粹激情的機會。女性作為主體探求愛情本質使女性對愛情的態度變得開放, 這意味著更多思維上的可能性。從女性被動接受男性贈與的時尚符號,到女性主動追求愛情,再到女性出於自身的激情主動追求愛情,甚至願意為愛情付出生命。這個過程,從被動接受到主動索取,經歷了女性在兩性關係中作為客體到主體的轉化。

並且,女性所追求的並不是“愛情”這個單一概念,愛情僅僅是從被中世紀文化封閉中破繭而出的女性“可追求的”事物的其中之一,“愛情”只是這其中的一個合理節點。這取決於古希臘文化賦予愛情的特殊性質,愛情必須是互動關係。這就意味著,追求愛情的男性必須賦予女性同樣的主體地位,以與自己相似的方式追求愛情。

而憑藉追求愛情向其它追求延申,正如Ilia的獻身打破了權威的約定一樣,在戲劇的表現中,在符合觀眾意願的表達中,愛情比神聖性更美好,在矛盾中選擇了愛情一方才能使作品成為喜劇。這種奮不顧身追求愛情帶來的結果(用權威的神聖性換取愛情)就是追求愛情本身的延申。權威允許女性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和男性一起,和權威本身一起),以自身為主體,追求雙方都認為美好的事物。這個外延的擴大,使得女性從男性主導的主流思想中,逐漸脫離出來。逐漸追求自身價值,甚至通過寫作表達自身價值。

儘管並不是所有女性都有相應的物質條件支持她們追求自己的愛情或其它事物,但作為思想上的火花,在社會願意提供給女性更多可能性的條件下,女性視角的思維形式將成為大革命時期女性在公民權的立法上爭取自己物質利益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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