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lviaseea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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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参与的公共讨论 1

自从加入各种微信群后,总能遇到一些形形色色的问题,今天微信群里突然讨论起来的问题是:

为什么我们把乱伦、恋童癖、同性恋视为社会禁忌?


我的观点,我们为什么禁止师生恋/上下级/乱伦等有几个原因,抛砖引玉:

一是这几种关系里,存在一方存在以权力威逼另一方就范的情况。

第二是这几种情况中,通常被侵害的一方是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自己独立行为负责或不能认清行为后果),监护人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而另一方明知被侵害人不能为自己负责仍诱骗/强迫,有可能涉及犯罪。

第三,乱伦存在客观事实上可能产生有重大残疾的后代等等,成为伦理禁止的一个原因。

我的主要观点是建基在任何人都拥有消极的做事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行使自己的消极自由的边界即可。

用权力逼迫即是侵害他人自由,因此我没有立场反对没有侵害他人自由、完全自愿且自愿避孕的乱伦情况。在同性恋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恋童癖需要单独讨论。


乱伦是禁忌的概念,也是现代社会才逐渐普及,乱伦容易产生有缺陷的后代虽然已被现代科学证明其相关性,但古代人没有如此认识,加上古代的闭塞、族群的规模较小,近亲交配自然是一个族群延续的方式之一。所以古代不会对近亲结婚如此反感。虽然现代社会发展,我们不再局限于一个村或者镇的有限的人际关系,加上现代科学的助力,各种因素重新塑造了我们的观念。

那乱伦这件事,到底是一种行为,还是不受自己控制的疾病?这个我不知道能不能证明。我倾向于是一种行为。如果现代科学能证明乱伦是一种让病人不受自我意识控制的疾病的话,那社会是不是还应该谴责?


比如恋童癖,现代科学已经证明恋童癖可能与大脑的某些部分病变有关,如果能证明恋童癖是一种疾病,那疾病是否不可/有限度治愈?这种况下,如果我们需要限制恋童癖对儿童的侵害,且要考虑到病人本身的福利问题,是否有办法通过其他方法减缓他的痛苦?这可能也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而我们还能做的一件事,是需要把想法和实际行为区分开,这样能够减少对没有做出实际伤害儿童的恋童癖患者的污名化。

且对儿童性犯罪的人不一定就是恋童癖患者,可能是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比较好下手。我主张惩罚实际的行为而不是思想。


对于同性恋来说,如果双方是成年人可以为自己行为负责,且不涉及上述以权力威逼对方就范等情况,是应该可以被社会伦理包容的。

以前社会传统以繁殖后代为重所以视同性恋为一种不正常的关系,但现在时代发展了也应该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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